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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新考──先秦到西漢文獻詮釋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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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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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新考 ──先秦到西漢文獻詮釋的考察. An Analysis of Contextual Meaning of “The rites do not go down to the common people, the penalties do not go up to great officers” in Texts from Warring States to Mid-Western Han. 指導教授:閻鴻中 先生 石蘭梅 先生. 研究生:李冠廷.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 July, 2012.

(2) 目次. 第一章 序論………………………………………………………………………………………..1 第一節 研究目的............................................................................. 1 第二節 文獻回顧............................................................................. 3 (一)依據傳統文獻的研究..................................................... 3 (二)針對郭店楚簡〈尊德義〉的研究................................. 9 第三節 基本立場........................................................................... 15 第二章 〈尊德義〉的引用語境與脈絡………………………………………………17 第一節 春秋時代的刑與禮 ──「刑不逮於君子,禮不逮於小人」的現實基礎... 18 第二節 〈尊德義〉的詮釋........................................................... 30 (一)〈尊德義〉的篇章主旨................................................. 30 (二)「刑不逮於君子,禮不逮於小人」的概念範疇......... 35 第三章 〈尊德義〉與賈誼、司馬遷之間的脈絡與背景………………..45 第一節 荀子與〈尊德義〉的內在聯繫....................................... 45 第二節 商鞅、韓非子的刑罰、政治觀念與秦漢肉刑減免....... 52 第四章 西漢引用「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語境與脈絡…….63 第一節 賈誼《新書‧階級》的詮釋........................................... 63 第二節 司馬遷〈報任少卿書〉的詮釋....................................... 72 第三節 餘論................................................................................... 77 第五章 結論……………………………………………………………………………………..80 附錄……………………………………………………………………………………………………..82 附錄一 郭店楚簡〈尊德義〉....................................................... 82 附錄二 《新書‧階級》............................................................... 85 附錄三 〈報任少卿書〉............................................................... 88 徵引文獻……………………………………………………………………………………………..93. i.

(3) 誌謝 撰寫碩士論文讓我初步得窺學術研究之堂奧,完成論文只是使我 更加認知自身知識的侷限,以及歷史研究的無邊無際;但親身體驗追 求知識的這個過程,卻是我生命當中不可或缺而充滿意義的一部分, 日後回想起來,這份經驗也將是無可取代的吧。 感謝指導教授閻鴻中先生,大學時期接受老師如沐春風、意韻綿 長的教授,初啟懵懂的文史觀點與心胸,研究生階段親炙指導,則更 加感受到老師學問的紮實與活潑,雖然學問上未能企及萬一,仍感謝 老師的指導和提點。 感謝指導教授石蘭梅先生,除了課業上的提攜之外,平時老師對 我生活上的關心以及日後進路的關懷,是我研究所生涯中備感溫暖的 幫助。 感謝口試委員金仕起先生與李訓詳先生,指出我在思路上的盲點 以及研究方法的侷限,對於我改進思考問題的切入點有極大幫助。 感謝林維紅先生,長期擔任老師的助理,學到許多具體技能與行 事方針,讓我累積各種事務經驗,是研究所生涯難得的歷練。 感謝大學與研究所時期的學友,課堂上和生活中交往有深有淺, 都對我的生命產生正面影響,與游逸飛學友相互討論收穫頗豐,陳弘 音在我寫作過程中的協助與陪伴,特致謝忱。感謝同門徐乃義、李協 展、黃怡君、蔡佩玲、張詔韋、林書任、藍子皓、施昱丞、陳欣毅, 平常給我許多建議與提點,幫助很大。求學時期參與的各種讀書會: 國史大綱讀書會、四分溪簡牘讀書會、古代史討論會、上古秦漢史讀 書會,與會成員的時相議論與妙語如珠是我學習與成長的重要憑藉。 感謝臺大與師大壘球隊的隊友,壘球運動是我學生生活的重要一 部分,我無法想像一個不打球的我,和你們一起打球是我生命中的美 好,以後我也會持續下去。 感謝家人對於我的選擇給予充分的空間和包容,一直以來的提醒 和敦促是血親的關懷,謝謝你們。 ii.

(4) 摘要. 《禮記‧曲禮上》︰「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近代研究 成果眾多,但是相關討論往往莫衷一是,部分研究更常孤立地引用這 句話,不考慮作者與整篇文字的主體和脈絡。本文將下列材料視為引 用與詮釋者:郭店楚簡〈尊德義〉 、 《新書‧階級》 、 〈報任少卿書〉 、 《禮 記‧曲禮上》,考察「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在不同脈絡中的文 獻意義和概念變遷。 論文分五章,第一章回顧學界研究,整理出以傳統文獻為論據的 法制史相關研究,以及將出土文獻納入議題的近期研究,作為本論文 對話對象的基礎。第二章認為〈尊德義〉的引用與詮釋係轉化封建傳 統,寄寓道德內涵於維護尊卑貴賤上下的政治概念當中。第三章討論 戰國時期荀子思想與〈尊德義〉的相關性,以及法家思想和秦漢肉刑 減免與前述思想的差異。第四章討論漢代賈誼與司馬遷引用與詮釋的 脈絡,賈誼提倡以廉恥禮義作為君臣互動的行為準則與理想君臣關 係,司馬遷將「刑不上大夫」理解為理解為厲士節,也重視這句話的 道德意涵。第五章總結「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在文句定型以前 具有不同層次的概念,尤其是思想層次的道德性詮釋。. 關鍵字:〈尊德義〉 《新書‧階級》 〈報任少卿書〉 《禮記‧曲禮上》 禮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 文獻詮釋. iii.

