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釋義
第三節 名詞釋義
本研究之相關重要名詞涵義,以下分述之:
壹、國小特殊教育教師
依據《師資培育法》(2014b)和《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2011)規定,國小 特殊教育教師需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並向師資培育之大 學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 教育證明書。再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最 後經由公費分發或特教教師甄選進入國小擔任特殊教育教師一職。
本研究所稱之花蓮縣國小特殊教育教師(以「特教教師」簡稱之),係指 104 學年度任教於花蓮縣國小階段公立普通學校身心障礙特教班之特教教師,身心 障礙特教班包含智障集中式特教班、不分類集中式特教班、不分類身障資源班 班、不分類巡迴輔導班和聽障巡迴輔導班,特教教師包含合格特教教師、ㄧ般 合格教師和代理教師。
貳、專業團隊
依據《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教育部,2015)第 4 條條文指出:「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 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 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 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前項專業團隊,以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 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等共同參與為原則,並得依 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之。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 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社會工作 師及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設置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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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隊,並提供專業團隊運作所需之人力、經費等資源,且定期考核執行成 果。」
本研究所指專業團隊是,係依上述法源為基礎,指於花蓮縣學校系統,由 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及專科醫師 等相關專業人員所組成,並依據「花蓮縣102 學年度特殊教育專業團隊服務實 施計畫」,提供特殊教育相關專業團隊服務,包含學生能力、教育輔具、無障礙 環境或相關專業諮詢、評估及建議;提供申請學校擬定或執行個案之個別化教 學計畫等諮詢事宜;協助及輔導申請學校教師、家長配合執行相關訓練(含評 估、諮詢、入班協助、輔具及示範教學等)。
參、集群
集群分析的是將一大堆雜亂無章的原始資料中,找出幾個較小的群體,使 得群體內的分子在某些變項的測量值均很類似,而群體與群體間的分子在該測 量值上差異較大,將一大筆資料精簡成少數幾個同質性次群體,以達到分類、
分群的目標(余民寧,2000)。
本研究所指集群是將花蓮縣國小特殊教育教師依照對專業團隊的了解程 度、基本態度和參與程度進行分類,包含循序漸進組、積極參與組、冷漠參與 組和理性漸進組,共四個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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