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美國都市再生之背景

美國是首先創設「都市更新」(Urban Renewal)一詞觀念的國家,亦是全世界實 施都市更新實績最高的一國(黃秋月,1982;51),自1920 年代開始,即有許多貧民 窟清除的工作。歷經了多年來的發展,其都市更新工作亦隨時代變遷與社經環境的改變 而在政策、作法及運作過程上有許多改變。

美國都市更新制度源自於1949 年住宅法案,早期實施方式是由地方政府利用大筆 聯邦補助款對窳陋地區進行大規模之拆除重建,然後將其整理後之地區低價售予開發商 來進行開發工作;然此種強硬式之作法破壞了原有鄰里關係以及造成貧民窟移轉的效 果,為人所詬病,使得此實施方式於1973 年宣告終止。

美國國會於1974 年通過住宅與社區發展法(Housing and Community Development Act of 1974 ),改以「社區發展整體補助基金」(Community Development Block Grant 簡稱CDAG)進行以往之更新工作及公共設施的提供與改建事宜,至此美國都市更新之重 心已由拆除重建轉為重視住宅之整建與維護。

1977 年國會有進一步擴充基金之功能,另外設立「都市發展行動補助基金」(Urban Development Action Grant ,簡稱UDAG),用以補助房屋老舊及面臨貧窮失業等問題 之窳陋地區,以刺激其經濟復甦。目前美國主要採取此二種基金來推動都市內的更新工 作,同時更新方式亦由過去政府主導及偏重實質環境改善的手法,演變為強調公私合作 並兼顧都市社會與經濟層面之綜合性機能再開發。(林佑璘,2003)

美國都市再生之目的

美國都市更新政策大多反映於「聯邦住宅法案」(Federal Housing Acts)中,自 從1954 年出現「都市更新」一詞以來,在政策目標上歷經多次修正,經由整理相關文 獻,其都市更新政策目標可歸納如下:

(1)窳陋環境之改良。

(2)創造就業環境。

(3)回復都市生機。

(4)提供中低收入住宅。

(5)維護歷史古蹟。

(6)激勵民眾參與。(林佑璘,2003)

美國都市再生之內 容 及 手 法

美國聯邦政府於1965 年成立住宅及都市發展部(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 Department—HUD),下設社區規劃與發展局(Office Community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為業務負責單位。而HUD 為便利地方政府與人民間的聯繫,將全國劃分 為七個區域,每一區域均設有區域辦事局。

至於州政府之更新業務承辦主體則因各種狀況而有不同,有隸屬住宅、社區發展、

都市計畫及衛生等機構;一般州政府辦理更新業務之功能為指導與監督,並授權所屬地 方政府辦理更新計畫及接受聯邦政府之各項援助。

而地方政府負責更新業務之機構大致上有四種情形:

一、獨立於地方政府之外,專門成立機構。

二、在地方政府內單獨成立專門機構。

三、隸屬住宅、都市計畫及公共工務等部門中。

四、分別由住宅、重建、計畫部門各依執掌分別推動。

依據楊璦禎(1999:2-6)針對美國過去15-20 年間主要城市所使用之都市再發展 策略之整理,其執行策略可彙整如下:

一、以公共投資為觸媒,鼓勵私部門投資特定再發展計畫。

二、創設市中心稅賦分區(Downtown Tax District)作為都市再發展之工具,以增加 基金實現特定之計畫方案,並作為管理與促進市核心再生之手段。

三、創設私人非營利開發公司,以增進效率並監督計畫之發展。

四、人力投資策略:透過工作訓練、職業教育提升、職業生涯規劃以及其他針對失業人 口及兼職人口所設計之方案,訓練個人必要技術使其能在日益增加的服務導向經濟 中獲得或保有其工作。

五、規劃上強又有力的契約。

六、藉由許多大型混合使用開發案所增加的財產價值創造的財政稅賦收入來匯聚城市公 共改良基金。

七、區域成長管理策略(Region wide Managed Growth)。

八、創造強力的開發者,使其擁有獨立的權利與必要的財政來源,經由開發程序推動困 難的計畫。

九、聯邦政府與州政府開發計畫與基金之協助。

十、將成功市中心計畫之收益引導至鄰里層級,使鄰里支持市中心之發展計畫。

十一、公私部門合夥策略之創造。

十二、配合重大交通運輸建設進行再開發事業。

十三、都市成長限制,避免使都市資源投資於新開發地區,與市中心投資產生排擠效果。

十四、利用負面事件作為都市再發展的觸媒與轉機。

美國都市再生的展開,有兩個很重要的因素,第一個因素是廣大的中收入戶隨著工 作機會轉變,大規模的從舊市中心遷移到郊區或其他區域,第二個因素是少數民族及貧 窮的人口大規模的遷調這些舊市中心(Klieinberg,1995:121)。

一、1949-1954 年

依據1949 年的住宅法,更新事業開始自不良住宅地區的改良及清除貧民窟。大規 模之清除及公共住宅興建於戰後逐漸展開。1954 年住宅法案通過後,都市更新有了明 確的目標,由政府部門大規模清除中心商業區旁的住宅貧民窟,以提供興建中低收入戶 住宅,但並未吸引私人開發投入(Kleinberg, 1995:135)。

二、1954-1968 年

自1954 年的住宅法,都市再開發(Urban Redevelopment)改稱為都市更新(Urban

renewal),增加修復(Rehabilitation)與維護(Conservation)的觀念:此時期開 始吸引更多私部門投入,包括商業企業家、地方;官員成為公部門及中心都市機構代表,

重點在更新地區的清理工作,大規模的整平既有建築物,特別是CBD 降低低收入戶的鄰 里社區(Kleinberg, 1995:140)。除住宅外,對其他用途之建築亦給予輔助,就都市 衰退問題加以改善,以恢復都市生機。

三、1968-1973 年

結合中央、州、地方政府及民間力量共同解決貧民窟、荒廢地區的社會經濟與實質 問題,將更新策略由平價住宅的興建、附屬設施之補充、用途地區純化等逐漸多樣化,

並針對教育、文化、保健、就業等非實質問題加以解決。

四、1974-1982 年

開始由早期的貧民窟清除轉向都市環境改善,進而預防居住生活環境惡化,亦即開 始注意維護事業,歷史建築及街區的維護工作。

小結

由美國辦理都市再生事業主要法令依據之沿革及開發重點之轉變,將其開發歷程整 理如表2-3所示。

綜合以上分析得知,美國在都市更新推展上歷經了多年來的發展,其更新策 略與內容亦隨者時代變遷與社經環境的改變而有不同;在1980 年初,由於政府 財政能力大幅降低,使得都市更新政策與以往略有不同,開始將都市更新政策視 為經濟發展之一環,並強調民間力量之運用,企圖引進私部門力量,並結合經濟 發展策略,以創造兼顧都市社會與經濟層面之綜合性再發展計畫。(林佑璘,2003)

表 2-3 美國都市再生更新歷程分析

(林佑璘,2003)

時期政策 類型

1949-54年 重建

(Reconstruction)

1954-68 年 復甦

(Revitalisation)

1968-73 年 更新

(Renewal)

1974-82年 再發展

(Redevelopment)

1982 迄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