(5) Abstract The researches of “li bu xia shu ren, xing bu shang da fu (the rites do not go down to the common people, the penalties do not go up to great officers)” (“Qu-li I”, Li-ji) are numerous. However, the researchers, studying this topic, are almost unable to agree or decide which conclusion is right. Several researchers ignore the context of these records and their authors, and some of them discuss and interpret in isolation. Therefore, the topical subject of this thesis is analyzing the contextual meaning of texts in different contexts, and regarding guodian manuscripts “Zundeyi,” “jie-ji,” “bao ren shao qing shu,” and “Qu-li I” as quoters and interpreters. Chapter 1 summarizes researches of legal history using traditional documents and recent discussions taking unearthed literatures into consideration. Chapter 2 indicates that “Zundeyi” transformed traditional feudal culture and expounded political concept morally. Chapter 3 describes the relations between Xun-zi thought and “Zundeyi,” and furthermore, argues the specif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egalist thought in the warring states period and the mitigation of corporal punishment in the period of Qin and Han dynasty. Chapter 4 discusses the interpretations of Jia-yi and Si-ma-qian. They paid much attention to morality. Chapter 5 as conclusion summarizes that there were numerous meanings of “li bu xia shu ren, xing bu shang da fu,” especially in intellectual moral interpretation, from warring states to mid-western Han. Key words: “Zundeyi,” “jie-ji,” “bao ren shao qing shu,” “Qu-li I,” li bu xia shu ren, xing bu shang da fu, contexual meaning. iv.

(6) 第一章 序論. 第一節. 研究目的. 《禮記‧曲禮上》︰「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近代學者對 這句話莫不耳熟能詳,卻有各自的解讀,多數傾向於法制史上的理 解,其討論重點或在中國上古禮、刑的意義,以及禮樂政刑等制度對 應階級的下、上與否;或在證明先秦政刑制度的具體定義。但是這些 討論的結果往往莫衷一是,其原因恰恰來自於史料本身,亦即除了「禮 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一語之外,〈曲禮上〉這段材料的前後並沒 有更詳細的補充說明,這讓學者們得以採取各種角度進行討論,也因 此產生了解釋紛雜的現象。我們必須承認在相關研究當中看到的是, 學者展開討論時所能依據的直接文獻是有限的,而且部分研究常常孤 立地引用這句話,不考慮作者與整篇文字的主體和脈絡。有鑑於此, 梳理「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文獻意義和概念變遷,顯然必須 另闢蹊徑。 在現有的材料當中,我們無法得知這一說法的準確來歷,事實 上,古代典籍裡從未說過這句話是某人的規定或發現;僅僅可以確定 的是「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以及類似的文獻是被誰引用的?為 何引用?有何解釋?以此為出發點所進行的討論,本文認為較有說服 力和可信度。那麼,從先秦到西漢至少可以有四個參照標的:郭店楚 簡〈尊德義〉 、1《新書‧階級》 、2〈報任少卿書〉 、3《禮記‧曲禮上》, 1. 坓(刑)不隶(逮)於君子,豊(禮)不隶(逮)於小人。荊門市博物館編,《郭 店楚墓竹簡》 (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頁 174。 2 故古者,禮不及庶人,刑不至君子,所以厲寵臣之節也。[漢]賈誼著,閻振益、 鍾夏校注,《新書校注》(北京:中華書局,2000),卷第二,頁 81。本論文引用 《新書》俱為此版本。 1.

