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都市再生之背景
二次大戰後,日本政府積極展開復興工作,為重建飽受戰火摧殘的都市,在都市發 展策略上,乃將都市再開發視為其施政重要環節之一。與歐美其他各國相較,日本的都 市更新制度在策略運用上有其過人之處;自從1969 年都市更新法公布後至1998 年止,
已有超過250 個更新計畫完成(臺北市都市發展局,1998:2-3),其效率之高,堪稱 典範。尤其更新事業之發展過程可發現,日本之更新之所以成功,乃在於有一套完整之 配套機制以供運行。(林佑璘,2003)
「都市再生」係日本首相小泉純一郎在其施政綱要中,列為都市結構革新的重要議 題,並在2001年五月八日在其內閣中設置「都市再生本部」為執行之專則單位,可見其 重視程度。
日本推動「都市再生」政策的背景因素可以歸納為下三項:
一、日 本 的 國 土 政 策 :
日 本 在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後,策 訂 之 國 土 綜 合 開 發 計 畫 及 大 都 市 圈 政 策 基 本 方 針 , 在 於 追 求 “ 國 土 的 均 衡 發 展 " , 因 此 所 採 取 的 政 策 並 非 依 循 市 場 導 向 , 而 係 從 大 都 市 圈 轉 移 到 小 地 方 都 市 之 分 散 發 展 政 策 。 轉 移 集 中 到 小 地 方 都 市 的 投 資 事 業 , 多 數 是 屬 於 不 合 投 資 成 本 效 益 的 開 發 行 為 。 如 新 產 業 都 市 、 北 海 道 東 部 開 發 、 地 方 都 市 的 高 速 公 路 、 新 幹 線 、 航 空 站 、 港 灣 等 建 設 及 科 技 園 區 法 、 休 憩 地 開 發 法 等 之 訂 頒 ; 而 所 採 取 的 大 都 市 圈 政 策 則 以 抑 制 過 度 集 中 之 分 散 發 展 政 策 為 主 流 , 因 此 , 使 得 足 以 解 決 都 市 問 題 之 基 礎 建 設 亦 受 到 抑 制 。
二 、 管 控 都 市 土 地 有 效 使 用 能 力 減 弱
隨 著 大 都 市 人 口 的 不 斷 增 加,在 住 宅 用 地 需 求 劇 增 的 壓 力 下,都 市 遂 快 速 向 郊 區 擴 散 發 展 。 雖 其 他 諸 多 世 界 大 都 市 , 均 有 藉 由 規 劃 都 市 邊 緣 綠 帶 而 能 有 效 防 止 都 市 無 秩 序 向 外 擴 散 發 展 之 實 例 , 但 在 日 本 一 般 農 民 對 土 地 所 有 權 的 執 著 及 慾 望 很 強 , 故 行 政 部 門 很 難 對 土 地 利 用 採 取 強 有 力 的 管 控 , 因 此 , 所 能 採 行 之 都 市 政 策 , 著 重 在 郊 區 鐵 路 建 設 、 新 市 區 開 發 等 都 市 擴 展 方 向 方 面 , 以 致 延 誤 了 及 時 解 決 舊 發 展 地 區 相 關 課 題 的 適 當 時 機 。 三 、 僵 化 的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模 式
在 已 開 發 地 區 推 動 的 都 市 更 新 計 畫 事 業,或 道 路 興 闢 事 業 等,必 須 取 得 周 邊 地 區 居 民 及 諸 多 權 利 關 係 人 的 同 意 後,始 得 實 施,一 般 所 需 時 程 冗 長 , 耗 時 約 二 十 年 以 上 。 因 此 , 都 市 土 地 長 期 處 於 不 當 使 用 狀 況 , 事 業 投 資 風 險 太 大 致 推 動 不 易 。 都 市 計 畫 需 要 民 眾 參 與 , 但 權 利 關 係 人 的 共 識 與 達 成 協 議 的 機 制 尚 未 有 效 建 立 為 其 癥 結 所 在 。
綜 觀 上 述 背 景 因 素,日 本 諸 多 大 都 市 假 如 沒 有 經 歷 過 關 東 大 地 震( 一 九 二 三 年 )、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 一 九 四 五 年 )、 東 京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 一 九 六 四 年 ) 等 重 大 災 難 或 國 際 性 活 動 之 考 驗 與 歷 練 , 或 許 沒 有 機 會 積 極 思 考 並 推
