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我國關於著名商標案例之研析
第四節 「阿一鮑翅」vs.「阿一鮑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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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阿一鮑翅」vs.「阿一鮑魚」
243壹、案件背景
爭議標的:
系爭「阿一鮑翅設計體」商標是否近似於著名「阿一鮑魚」商標,且有致 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
系爭商標:
「阿一鮑翅」(申請註冊號:097030636)
系爭商品/服務:
廣告企劃、廣告設計、企業管理顧問、人事管理顧問、提供各種產品之價 格比較及評估、網路拍賣、電子廣告看板出租、網路廣告看板出租、為工 商企業籌備商展及展示會及博覽會之服務、產品包裝、超級市場、便利商 店、超級商店、購物中心、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電子購物)、農 產品零售、食品及飲料零售、水產品零售、電腦資料庫管理服務。
據以核駁商標:
「阿一鮑魚」等著名商標,註冊多類商品
243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度行商訴字第 38 號判決,判決日期 :民國 99 年 5 月 27 日,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商標判決網頁,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457099&ctNode=7076&mp=1,最後瀏覽日 : 107 年 12 月 12 日。此案自系爭商標人於 97 年 6 月 27 日申請商標註冊,經核駁、訴願及訴訟,歷時 近 2 年,於 99 年 5 月 27 日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後,系爭商標人未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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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造商標 :
系爭商標 據以核駁商標
阿一鮑翅設計體 (申請註冊號:097030636,指定使 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所定商 品及服務分類表第 35 類。)
阿一鮑翅 / 鮑魚公生(控股)有限公 司(楊貫一以據以核駁商標「阿一鮑 魚」作為商標圖樣,自 2004 年起在 香港、自 2008 年起在台灣申請多件 商標註冊獲准。
圖 7 : 兩造商標(阿一鮑翅案)
資料來源: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 (本文整理)
表 25 : 案件紀事(阿一鮑翅案)
事件 說明
民國 97 年 6 月 27 日,以「阿一鮑翅設計體」商標
(下稱系爭商標),申請商標註冊。指定使用於商標 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 35 類。
-
98 年 8 月 12 日,智慧局商標核駁第 T317147 號審定 書為核駁之處分。
有致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 或信譽之虞
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
98 年 12 月 30 日,經濟部決定訴願駁回 經濟部訴字第 09881659070 號訴願 決定書,惟將不予註冊理由更改為
「有致混淆誤認之虞」。
原告不服,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99 年 5 月 27 日,智慧財產法院,判決駁回 有致混淆誤認之虞(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度行商訴字第 38 號判決)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判決書 (本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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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6 : 商標近似程度檢核表 (阿一鮑翅案)
項目號 檢核項目 結果
1 外觀近似(形) 高度近似 2 讀音近似(音) 高度近似 3 觀念或意匠近似(義) 相同 4 整體觀察近似 高度近似 5 商標相同或近似度(綜合
1,2,3,4 項) 高度近似 6 商品或服務是否同一或
類似
高度近似(其後,
系爭商標改變商 品服務類別)
7 混淆誤認之餘 是
8 減損識別性之餘 -- 9 減損商譽之虞 --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判決書 (本文整理)
表 27 :裁決機關的觀點(阿一鮑翅案)
智慧財產 局
智慧局以 98 年 8 月 12 日商標核駁第 317147 號審定書為核駁之處分,認系爭 商標與核駁商標構成近似,應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應 不准註冊。。
經濟部 認為被告所為核駁處分就系爭商標註冊有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之 判斷,顯有未妥,應有商標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2 款前段規定之適用,惟對本 件應為核駁處分之結果仍予審認。
智慧財產 法院
(1)原告與「阿一」一詞既無淵源,復非以販售或烹調鮑魚、魚翅聞名,其以
「阿一鮑翅」系爭商標申請註冊,顯係意圖攀附據以核駁商標於華人社會之聲 譽而獲取不當利益。(2)審酌原告系爭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二者之識別性強弱 程度顯然仍以據以核駁商標具有高度優勢、二商標屬於高度近似、以及二者所 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仍屬高度類似、相互影響關係及各因素等,認為原告系 爭商標確已達有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情形,自仍有商標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2 款前段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判決書 (本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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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貳、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 97 年 6 月 27 日以「阿一鮑翅設計體」商標(下稱系爭商 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 35 類 之「農產品零售 、食 品及飲料零售、 水產 品零售、電腦資 料庫 管理服 務、……」等,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與據以核駁之
「阿一鮑魚」商標(下稱據以核駁商標)構成近似,且據以核駁商標已為 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著名商標,原告於其後始以近似之中文
「阿一鮑翅」作為本件商標圖樣申請註冊,並指定使用於廣告企劃、廣告 設計、廣告製作等服務,應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
應不准註冊,以 98 年 8 月 12 日商標核駁第 317147 號審定書為核駁之處 分。
參、本案爭點
一、據以核駁商標「阿一鮑魚」是否為著名之商標?