(7) 4. 這是理解「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早期概念發展的重要基礎。這. 些時間跨度集中在戰國中晚期到漢代中期的材料,是此一課題的關鍵 史料。以往的學者不但各取一端,而且即使根據同樣的材料卻也可以 提出各自截然不同的解釋;本研究則試圖將這些史料理解為同一個議 題在不同情境中的相關文獻,文獻詞句的差異往往體現了政治社會脈 絡上的差異。 與其他學者專就字句定義的考察不同,本論文將「禮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視為文化傳統或者因子被不斷闡釋和發揮的例子,因此 希望討論這句話在文獻當中為何被引用與作何解釋。本論文的研究方 法是: 「文獻的解釋必須以材料的背景與脈絡為基礎」 ,亦即文獻的解 讀必須考慮上下文。郭店楚簡〈尊德義〉呈現出戰國中期以前這句話 如何被引用,賈誼的《新書‧階級》明謂「古者,禮不及庶人,刑不 至君子」 ,司馬遷的〈報任少卿書〉也說「傳曰刑不上大夫」 ,顯然這 句話有其古代文獻根據,《禮記‧曲禮》的性質則是先秦格言或傳記 的集成,卻又經過秦漢學者的整理。因此,一段關於「刑、禮」的文 字在歷史洪流當中反覆被提及,本身詞句也不斷發生改變,這種現象 不但有趣,而且也應該給予解釋。換句話說,上述參照標的──郭店 楚簡〈尊德義〉 、 《新書‧階級》 、 〈報任少卿書〉 、 《禮記‧曲禮》── 所呈現出來的詞句差異,其背後的政治社會脈絡很值得探討,這是本 研究的主要關注課題之一。 簡言之,本研究認為郭店楚簡〈尊德義〉的「刑不逮於君子,禮 不逮於小人」反映了一種對擁有政治地位而臨事治民者的道德要求, 治於人者的民則基本上不受這種道德標準的節制;這句話雖然不是制 度的規定或法令的條目,但仍然有其現實基礎,即一定政治地位以上 3. 傳曰「刑不上大夫」,此言士節不可不厲也。阮芝生,〈司馬遷之心──〈報任 少卿書〉析論〉,《臺大歷史學報》,26(2000),頁 155。 4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禮記正義》(北 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12),卷第三,頁 91-92。 2.

(8) 者有某種程度的刑罰優惠,而這句話是基於這種傳統所衍生的一種 「傳」,是學者對文化傳統所作的詮釋。賈誼《新書‧階級》旨在說 服漢文帝能夠「體貌群臣」,文中提出「古者『禮不及庶人,刑不至 君子』」 ,並且以「厲寵臣之節」來解釋,因此賈誼係取其士君子以禮 節行的意思。司馬遷在〈報任少卿書〉謂: 「傳曰『刑不上大夫』 ,此 言士節不可不厲也」,也以厲士節釋之,顯見引用者均關注此語道德 內涵,而非單純認為無刑、不受刑之義。郭店楚簡〈尊德義〉和賈誼 《新書‧階級》所使用的詞彙「君子」,以及司馬遷〈報任少卿書〉、 《禮記‧曲禮》所使用的詞彙「大夫」,所反映的不只是單純的詞彙 變化,而且是不同歷史時期對臨事治民者的不同稱呼。 在前輩學者的研究基礎上,以下先提出相關的當代學者研究,以 釐清本文的出發點與論述基礎。. 第二節. 文獻回顧. 有關「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相關論文與專書頗豐,其中 相當數量的文獻是在法制史、法律史等研究架構下附帶地提出解釋, 因此這裡只援引與本論文問題意識相關者進行討論,並不地毯式地整 理羅列所有的研究。5. (一)依據傳統文獻的研究. 關於「刑」的定義,李衡梅認為要準確理解「刑不上大夫」這句 話,首先必須理解「刑」是指肉刑,「刑不上大夫」是指肉刑不上大. 5. 相關整理可參考黎明昌,《刑不上大夫攷》 (中國文化大學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3)。 3.

(9) 夫,並不是死刑也不上大夫。例如「婦人無刑。雖有刑,不在朝市。」 (《左傳‧襄十九》)6杜預注前一「刑」為「黥刖之刑」,後一「刑」 為「死刑」,不能將史料中兩個「刑」字混作一義。古代文獻中還有 更多情況是將「刑」作肉刑義,死刑則稱「殺」或「死罪」。如《尚 書‧康誥》說「罰蔽殷彝;用其義刑義殺」 ,7《商君書‧畫策》說「以 殺去殺,雖殺可也;以刑去刑,雖重刑可也」,8出土材料也提供了佐 證,睡虎地秦簡的《秦律十八種》當中〈司空〉條有「公士以下居贖 刑罪、死罪者」,9《法律答問》亦有「擅殺、刑、髡其後子, 之」 的規定,10足見刑、殺在先秦分別指稱肉刑、死刑的用例。漢代關於 兩字的用法則更明確,成書於漢代的《禮記》之字詞用例也應如是考 慮。李氏還引用《禮記‧文王世子》︰「公族其有死罪,則磬于甸人。 其刑罪,則纖剸,亦告于甸人。公族無宮刑。」11來說明春秋時代的 公族有死罪和刑罪,但不在公開場合執行,且公族無宮刑,反映了春 秋戰國時代「刑不上大夫」和「刑上大夫」同時並存的情況。也就是 說,「刑不上大夫」在先秦社會中確實存在,但此後則有所變化,貴 族逐漸有肉刑。12李衡梅認為「刑不上大夫」並不允許大夫們超越約 束而為所欲為,他們隨時都有因自已的不慎而被廢黜、被剝奪、被處 決的危險,「刑不上大夫」僅僅代表與被統治階級相比,大夫們享有 法律上的特權:他們犯罪,可殺而不可施以黥、劓、宮、刖等肉刑。. 6. ﹝周﹞左丘明傳,﹝晉﹞杜預注,﹝唐﹞孔穎達正義,《春秋左傳正義》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12),卷第三十四,頁 1101-1102。 7 屈萬里,《尚書集釋》(臺北:聯經,1983),頁 151。 8 蔣禮鴻,《商君書錐指》 (北京:中華書局,1986),卷四,頁 107。 9 睡虎地秦墓竹簡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頁 51。 10 睡虎地秦墓竹簡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頁 110。 11 《禮記正義》,卷第二十,文王世子第八,頁 752-753。 12 李衡梅、呂紹綱,〈「刑不上大夫」的真諦何在?——兼與陳一石同志商榷〉, 《史學集刊》,1982:1,頁 21-22。李衡梅之後又引用了其他史料來證明「刑不上 大夫」之「刑」為「肉刑」的看法,參李衡梅,〈「刑不上大夫」之「刑」為「肉 刑」說補證〉,《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86:1,頁 35。 4.

