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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都市再生之背景

工業革命始於英國,因此都市化在英國發展的也比較早,19 世紀初期,由於工業 革命之影響加上市場自由經濟主義之盛行,英國政府對於工業及城鎮之發展採取放任主 義政策,造成都市無限制擴張及居住環境惡化、污染等問題。為解決此問題而訂定此法,

主要透過下水道整修及其他環境改良來解決實質環境問題,為英國第一個解決都市環境 問題所擬定之法令(陳麗紅,1998)。

20 世紀初期,由於都市不斷擴大,造成都市環境惡化,住宅需求增加,使得城區 貧民窟與新市鎮開發的問題結合在一起,整體環境改善與住宅提供及改良的問題逐漸受 到重視。為因應此問題而通過此法,希望以都市整體發展角度來解決日益嚴重的住宅與 都市問題,而在政策上亦提出郊區開發之構想,同時加速進行貧民窟拆除及市中心再開 發工作。

1920-1930 年代,由於世界經濟不景氣,使得英國國內面臨產業崩潰、戰後住宅不 足及嚴重的失業問題,造成許多地區瀕臨衰頹的命運,復又因政府解決居民失業問題的 策略不當,造成更多社會問題。故於1930 年頒布住宅法,藉以作為進行貧民窟拆除的 工具,其立法之基本精神與作法乃是針對居住環境窳陋住宅本身之改善訂定其標準,並 劃定其實施之事業地區以進行改良,並提昇居住品質。

1940-1960 年代,英國興起了新市鎮風潮,原本企圖藉由新市鎮開發與綠帶政策的 結合來解決市中心的問題;然而過渡的郊區發展,反而使得許多年輕專業之技術人員及 工廠、公司外移,更加速市中心問題的惡化。

1932 年頒布的城鄉規劃法,將城鄉地區整個納入開發管制範圍,企圖以控制土地開 發方式來促成城鄉整體規劃與發展,而為解決經濟發展上之窘境與實質環境之改良工 具,英國政府在1934、1936、1937 年頒布特定地區法,透過貸款、減稅、免稅等方式 來提供開發與環境整建基金,並以各種獎勵輔助方式鼓勵民間投資。

1947 年的城鄉規劃法乃善為解決由於新市鎮興起導致人口產業郊區化問題而修訂 的;由於居民、工廠外移至郊區的結果,市中心區形成貧困循環2的現象,更加速了市 中心區的衰頹,因此1947 年城鄉規劃法修正朝向以較彈性管制方式重新創造環境,惟 效果並不顯著。

1978 年頒訂的市中心法乃是為有效推動市中心區再開發工作而訂定,期望透過融 資貸款利息以及土地抵押上的種種優惠措施,來鼓勵私人參與市中心再開發,另賦予地 方政府審核及申請相關補助金的權力,並開始推動各項新的都市方案。

英國針對市中心開發相關法令整理,其實上除了上述之相關法令外,其再開發制度 通常透過許多制度、行動小組及基金方式進行,如1980 年實施之土地登記制度與荒地 補助金及推動都市開發公司制度以促進公私合作開發、1981 年實施之企業區制度、1982 年實施之都市開發補助金、1984 年提出(1986年實施)之簡化規劃區制度、1986 年推 動設置之都市行動小組、1988 年設置之城市建設基金與都市再生基金、1991 年都市挑 戰方案(City Challenge)及1994年單一再開發預算制度(Single Regeneration Budget)

等都市中心再開發直接或間接相關之措施或規定。

英國都市再生之目的

早期英國都市再生之政策目標,基本上可分為兩類,一是綜合性的環境改善與住宅 改善;二是對某種需要維護之建物保存、維護(黃健二,1985;43);而隨者經濟、政 治與社會環境之變遷發展,其再開發之政策目的亦漸漸由早先側重實質環境的改善轉為 促進市中心經濟復甦之方向;在政策及作法上,最常見除透過企業區等特定計畫復甦工 商業、引進私部門投資與帶動地方發展外,亦常配合市中心區市街景觀、文化歷史資源 等來推動觀光產業的發展,將再開發事業與觀光資源有計畫的加以整合,並透過彈性策 略來發揮地方特色,整合地方資源,促進地方產業的再生。

英國都市再生之內 容 及 手 法

在都市再生開發主體上,英國早期之再開發工作乃是由政府主導,1964 年以後,

由於政府組織的重組與市中心地區的重新定位與政策目標的重新確立,使得規劃體制的 重建與政府態度轉為減少干預的方向;而1980 年起,柴契爾主義盛行,因此反映在政 策頒布與推動上,強調私人企業與政府間的合作關係,企圖以建立公私合夥策略聯盟方 式,促進地方經濟的配合、地方社區的直接參與、穿透傳統政策籓籬等有效的都市再開 發策略的重要性(翁樹陽,1998;51)。至此,再開發事業的運作主體已轉移為獎勵私 部門及公私合夥。