展 都 市 基 盤 設 施 之 建 設 計 畫 。 (阪 本 一 郎 ,何 芳 子 譯 , 2002)
日本都市再生之目的
依據都市再生法之規定,日本都市再生事業目的為「於都市發展區域內,對都市機 能低落地區,實施建築物、建築基地之改善及公共設施之重視,以增進土地合理有效利 用,更新都市機能並健全都市發展」。綜觀其各項相關之開發事業與法令依據,可發現 其政策目標可歸納為土地利用的增進、都市機能的更新、居住環境之整備、良好住宅的 供應、防災體系之建立及公共設施之整備等(林佑璘,2003)。日本推動「都市再生」
的主要目的可以歸納為下三項:
一、復 甦 日 本 經 濟
為 復 甦 不 振 之 日 本 經 濟 , 必 須 活 化 東 京 、 大 阪 等 大 都 市 之 經 濟 活 動 , 以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 並 發 揮 其 經 濟 主 導 角 色 及 功 能 。 景 氣 低 迷 、 競 爭 力 下 降 之 原 因 , 在 於 都 市 產 業 及 居 住 環 境 品 質 之 低 落 , 有 必 要 加 以 改 善 。
二 、 解 決 傳 統 都 市 問 題
在 二 十 世 紀 都 市 成 長 過 程 中 , 落 後 的 都 市 基 盤 設 施 建 設 一 直 是 日 本 都 市 發 展 的 重 要 課 題 。 在 日 本 經 濟 及 都 市 建 設 快 速 成 長 期 間 , 都 市 問 題 被 忽 略 , 直 到 都 市 發 展 速 度 減 緩 甚 至 停 滯 後 , 人 們 才 意 識 到 必 須 積 極 解 決 都 市 問 題 並 改 善 產 業 環 境 , 以 提 昇 都 市 魅 力 。
三 、 適 應 二 十 一 世 紀 發 展 需 要
隨 著 日 本 社 會 結 構 改 變 , 二 十 一 世 紀 的 日 本 將 邁 入 少 子 化 社 會 及 高 齡 化 社 會 。 而 現 有 都 市 環 境 條 件 顯 然 無 法 滿 足 實 際 發 展 及 永 續 都 市 成 長 之 需 要 , 必 須 銳 變 革 新 。 (阪 本 一 郎 ,何 芳 子 譯 , 2002)
日本都市再生之內 容 及 手 法
日本之都市再生事業分為二種;第一種事業是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地區內建築物之 拆除後採用重建,從更新前權利關係人之權利價值依權利變換方式轉換更新建設後之權 利價值。此種開發主體包括民間(公司、私人)及地方政府、公團等。
第二種再生事業,係針對有防災、都市安全危險之虞地區及有必要充實震災避難廣 場等重要公共設施之地區事業開發者對地區內的建物採用全面收買方式,整建後對於希 望留置原地者供給其住宅。此種事業開發主體以地方政府或公
團等公家機關實施。
日本於戰後積極展開都市復興工作,使得都市再開發事業成為其重要的施政目標,
其開發經歷依黃健二(1985:38)之研究,可整理如下:
一、1945-1954 年間
二次大戰結束,為解決住宅短缺的問題,日本政府運用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並於 1951 年起陸續訂定建築基準法、公營住宅法、土地收用法、土地重劃法及耐火建築促 進法等相關法令,推動住宅建設。此住宅更新之開發為日本都市更新事業之開始。
二、1955-1964 年間
在此期間成立日本住宅公團,負責推動住宅開發及更新事業。為了大量興建住宅以 供國人所需,幾乎將大都市中心地區原工廠用地大量收購,積極興建住宅及有關設施之 住宅建設。此外,亦配合「商店街振興合作法」及「中小企業振興事業團」等商店近代 化之需要,而拆除違法佔據車站附近的違建戶及貧民窟及更新了一些中心商店街及站前 廣場。另外,對於幹線沿線、街路整備拓寬事業等也
互相配合進行。
三、1965-1974 年間
此階段乃是日本經濟成長的顛峰時期,大規模的商務辦公大樓、站前廣場更新案件 日增,大型商店、百貨公司等批發商店街的更新更是興盛,故此期間之更新事業政策目 標乃以商業更新開發,促進經濟繁榮為主。
四、1975-1982 年間
1974 年後,歷史街區的重要性漸受重視,開始配合社區營造概念針對歷史街區進 行維護、保存的更新開發,而1975 年開始設置的更新基金制度,提供融資、補助貸款 等協助,更對更新事業之順利推展有顯著貢獻;到了1979 年,更新的政策開始由硬性 的規劃管制轉到軟性的補助獎勵更新手法。
五、1982-2001 年間年迄今