(10) 13. 但是李衡梅認為肉刑上不上大夫有其階段性的意見卻有點語焉不. 詳,他說西周時代的貴族有免除肉刑的特權,時至春秋、戰國時代則 發生了轉變,那麼發生這種轉變的原因為何?春秋時代雖然少見但仍 然留下記載的大夫受刖刑之記錄如何解釋?這些問題在這篇文章當 中都沒有討論。更重要的是,李氏如此關切「刑」的定義,卻不試圖 解釋「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被引用時「刑」所指為何,只是在 史料中耙梳其他「刑」的用例,似乎有顧此失彼之憾。 張全民舉《左傳》 、14《周禮》 、15《禮記》16等材料為例,來證明 春秋時代的大夫有肉刑、死刑等各種刑罰,並以此反駁漢代的賈誼、 司馬遷等漢代人意見以及上述李衡梅所認為的「肉刑不上大夫」一 說。張全民認為「刑不上大夫」最早由賈誼所提出,是針對秦漢以降 刑訊逼供風氣的否定,也是對周勃下獄受刑的批評。17這種政治思想 受到《荀子‧富國》篇「由士以上則必以禮樂節之,眾庶百姓則必以 法數制之」的影響,是對儒家「禮主刑輔」的修正,也是對法家「壹 賞」、「壹刑」、「壹教」思想的否定。《禮記‧曲禮上》的「禮不下庶 13. 李衡梅、呂紹綱,〈「刑不上大夫」的真諦何在?——兼與陳一石同志商榷〉, 頁 23。 14 《左傳‧莊十六》︰「鄭伯治與於雍糾之亂者。九月,殺公子闊、刖強鉏。」 《左 傳‧僖二十八》︰「衛侯與元喧訟,甯武子為輔,緘莊子為坐,士榮為大士。衛侯 不勝。殺士榮,刖緘莊子,謂甯武子忠而免之。」《左傳‧成十七》︰「國子相靈 公以會,高、鮑處守。……秋,七月,壬寅,刖鮑牽而逐高無咎。」參《春秋左傳 正義》,頁 291,頁 524,頁 911-912。 15 《周禮‧夏官‧大司馬》︰「放弒其君則殘之」;《周禮‧秋官‧掌囚》︰「凡 有爵者與王之同族,奉而適甸師氏,以待刑殺。」參﹝漢﹞鄭玄注,﹝唐﹞賈公彥 疏,《周禮注疏》(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12),卷第二十九,頁 896;卷 第三十六,頁 1125。 16 《禮記‧文王世子》,同李衡梅所引,不贅。 17 《漢書‧賈誼傳》︰「故古者禮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所以厲寵臣之節也。」 賈誼《新書‧階級》與此略同。《漢書》並補充背景︰「是時丞相絳侯周勃免就國, 人有告勃謀反,逮繫長安獄治,卒亡事,復爵邑,故賈誼以此譏上。上深納其 言,養臣下有節。是後大臣有罪,皆自殺,不受刑。」按︰《漢書‧賈誼傳》所謂 賈誼「數上疏陳政事,多所欲匡建」的疏文,大抵是《新書》的裁剪,因此若要討 論賈誼的意見,還是應該以《新書》的文字為主。[漢]班固著、[唐]顏師古注, 《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2),卷四十八,頁 2257,頁 2260。 5.

