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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為何?

3-9 不同特教專業背景之臺中市學前普通班教師對於實施特殊教育宣導活動看法的 差異情形為何?

3-10 不同職稱之臺中市學前普通班教師對於實施特殊教育宣導活動看法的差異情形 為何?

(四)臺中市學前普通班教師對實施特殊教育宣導活動的意見為何?

第三節 名詞釋義

一、學前普通班教師

102 年 5 月公佈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為目前學前階段重要的法令之一,對 於學前階段的相關服務人員也有重新的定義,統稱為「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而 第一章第二條對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定義為「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 員及助理教保員」。

本研究所指的學前普通班教師是指 101 及 102 學年度任職於臺中市公私立幼兒 園內的部分教保服務人員,包含主任、園長、組長、教師與教保員,並有實際帶班 者。

二、特殊教育宣導活動

特殊教育法及相關延伸辦法規定諸多與特殊教育宣導活動相關之內容,其中對 特殊教育宣導活動有較清楚的項目說明乃「各級學校定期辦理特殊教育宣導活動實 施計畫」。各縣市學校單位依此規定辦理特教宣導活動,以增進對特殊教育學生的 瞭解、接納及融合,其辦理活動內容包含身心障礙體驗活動、特殊教育藝文宣導活 動(漫畫、書法、作文、海報---等)、特殊教育書籍閱讀、影片欣賞、劇場表演、特 殊教育機構參觀或服務學習、親師生互動交流活動、特殊教育相關議題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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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教學觀摩研討會、一般教師特教知能研習活動、其他特殊教育宣導創新活 動…等,共 9 項。

本研究所指的特殊教育宣導活動乃是指臺中市幼兒園普通班教師於 101 及 102 學年度在園 (班級) 內以不同方式宣導有關特殊教育之各項活動。在宣導的特教類 別共包含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兩大類,由於學前幼兒年紀小,其障礙狀況多萌發於 漸微,甚至多有不易區分障礙類別的幼兒,因此,大多通稱為「發展遲緩幼兒」。 但因本研究考量教師進行特殊教育宣導的動機有可能是非特殊幼兒所引起,所以一 併納入發展遲緩與身心障礙。而在資賦優異類別當中,根據各縣市學前階段年滿 5 足歲具資賦優異特質且社會適應行為與國小一年級學童相當之幼兒,能經由申請、

鑑定的方式提早入學,因此也納入本研究的宣導特教類別當中。而其中宣導內容係 以研究者自編的「臺中市學前普通班教師實施特殊教育宣導現況之調查問卷」所列 的各項內容為依據,包括「實施方式」、「實施時間」、「宣導主題」、「宣導特教類別」、

「宣導方式」、「人力支援之運用」、「校外資源之運用」等 7 個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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