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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釋義

第三節 名詞釋義

以下就本研究所探討之重要名詞分別定義如下:

壹、 高中自閉症學生

依據 2013 年修正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 12 條,特 殊教育法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自閉症,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 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致在學習及生活適應 上有顯著困難者。

前項所定自閉症,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顯著社會互動及溝通困難。

二、表現出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興趣。

本研究所稱之「高中自閉症學生」係指持有高中教育階段鑑輔會之 鑑定證明,障礙類別為自閉症者,且依「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升學,就讀設有分散式身心障礙資源班之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生。

貳、 高中資源班

依據 2012 年修正之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 實施要點第四條第三款,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國立學校)應依 下列原則設立資源教室或分散式資源班:

一、 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二十人以下者,應設立資源教室,遴聘具特殊 教育專業知能之教師辦理資源教室業務。

二、 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二十一人以上者,應申請設立分散式資源班,

置專任教師一人至三人,並由其中具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之一人 擔任導師。

本研究所稱之高中資源班,係指設有分散式身心障礙資源班之普通 型高級中等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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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功能性動作訓練課程

功能性動作訓練是根據2017年12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身心障礙 相關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綱要(草案)」,於其課程目標、核心素養具體 內涵、學習重點說明、學習表現及學習內容段落中,以功能性動作訓練 為主軸進行描述者。

本研究之功能性動作訓練課程的學習表現包括身體活動、功能性動 作技能及日常生活參與三個向度,而學習內容則包含肢體與軀幹的關節 活動、維持身體姿勢、改變身體姿勢、移位、移動、舉起與攜帶物品、

手與手臂使用、手部精細操作、雙側協調與手眼協調、動作計劃、乘坐 交通工具與騎腳踏車等十一個主題。

肆、 動作精練度(motor proficiency)

粗大動作是由大肌群執行,例如:走、平衡與爬行等工作,此項技 能不需要特別精準,與長期持續性的動作有關,此能力多數於兒童早期 發展;精細動作是由小肌群執行,例如:彈鋼琴、玩電玩(Stallings, 1973)。

本研究所稱之動作精練度是指布魯茵克斯-歐西瑞斯基動作精練度 第二版測驗所量測之動作精練度,包含精細動作與粗大動作,精細動作 涵蓋兩個動作組合,分別是精細動作控制與手部協調,粗大動作亦涵蓋 兩個動作組合,分別是身體協調與敏捷度與力量,其中,每個動作組合 又包括兩個分測驗,精細動作控制包括精細動作精準度與精細動作整合,

手部協調包括手部敏捷度與上肢協調,身體協調包括雙側協調與平衡,

敏捷度與力量則包括跑步的速度及敏捷度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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