(11) 人,刑不上大夫」則是對賈誼思想的發揮,漢代經師係以當代政治思 想將這句話竄入經文。18張全民將「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視為 賈誼等漢代學者的妄為竄改略嫌大膽,張氏幾乎完全不考慮賈誼的說 法和〈曲禮〉有其先秦源流的可能性,逕以漢代文獻必有漢代人的思 想痕跡來證成己說,研究方法有武斷之嫌,而且似乎刻意忽略李衡梅 其實也承認春秋時代大夫受刑的事實,此類意見在郭店簡出土後也幾 乎喪失了立場。 黎明昌的碩士學位論文《刑不上大夫攷》全面整理了 2003 年以 前討論「刑不上大夫」的研究文獻,耙梳春秋時代以前「刑上大夫」 的施行狀況,論證春秋時代實無「刑不上大夫」之制;再從賈誼向前 追溯到荀子所說: 「刑政平而百姓歸之,禮義被而君子歸之」 (《荀子‧ 制士》) ,以及「由士以上則必以禮樂節之,眾庶百姓則必以法數制之」 (《荀子‧富國》),認為這類語言乃是將大夫應以士節自厲的理想給 予具體的描述。黎氏說明荀子提出此說之目的:「荀子將禮外化成為 政治組織的原則與工具……在他心目中的君子必定有德,能內聖以致 外王的自我要求;小人則必須由外而內的刑罰申飭以約束之。」19賈 誼繼承荀子的學說,於《新書‧階級》謂「禮不及庶人,刑不至君子」, 被誤認為此說首倡者,其後又影響《禮記‧曲禮》,黎氏並批評此說 在帝制時代中國所造成的影響及扭曲。這篇論文在思路上與前述張全 民的看法非常類似,而在春秋時代刑罰現象的考證廣度上更有過之而 無不及。但張全民和黎明昌的研究有待商榷之處,在於將解決問題的 手法當作問題本身,似乎只要將荀子、賈誼、禮記之間的關係建立起 來,再提出先秦的大夫均有受刑的記載,就可以澄清「禮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的意義。黎氏的研究方法將思想家本身孤立起來,缺乏 了社會背景和時代脈絡的條件,對於理解「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18 19. 張全民,〈 「刑不上大夫」辨正〉,《社會科學戰線》,1991:4,頁 179-181。 黎明昌,《刑不上大夫攷》,頁 110-112。 6.

(12) 的概念之所以產生和流傳,似乎仍有不足。再者,黎氏雖然重視傳世 文獻中有關材料的聯繫,卻對於郭店楚簡〈尊德義〉當中「刑不逮於 君子,禮不逮於小人」這則史料完全忽略,不能不說是討論此議題的 一項遺憾。20 以上討論在此議題的研究史當中佔有相當比例,其關注核心有 二:一是刑的定義,一是大夫是否有刑,這類研究所討論的時代從商、 周一直涵括到春秋、戰國,雖然幫助我們了解先秦刑罰的施用狀況而 有一定貢獻,但多半未能直接闡述「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被引 用的原因,而將討論重心放在先秦時代的大夫、貴族階層是否有刑 罰,以及這句話所指的刑罰種類為何,對於另外半句的「禮不下庶人」 則常常沒有說法或模糊帶過,黎明昌先生整理這些說法成下方歸納表 格可供參考。21. 20. 黎氏論文的註 315 曾引用郭店楚簡的〈成之聞之〉,以說明大逆不道、違背人倫 等概念的考古材料線索,但對同一出處的〈尊德義〉則未予留意。 21 黎明昌,《刑不上大夫攷》,頁 14。 7.

(13) 8.

(14) (二)針對郭店楚簡〈尊德義〉的研究. 郭店楚簡的出土,為此一研究課題提供了新材料。1993 年 10 月, 郭店楚簡出土於湖北荊門的郭店一號楚墓,發掘者推測該墓的下葬年 代為戰國中期偏晚,約在公元前四世紀中期至前三世紀初期,即公元 前 350 年左右,下至公元前 278 年秦將白起拔郢之前的半個多世紀 內,郭店簡的年代下限則應略早於墓葬年代。22徐少華進一步比較已 出土楚墓的形制以及墓中器物的種類和造型,認為郭店一號楚墓的時 代應屬戰國晚期早段,其下限不晚于白起拔郢,又可能是此段中相對 較早者,具體年代應在西元前 300 年稍後不久;墓主人是楚國下大夫 或元(上)士一類中等偏下貴族。23年代的推估是幫助我們揣想郭店 簡對話對象的參照條件,如果說郭店簡的成篇時間略早於墓葬年代的 話,那麼從時間點可以發現,郭店楚簡大概略晚於商鞅變法時期。從 時間點來看,公元前 359 年衛鞅進說秦孝公變法;前 356 年秦用衛鞅 為左庶長,下變法令;前 338 年秦孝公去世,衛鞅被車裂而死。24考 量〈尊德義〉內容上與法家針鋒相對的政刑觀念,有理由考慮這是一 篇以當代法家思想為潛在對話目標的文獻,相關討論詳下。 舉出以〈尊德義〉為材料來討論「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 研究之前,先說明本文所使用的〈尊德義〉文本。有關〈尊德義〉的 簡序、編聯與分章,曾有許多學者提出不同意見,本研究採用的是曹 峰的簡序與分章,曹氏又是依據廣瀨薰雄的整理再加上些微的改動。 25. 廣瀨薰雄參考陳偉和陳劍的看法,認為郭店楚簡〈尊德義〉11 號(百. 八) 、12 號(百四) 、15 號(百一) 、28 號(百)簡的簡背數字應該作 22. 湖北省荊門市博物館,〈荊門郭店一號楚墓〉,《文物》,1997:7,頁 35-48, 頁 98-99。 23 徐少華,〈郭店一號楚墓年代析論〉,《江漢考古》,2005:1,頁 68-72。 24 年代斷定參考楊寬,〈戰國大事年表〉,參楊寬,《戰國史》 (臺北:臺灣商務, 1997),頁 701-734。 25 曹峰,〈 《尊德義》分章考釋〉,《中國文字》,34(2009),頁 51-73。 9.

