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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視覺障礙者的職務再設計

四 、 本 節 文 獻 綜 整 小 結

目 前 我 國 社 會 氛 圍 及 就 業 環 境,日 益 重 視 公 平 參 與 及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要 求 , 在 政 府 政 策 加 強 勞 動 力 開 發 、 提 升 與 運 用 之 際 , 欲 促 進 視 覺 障 礙 者 的 就 業 質 、 量 提 升 , 除 有 賴 供 需 兩 端 的 努 力 , 積 極 開 發 視 覺 障 礙 者 就 業 者 及 開 拓 就 業 機 會 外,尚 需 配 合 職 業 重 建 專 業 人 員 媒 合 服 務 及 硬 體 設 施、人 力 協 助 及 社 會 接 納 等 多 面 向 的 協 力,才 能 協 助 視 覺 障 礙 者 克 服 或 改 善 因 視 力 問 題 所 產 生 就 業 障 礙 。

誠 然 要 開 發 更 多 適 合 視 覺 障 礙 者 就 業 新 職 種 或 新 模 式,並 非 一 蹴 可 幾,更 需 要 社 會 公 益 與 積 極 就 業 政 策 的 支 持,並 在 友 善 與 接 納 的 環 境 下 發 揮 擴 散 效 益。因 此,如 何 整 合 與 運 用 視 覺 障 礙 者 職 業 重 建 與 就 業 服 務 資 源,及 時 提 供 無 縫 接 軌 的 服 務,以 協 助 視 覺 障 礙 者 穩 定 就 業 或 儘 速 重 返 職 場,亟 需 更 體 貼、更 細 膩 且 前 瞻 的 思 維 與 做 法 。

第三節 視覺障礙者的職務再設計

本 節 以 探 討 視 覺 障 礙 者 在 職 務 再 設 計 服 務 中,有 關 人 力 協 助 議 題,即 以「 職 再 陪 伴 就 業 路, 人 力 協 助 關 鍵 處,勞 雇 雙 贏 四 方 喜 , 乘 眼 翱 翔 職 場 間 」 , 作 為 陳 述 本 節 脈 絡 的 引 子 。

一 、 職 務 再 設 計 的 意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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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2014年 改 制 為 勞 動 部 ) 「 推動身心 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實施計畫」( 2013),職 務 再 設 計 服 務 旨 在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排 除 工 作 障 礙,增 進 其 工 作 效 能,並 積 極 開 拓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機 會,其 服 務 內 容 包 含 改 善 職 場 工 作 環 境、改 善 工 作 設 備 或 機 具、提 供 就 業 所 需 之 輔 具、改 善 工 作 條 件、調 整 工 作 方 法 及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有 關 之 評 量、訓 練 所 需 之 職 務 再 設 計 服 務 等 項 目 。

回 顧 國 內 職 務 再 設 計 之 發 展 歷 程,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於 民 國 84 年 開 始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務 再 設 計 補 助 及 諮 詢 業 務,民 國 90年 邱 滿 艷( 2001)在「 身 心 障 礙 者 取 向 的 職 務 再 設 計 」 相 關 研 究,即 呼 籲 並 重 職 場 人 力 協 助 與 輔 具 的 補 助,民 國 91年 民 間 單 位 -愛 盲 基 金 會 試 辦 視 力 協 助 員 服 務 計 畫,但 不 久 後 即 停 辦 , 至 民 國 96年 政 府 部 門 於「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務 再 設 計 服 務 計 畫 」修 訂 時,正 式 擴 大 人 力 協 助 服 務 項 目 , 手 語 翻 譯 及 視 力 協 助 正 式 列 入 補 助 的 項 目 。

而 美 國 的 職 務 再 設 計 強 調 對 工 作 職 務 或 工 作 環 境 做 合 理 的 調 整,使 身 心 障 礙 者 可 以 達 成 工 作 職 責,內 容 可 能 包 含 設 備 的 改 善、環 境 調 整、工 作 時 間 或 職 務 內 容 調 整 以 及 其 他 創 造 性 的 解 決 方 法 ( Labor,2013 ) 。 該 國 主 要 係 透 過 職 務 再 設 計 諮 詢 網 ( Job Acco mmodation Ne twork,以 下 簡 稱 J AN網 站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 專 業 人 員 、 僱 用 單 位 等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 依 障 礙 的 差 異 提 供 個 別 化 設 計,其 中,針 對 視 覺 障 礙 就 業 者 的 限 制 及 職 務 再 設 計 的,建 議 特 別 考 慮 下 列 問 題 ( Beth Loy, 2013) :

