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國內視覺障礙者就業現況與社會適應
文 獻 叢 林 的 探 索,在 迷 路 過 程 我 嘗 試 以 下 列 文 字 說 明 本 節 軌 跡 !「 現 況 統 計 尋 脈 絡, 成 因 特 性 說 緣 由, 社 會 適 應 敞 你 我 ,多 元 就 業 不 是 夢 。 」
一 、 國 內 視 覺 障 礙 者 就 業 現 況
依 據 內 政 部( 2013)調 查 報 告 顯 示 :民 國 100年 6月,視 覺 障 礙 者 人 口 5萬 5,794人,占 身 心 障 礙 總 人 數( 108萬 5,001人 )之 5.14%。
其 中 視 覺 障 礙 者 之 勞 動 參 與 率 僅 17.85%,相 較 於 同 期 之 勞 動 參 與 率( 58.54%)及 身 心 障 礙 者 勞 動 參 與 率( 19.13%),則 明 顯 偏 低 。 此 外,視 覺 障 礙 者 離 開 上 一 個 工 作 之 離 職 原 因 以「 工 作 場 所 停 業 或 業 務 緊 縮 」占 20.29%最 高,其 次 為「 體 力 無 法 勝 任 」占 14.69%。
視 覺 障 礙 者 目 前 從 事 職 業 以 「 服 務 及 銷 售 工 作 人 員 」 占 22.81%最 高,其 次 為「 專 業 人 員 」占 20.49%,第 三 為「 技 藝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占 14.79%,合 計 占 視 覺 障 礙 者 所 從 事 各 職 業 類 別 總 合 之 58.09%。
依「 視 覺 障 礙 者 工 作 職 類 研 究 」分 析 指 出,目 前 國 內 視 覺 障 礙 者 的 工 作 類 別 計 有 57類,其 中 弱 視 者 的 職 類 有 57類,全 盲 者 則 有 24類。教 育 程 度 越 高 者,其 工 作 職 類 也 較 具 專 業 性;教 育 程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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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 低 者 , 則 較 偏 向 操 作 性 或 勞 力 性 質 的 職 類 ( 李 永 昌 , 2003) 。 另 在 已 就 業 的 視 覺 障 礙 人 口 中 , 其 職 種 以 按 摩 最 多 ( 24.6%) , 其 次 依 序 是 清 潔 工 或 其 他 體 力 工( 15.1%)、行 政 工 作( 12.5%)、
木 工 等 技 術 工( 7.9%)、工 廠 作 業 員( 6.9%)、自 家 營 業( 5.8%),
其 他 職 類 則 均 不 及 5%;已 就 業 的 視 覺 障 礙 者 在 工 作 上 普 遍 呈 現 高 度 的 穩 定 性 , 在 所 有 的 就 業 人 口 中 , 已 持 續 在 現 有 職 位 工 作 121 個 月( 十 年 以 上 )者 占 32.0%居 首 位( 林 聰 吉、游 清 鑫、汪 芝 宜 、 林 啟 耀 , 2010) 。
就 前 述 視 覺 障 礙 者 低 勞 動 參 與 率 及 高 度 就 業 穩 定 性 來 看,視 覺 障 礙 者 較 一 般 就 業 者 似 相 對 更 珍 惜 每 一 個 參 與 工 作 的 機 會,若 再 從 視 覺 障 礙 者 離 開 前 一 個 工 作 原 因 來 觀 察,以「 工 作 場 所 停 業 或 業 務 緊 縮 」、「 體 力 無 法 勝 任 」為 多 ,其 背 後 亦 可 能 存 在 因 視 力 問 題 而 成 為 業 務 緊 縮 優 先 辭 退 的 原 因,或 以 體 力 無 法 勝 任 為 理 由,無 奈 被 迫 離 開 職 場。 因 此, 視 覺 障 礙 者 之 低 勞 參 率、低 就 業 率 可 能 的 原 因,除 個 人 工 作 意 願、專 業 能 力、職 類 太 少 等 因 素 外 , 其 求 職 亦 較 一 般 工 作 者 的 困 難 度 為 高,但 視 覺 障 礙 者 具 有 不 容 易 轉 業 的 穩 定 性 與 不 輕 易 放 棄 的 堅 持 力,依 視 覺 障 礙 者 的 意 願、專 業 與 能 力 , 開 發 適 合 的 職 業 類 別 , 更 顯 其 意 義 與 重 要 。
二 、 視 覺 障 礙 者 的 成 因 與 特 性 對 就 業 的 影 響
依 據 內 政 部 統 計 資 料 , 視 覺 障 礙 者 總 人 口 5萬 5,794人 , 按 障 礙 類 別 及 造 成 障 礙 主 要 原 因 分 , 以 後 天 疾 病 而 致 占 51.36%最 高
