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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標之概說

第四節 商標權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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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揭各款的規定,有鑑現代科技的發展,商標的使用已不再局限於傳統 的報紙、雜誌,而常以數位、電子、網路等方式呈現,故商標法第 5 條第 2 項明 定,若係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使用商標者,亦屬商標 的使用。

第四節 商標權的取得

商標權的取得與民法的財產權相同,可分為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而商標 權原始取得的方式,在國際間可分為「使用主義」與「註冊主義」,商標權源 於註冊還是使用,理論界一直存在不同認識,在立法上也形成了註冊取得與使 用取得兩種模式。但兩種模式並非完全對立,即便是在同一種立法模式中,不 同國家的商標法,同一國家不同時期的商標法,註冊或使用的法律意義也會有 所不同。在當今世界,兩種立法模式的區別仍然存在,但都在向某種折衷的方 式演變。針對此兩種不同的原始取得方式,分述如下:

第一項 使用主義

所謂使用主義,係指商標權的產生,係基於商標實際使用的事實,而非 單純設計商標或提出申請而已25,亦即要有先使用之事實,才能請准商標註冊。

商標權與商標使用息息相關,在使用主義之下,商標的使用,不僅係維持商標 權的條件,也是取得商標權的要件,二者關係更加緊密。

使用主義的優點在於商標權利的狀態與商標使用的事實合而為一,且審查 人員所審查的標的即為目前實際使用的商標態樣,可有效降低申請註冊的商標 圖樣,與實際使用的態樣不一,導致日後商標使用認定困難之問題。惟其缺點 即在於,商標取得的時點較不易認定,缺乏公示效力,且在日後主張他人侵權

25曾陳明汝,商標法原理,2001 年,頁 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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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須舉證其有先使用之事實,而有舉證較為困難之問題26

現在世界各國,多採註冊主義,而採使用主義者,以美國為代表,現今 亦已大幅降低「使用」之事實要求27,故整個世界趨勢是潮註冊主義為主。

採使用主義的國家,其申請商標方式大致可分為兩種28

1、基於商業的使用(Based on Use in Commerce):係指申請人已在商業 上使用者。申請人必須提供其開始使用商標的日期及樣本(specimen),以證明 其在商業上實際使用該商標於商品或服務之態樣。

2、基於使用的意圖(Based on Intent to Use):係指申請人有意於商業使 用而尚未使用者,則申請人於申請時僅須表明有使用的意圖,惟於註冊前仍須 於商業上使用29

第二項 註冊主義

所謂註冊主義,指商標經主管機關核准註冊後,始享有商標權,而受法 律保護30。註冊主義主要係彌補使用主義下商標公示效力之不足,蓋在使用主 義下,商標經申請核准後亦可對外公示,但其公示僅係對外宣稱其擁有商標而 已,實際上商標權的取得,仍以先使用者為準,此將增加後使用者在使用後仍 須重新修改其商標之風險與成本,故註冊主義將商標申請註冊的公示效力,演 變為取得商標權之要件31,此制度亦為現行多數國家所採行。

我國在民國 92 年商標法修法前(即 91 年修正版),第 2 條法文要求要「確

26陳文吟,商標法論,二版,三民,2001 年,頁 32。

27智慧財產局編印,商標法逐條釋義,2013 年 12 月,頁 5。

28 USPTO 網 站 , http://www.uspto.gov/trademark/trademark-timelines/trademark-application-and-post-registration-process-timelines,最後瀏覽日:2018 年 11 月 12 日。

29美國有關意圖使用的規定並非毫無限制,至少仍須符合(1)須為善意的意圖使用(bona fide intent to use);(2)須為使用之聲明(statement of use)及(3)禁止意圖使用之申請移轉之要件。詳 見曾陳明汝,商標法原理,2001 年,頁 487。

30智慧財產局編印,商標法逐條釋義,2013 年 12 月,頁 5。

31陳文吟,商標法論,二版,三民,2001 年,頁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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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使用之意思」,然此語的意義為何?還有是強制規定或只是一個宣示?在實 務上常生疑義。後修法將「確具使用之意思」刪除,故我國現行商標法是採

「先申請、先註冊」主義。註冊主義者,只要商標之設計具有「識別性」,即 得獲准商標註冊,不以已使用該商標之事實為必要。「使用主義」則是指要有 先使用之事實,才能請准商標註冊。商標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商標自註冊公 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 10 年。」同法第 23 條並規定:「商 標圖樣及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申請後即不得變更。但指定使用商品或服 務之減縮,或非就商標圖樣為實質變更者,不在此限。」同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0 款復規定,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

『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由此可知,

我國商標法所規定商標權的取得要件係以「申請日」提出的先後而定,且提出 申請後,商標圖樣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變更,均有嚴格的規定。至於商標 權的效力,則是經核准註冊後,自「註冊公告」之日起產生效力。

惟在註冊主義下,難免使得商標權的取得與商標的使用分離,而有悖於 商標係基於使用而存在之原則,可能造成先註冊商標與先使用商標間之衝突。

因此,我國商標法在註冊主義為主的制度設計上,亦兼採保護先使用商標的規 定,例如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1 款有關著名商標的保護,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有關意圖仿襲他人先使用商標而搶先註冊之規定,及第 36 條有關善意先使用 之保護規定,均屬適例32

單純的使用主義和註冊主義均有相當缺陷,既有效率又不失公平的做法 就是兼顧使用和註冊在商標權利中的作用。具體說來,又可分為兩種情形:其 一,就使用主義而言,仍然堅持使用是取得商標權的依據,但賦於註冊以強化 商標權的效力;其二,對註冊主義來說,依然以註冊作為取得商標權的依據,

但給予未註冊商標以某種保護,並強化商標所有人使用商標的義務

32智慧財產局編印,商標法逐條釋義,2013 年 12 月,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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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 是一 種無形 資 產 ,對企業來說是具有經濟價值之重要資產。

企業品牌的號召力吸引消費者深入認識商品或服務,好的商品或服務的品 質和該品牌形象,固然可以取得相當的市場佔有率,然而將該品牌申請商 標註冊,取得了法律上的專用權,而具有商標權之獨占性及排他性,進而 以法律的權利防止他人侵害該商標權,無疑是商品或服務在市場上攻防戰的 堅實後盾33。當商標之識別性達到著名的程度時,此商標於商業上不論在有 形或無形上都潛藏著巨大的商業利益價值。此外,透過商標制度賦予商標 權的保護,可以建立起正當的商業公平競爭秩序,維護市場交易安全,促 進企業正常發展,保護消費者利益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