(一 ) 視 力 損 傷 經 驗 對 員 工 產 生 什 麼 限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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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這 些 限 制 如 何 影 響 員 工 及 其 工 作 表 現 ? (三 ) 這 些 限 制 產 生 哪 些 具 體 工 作 任 務 的 問 題 ?

(四 ) 什 麼 樣 的 職 務 再 設 計 可 降 低 或 消 除 這 些 問 題 , 並 確 認 所 有 可 能 的 資 源 ?

(五 ) 提 供 視 力 障 礙 員 工 可 能 的 職 務 再 設 計 諮 詢 ?

(六 ) 所 提 供 的 職 務 再 設 計 是 有 用 的 , 可 進 行 有 效 性 評 估 並 確 認 是 否 需 要 其 他 的 協 助 ?

(七 ) 管 理 者 和 所 有 員 工 都 需 要 安 排 認 識 視 覺 障 礙 員 工 的 相 關 訓 練 。

而 上 述 之( 二 )至( 六 )項 均 與 視 覺 障 礙 者 之 視 覺 功 能 相 關 , 也 就 是 說 功 能 性 視 覺 評 估 對 視 覺 障 礙 者 職 務 再 設 計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

在 FVF( Friend Family Vision) 視 力 協 助 手 冊 中 亦 指 出 功 能 性 視 覺 評 估 的 目 的 在 於 找 出 其 剩 餘 視 力 的 「 限 制 」 和 「 優 勢 」 , 以 及 視 覺 使 用 的 「 效 率 」 , 同 時 輔 導 並 建 議 該 種 視 力 發 揮 「 視 」 功 能 的 方 法( 中 華 民 國 無 障 礙 科 技 發 展 協 會,2006)。 學 者 邱 滿 艷( 2001)研 究 指 出 ,措 施 的 設 計 是 受 訪 者 關 心 的 議 題 之 一,包 括 申 請 的 簡 化、流 程 的 透 明 化、觀 念 是 否 偏 差、服 務 是 否 具 時 效 、 是 否 考 量 障 礙 者 的 需 求 等。國 內 相 關 研 究 亦 指 出 僱 用 單 位 重 視 職 務 再 設 計 時 效 並 希 望 作 法 有 彈 性;職 業 重 建 專 業 人 員 則 以 所 需 經 費 多 寡 做 為 是 否 申 請 補 助 參 考;政 府 部 門 重 視 補 助 程 序 合 法 性 等 行 政 事 宜( 余 鴻 文 等 ,2012)。總 體 來 說 ,職 務 再 設 計 的 意 涵 在 於 以 工 作 分 析 方 法,改 善 工 作 環 境 障 礙,減 少 工 作 的 限 制,使 身 心 障 礙 者 適 應 工 作 , 促 進 其 融 入 社 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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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職 場 個 人 協 助 服 務 定 義 、 運 作 方 式 及 定 位

職 場 個 人 協 助 服 務 ( Workplace Personal Assistance Services 以 下 簡 稱 WPAS) , 是 一 種 以 「 人 」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 工 作 中 」 符 合 其 個 別 化 需 求 之 協 助 模 式 。

(一 ) WPAS的 意 涵 :

美 國 ADA( 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法 案 指 南 認 為 WPAS是 以 與 工 作 相 關 任 務 的 合 理 的 調 整( Reasonable Accommodation) 的 協 助 形 式 。 而 合 理 的 調 整 依 公 平 就 業 機 會 委 員 會(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簡 稱 EEOC)定 義:在 工 作 環 境 或 事 物 中 以 習 慣 的 方 式 所 做 的 任 何 變 化 , 以 使 身 心 障 礙 者 享 有 平 等 就 業 的 機 會 。

相 關 研 究 則 認 為 狹 義 的 WPAS係 指 由 個 人 助 理 提 供 僅 與 工 作 直 接 有 關 之 任 務 的 協 助 , 使 身 心 障 礙 者 在 工 作 上 更 有 效 能 ; 而 廣 義 的 WPAS, 除 上 述 任 務 外 , 可 能 還 包 含 員 工 在 工 作 時 所 需 的 閱 讀、溝 通、上 廁 所、飲 食 或 商 務 目 的 之 出 差( 旅 行 )期 間 所 需 個 人 護 理 有 關 的 協 助。( Orslene, L., Batiste, L.