(15) 為簡序和分章的重要參考依據,由此而出的新排列能夠全面安頓郭店 簡〈尊德義〉與〈成之聞之〉篇簡背的數字排列,又考慮了竹簡編連 收納的簡數合理性,而不只是依靠竹簡文字之間的關聯。文字的解讀 與段落的安排容或因學者意見上的差異而有所出入,但綜合考量竹簡 物質條件上的因素,精緻且可信的排序便有可能。26曹峰與廣瀨薰雄 的差異處主要在分章上,而曹氏的分章與歷來整理者根據文義來排列 的分章較類似,因此作為本論文的參考版本。27 廖名春首先將〈尊德義〉與《禮記》聯繫起來,廖氏認為郭店簡 〈尊德義〉當中的「刑不逮於君子,禮不逮於小人」就是《禮記‧曲 禮上》的「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它們共同的來源是先秦禮書。 廖氏認為「庶人」就是「小人」 , 「大夫」就是「君子」 ,賈誼《新書‧ 階級》的句子「故古者禮不及庶人,刑不至君子」更接近簡文,簡文 和《新書》所引用的句子大概都出於禮書, 《禮記‧曲禮上》明言「 《曲 禮》曰」 ,因此此語應該出於作為《禮》之傳記的《曲禮》 ,而簡文和 賈誼的說法都源自於《曲禮》 , 《荀子‧富國》的「由士以上則必以禮 樂節之,眾庶百姓則必以法數制之」則是對《曲禮》的發揮;而且「刑 不上大夫」句與「禮不下庶人」本來就是相對為文。28在這裡廖名春 26. 廣瀨薰雄,〈郭店楚簡《尊德義》和《成之聞之》的簡背數字補論〉,簡帛網, 2008.02.19 , 檢 自 :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793 , 檢 索 日 期 : 2011 年 11 月 22 日。廣瀨氏的排序又是以陳偉和陳劍的討論為基礎,相關文獻出處 見曹峰,〈《尊德義》分章考釋〉,頁 51。顧史考曾提出,〈尊德義〉從圖板上看 有部分竹簡斷開成二至三枚的情況,若依據文義重新綴合,可得出更具連貫性的 新解。但此說並無其他佐證,圖版證據也還有待檢視實物來加以驗證,本文暫不 採用此說。此外,即使依照他重新編連所得的新解,也並不影響本文的論證。參 顧史考,〈郭店楚簡〈尊德義〉篇簡序新案〉(出土文獻研究方法國際學術研討會 會議論文,臺灣大學文學院演講廳,2011 年 11 月 26-27 日) 。顧氏此文之後另刊, 參顧史考,〈郭店楚簡〈尊德義〉篇簡序新案〉,《臺大中文學報》,36(2012), 頁 117-156。 27 本文引用〈尊德義〉俱為此本,以下不另註明,【】內數字是簡號,全文參見文 末附錄一。 28 廖名春,〈郭店楚簡儒家著作考〉,《孔子研究》,1998:3,頁 77。本文之後 另刊,參廖名春,〈荊門郭店楚簡與先秦儒學〉,收入《中國哲學》編輯部編,《郭 店楚簡研究》 (瀋陽:遼寧教育出版社,1999.01),頁 55-58;也以〈郭店楚墓竹簡 10.