( 約 2萬 8,656人 ) ; 其 次 為 先 天 ( 出 生 即 有 ) 之 障 礙 者 占 17.25%
( 約 9,624人 );第 三 為 老 年 退 化 占 9.29%( 約 5,183人 ),其 後 依 序 為 其 他 事 故 傷 害 6.18%、 職 業 傷 害 6.15%、 不 明 原 因 5.82%、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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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事 故 3.91%、其 他 0.03%、家 庭 或 社 會 環 境 因 素 0.01%( 內 政 部 , 2013) , 也 就 是 說 , 有 80%以 上 之 視 覺 障 礙 者 是 後 天 失 明 的 。
美 國 佳 樂 神 父( Thomas J. Carroll)在 所 撰 “Blindness : What it is, what it does and how to live with it”書 中 提 到 的: 伴 隨「 盲 」而 來 的 , 將 有 至 少 20種 基 本 能 力 的 喪 失 ( 王 育 瑜 ( 譯 ) , 1998) 。 其 中 工 作 生 涯、工 作 目 標 及 工 作 機 會、經 濟 安 全 等 能 力 均 屬 與 工 作 直 接 相 關 的 能 力;另 對 其 他 感 官 的 信 賴、對 環 境 現 實 接 觸 的 能 力、行 動 的 能 力、日 常 生 活 技 能、 文 字 溝 通 的 能 力、 口 語 溝 通 的 能 力、獲 取 資 訊 的 能 力、欣 賞 令 人 愉 悅 事 物 的 能 力、個 人 獨 立 性 、 社 會 適 當 性、 個 人 隱 私、 尊 嚴、 人 格 整 合 等,則 屬 與 工 作 間 接 相 關 的 能 力,可 見 視 力 喪 失 對 個 人 及 其 職 涯 發 展,有 非常 大的 影響,
也 就 是 說 視 覺 障 礙 者 往 往 必 須 花 比 一 般 工 作 者 更 多 的 時 間 以 及 運 用 更 多 的 方 法 , 才 能 獲 得 和 一 般 工 作 者 相 同 的 資 訊 投 入 工 作 。
又 根 據 統 計 一 般 人 獲 得 資 訊 的 管 道,有 70-80%是 透 過 雙 眼 , 由 此 可 知 人 類 對 視 覺 有 著 相 當 高 的 依 賴 程 度。由 於 喪 失 視 力 通 常 會 使 人 產 生 害 怕 感、降 低 個 人 能 力,更 可 能 產 生 孤 立 和 社 會 退 縮 的 現 象,而 先 天 失 明 者 因 為 缺 乏 透 過 視 覺 學 習 距 離、深 度、比 例 、 色 彩 等 概 念,這 些 概 念 之 適 應 與 學 習 較 難 自 然 融 入 其 日 常 生 活 的 一 部 分 ; 後 天 失 明 者 因 先 前 之 環 境 知 覺 訊 息 主 要 來 自 視 覺 感 官 , 則 更 難 接 受 及 適 應 喪 失 視 力 之 事 實 , 對 外 界 更 容 易 產 生 疏 離 感 , 可 能 避 開 與 周 圍 人 群 的 接 觸,導 致 將 自 身 處 於 孤 立 的 狀 態( 吳 純 慧 、 河 內 清 彥 , 2010; Falvo, 2009) 。
視 覺 障 礙 者 最 大 的 困 境 在 於 難 以 透 過 觀 察、視 覺 線 索 或 閱 讀 等 方 式, 主 動 瞭 解 外 在 環 境 的 人、 事、物, 因 此 一 切 事 物 的 學 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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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 理 解, 更 倚 賴 聽 覺、觸 覺、自 我 想 像 或 他 人 有 目 的 地 教 導。亦 即 社 會 環 境 如 果 沒 有 提 供 一 個 讓 其 公 平 取 得 充 分 資 訊 的 管 道,又 沒 有 刻 意 的 教 導 相 關 的 知 識 與 技 能,視 覺 障 礙 者 很 容 易 落 入 劣 勢 的 環 境 中( 朱 貽 莊, 2010)。 因 此 , 無 論 是 先 天 或 後 天 的 視 力 障 礙, 都 將 對 個 體 獨 立 生 活 、學 習 、 心 理 調 適、 及 安 全 感 ,尤 其 是 社 會 適 應 及 參 與 就 業 部 分 產 生 極 大 的 影 響,這 也 更 凸 顯 視 覺 障 礙 者 職 務 再 設 計 的 重 要 性 。
