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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釋義

經驗並自我肯定,使研究者深受感動。

而今,EMDR 治療創始人 Francine Shapiro 已將解離之評估納入治療標準程 序中,並提出清楚之評估向度與介入原則,許多 EMDR 治療師與學者(Gonzalez

& Mosquera, 2012;Van der Hart, Groenendijk, Gonzalez, Mosquera, & Solomon, 2013)亦針對出現解離反應之當事人,提出調整 EMDR 治療標準操作程序之建 議,然目前國內僅有一篇有關解離當事人之治療個案研究(朱品潔,2011),足 見此議題長期被忽略之現況。

由於目前國內對關係創傷與解離之相關實務研究相當有限,加上自身經歷以 及對關係創傷與解離反應之興趣,研究者欲了解 EMDR 治療能如何發揮療癒功 能、幫助那些因為關係創傷而出現解離反應之當事人,修復在關係中所受的創傷,

並恢復自我功能,並期望對關係創傷與解離之理論與實務工作提出建議。

基於上述原因,本研究之目的如下:

一、探討 EMDR 治療如何有效處理因關係創傷所引發之解離反應。

二、探討關係創傷在 EMDR 治療過程中之改變。

三、提供心理專業人員關係創傷與解離之相關實務工作建議。

第二節 研究問題

延續第一節之研究動機與目的,本研究欲探討的研究問題如下:

一、EMDR 治療如何有效處理因關係創傷所引發之解離反應?

二、EMDR 治療介入關係創傷之改變歷程為何?

第三節 名詞釋義

一、眼動減敏與歷程更新療法(EMDR)

Francine Shapiro 博士於 1987 年提出「眼動減敏感療法」(Eye Mov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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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ensitization,簡稱 EDM),用此協助當事人從混亂之心理狀態中穩定下來。

而後,由於此療法內涵不再侷限於眼動,因而正名為「眼動減敏與歷程更新療法」

(Eye Movement Desensitization and Reprocessing,簡稱 EMDR)(翟宗悌譯,

2011)。

而今,EMDR 已成為一個整合性之心理治療法,不僅以治療創傷為焦點,

更得以協助廣大族群與議題,如:焦慮症、憂鬱症、恐慌症、恐懼症、飲食性疾 患、早期依附創傷…等。操作形式除了眼動,亦可輔以觸覺或聽覺等多種雙側刺 激(Bilateral Stimulation,簡稱 BLS)之方式進行,協助當事人重整負向經驗,

邁向健康的生活。

本研究之 EMDR 治療歷程,由美國 EMDR 總會訓練核可之治療師,同時為 國內之合格諮商心理師實施,依據 EMDR 基本治療標準程序與相關學者對解離 所提及之介入建議進行。

二、關係創傷

本研究綜合相關文獻並參考 Gomez-Perales(2015)之定義,將關係創傷

(Relational Trauma)界定為「發生於關係脈絡中,造成信任關係被破壞之創傷 經驗」。此創傷發生於對個體具重要性之關係情境中,形式可能包含肢體、性或 情緒性虐待、忽視、拋棄、關係斷裂、失去依附對象,或是其他當事人期待而未 發生的失落經驗,因而導致個體恐懼不安、痛苦及心理的脆弱性。

三、解離

Steinberg 與 Schnall 定義解離(Dissociation)為「面對龐大壓力或創傷的一 種調適機制,特徵是失去記憶、感覺,與自身或周遭環境無法連結的情形」(張 美惠譯,2004)。主要有五種不同的形式或稱「解離症狀」,包含:自我感喪失、

現實感喪失、解離性失憶、身份認同轉換、身份認同混淆等(ISSTD, 2005b)。

DSM-IV(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2000)將解離性疾患之診斷分 為:解離性失憶症、解離性漫遊症、自我感消失疾患、解離性身份疾患(D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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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註明之解離性疾患(DDNOS)等多項。Van der Hart、Nijenhuis 與 Steele

(2006)進一步將解離後之人格結構分為顯性常態部分(Apparently Normal Part, ANP)以及情緒性部份(Emotional Part, EP),並將解離反應依據程度分為三個 類型:依序是初級解離、次級解離及三級解離。

本研究參考 Steinberg 與 Schnall 對解離之定義,界定解離為「面對龐大壓力 或創傷的一種調適機制,特徵是失去記憶、感覺,與自身或周遭環境無法連結的 心理狀態」,不僅涵蓋符合 DSM-IV 診斷之解離性疾患,亦包含各類型解離症狀。

由於研究參與者並未得到精神科醫師之解離相關疾患診斷證明,研究中將不 會特別說明研究參與者解離程度之類型,而對於不同內在部分或人格之稱呼,主 要以 Van der Hart 等人(2013)所提及之「解離部分」或「解離人格」來稱呼,

而為方便讀者閱讀並依據文中脈絡,有時使用「主人格」稱呼研究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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