C., Fullmer, C., & Gamble, M, 2010; Misra, Orslene, & Walls, 2010) 。

以 JAN網 站 對 於 全 盲 的 視 覺 障 礙 者 可 能 的 職 務 再 設 計 為 例 , 在 閱 讀 印 刷 品 、 使 用 電 腦 資 訊 、 寫 筆 記 和 填 寫 表 格 、 儀 器 或 控 制 板 的 閱 讀 、 顏 色 區 別 等 工 作 任 務 的 內 涵 , 都 指 出 人 力 協 助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職 務 再 設 計 項 目 ( 邱 滿 艷 等 , 2011 ; JAN,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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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內 WPAS服 務 案 例 則 以 手 語 翻 譯 員 及 視 協 員 為 主 。 另 臺 北 市 勞 動 力 重 建 運 用 處 於 101年 以「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務 再 設 計 服 務 職 場 人 力 協 助 試 辦 計 畫 」 , 提 供 重 度 以 上 肢 體 障 礙 或 合 併 肢 體 障 礙 之 多 重 障 礙 者 及 因 其 他 因 素 致 肢 體 功 能 受 損 者 所 需 之 職 場 人 力 協 助 服 務 , 是 政 府 部 門 擴 大 人 力 協 助 服 務 範 圍 之 首 例 。

因 此,WPAS之「 W」指 的 是 職 場,即 障 礙 者 工 作 之 場 域 , 更 廣 泛 的 工 作 場 域 則 應 含 因 業 務 需 要 所 至 地 點 及 交 通 途 中 ;

「 P」是 指 個 人,即 專 屬 某 一 個 人,且 依 據 需 求 而 提 供 個 別 化 的 服 務 ; 「 A」 是 協 助 , 所 稱 協 助 並 非 照 顧 的 關 係 , 而 是 以 障 礙 者 為 主 體 與 其 共 事,補 其 克 服 或 降 低 障 礙 所 產 生 之 限 制,

助 其 專 業 與 能 力 之 最 大 展 現;「 S」是 服 務,屬 勞 動 的 一 部 分 , 其 任 務 在 於 使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工 作 價 值 得 到 發 揮 。 整 體 而 言 , 係 指 與 身 心 障 礙 者 工 作 有 關 且 個 別 化 的 人 力 協 助 服 務 , 且 應 無 障 礙 類 別 、 程 度 、 職 類 等 之 限 縮 。

(二 ) WPAS的 運 作 方 式 :

為 瞭 解 WPAS運 作 , 有 必 要 先 瞭 解 其 資 訊 來 源 、 人 力 及 經 費 來 源 。 邱 滿 艷 ( 2001) 研 究 指 出 , 循 最 有 效 的 管 道 , 將 服 務 的 資 訊 送 達 僱 用 單 位 與 障 礙 員 工 手 中 是 重 要 的 議 題 。 美 國 JAN網 站 將 提 供 WPAS服 務 之 人 力 來 源 區 分 為 正 式 與 非 正 式。正 式 WPAS指 有 報 酬 的;非 正 式 的 WPAS指 由 同 事、家 人 或 朋 友 提 供 志 願 性 質 、 無 報 酬 的 服 務 或 協 助 。 正 式 WPAS經 費 來 源 包 括 : 由 公 司 提 供 、 政 府 部 門 福 利 或 就 業 協 助 經 費 、 保 險 給 付 或 身 心 障 礙 者 自 行 付 費 等 ( Louis, et al.,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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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美 國 加 州 勞 動 力 融 合 法 案 ( The California Workforce Inclusion Act)於 2002年 通 過 使 用 醫 療 補 助 購 買 計 畫 的 個 人 護 理 服 務 的 服 務( PAS),稱 為 居 家 支 持 服 務( In-Home Supportive Services,簡 稱 IHSS)為 例,明 確 允 許 使 用 者 可 以 在 不 增 加 服 務 使 用 時 數 下 , 將 每 月 核 可 的 PAS時 數 用 於 工 作 場 所 ( Neri, Wong, & Harrington, 2013) 。 相 關 研 究 亦 指 出 , 以 現 金 給 付 障 礙 者 聘 用 專 屬 自 己 的 「 個 人 助 理 」 以 提 供 所 需 協 助 , 能 讓 使 用 者 對 於 其 所 接 受 的 「 個 人 協 助 」 有 最 大 的 選 擇 、 決 定 與 掌 控 ( 王 育 瑜 , 2005) 。