英國都市更新事業之開發歷程,大致而言可分為兩大階段,第一階段從1800年至 1963 年,為政府主導階段,第二階段自1964 年年迄今,為公私部門合作階段,茲將其 開發歷程簡述如下:

一、政府主導階段

為解決19 世紀初期因政府採行放任主義所造的種種居住環境品質惡化及都市蔓延 擴張的亂象,以便使都市政策更符合社會需求,並更易落實,英國政府在早期的都市再 開發作法上,是較為強制主導的,其發展重點,符合於社會面與實質環境面的改善,期 藉由居住與生活環境之改善及公共設施之興闢來達到提高都市環境品質的目的。

到了1930 年代,為解決失業及戰後住宅不足等問題,英國政府透過各項法令制度 的推行,來達成再開發的目標,在整體的政策上亦開始藉由整體規劃與管制的方式來帶 動整體發展,並以各種獎勵補助的方式來鼓勵民間投資(陳麗紅,1996)。

而1940 至1960 年代,英國政府透過1947 年城鄉規劃法的修正,期望以較彈性的 管制方式重新創造新的環境,來解決市中心衰退的問題,惟效果並不明顯。

綜觀第一階段英國都市再發展的過程,可以發覺其主要方式乃是藉由政府制訂政策 制度以供下級或民間企業遵循並執行,期望藉此能使都市政策更符合社會需求,並更易 落實,以帶動都市的整體發展。

二、公私部門合作階段

此階段除繼續維持前一階段的目標外,亦考慮到財政負擔與開發程序簡化,並結合 私人的參與,以使再開發工作更具效率,發揮多目標整合及刺激復甦的作用,開始強調

公私合夥觀念,著重公私部門合作的經濟型態再開發,其發展歷程迄今可分下列三階段:

(一)、公部門(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合夥

中央與地方政府合夥的模式始於1977 年工黨提出的內城地區的政策白皮書及1978 年的內城地區法,此時建立內城地區(Inner City)合夥的功能,主要是協調計畫案內 各相關公共機構間的作業,企圖透過中央與地方更密切協調以經營都市變遷,並輸送公 共資源到急切需要的地區。

(二)、公部門與私人間的合夥

1980 年代由於受到都市成長聯盟(Urban Grown Coalition)相關觀念的影響,英 國政府建立起公私部門合作以促進地方經濟開發的觀念,期望透過私人投資都市開發過 程涉及的地產利益以回饋地方社區。1979 年保守黨執政後,重新界定公部門與私部門 之間的邊界,並更偏好私部門的活動,中央政府推動建立都市開發合夥的觀念,主要企 圖是增強私部門在決策的影響力並引進私人投資,以減輕公共支出的財政負擔。因此,

先前公部門間的合夥,漸漸被中央與私人間的合夥取代。

(三)、公部門、私人與社區志願服務部門之合夥

新工黨政府主張從直接的服務提供,轉移到部際之間工作夥伴關係,以及鼓勵地方 與社區的發展,目的在建立參與民主。在2000 年「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Act 2000)修正公佈後,確立將傳統的直接服務提供,轉移到目前組際工作與夥伴協力關係 (inter-agency working orpartnerships)。(林佑璘,2003)

小結

Obverts(2001)曾結合Lichfield(1992)及Stohr(1989)之觀點,對英國戰後五十年 都市更新的演進予以分期,茲整理如表2-1所示。

綜合以上英國都市更新推展的經驗得知,都市更新政策之執行不僅著重於實質環境 層面,軟體層面的策略更是成功與否的關鍵,都市更新因牽連廣大的都市政策,更應從 各種面向來審慎考量,因此,未來我國都市更新事業的推展上,亦應政策落實於軟體層 面上,使政策的推行能更切合社會發展與市民需要,達成都市永續發展政策的效果。(林 佑璘,2003)

表 2-2 英國都市再生歷程分析

資料來源:Peter Roberts & Sykes,2000:14 時期政策

類型

1950年代重建

(Reconstruction)

1960 年代復甦

(Revitalisation)

1970年代更新 (Renewal)

1980 年代再發展 (Redevelopment)

1990 年代再生 (Regeneration)

主要策略

區域(regional) 層級的行動出 (replacement) 與外圍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