三 、 視 覺 障 礙 者 的 社 會 適 應 與 就 業
就 視 覺 障 礙 者 社 會 參 與 而 言,相 關 研 究 指 出 多 數 大 眾 對 視 覺 障 礙 者 個 人 及 其 社 會 發 展 多 抱 持 不 瞭 解 及 非 正 向 的 看 法 。 尤 其 , 當 視 覺 障 礙 者 進 入「 一 般 」職 場,面 對 的 不 只 是 有 障 礙 的 環 境 , 還 有 職 場 上 的 不 友 善 凝 視( Gaze),包 括 對 視 覺 障 礙 者 工 作 能 力 的 質 疑、人 際 互 動 的 衝 突 或 是 擔 任 職 務 的 限 制,甚 至 讓 視 覺 障 礙 者 感 受 到 赤 裸 裸 的 歧 視( 郭 峰 誠、張 恆 豪,2011;McConnell,1999)。 也 就 是 說,一 般 社 會 大 眾 普 遍 對 視 覺 障 礙 者 缺 乏 瞭 解,甚 至 可 能 產 生 視 覺 障 礙 等 同 全 盲、全 盲 等 同 失 能 的 錯 誤 認 知,這 對 於 視 覺 障 礙 者 的 社 會 適 應 與 就 業 均 產 生 不 利 的 影 響 。
楊 聖 弘( 2008)亦 指 出,實 務 上 發 現 需 要 重 建 的 個 案 縱 然 明 確 指 出 以 就 業 或 生 活 能 力 的 養 成 或 回 復,為 請 求 重 建 的 方 向,但 經 評 估 後,往 往 難 以 僅 就 職 業 重 建 或 生 活 重 建 的 範 疇 來 處 理,原 因 是 他 們 面 臨 的 問 題,往 往 是 環 環 相 扣,不 易 切 割 的。然 而, 視 覺 障 礙 者 除 了 日 常 生 活 、行 動、 社 交 和 學 習 受 視 力 影 響 外 ,其 他 方 面 發 展 和 一 般 人 並 無 太 大 差 異。隨 著 社 會 發 展,視 覺 障 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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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知 識 能 力 日 益 提 升 ,如 透 過 設 備 協 助、 工 作 調 整, 還 是 可 以 如 同 一 般 人 於 競 爭 市 場 中 ( 黃 雪 娥 , 2012)
。
也 就 是 說,視 覺 障 礙 者 欲 參 與 社 會 、投 入 工 作,影 響 的 因 素 不 會 只 是「 雇 主 僱 用 意 願 低 」如 此 簡 單 的 問 題 而 已,除 此 之 外 還 須 面 對 自 己 伴 隨「 盲 」的 能 力 調 適 及 社 會 公 民 與 企 業 共 同 營 造 友 善 社 會 及 友 善 職 場 等,另 更 牽 涉 輔 具 提 供、制 度 限 制、社 會 價 值 等 多 面 向 的 問 題 。
四 、 多 元 就 業 不 是 夢
視 覺 障 礙 者 可 以 做 什 麼 工 作 ? 按 摩 ? 算 命 ? 聽 打 ? 電 話 客 服 ...。 如 果 這 是 一 個 腦 力 激 盪 的 題 目 , 在 不 預 設 立 場 、 沒 有 正 確 或 標 準 答 案、每 一 個 答 案 都 平 等 且 重 要、答 案 越 多 越 好 為 回 答 原 則 下,相 信 答 案 一 定 會 非 常 不 一 樣 。相 同 的,視 覺 障 礙 者 可 以 做 些 什 麼 工 作,關 鍵 不 在 障 礙 者 的 障 礙 或 限 制,而 是 在 如 何 使 視 覺 障 礙 者 能 公 平 參 與 社 會 的 前 提 下,協 助 其 克 服 或 改 善 障 礙,滿 足 其 實 需、補 其 所 不 足,進 而 促 使 其 能 於 適 合 的 工 作 崗 位 上 發 揮 優 勢 能 力 。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於 民 國 97年 10月 31日 以 第 649號 解 釋 ︰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第 37條 第 1項 前 段 規 定 : 「 非 本 法 所 稱 視 覺 障 礙 者 , 不 得 從 事 按 摩 業 。 」 與 憲 法 第 7條 平 等 權 、 第 15條 工 作 權 及 第 23 條 比 例 原 則 之 規 定 不 符 , 應 自 本 解 釋 公 布 之 日 起 至 遲 於 屆 滿 3年 時 失 其 效 力 。 