(16) 認為漢人所編《禮記‧曲禮》的相當一部分內容,是早於孟子的一類 先秦文獻,包括孟子、荀子、賈誼、乃至〈尊德義〉,都源自對《曲 禮》的傳承和申說,對前引張全民的說法進行了批評。這是討論「禮 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流傳的重要突破,且「刑不上大夫」句與「禮 不下庶人」句是不可以斷裂的一組文字,以為二句分屬不同章節的說 法便不攻自破。29 分章作解的說法如章景明認為「禮不下庶人」應上讀,作「國君 撫式,大夫下之;大夫撫式,士下之;禮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 應下讀,作「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側。」章氏說「禮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多被學者解釋為古代社會的階級原則,「禮」僅適用於 士大夫以上的階級,「刑」的罰則只針對庶人以下階級,但這其實是 一種忽略前後文的斷章取義之曲解。庶人自有其「禮」,只是比起貴 族階級有所降殺, 〈曲禮上〉 「禮不下庶人」的意思應與前文聯繫起來, 表示庶人「為其遽於事,且不能備物。」(鄭玄注)因此沒有「乘車 之禮」,而不是說庶人完全無「禮」。再者,《左傳》的相關記載可證 大夫有刑,而先秦是一個「臨事制刑,不預設法」的時代,所以〈曲 禮上〉引用這句話的意思是國君不應輕率對大夫用刑而應禮遇之,也 應該遠離受刑者,以免刑人挾怨報復。30但是章景明卻似乎忽略了先 秦政刑制度的實踐情境,他認為︰「古代禮治社會中,大夫不但有刑, 而且刑罰的高低,完全操控在統治者的手中,君人者無須明文法條做 與先秦儒學〉為名收錄於氏著專書,參廖名春,《新出楚簡試論》(臺北:台灣古 籍,2001),頁 15-44。 29 二句分屬不同章節的說法,參[宋]黃敏求《九經餘義》;王占通,〈奴隸社會 法律制度中不存在「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則〉,《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 報》,1987:5,頁 4;郭建、姚榮濤、王志強,《中國法制史》(上海:上海人民 出版社,2000),頁 16;曾代偉主編,《中國法制史》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頁 32。轉引自呂友仁,〈 《禮記》 「刑不上大夫」舊解發覆〉,收入彭林編,《中國 經學》 (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9),頁 198。 30 章景明,〈 〈曲禮上〉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解釋〉,收入國立臺灣大學 中國文學系編,《 「孔德成先生學術與薪傳」硏討會論文集》 (臺北:國立臺灣大學 中國文學系,2009),頁 1-16。此文出處承游逸飛學友告知,特致謝忱。 11.

(17) 為賞罰的依據,而往往僅憑一己之喜怒好惡來決定獎懲的輕重,使所 有臣民百姓,完全無法預知自己行為的後果,這就是所謂的『天威叵 測』。在這種情勢下,身為臣下的大夫,縱然身分尊貴,也只能戒慎 恐懼,小心行事,以免逢君之怒而遭不測之禍。」31這個理解仍然有 以今度古的傾向,文中所謂「古代禮治社會」是指哪一時期呢?其運 作機制如何?與「刑不上大夫」有何關聯?若無進一步論證似乎難以 成立,章氏對史料似有過度詮釋的疑慮。 劉信芳認為〈尊德義〉簡 31「刑不逮於君子,禮不逮於小人」的 記載才合乎先秦的歷史現實,「刑所以不及於君子,是因為君子依禮 行事,一言一行,無不合於禮的規範,以其超越於刑之上,刑逮不著 君子」 ,32《禮記‧曲禮上》的「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則是經典 傳承與重建過程中的錯誤修改︰「如果將『刑不逮於君子』與『刑不 上大夫』作一比較,遍檢先秦典籍,只有大夫犯法受辱被刑的事例, 而絕無刑君子、殺君子、轘君子之類記載。『刑不逮於君子』是合情 合理且合於文獻記載的;而『刑不上大夫』 ,無論注家如何費盡心思, 其解釋都不可能是通暢的,這當然不是注家的錯,而是這句話原本就 是有問題的。」33劉氏認為《曲禮上》的這句話在理論上不合理,漢 代以前也找不到可靠例證,而「刑不上大夫」既然有問題,「禮不下 庶人」也有其不合理之處「『禮不逮於小人』在先秦是實際存在的, 而『禮不下庶人』則不合於先秦禮制的實際情況。」34 簡單地說,劉氏將相關史料當中的君子、小人以及大夫、庶人視 為完全不同的概念群,但對於兩組詞句的內涵究竟所指為何卻有些語 焉不詳。以小人和庶人的差別為例,劉氏先說「小人或不及於禮,或. 31. 章景明,〈 〈曲禮上〉「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解釋〉,頁 13。 劉信芳,〈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辨疑〉,《中國史研究》,2004:1,頁 27。 33 劉信芳,〈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辨疑〉,頁 27-28。 34 劉信芳,〈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辨疑〉,頁 28。 32. 12.

