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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吳俊升在抗戰時期所推動的高等教育政策 …

第三節 貸金制度的推展

在抗日戰爭的重壓下,中國高等教育受到嚴重且難以彌補的的破壞,戰爭迫使在 戰區的校舍要長途搬遷,或是有些校舍被侵佔、設備慘遭破壞,導致許多離鄉背井的 學生頓時流離失所,失去經濟支援,生活極不穩定。因此國民政府不得不制訂相關政 策、法令,並以金援方式,直接拯救戰區學生,給予經濟及其他方面的救濟,協助學 生完成學業,貸金制度是重要措施之一,本節將說明貸金制度的推行背景及政策實施 的狀況。

一、貸金政策的實施背景

一九七七年盧溝橋事變發生後,日本攻佔中國華北地區,除對國民政府設在南京 的軍事目標進行空中打擊外,甚至對居民區、文化、教育、醫療組織機構等非軍事區 域濫施轟炸。日本違反簽屬的《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134第五十六條「市政當局的財 產,包括宗教、慈善和教育、藝術和科學機構的財產,即使是國家所有,也應作為私 有財產對待。對這些機構、歷史性建築物、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任何沒收、毀滅和有意 的損害均應予以禁止並受法律追究」的條約。主因為日本認為中國的大學是反日運動 的主要據點,為達到長期統治中國,日本極力奴化中國青年的思想,對各高校進行轟 炸,摧殘中國教育文化機關,企圖消滅中國固有文化,導致校園設備、物資、學生宿 舍⋯等無一不受侵占。根據統計,從抗戰爆發到一九三八年底,有九十四所高校被破 壞,其中十四所全毀,二十五所被迫停頓。135 大量的教學設備、實驗儀器、圖書資料

134 《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指軍隊執行作戰任務,必須遵守武裝衝突法及國際法的相關規範,確保作戰 行動的合法性及正當性,除規範作戰使用武器的規則之外,還有關交戰者、敵對行為、軍事佔領⋯等,

相關規則。

135 杜元載主編,《革命文獻》,第 60 輯,頁 3。

毀於一旦,損失高達三千三百六十餘萬元136,對中國高等教育而言,著實是非常嚴重的 損失。

戰爭迫使許多在戰區第一線的學生流離失所,衣食無著被迫搬遷,有許多學生因 此失去經濟來源,生活陷入困境的學生,變因難以維持生計,無法繼續求學,逃亡到 西部地區,或是逃至由中國共產黨創辦的培養軍事和政治幹部的「中國人民抗日軍事 政治大學」137繼續學習。由於戰爭的緣故,日軍佔領東南沿海地區,而東南沿海又是中 國重要的財富來源,中國因此失去財富收入一半以上的關稅,又加上軍費開銷增加,

財政狀況窘困,教育經費嚴重缺乏。

全面抗戰爆發後,教育部強調「戰時須作平時看」的方針,為明確指示各教育機 關師生接濟工作的緊急應變措施,頒布「總動員時督導教育工作辦法之綱要」138,在第 五條以及第六條中,其內容強調戰時教育經費的運用,包含「為安定救國教育工作起 見,中央及各省市教育經費,在戰時仍應照常發給,倘至極萬不得已有酌量予緊縮之 必要時,在中央應由財政部協商呈准行政院核定後辦理,在地方應由主管財政廳局會 商呈准省市政府核定後辦理」,以及「中央及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戰區內 學校之經費,得為財政緊急處分,酌量變更其用途,必要時並得對於其全部主管教育 經費,為權宜之處置,以適應實際需要」。由此可見,國民政府認清抗戰是長期的,

戰後的建國事業需要大量各種人才,教育是讓中國能薪火相傳的根本,教育決不能因 而中斷,且因流亡的學生人數持續在增加,國民政府為解決這迫切問題,切實考慮加 大教育投入,挽救教育危機,便開始著手研擬救濟學生的方案。

136 金以琳,《近代中國大學研究》,頁 229。

137 中國人民抗日軍事政治大學,簡稱抗大,位於陝西省北部的延安市,辦學時間為 1933-1945 年,是由 中國抗日時期中國共產黨創辦,目的為培養軍事和政治幹部的學校,學生來源為駐校輪訓中國工農紅軍 的各級部隊幹部,後期大量培訓從陝西、甘肅、寧夏外奔向延安的抗日知識青年。資料來源: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8A%97%E6%97%A5%E5%86%9B%E6%94%BF%E5%A4%A7%E5%AD%A6

138 《總動員時督導教育工作綱領》是指對日戰爭爆發後,1937 年 8 月 27 日,國民政府為適應戰時需要 頒發,指示戰事迫近時各級教育處理辦法。

陳立夫在一九三七年一月上任後,秉持正常教育應維持,對教育採取了一系列的 改革措施,國民政府為了讓學生有繼續學習與安定戰時環境,教育部於一九三八年二 月五日頒布《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戰區學生貸金暫行辦法》,協助戰區學生復學,是貸 金制度之始。政府為使戰區青年安心求學,於一九三八年起設置貸金,規定公立中等 以上學校學生之籍隸戰區經濟斷絕者均可申請,畢業後再將服務所得繳還學校。139陳立 夫認為發放貸金背後有兩個重要的意義:一是救濟家在淪陷區學生,以收纜淪陷區學 生家長之心,免其充當漢奸;二是同共產當爭取青年。140 因為在當時大量吸收知識份 子參加教育工作,是國民政府與共產黨共同的目標。

