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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韓非子的刑罰、政治觀念與秦漢肉刑減免

第三章 〈尊德義〉與賈誼、司馬遷之間的脈絡與背景

第二節 商鞅、韓非子的刑罰、政治觀念與秦漢肉刑減免

相較於荀子,法家的商鞅和韓非子則呈現出非常不同的態度。《商 君書‧賞刑》:

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 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於前,有敗於 後,不為損刑。有善於前,有過於後,不為虧法。忠臣孝子 有過,必以其數斷。守法守職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 赦,刑及三族。112

《韓非子‧有度》也認為:

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一民之軌,莫如法。屬 官威民,退淫殆,止詐偽,莫如刑。刑重則不敢以貴易賤,

法審則上尊而不侵,上尊而不侵則主強而守要,故先王貴之 而傳之。人主釋法用私,則上下不別矣。113

強調舉國上下不分貴賤都必須以「刑」來控制和規範,恰恰是前引《荀 子‧君子》大力批駁的「以族論罪……故一人有罪而三族皆夷,德雖 如舜,不免刑均,是以族論罪也」,荀子所認為的亂世施政在商鞅看 來是壹刑善政。

蕭公權認為商、韓二人的思想比較起來,韓非子賞刑並重,商鞅

112 蔣禮鴻,《商君書錐指》,卷四,頁 100-101。

113 [清]王先慎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北京:中華書局,1998),卷第 二,頁 38-39。

則特別強調重刑。蕭公權說「《商子》所以有如此極端之主張者,由 其深信人性無為善之可能,而政治之直接效用為維持秩序而非推進道 德。政治生活之中,固得有善惡之區別,然而其標準則當以法律而不 以道德為根據。行合法者為善,不合法者為惡。守法既為人人無可推 卸之責任,則惡者犯罪之行為,而善者公民之本分。」114在這種思路 下,商韓心目中的「法」其實是指國家的整體制度規範,而不僅指狹 義的律令條文。《史記‧商君列傳》中商鞅提出「三代不同禮而王,

五伯不同法而霸。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賢者更禮,不肖者拘焉。……

故湯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禮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禮者不足 多。」115「法」的作用與範圍顯然涵括了「禮」,而且是為政者可以 人為操控、更迭、設計的,社會風俗和人民情性在法家的眼裡也可以 透過「法」來引導、規範。

《商君書‧農戰》:「善為國者,倉廩雖滿,不偷於農;國大民眾,

不淫於言,則民樸壹。民樸壹,則官爵不可巧而取也。不可巧取,則 姦不生,姦不生則主不惑。」116只有農、戰才是取得社會地位的唯一 標準與途徑,因此法家希望所治理民眾的特質是樸壹,如此才能跟隨 著政治權威所限定的生活方式使秩序安定、國富兵強,修習詩書之人 反而對國家有害,〈農戰〉認為:

善為國者,官法明,故不任知慮;上作壹,故民不偷營,則 國力搏。國力搏者彊,國好言談者削。故曰:農戰之民千 人,而有詩、書辯慧者一人焉,千人者皆怠於農戰矣。農戰 之民百人,而有技藝者一人焉,百人者皆怠於農戰矣。國待 農戰而安,主待農戰而尊。夫民之不農戰也,上好言而官失 常也。117

114 蕭公權,《中國政治思想史》(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11),頁 159。

115 ﹝漢﹞司馬遷,《史記》(北京:中華書局,1982 二版),卷六十八,頁 2229。

116 《商君書錐指》,卷一,農戰第三,頁 21。

117 《商君書錐指》,卷一,農戰第三,頁 22。「偷營」,據蔣禮鴻案語改之。

相對而言,這樣的社會不重視也不鼓勵每個人培養德性、充實知識,

只要與農戰或國家施政方針無關的技能都被視為某種負面的障礙,

《商君書‧說民》:「辯慧,亂之贊也;禮樂,淫佚之徵也;慈仁,過 之母也;任舉,姦之鼠也。亂有贊則行,淫佚有徵則用,過有母則生,

姦有鼠則不止。」又說:「刑生力,力生彊,彊生威,威生德,德生 於刑。」118辯慧、禮樂、慈仁、任舉被描述為是社會發展的負面因素,

德反而從刑才能衍生出來。

韓非子曾描述法家心目中的理想社會:

故明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無先王之語,以吏為 師;無私劍之捍,以斬首為勇。是境內之民,其言談者必軌 於法,動作者歸之於功,為勇者盡之於軍。是故無事則國 富,有事則兵強,此之謂王資。119

社會身分和地位由國家法制決定判別標準,人力資源由國家掌控和分 配,思想言論與知識傳播也由國家機制來規劃負責,在法家看來這是 富國強兵的唯一方法。以法家思想為統治原理的秦國,也透露出類似 的治國理念:

皇帝臨位,作制明法,臣下脩飭。……治道運行,諸產得 宜,皆有法式。……訓經宣達,遠近畢理,咸承聖志。貴賤 分明,男女禮順,慎遵職事。120

維二十八年,皇帝作始。端平法度,萬物之紀。以明人事,

合同父子。聖智仁義,顯白道理。……皇帝之功,勸勞本 事。上農除末,黔首是富。普天之下,摶心揖志。器械一 量,同書文字。121

118 《商君書錐指》,卷二,說民第五,頁 35,頁 38。蔣禮鴻認為「任舉」係任譽 之意,任為任俠,譽為名譽。「鼠」,處也,居也,姦之鼠也猶云姦之宅也。

119 《韓非子集解》,卷第十九,五蠹第四十九,頁 452。

120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第六,〈泰山刻石〉,頁 243。

121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第六,〈琅邪刻石〉,頁 245。

「端平法度,萬物之紀」是「法」在功能和效力上的極致表現,法家

殺戮和慶賞是君王宰制臣下的二面手法,是群臣畏懼君王的必要手 段,其目的是讓群臣成為君王妥善治國的工具,避免因任賢、妄舉而 可能導致的君王危難或政事敗壞。

由於上述法家的刑罰與政治觀念,法家的人物評判也有其特點。

韓非子對於豫讓有諸多批評,他認為:

故有忠臣者,外無敵國之患,內無亂臣之憂,長安於天下而 名垂後世,所謂忠臣也。若夫豫讓為智伯臣也,上不能說人 主使之明法術度數之理,以避禍難之患,下不能領御其眾,

以安其國;及襄子之殺智伯也,豫讓乃自黔劓,敗其形容,

以為智伯報襄子之仇;是雖有殘刑殺身以為人主之名,而實 無益於智伯,若秋毫之末。此吾之所下也,而世主以為忠而 高之。126

豫讓不能輔佐智伯壯大勢力,只在智伯被趙襄子打敗之後試圖復仇,

雖然得到名聲但實際上對智伯完全沒有幫助;因此雖然世俗之論推崇 豫讓是忠臣,但韓非子斷然無法同意。韓非對「忠」這樣的特質是有 負面評價的:

霸王者,人主之大利也。人主挾大利以聽治,故其任官者當 能,其賞罰無私。使士民明焉盡力致死、則功伐可立而爵祿 可致,爵祿致而富貴之業成矣。富貴者,人臣之大利也。人 臣挾大利以從事,故其行危至死,其力盡而不望。此謂君不 仁,臣不忠,則(不)可以霸王矣。127

君子下其位;衣錦食肉,則小人冀其利。君子下其位,則羞功;小人冀其利,則 伐姦。故刑戮者,所以止姦也;而官爵者,所以勸功也。今國立爵而民羞之,設 刑而民樂之,此蓋法術之患也。故君子操權一正以立術,立官貴爵以稱之,論勞 舉功以任之,則是上下之稱平。上下之稱平,則臣得盡其力,主得專其柄。」參

《商君書錐指》,卷二,算地第六,頁 49-50。

126 《韓非子集解》,卷第四,姦劫弒臣第十四,頁 106。

127 《韓非子集解》,卷第十八,六反第四十六,頁 417。「則不可以霸王矣」,《集 解》:「顧廣圻曰:『不』字當衍。〈外儲說右篇〉:『君通於不仁,臣通於不忠,

則可以王矣。』此其證也。」因此本句當作「則可以霸王矣」。

但〈姦劫弒臣〉也確實說「故有忠臣者,外無敵國之患,內無亂臣之 憂,長安於天下而名垂後世」,因此佐藤將之將韓非子思想當中並存 的「反忠論」和「尚忠論」一併理解:「這些不同的『忠觀』分別代 表了韓非對不同對象的探討。其實,『反忠論』的內容顯示了《韓非 子》與慎到或稷下思想的相似點──將『人性』和國家社會抽象化,以 之為立足點進行討論(即,以『凡人性是……』、『凡社會國家的本 質……』的方式進行思考)。相對地,『尚忠論』則是韓非在思考如何 面對宮廷內部的實際政治運作而提出排除特定的對象──即『姦臣』──

的問題脈絡中的產物。」128換言之,忠臣必須具備韓非所謂「外無敵 國之患,內無亂臣之憂,長安於天下而名垂後世」的效用,豫讓只是 在個人行為和內在精神上有所表現,在韓非看來根本不能算是忠臣而 給予正面評價,反而應該批評、貶低之。這種想法與賈誼在《新書‧

階級》當中正面推舉豫讓的立場有極大差異。

根據上述分析,法家認為「刑無等級」和「刑過不避大臣」,表 現出不因政治或社會身分差別而有差別待遇的刑罰思想,但《商君 書‧境內》說「爵自二級以上,有刑罪則貶。爵自一級以下,有刑罪 則已。」129一級和二級應分別指二十等爵制的公士和上造,似乎在公 士和上造之間有施予刑罪的差異,這段話應該如何理解?秦國律令制 度中有類似的規定嗎?關於秦漢有爵者刑罰減免的研究,本研究採取 冨谷至的相關討論,他認為秦代「有爵者(持上造以上爵者)的肉刑 通常被減免為非肉刑的勞役刑;耐刑、貲刑等輕刑不作為減免刑罰的 對象」;漢代「對肉刑發揮作用的有爵者的刑罰減免,在文帝刑制改 革以後,向回避作為被廢止肉刑的替代物的髡鉗特別是迴避鉗即桎梏

128 佐藤將之,《中國古代的「忠」論研究》(臺北:臺大出版中心,2010),頁 171。

129 《商君書錐指》,卷五,境內第十九,頁 120。關於這段文字,蔣禮鴻引用簡書 的意見:「二級以上可以遞降,故曰貶。一級以下則貶無可貶,故曰則已,謂停其 爵也。」

的方向轉移了。」130

張家山漢墓出土的《奏讞書》記載了一個案例:

七年八月己未江陵忠言:醴陽令恢盜縣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 斗,恢秩六百石,爵左庶長。恢曰:誠令從史石盜醴陽已鄉 縣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令舍人士五(伍)興、義與石賣,

得金六斤三兩、錢萬五千五十,罪,它如書。興、義言皆如 恢。問:恢盜臧(贓)過六百六十錢,石亡不訊,它如

(辭)。鞫:恢,吏,盜過六百六十錢,審。當:恢當黥為城

(辭)。鞫:恢,吏,盜過六百六十錢,審。當:恢當黥為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