面對土地開發過剩問題,不再迷戀花園城市的New Town 開發,建設重點演轉向都 市更新,並配合政府投資更新地區公共建設,獎勵協助民間投資周遭環境更新方式,共 同分享開發利益;作法上亦改採民間成立管理委員會,訂定明確契約規範及權益分配方 式,共同經營所有更新後之樓地板面積,走向公私合作,共享開發利益階段。(林佑璘,
2003)
六、2001年迄今
現階段日本推 動 都 市 再 生 係 以 具 體 開 發 計 畫 之 執 行 , 達 成 預 期 目 標 , 因 此 藉 由 既 定 計 畫 實 例 , 可 掌 握 其 具 體 內 容 , 包 括 :
一 、 大 都 市 圈 域 範 圍 內 推 動 之 國 際 交 流 、 物 流 機 能 強 化 。( 國 際 航 空 站 、 國 際 港 灣 設 施 、 聯 結 設 施 等 建 設 )
二 、 大 都 市 圈 域 內 之 環 狀 道 路 系 統 建 設 ( 中 央 環 狀 、 外 圍 環 狀 等 )。
三 、 大 阪 都 會 區 內 之 生 活 科 技 國 際 據 點 之 建 設 ( 地 震 對 策 )。
四 、 高 密 度 都 市 化 地 區 之 整 建 。
五 、 既 有 建 物 之 活 化 再 利 用 ( 一 般 建 物 、 住 宅 、 公 共 設 施 長 期 有 效 利 用 )。
六、大 都 市 圈 域 內 都 市 環 境 及 基 盤 設 施 之 再 生( 自 然、綠 地、水 域 等 資 源 )。
七 、 於 大 都 市 圈 域 朝 向 「 零 垃 圾 型 都 市 」 之 建 構 。
八 、 於 都 市 化 地 區 內 充 實 托 兒 所 、 幼 稚 園 等 保 育 設 施 , 以 應 實 際 需 求 。 九 、 以 P F I 手 法 ( 引 導 私 有 資 金 投 入 ) 積 極 推 動 相 關 建 設 ( 行 政 機 關 辦
公 廳 舍 、 大 學 、 國 民 住 宅 更 新 改 建 等 )。
為 上 述 相 關 開 發 建 設 計 畫 之 落 實 執 行 , 得 採 行 之 推 動 手 法 概 列 如 下 :
一 、 由 中 央 各 部 會 及 地 方 政 府 等 結 合 相 關 公 私 部 門 及 團 體 建 構 合 作 推 動 機 制 。
二 、 提 供 相 關 補 助 經 費 。 三 、 進 行 相 關 法 令 之 擬 修 訂 。
( 一 )、 都 市 計 畫 相 關 建 設 十 年 時 限 之 立 法 「 緊 急 建 設 特 別 措 施 法 ( 草 案 )」 提 送 國 會 審 議 。
( 二 )、 整 備 計 畫 之 策 訂 , 如
1、 民 間 企 業 團 體 、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研 提 之 都 市 計 畫 提 案 及 地 方 政 府 必 要 之 對 應 措 施 。
2、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之 全 面 翻 新 及 特 定 區 之 劃 定 等 3、 形 成 共 識 與 合 議 機 制 之 放 寬 規 定 。
( 三 )、 工 業 等 管 制 法 令 之 廢 止 。 (阪 本 一 郎 ,何 芳 子 譯 , 2002)
小結
日本都市再生之特 徵 與 課 題 如 下 :
一 、 以 大 都 市 ( 東 京 、 大 阪 ) 為 對 象 。 二 、 大 型 計 畫 推 動 主 義 。
三 、 充 分 考 量 實 施 可 行 性 。 四 、 民 間 活 力 有 效 運 用 。
五 、 “ 公 共 性 " 之 研 判 ( 公 部 門 主 導 型 → 私 部 門 主 導 型 ) 六 、 各 級 政 府 承 擔 開 發 建 設 事 業 推 動 責 任 。
由日本辦理都市再生事業主要法令依據之沿革及開發重點之轉變,可將其開發歷程 整理如表2-4-1,檢視日本成功之再生經驗,乃因為其具有良好的掌控與配合措施。在 再生機構方面,除公部門「住宅及都市整備公團」負責規劃與執行外,亦有由政府與民 間企業合資的第三部門公司。在融資方面有土地信託制度為後盾;在更新事業權利關係
由日本辦理都市再生事業主要法令依據之沿革及開發重點之轉變,可將其開發歷程 整理如表2-4-1,檢視日本成功之再生經驗,乃因為其具有良好的掌控與配合措施。在 再生機構方面,除公部門「住宅及都市整備公團」負責規劃與執行外,亦有由政府與民 間企業合資的第三部門公司。在融資方面有土地信託制度為後盾;在更新事業權利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