釋 憲 理 由 書 並 敘 明 : 「 保 障 視 覺 障 礙 者 之 工 作 權 , 為 特 別 重 要 之 公 共利 益,應 由 主 管 機 關 就 適 合 視 覺 障 礙 者 從 事 之 職 業 予 以 訓練 輔 導、保 留 適 當 之 就 業 機 會 等 促 進 就 業 之 多 元 手 段 採行 具 體 措 施 ...」 ( 司 法 院 , 2008) 。 此 一 解 釋 案 雖 取 消 了 視 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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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 礙 者 在 按 摩 業 中 的 獨 佔 權,可 以 預 見 會 有 部 分 視 覺 障 礙 者 的 工 作 權 受 到 影 響,但 若 朝 釋 令 意 旨 的 正 向 來 看,法 案 的 修 正 或 許 可 以 開 拓 視 覺 障 礙 者 更 多 的 就 業 職 種,讓 視 覺 障 礙 者 有 更 多 從 事 其 他 行 業 的 機 會 ( 梁 偉 岳 , 2010) 。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數 位 有 聲 書 推 展 學 會( 2010)在 國 際 研 討 會 發 表 之 國 內 外 成 功 就 業 的 視 覺 障 礙 者 案 例,從 事 的 工 作 包 含 輕 機 械 工 、 電 腦 程 式 設 計 師 、 律 師 、 教 師 、 健 康 管 理 員 、 圖 書 管 理 員 、 公 務 員 、研 究 員 、電 台 主 持 人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師、 諮 商 師、 社 工 師 ...等 , 雖 是 數 千 個 視 覺 障 礙 者 中 少 數 案 例 , 可 貴 的 是 透 過 公 部 門、企 業 與 就 業 者 三 方 對 話,有 機 會 讓 更 多 參 與 者 認 識 視 覺 障 礙 者 的 就 業 可 以 是 如 此 專 業 且 多 元 。
五 、 本 節 文 獻 綜 整 小 結
「 人 因 有 夢 想,才 能 有 超 越 自 我 的 表 現 」,視 覺 障 礙 者 正 如 同 你 我 一 般,藉 由 工 作 就 業 而 能 圓 夢。在 國 內 視 覺 障 礙 者 公 平 參 與 社 會 的 實 踐,在 行 的 安 全 與 權 益 方 面,已 有 如 公 共 場 所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備、導 盲 磚 通 道、白 手 杖 宣 導、路 口 紅 綠 燈 聲 音 辨 識 按 鈕 、 復 康 巴 士 及 導 盲 犬 ...等 。 在 視 覺 障 礙 者 就 業 方 面 , 輔 助 科 技 介 入 的 設 計 有 時 是 希 望 取 代 人 的 協 助 , 期 達 使 用 者 個 人 最 大 自 主 性 、 功 能 發 揮 及 節 省 經 費 等 目 的,然 而 在 實 務 上,卻 仍 存 在 著 許 多 單 靠 機 具、設 備 或 科 技 無 法 完 成 的 事 情,必 須 結 合 個 人 助 理 與 輔 助 性 科 技,或 需 要 由 個 人 助 理 來 完 成,才 能 滿 足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跨 越 情 境 和 活 動 變 化 的 需 要,於 是 視 覺 障 礙 者「 個 人 助 理 」的 需 求 也 應 運 而 生 ( 王 雪 娥 、 吳 亭 芳 , 2012; 楊 熾 康 ( 譯 ) , 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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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此,要 協 助 視 覺 障 礙 者 進 入 或 從 事 更 多 元 的 職 種,除 公 部 門 致 力 推 動 視 覺 障 礙 者 生 活 與 職 業 重 建 及 職 務 再 設 計 推 廣,如 提
因 此,要 協 助 視 覺 障 礙 者 進 入 或 從 事 更 多 元 的 職 種,除 公 部 門 致 力 推 動 視 覺 障 礙 者 生 活 與 職 業 重 建 及 職 務 再 設 計 推 廣,如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