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再生
都市再生係對現有都市賦予新的生命力。都市再生不同於都市更新,後者通常範圍 較小,且較著重於實質環境問題的解決。前者通常範圍涉及整個都市,且前者之目標在 解決都市的經濟、產業、環境、文化資產及都市保存等綜合性問題。(何東波,2002)
閒置空間(Deserted Space)
文化建設委員會「試辦閒置空間再利用實施要點」之定義:『係依法指定為古蹟、
登錄為歷史建築或未經指定之舊有閒置之建物或空間,在結構安全無虞,仍具有可再利 用以推展文化藝術價值者。』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研究報告(2000)「各縣市可成為藝文資源之公有閒置空間、
土地初步調查與評估報告」王惠君之定義:『具歷史性或地方特色之建築物,且現階段 功能使用不彰或目前廢棄不用的狀況言之。』
邱如華( 2000 ) 認為「閒置空間是都市發展過程中, 廢棄或未受到妥當利用的 空間, 不一定指古蹟、公共建築物、工廠倉庫、尚未被利用的建地或廢棄空地、水岸 橋樑及高架道路下等等; 而再利用也不應被窄化為只能蓋博物館。」
2001 閒置空間再利用國際研討會(2001)傅朝卿在「臺灣閒置空間再利用理論建構」
定義為『基本上,空間的閒置,明白的說明它的沒有使用,沒有機能的特質,然而造成 這種情況的因素卻不只一項。有些是原使用者已不存在或者是所有權人已經放棄之真正 閒置空間,然而有些卻是管理不當的空間。』空間是對象,閒置是狀態。
藝術家陳建北(2000)從比較有想像力的角度來看,「閒置空間可以是有形的,也 可以是無形的。有形的可分:封閉式空間, 如農舍、荒廢工廠、沒落村莊、不符合時 代需求的醫院。半開放式空間, 它可能是有架構,但沒有壁垣, 如屠宰場、大型穀倉,
或原先具有某種特殊生產功能, 廠房內部架構較特別的, 如酒廠. 。或完全開放式:
在大片土地上少數建築, 整區原來是特殊活動的( 如鹽田、置鹽場、採石場、採礦場、
古蹟、具有歷史價值之建築物), 乃至學校校舍、一片森林。
本研究認為閒置空間係指:「在都市發展過程中,因環境的變遷或使用者的不當使用,
造成現階段功能使用不彰或目前廢棄不用的都市空間,並影響都市環境及品質者,其形 態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
公有閒置空間(Public Deserted Space):
建築法第六條「本法所稱公有建築物,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具 有紀念性之建築物」,本研究所指之公有閒置空間係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 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及空間,其目前狀態係廢棄不用或使用管理不當者。
再利用(Adaptive Reuse)
在許多不同的場合中,西方學者與建築專業人員用來描述「再利用」之字眼相當分 歧,比較常見的有整修(renovation)、修復(rehabilitation)、改造(remodeling)、
再循環(recycling)、改修(retrofitting)、環境重塑(environmental retrieval)、
延續使用(extendeduse)、再生(reborn)及可適性再利用(adaptive reuse)等。
每一字眼所描述之事也有程度及意義上之不同,其中以可適性再利用最能表達舊屋新用 之觀念。(傅朝卿,2001)
依據《建築、設計、工程與百科全書》( Encyclopedia of Architecture, Design,Engineering&Construction)之定義,再利用為:在建築領域之中藉由創造一 種新的使用機能,或藉由重新組織(reconfiguration)一棟建築,以便其原有機能得以 一種滿足新需求之新形式重新延續一棟建築或構造物之舉。
薛琴(2001:54)認為:「古蹟保存」與「歷史空間保存再利用」在基本理論和技 術上,原本是相近的。但如果保存物件的價值在科學、紀念或其他學術價值上不高,又 和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不大而僅是呈現建築風貌、聚落紋理或地方色彩時,歷史空間 保存活用常是一種既可以保存古蹟,又可以兼具保障居民權益的有效方法。
李清全(1993)認為:「再利用」乃是在建築物的生命週期之間,改變其原有用途 作為別種目的之使用,或是重新組構建築物使其原有使用機能得以延續下去,並在機能 與建築物間作出適當調適的一種過程。主要目的在於透過建築物使用機能的延續,使那 些具有歷史價值或地方特色之建築物免於毀壞或閒置,藉由經濟活存的手段來重塑建築 物的新生命。
有時候再利用也會被人稱為建築之調適或改修。建築再利用使得我們可以捕捉建築 過去之價值,利用之,並將之轉化為將來之新活力。建築再利用成功之關鍵乃是取決於 建築師捕捉一棟現存建築之潛力,並將之開發為新生命之能力。
綜上所述「再利用」一詞係就建築物或都市空間,就其原有機能延續、增加或變更,
使其符合現有都市發展之紋理,提供大眾或個人使用,重塑其生命,再創其第二春。
策略(Strategy)
策略(Strategy)一詞源自於希臘文 Strategos 係指將軍或軍隊的指揮官,其後引 申為將軍或軍隊指揮官的心理行為或行為技巧,西元前四百五十年左右,其意義為管理 的技巧,而西元前三百三十年左右,其意義變為運用力量對抗競爭且創造一全球統治的 統一系統的技巧。
策略之研究,近半個世紀多偏重於企業生存與發展方面(詳表 1-5),不過就政府公 部門尚可延用,故本研究對策略定義為「策略是一個組織或機關,就其基本標的與目標,
利用技術與所掌控之資源,為達成目標,所作一系列決策或行動的科學或藝術。」
表 1-2 策略之定義 學者 年代 定義
吳思華 2000 策略可以評估並界定企業的生存利基、建立並維持企業不敗的 競爭優勢、達成企業目標的系列重大活動、形成內部資源分配 過程的指導原則。
Hill 1995 策略的主要目標是達成公司的競爭優勢。
Fred 1989 達成長期目標的方法
Rue&Holland 1986 組織實現目標的方法;在環境的機會、威脅下,分配組織的資 源與能力。
Cool 1985 一組活動及應用資源在此活動上以便使企業達到競爭優惠及 其目標。
許士軍 1981 策略為達成某一特定目的所採用的手段,表現出對重要資源的 調配方式。
Glueck 1980 策略是為了達到組織的基本目標而設計的一套統一的、全面的 及整合的計畫。
Quinn 1980 將組織的主要目標、政策及行動,順序地整合為一個整體型態 或計劃。
Hofer&Shendel 1979 策略是使組織達成與環境配合之根本手段。
Galbraith & Nathanson
1978 策略是企業基本標的與目標,以及為了達成目標所取的特定行 動方案。
Mintzberg 1978 策略是一系列的決策或行動的型式。
McNichols 1977 策略由一系列的決策構成,存在於政策制定程序中,利用技術 與資源來達成企業基本目標的科學與藝術。
Rogers 1977 策略是分配有限資源的規劃行動。
Vancil 1970 策略是組織領導人明示或暗示的一種想像力,涉及組織的長期 目標。
Andrews 1969 策略是達成目標的政策或計畫。
Kotler 1967 策略說明了如何達到組織目標,並擬訂計畫方案。
Tiller 1963 策略是一個組織的目標和主要政策的配合 Chandler 1962 策略為企業的長期目標,及為了達到此目標所
採行之行動方案與資源配置標準。
Ducker 1954 策略是分析目前情勢,如有必要,則將情勢加以改變,並包括 探詢企業現有的資源或應有的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