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二節 研究參與者
本 研 究 經 向 國 內 提 供 視 覺 障 礙 者 服 務 之 專 業 單 位 請 益,並 邀 請 一 位 服 務 使 用 者 進 行 研 究 試 訪,並 依 試 訪 之 分 析 與 討 論 修 正 訪 談 題 綱 及 擬 定 後 續 研 究 參 與 者 之 徵 求 條 件 。
一 、 前 導 研 究 參 與 者
本 研 究 初 期 對 於 研 究 目 的 與 訪 談 大 綱 的 擬 定,仍 處 於 以 想 像 建 構 概 念 階 段,經 與 指 導 教 授 討 論 後,仍 有 缺 乏 結 構 及 未 能 聚 焦 之 疑 慮,故 採 試 訪 方 式 並 將 之 納 入 研 究 設 計 流 程,故 試 談 大 綱( 附 錄 四 )以 服 務 使 用 者 之 工 作 內 涵、因 視 力 障 礙 在 工 作 上 所 遇 到 之 困 難 、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來 源 、 對 服 務 的 期 待 、 對 現 行 制 度 之 看 法 ...
等 為 主 軸 , 並 輔 以 蒐 集 對 訪 談 大 綱 的 想 法 及 建 議 做 為 修 訂 之 參 考 。
本 研 究 之 試 訪 係 依 研 究 設 計 之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 流 程 進 行,經 受 訪 對 象 同 意 後 提 供 訪 談 大 綱 及 同 意 書,再 約 定 進 行 訪 談 之 時 間 與 地 點,並 經 同 意 後 錄 音,將 檔 案 謄 寫 為 逐 字 稿 提供受 訪者 確認 , 後 並 經 兩 次 編 碼 並 與 指 導 教 授 討 論,再 逐 次 修 正 訪 談 綱 要 結 構 與 文 字 陳 述 方 式,並 做 為 正 式 研 究 用 訪 談 綱 要( 附 錄 五 )。期 間 經 訪 談 資 料 編 碼、討 論 及 省 思,本 試 訪 經 驗 對 研 究 的 重 要 貢 獻 與 調 整 整 理 如 下 :
(一 ) 受 訪 者 受 限 於 視 力 障 礙 , 僅 能 以 語 音 方 式 先 了 解 欲 訪 談 之 題 目 , 故 數 日 前 先 提 供 訪 談 大 綱 , 可 提 供 受 訪 者 事 先 閱 讀 後 有 較 多 解 與 掌 握 , 有 助 訪 談 進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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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不 設 限 的 回 答 方 式 , 有 助 於 研 究 參 與 者 暢 所 欲 言 。 受 訪 者 雖 未 依 題 目 順 序 進 行 , 但 可 於 訪 談 結 束 前 再 次 複 誦 題 目 , 詢 問 是 否 有 補 充 事 項 , 則 研 究 參 與 者 仍 能 達 到 充 分 且 完 整 性 陳 述 。
(三 ) 經 由 資 料 編 碼 分 析 與 討 論 , 歸 納 整 理 後 發 現 , 對 應 研 究 題 目 「 視 覺 障 礙 者 運 用 視 力 協 助 員 之 經 驗 」 , 可 採 時 間 軸 概 念 修 正 訪 談 綱 要 , 即 從 申 請 過 程 的 經 驗 談 起 , 再 論 及 服 務 關 係 與 職 場 關 係 , 接 續 以 回 顧 前 經 驗 與 關 係 陳 述 對 政 策 、 服 務 提 供 者 、 職 場 之 建 議 , 將 使 訪 談 之 進 行 更 結 構 化 且 流 暢 。