二、貸金政策施行過程

由於戰區青年學生大多經濟來源匱乏,國民政府為使他們安心學業於一九三八年 起設置了貸金制度,公布《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戰區學生貸金暫行辦法》,規定公立專 科以上學校學生,家在戰區,費用來源斷絶者,經證明為必需救濟者,得向所在學校 申請貸金。141直接向學校貸款,包含膳食、服裝,及免費住宿⋯等各項費用,以維持生 活,不因經濟困難輟學。

貸金亦稱貸學金,是抗戰時期國民政府貸款給戰區學生以維持生活的一種經濟救 濟措施,包括膳食及衣服等各項費用。142貸金分為全額與半額兩種,按當時膳食價格規 定,全額每月八元或十元;半額每月四元或五元,以所在地生活費用及學生之實際需 要決定之。143貸金制度的施行,減輕學生經濟壓力,使其能安心生活,專心求學。

139 教育部編,《第二次中國教育年鑑》,頁 13。

140 陳立夫《成敗之鑑—陳立夫回憶錄》,頁 286。

141 教育部編,《第二次中國教育年鑑》,頁 53。

142 王朝輝,〈抗戰時期國民政府對高校學生的經濟救濟〉,《東山師範學院學報》第 22 卷(4),頁 97。

143 行政院新聞局,《貸金公費獎學金》,頁 2。

一九四〇年,各地物價飆漲,貸金需求增加,因此在膳食貸金辦法需進一步重新 修正,將原本的全額貸金與半額貸金細分為三類,如下:

一、膳食貸金:全膳與半膳兩種,數額視各地生活費之高低,由教育部分別規 定。

二、零用貸金:規定每名三元,經濟較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惟此項貸金名額不 得超過戰區貸金學生總人數百分之六十。

三、特別貸金:分服裝與書籍兩項,每名每學期金額共二十元,半額十元,經濟 特別困難的學生於膳食貸金以外,還可以申請此項貸金,惟此項貸金名額,不得超過 戰區貸金學生總人數百分之十。144 除了膳食貸金依照原有辦法辦理外,特別增加零用 貸金與特別貸金,維持學生生活。

物價隨著戰事日益飆漲,後方形勢惡化,貸金需求增高,自三十學年度第二學期 起起,教育部本令各校在經常費項下撙節撥付,但需求量已遠超出各校經常費所能負 擔,國民政府教育部在一九四一年便針對貸金辦法加以補充《國立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貸金暫行規則》145,主要增加膳食貸金額,如下:

一、戰區生膳食分為甲乙兩種,以每人每月食米二市斗一升,依照學校所在地中等熟 米市價,另加副食費為計算標準,凡屬戰區生經濟來源斷絕者視其私生活情形,分為 甲種或乙種貸金146

甲種:每月總額以十八元為膳食補助金,此外為貸金;

乙種:每月總額由學生自繳十八元,其超出之數,除以十八元為膳食補助金物,餘為 貸金。

144 行政院新聞局,《貸金公費獎學金》,頁 2。

145 教育部於一九七一年七月發佈《國立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貸金暫行規則》

146 教育部編,《第二次中國教育年鑑》,頁 53。

二、自費生補助膳食貸金,亦分加以兩種,如下:

甲種:每月應需總額,除學生繳納十八元外,貸給其超出數的全額; 乙種:每月應需 總額,除學生叫那十八元外,貸給其超出數的半額。147 此項修正不僅扶持戰區學生,

亦補助自費生,視其需求及家庭經濟情況補助。

貸金制度的施行,再請領與償還均訂有辦法,除此之外申請貸金的學生,平時每 週需為學校服務三小時。然而貸金設置的目的是讓在學學生能夠減少因戰爭所受的影 響,但因戰事受影響而申請貸金的學生越來越多,國民政府教育部見此狀況,逐步修 正貸金制度,逐漸擴大發放的範圍,從原本規定僅在戰區的學生、公立專科以上學校 的在學生,放寬條件至公立或已立案的私立學校學生,最終鑑於大部分學生都面臨經 濟困難,再次擴大條件,只要是家境清寒者就可以申請貸金,政府不斷的修正貸金制 度,愛護學生,就是希望能訂定出妥善的方案,讓學生能不必因為經濟問題,全神貫 注於學業。

貸金制度從一九三八年起開始實行,直到一九四三年止,雖然施行的時間不長,

但貸金制度卻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保障了許多戰區清寒學生的利益,讓流亡的學生能 夠繼續求學,但也因為在實行的過程中,有些學校在貸金審查的過程過於寬泛,各校 核給不免寬濫,致使貸金制度無法真正救濟戰區貧寒的學生,使得貸金制度的美意遭

但貸金制度卻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保障了許多戰區清寒學生的利益,讓流亡的學生能 夠繼續求學,但也因為在實行的過程中,有些學校在貸金審查的過程過於寬泛,各校 核給不免寬濫,致使貸金制度無法真正救濟戰區貧寒的學生,使得貸金制度的美意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