比 較 國 、內 外 WPAS的 運 作 如 表 2, 在 經 費 來 源 上, 國 外 似 較 多 元 化 , 也 強 調 雇 主 責 任 ; 國 內 則 以 政 府 補 助 ( 如 勞 委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地 方 政 府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基 金 或 自 籌 經 費、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等 ) 及 服 務 使 用 者 自 行 付 費 為 主 。 在 人 力 來 源 部 分 , 國 外 多 以 服 務 使 用 者 自 行 選 擇 遴 用 , 文 獻 蒐 集 過 程 尚 未 見 服 務 提 供 者 與 使 用 者 親 等 限 制 等 說 明 ; 國 內 則 有 採 現 金 補 助( 企 業 或 服 務 使 用 者 自 行 招 募、遴 用 )、派 案 服 務( 如 臺 北 市 、 臺 中 市 之 視 協 員 服 務 係 為 從 服 務 提 供 者 訓 練 、 建 立 人 才 資 料 庫 、 申 請 審 查 核 定 後 媒 合 或 派 案 之 服 務 模 式 ) 等 方 式 , 同 時 臚 列 配 偶 及 二 親 等 之 限 制 ( 但 曾 參 加 政 府 主 辦 或 委 辦 之 視 協 員 訓 練 結 訓 者 不 在 此 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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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提 供 方 式 選 擇 , 促 使 身 心 障 礙 者 重 新 掌 握 生 活 自 主 權 ( 居 家 服 務 資 訊 平 台 , 2014; 莊 棋 銘 , 2010) 。 惟 以 家 庭 範 圍 為 主 的 PAS通 常 較 少 形 式 化 要 求;而 商 業 環 境 中 的 WPAS則 必 須 被 認 同 及 瞭 解 , 這 個 角 色 須 經 專 業 的 組 合 與 設 計 ,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能 同 時 受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其 雇 主 指 揮 。 也 就 是 說 , WPAS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與 服 務 提 供 者 而 言 , 是 一 種 創 新 與 獨 一 無 二 的 組 合 , 對 雇 主 及 接 受 服 務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 在 達 成 工 作 要 求 或 期 待 具 重 要 且 特 殊 意 義 。

三 、 雇 主 及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WPAS觀 點

以 下 有 關 雇 主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對 WPAS的 觀 點 並 比 較 的 陳 述 , 考 量 國 內 相 關 文 獻 不 多 見 , 故 多 以 所 蒐 集 到 美 國 相 關 文 獻 為 主 , 或 與 國 內 政 策 及 實 務 現 況 未 能 相 符 合,但 仍 有 可 參 考 之 處,僅 說 明 如 下 。

(一 ) 雇 主 的 觀 點 : 瞭 解 雇 主 的 想 法 或 疑 慮 是 期 待 企 業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基 礎,從 相 關 研 究 可 歸 納 整 理( Misra, Orslene, &

Walls, 2007; Misra, et al., 2010; Stoddard, 2006; Turner, Revell, & Barrett, 2003) 如 下 :

1. 政 府 應 提 出 WPAS具 體 定 義 : 美 國 ADA法 案 明 訂 為 促 進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 雇 主 有 義 務 提 供 職 務 再 設 計 協 助 。 因 此 ,

1. 政 府 應 提 出 WPAS具 體 定 義 : 美 國 ADA法 案 明 訂 為 促 進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 雇 主 有 義 務 提 供 職 務 再 設 計 協 助 。 因 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