(四 ) 訪 談 綱 要 修 正 內 容 包 含 題 目 順 序 之 調 整 、 分 類 與 重 組 、 文 字 修 正 , 例 如 第 一 至 第 五 題 及 第 七 題 對 應 目 的 之 一 , 瞭 解 視 覺 障 礙 者 使 用 視 協 員 的 經 驗 , 將 之 重 組 為 四 題 , 含 申 請 經 驗 、 工 作 項 目 與 困 難 、 申 請 項 目 與 核 定 情 形 、 看 法 等 四 項 目 , 其 中 欲 請 研 究 參 與 者 陳 述 工 作 困 難 , 參 考 試 訪 者 陳 述 邏 輯 係 先 從 工 作 項 目 談 起 , 此 與 原 預 想 工 作 項 目 已 在 基 本 資 料 呈 現 , 無 須 重 複 之 想 法 , 有 實 務 訪 談 進 行 之 差 異 , 故 納 入 文 字 修 正 。 目 的 之 二 為 探 討 視 協 員 在 視 覺 障 礙 者 的 職 場 生 態 系 統 關 係 , 修 正 試 訪 題 目 第 六 及 第 八 題 為 訪 談 綱 要 第 五 、 六 題 。
(五 ) 又 受 訪 者 就 經 驗 論 及 政 策 有 關 之 建 議 、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看 法 、 職 場 關 係 的 感 受 ...等 , 對 應 本 研 究 目 的 之 三 , 期 透 過 服 務 使 用 者 的 觀 察 與 建 議 , 尋 見 「 看 得 見 」 的 服 務 , 同 時 為 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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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研 究 參 與 者 對 本 研 究 的 貢 獻 與 價 值 , 增 列 對 政 策 、 服 務 提 供 者 、 職 場 關 係 之 建 議 於 訪 談 綱 要 第 七 至 九 題 。
二 、 正 式 研 究 參 與 者
依 研 究 欲 蒐 集 資 訊 及 職 務 再 設 計 申 請 資 格 條 件,擬 定 研 究 參 與 者 應 具 備 之 共 通 條 件 如 下 :
(一 ) 中 度 以 上 視 覺 障 礙 者 。
(二 ) 從 事 有 酬 工 作 之 就 業 期 間 曾 有 ( 或 目 前 有 ) 申 請 職 務 再 設 計 之 視 協 員 補 助 至 少 半 年 經 驗 者 。
又 為 瞭 解 其 服 務 使 用 經 驗 與 所 從 事 工 作 需 求 之 差 異 性,研 究 參 與 者 之 遴 選 邀 請 以 其 職 業 或 工 作 內 容 不 重 複 為 優 先 考 量,至 少 五 位 , 期 研 究 參 與 者 之 工 作 職 類 能 更 多 元 化 , 如 資 料 未 能 飽 和 , 則 視 個 案 徵 求 情 形 增 加。故 整 體 研 究 參 與 者 之 邀 請 係 以 研 究 對 象 個 人 服 務 使 用 經 驗、職 業 訊 息 及 意 願 等 資 料 考 量,選 擇 採 立 意 取 樣 。
本 研 究 對 象 來 源 擬 從 目 前 申 請 職 務 再 設 計 服 務 之 資 料 庫 尋 找 或 結 合 學 習、工 作 之 公 私 部 門 資 源 夥 伴 及 服 務 使 用 者,就 其 所 服 務 或 認 識 之 對 象,採 滾 雪 球 方 式 協 助 尋 覓 符 合 本 研 究 參 與 者 條 件 者,再 詢 問 其 參 與 意 願,經 取 得 其 口 頭 同 意 或 應 允 後 提 供 訪 談 綱 要 , 再 約 定 時 間 進 行 訪 談 。
本 研 究 含 試 訪 對 象 計 7位 研 究 參 與 者 , 期 間 第 三 研 究 參 與 者 於 訪 談 結 束 後 曾 關 切 研 究 進 行 情 形,給 予「 視 協 員 主 要 提 供 視 覺 障 礙 者 視 力 的 協 助,需 求 大 同 小 異,資 料 應 該 已 達 飽 和 」之 回 饋 ; 第 六 位 研 究 參 與 者 亦 提 及 服 務 單 位 同 一 部 門 有 6位 視 覺 障 礙 者、4 位 視 協 員 在 提 供 服 務,其 實 服 務 內 容 大 同 小 異,故 評 估 資 料 應 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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