二、系爭商標「阿一鮑翅設計體」是否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 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 之虞者,而有商標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2 款244規定不得註冊規定之 適用?
肆、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理由
245
244 現行商標法已將該款移至第 30 條第 1 項第 11 款 :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 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 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245 245
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度行商訴字第 38 號判決,判決日期 :民國 100 年 8 月 12 日,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判決網頁,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457099&ctNode=7076&mp=1,最後瀏覽日 : 2018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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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爭商標與據以核駁著名商標圖樣之近似程度部分:
查本件原告於 97 年 6 月 27 日以「阿一鮑翅設計體」商標,指定使用 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 35 類之「廣告企 劃、廣告設計、廣告製作、…、便利商店、超級商店、…、農產品零 售、食品及飲料零售、水產品零售、電腦資料庫管理服務」等,向被 告申請註冊。經核本件原告系爭商標之設計主要僅係單純以文字呈 現,而其中「鮑翅」二字經原告聲明不專用,是以,原告系爭商標主 要之識別部分應為「阿一」二字。而據以核駁商標「阿一鮑魚」亦係 單純文字商標,其與原告系爭商標主要之不同點,僅在於商標文字字 尾一為「翅」,一為「魚」。然不論系爭商標所使用之「鮑翅」抑或 據以核駁商標所使用之「鮑魚」者,其所指之物品均為華人社會習見 之食材,亦即,所謂「鮑翅」者,係指「鮑魚、魚翅」,均為華人社 會共認之珍饈。而因此種食材乃華人社會中所習見者,是以若單純稱 謂「鮑魚、魚翅」,並無法知悉係來自何處或何家公司推出之商品,
換言之,消費者無法僅憑「鮑魚、魚翅」之稱謂而知悉其商品來源,
必須再就此類食材冠以特定之名號,消費者始能據以判斷其出處,並 論斷其品質。而原告系爭商標及參加人據以核駁商標於上揭食材名詞 之前所加諸用以標示其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文字,均為「阿一」,對消 費者而言,實難僅憑「翅」、「魚」一字之差而明辨其間差異。換言 之,原告系爭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二者乃高度近似之商標,殆無疑 義。
二、據以核駁商標為著名商標部分:
按據以核駁商標乃訴外人楊貫一於西元 2004 年在香港所註冊,而楊 貫一自 16 歲入行,且自西元 1983 年起,研究以鮑魚作主菜,並使 用上等純鮑魚,以傳統木炭古法砂鍋烹調,使其鮑魚味道濃郁軟滑 而彈牙,吃後口齒留香而大受歡迎,眾多國家元首級人物均曾品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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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佳餚,享譽國際。嗣訴外人楊貫一以據以核駁商標「阿一鮑魚」
作為商標圖樣,自西元 2004 年起在香港申請多件商標註冊獲准,其 商品十餘年間獲獎無數,例如於西元 1989 年獲得法國美食協會所頒 發之「優異之星」獎、於西元 1996 年獲得國際御廚協會所頒發之最 高榮譽勛章 Club Des Chefs Des Chefs(C.C.C.)金章、於西元 2004 年在第五屆中國美食暨首屆重慶國際火鍋文化節中榮獲中國飯店協 會頒發「終身成就至尊大獎」及於西元 2009 年獲得國際御廚協會選 為「御廚中的御廚」,成為全球第一位獲此殊榮者,已成為香港飲 食界之傳奇,具有相當知名度。此有訴外人阿一鮑魚公主(香港)
有限公司於另案所提供之「阿一鮑魚廚藝」一書節錄、讀賣新聞、
香港報紙之相關報導、google 網站、維基百科、香港商標註冊等資 料附卷可稽。而訴外人楊貫一不僅係香港著名國際級大廚,亦為香 港富臨飯店創辦人及總廚、香港現代管理(飲食)專業協會會長。
又香港之文化、語言與我國相近,且位居兩岸三地經貿商務旅遊之 樞紐,透過報章雜誌、網際網路連結,已使據以核駁商標「阿一鮑 魚」在台灣成為頂級餐飲之代稱,即使迄今在台灣地區以販售或烹 調鮑魚聞名者,仍無出「阿一」其右者,換言之,據以核駁商標
「阿一鮑魚」已在華人社會立於不搖地位,名冠寰宇,依商標法施 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據以核駁商標所表彰之信譽及品質已為相關事 業或消費者所知悉而達著名程度。本件原告與「阿一」一詞既無淵 源,復非以販售或烹調鮑魚、魚翅聞名,其以「阿一鮑翅」系爭商 標申請註冊,顯係意圖攀附據以核駁商標於華人社會之聲譽而獲取 不當利益。
三、關於著名商標之混淆誤認之虞之適用部分:
關於著名商標之混淆誤認之虞之適用,並不以相同或類似於著名商 標所表彰之商品或服務為限,惟就相衝突商標所表彰之各種商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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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是否構成混淆誤認之虞之判斷,與商標之著名程度及識別性關
服務是否構成混淆誤認之虞之判斷,與商標之著名程度及識別性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