第一章 緒 論
第三節 名詞釋義
(三 ) 視 覺 障 礙 者 對 於 自 己 的 職 場 及 組 織 在 使 用 視 協 員 這 項 服 務 的 觀 察 或 看 法 ? 建 議 為 何 ?
第三節 名詞釋義
以 下 將 與 本 研 究 有 關 的 主 要 名 詞 說 明 如 下 。 一 、 視 覺 障 礙 者
依 據 內 政 部 以 「 國 際 健 康 功 能 與 身 體 障 礙 分 類 系 統 (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ies, and Health;
簡 稱 ICF)」之 精 神 與 作 法 委 託 編 製「 身 心 障 礙 者 服 務 專 業 手 冊 」 中, 所 謂「 視 覺 障 礙 」,係 指 由 於 先 天 或 後 天 原 因 ,導 致 視 覺 器 官( 眼 球 、視 覺 神 經 、視 覺 徑 路、 大 腦 視 覺 中 心 )之 構 造 或 機 能 發 生 部 分 或 全 部 之 障 礙,經 治 療 仍 對 外 界 事 物 無 法( 或 甚 難 )作 視 覺 之 辨 識 而 言 。
身 心 障 礙 之 核 定 標 準,視 力 以 矯 正 視 力 為 準,是 指 經 治 療 而 無 法 恢 復 者( 內 政 部,2012)。 而 新 制 鑑 定 已 於 民 國 101年 7月 11 日 起 開 始 實 施,也 就 是 說,身 心 障 礙 者 鑑 定 目 前 係 於 新 舊 制 雙 軌 併 行 階 段 。
又 依 據 101 年 6 月 10 日 修 訂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鑑 定 作 業 辦 法 之 附 表 二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類 別、鑑 定 向 度 、程 度 分 級 及 其 基 準(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2012),僅 摘 錄 視 覺 功 能 障 礙 鑑 定 之 程 度 分 級 及 基 準 表( 如 表 一 )。故 本 研 究 所 稱「 視 覺 障 礙 者 」指 經 舊 制 或 新 制 鑑 定,達 視 覺 障 礙 程 度 分 級 規 定,並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且 仍 在 有 效 期 間 者 。
-8-
-9-
二 、 視 覺 障 礙 工 作 者
本 研 究 所 稱「 視 覺 障 礙 工 作 者 」,係 參 考 前 項 視 覺 障 礙 者 及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2014)對「 就 業 者 」之 定 義 ,指 在 資 料 標 準 週
( 每 月 含 15日 之 一 週 ) 內 , 年 滿 15歲 從 事 有 酬 工 作 者 , 或 從 事 15 小 時 以 上 之 無 酬 家 屬 工 作 者 。
另 依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務 再 設 計 實 施 方 式 及 補 助 準 則 第 八 條,為 排 除 工 作 障 礙,協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雇 主、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業 別 之 身 心 障 礙 自 營 作 業 者、公 私 立 職 業 訓 練 機 構、接 受 政 府 委 託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之 單 位、接 受 政 府 委 託 或 補 助 辦 理 居 家 就 業 服 務 之 單 位 得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職 務 再 設 計 補 助。故 本 研 究 所 稱 視 覺 障 礙 工 作 者,指 經 鑑 定 為 視 覺 功 能 障 礙 且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並 符 合 年 滿 15歲 以 上,已 進 入 職 場 或 預 計 進 入 職 場 從 事 有 酬 工 作 之 視 覺 障 礙 者 。
三 、 視 力 協 助 員
國 內 目 前 提 供 視 覺 障 礙 者 的「 職 場 個 人 協 助 服 務 」,一 般 統 稱 為 「 視 力 協 助 員 」 , 依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民 國 102年 10月 24日 勞 職 特 字 第 1020505421 號 令 修 正 之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務 再 設 計 服 務 實 施 計 畫 之 附 表 八,提 供 手 語 翻 譯 及 視 力 協 助 服 務 人 員 資 格 及 補 助 標 準 表,所 列 視 協 員 應 具 備 資 格 為:年 滿 16歲,且 與 被 服 務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無 配 偶 與 二 等 血 親 關 係 者。但 曾 參 加 政 府 主 辦 或 委 辦 之 視 協 員 訓 練 結 訓 者 不 在 此 限 。 服 務 內 容 為 「 職 場 協 助 」 ; 補 助 標 準 為 「 1.每 小 時 依 中 央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基 本 工 資 時 薪 補 助 。 2.參 加 政 府 主 辦 或 委 辦 之 視 協 員 結 訓 者 , 每 小 時 最 高 得 補 助 120元。每 人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60小 時,每 年 以 不 超 過 360小 時 為 原 則。」
-10-
另 臺 北 市 102年 之 補 助 高 於 上 述 標 準,採 每 小 時 補 助 160元,並 自 102年 7月 起 增 列 交 通 費 補 助 。
又 參 考 臺 北 市 及 臺 中 市 視 力 協 助 服 務 規 範,服 務 須 由 受 訓 合 格 之 視 協 員 提 供,服 務 項 目 以 提 供 視 覺 障 礙 者 與 就 業 相 關 之 人 力 協 助 為 主,包 含 報 讀、職 場 文 書 行 政 協 助 服 務、職 場 交 通 與 定 向 協 助 服 務 及 其 他 經 審 查 與 就 業 相 關 之 服 務 事 項 者 ( 臺 中 市 政 府 , 2013; 臺 北 市 勞 動 力 重 建 運 用 處 , 2013) 。
故 本 研 究 所 稱 「 視 力 協 助 員 」 指 完 成 專 業 訓 練 且 成 績 合 格 , 並 從 事 提 供 視 覺 障 礙 者 就 業 及 就 業 前 準 備 相 關 之 人 力 協 助 服 務 者,並 以 工 作 相 關 之 視 力 協 助 為 服 務 範 疇,如 圖 書 資 料 報 讀、校 對、文 件 資 料 整 理 與 搜 尋、口 述 影 像、職 場 交 通 與 定 向 ...等 任 務 , 讓 視 覺 障 礙 朋 友 在 職 場 上 能 穩 定 就 業 並 發 揮 其 工 作 能 力 。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