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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釋義

本研究擬探討小組在結構不完善問題的問題解決過程中,學生協作問題解決 能力和其協作互動情形。故,關於本研究的重要名詞有下列五個,包含「弱結構 問題」、「協作問題解決」、「協作問題解決能力」、「互動模式」、「溝通行為」,其解 釋與定義如下所示:

一、 弱結構問題(ill-structured problems)

弱結構問題其實就是在日常生活中實際會碰到的問題,而這種問題通常是較 複雜的,通常是跨學科的,因此無法只使用單一領域的概念及原則來解決,其定 義和目標較模糊,擁有多條解決路徑,和多種標準來評估解決方案,並沒有唯一 的標準答案,所以這種問題會更難以解決,往往需要學習者對該問題表達個人意 見及判斷(Jonassen, 2004, 2010)。例如:核電廠蓋或不蓋的問題,同時可能涉及 到了政治、能源、建築……等不同面向的問題。本研究採用了(一)「氣候變遷與 茶業的未來發展」:除了要考慮氣候災害、地質環境、植物特性等因素,也要考量 經濟、社會等層面,(二)後灣漁港未來發展:當漁港的原本功能越來越薄弱時,

未來該如何發展,要考慮的因素不能只有經濟的層面,更要考慮經濟與環境、生 態之間該如何協調。

二、 協作問題解決(collaborative problem-solving ,CPS)

協作問題解決指的是在處理問題的過程中,個人和其他代理人(agents)一起 工作、交換彼此的想法、連結彼此的理解及努力來解決此問題情況,而此代理人 除了可以是協作學習的小組成員外,也可以是電腦模擬的參與者。舉例來說,在 課堂上學生們以小組的形式來回答老師所問的問題,在此過程中他們會彼此互相 交流、進行腦力激盪、形成團隊目標並且對組員的想法作出回饋,最後整合各組 員的貢獻,討論出一個他們共同認為的最佳解答,而這個歷程就為協作問題解決。

雖然台灣 2015PISA 國家研究中心將 collaborative problem-solving 譯為合作問題解 決,但研究者認為此命名方式無法有效區分合作(cooperative)及協作(collaborative)

的差別,因此本研究將 collaborative problem-solving 譯為協作問題解決。

三、 協作問題解決能力(collaborative problem-solving skills)

本研究採用 PISA 2015 的定義,將協作問題解決能力定義為個人有效地參與在 一個有兩位或多位代理人團體,企圖通過彼此分享理解、凝聚知識、技能和努力 以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在此過程中「個人」所展現的能力就為協作問題解決能 力(OECD, 2013)。並根據此定義,將協作問題解決能力分成(一)建立及維持共 享的理解、(二)採取適當的行動以解決問題、(三)建立及維持團隊合作等三大 核心能力。而本研究以採取適當的行動以解決問題核心能力為主要分析的協作問 題解決能力。

四、 互動模式(interaction patterns)

在小組面對面協作問題解決的過程中,成員之間相互來往的言談,會形成 不同的溝通互動網絡,而本研究參考 Milson(1973)提出的在團體工作中常出現 的七種溝通互動模式,以及 Roth(1995)歸納的五種互動形式,將互動模式由互 動情形差到互動情形良好分為五種,依序為無社交互動、無反應互動、破碎型互 動、領導型互動以及理想型互動。

五、 溝通行為(Communication Behavior)

指的是在協作小組在面對面的互動歷程中,用以來解決問題並達成目標的所 做出的溝通互動行為。將其所作出的溝通行為分為不同的類型。本研究參考岳修 平、鐘婉麗(2005)的分類方法,將溝通行為分為程序性溝通行為、任務性溝通 行為以及社會性溝通行為等三類,並將程序性溝通行為定義為間接與任務相關的 溝通行為,包含了小組運作和科技使用方面;任務性溝通行為則是直接與任務相 關的溝通行為;社會性溝通行為則是在任務中與人際互動有關的溝通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