(18) 言行不合於禮的規範,或者依『禮』的『序』的意義,小人還夠不上 那個等級」,並舉「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論語‧為政》) 和「君子固窮,小人窮斯濫矣」(《論語‧衛靈公》)為參照,似乎將 小人歸於道德範疇義;但隨即又說小人不具備相應的財力、物力及體 力, 「禮不逮於小人」就當時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是可以理解的, 「禮 不下庶人」完全將平民排除在禮制之外是不可理解的,顯將〈尊德義〉 的小人視為社會身份而言的名詞。換言之,當劉氏以詞句改寫作為解 決問題的方法時,其實並沒有把詞句的概念範圍界定清楚,以致在解 釋史料意思時有前後不一致的現象。 劉信芳肯定郭店簡〈尊德義〉而否定《禮記‧曲禮上》的看法, 呂友仁以李學勤和沈文倬的說法予以反駁,呂氏提出「郭店簡典籍早 於孟子」和「《禮記》的〈曲禮〉、〈玉藻〉、〈祭統〉、〈禮器〉早於孟 子」 ,35再舉出《孟子》徵引〈曲禮上〉的其他例子,來補證〈曲禮上〉 早於《孟子》 。36因此郭店簡〈尊德義〉早於《孟子》 , 《禮記‧曲禮上》 也有早於《孟子》的可能,〈尊德義〉和〈曲禮上〉的先後順序就不 能夠輕易判斷,僅僅憑藉著史料中的名詞差異,就下了經典重建和典 籍傳承的錯誤改寫之結論,似乎缺乏說服力。37 呂友仁的意見是︰理解「刑不上大夫」的重點不應放在「上」, 而應在「刑」 , 「刑」作「刑辱」解,即種種刑訊手段給當事人帶來的 羞辱,並舉出賈誼、司馬遷、蘇軾……等等古今解釋來印證此說。比 起李衡梅的看法,呂友仁的解釋更加突出了古代刑罰的深層意義,似 乎在理解上更深刻、準確。呂友仁從賈誼的理解為出發點,認為「刑. 35. 李學勤,《郭店楚簡研究》(瀋陽:瀋陽教育出版社,1999),頁 13;沈文倬, 〈略論禮典的實行和《儀禮》書本的撰作〉,收入沈文倬編,《宗周禮樂文明考論》 (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1999),頁 15。 36 詳見呂友仁,〈《禮記》「刑不上大夫」舊解發覆〉,頁 200。 37 前述廖名春也認為〈曲禮〉是相關文獻最早的源頭,呂友仁的論證便提供了充分 的反駁,而且在〈曲禮〉前後文缺乏的狀況下,〈尊德義〉還是理解此一課題應該 特別關注的文獻。 13.

(19) 不上大夫」的精神基礎是《禮記‧儒行》的「儒有可親而不可劫也, 可近而不可迫也,可殺而不可辱也。」這裡的主詞「儒」是一種「士 大夫」的通稱,而司馬遷在〈報任少卿書〉也提到︰「傳曰「刑不上 大夫」,此言士節不可不勉勵也。」這裡是以「士節」來說明刑不上 大夫的內涵,換言之,呂友仁認為所謂「刑不上大夫」既是一種對貴 族、大臣、高官……等有權有勢者的特權,也是一種對儒士、君子品 格塑造的精神基礎。38 呂氏指出「刑不上大夫」有其精神基礎是非常有啟發性的論點, 但是並沒有進一步討論〈尊德義〉當中引用「刑不逮於君子,禮不逮 於小人」的目的,如果說這裡的刑指「刑辱」,那麼禮所指為何?是 作者在另一篇文章〈《禮記》 「禮不下庶人」舊解發覆〉所說單純指物 質基礎的「酬酢之禮」嗎?按呂氏所言:「既然制禮的原則是『因人 之情而為之節文』,那麼,士大夫不缺錢花,要的是面子;而庶人恰 恰相反,面子事小,沒錢事大。於是,『禮(酬酢之禮)不下庶人, 刑(撻笞之刑)不上大夫』這樣的節文就「因人之情」而產生了。這 條節文既因應了士大夫的特殊需要,又照顧到庶人的貧窮處境;既堅 持了原則性(大夫不能免刑,庶人不能無禮),又表現了靈活性(大 夫的面子和庶人的貧窮都可以得到照顧) ,反映了制禮者的大智慧。」 39. 〈尊德義〉所說的刑、禮也可如此解釋嗎?如果觀照〈尊德義〉整. 篇文獻的概念,文獻作者的定義似乎並不像呂氏所說的那麼單一、固 定、狹窄,而是有較寬廣、抽象的道德內涵。 綜觀上述研究,本文認為可議之處是沒有在先秦的情境、語境當 中去回答問題,呂友仁的研究就有這種傾向,他引用了大量先秦以外 38. 有趣的是,呂友仁在文章一開始曾經徵引當代多位學者對此一論題的相關研 究,但獨漏了前引李衡梅的文章,事實上呂氏甚至引用了陳一石的文章,而陳一 石正是李衡梅文章中的對話對象,此現象頗難理解,參呂友仁,〈 《禮記》 「刑不上 大夫」舊解發覆〉,頁 192。 39 呂友仁,〈《禮記》 「禮不下庶人」舊解發覆〉 (第四屆中國經學國際學術研討會, 2011 年 3 月 18-19 日),頁 663。 14.

(20) 的文獻和說法,就是不直接處理西周乃至春秋戰國的歷史材料,所以 文中會出現下面的話也就不奇怪了︰「在封建社會裡,一件事情能否 行得通,決定的因素是它能不能給最高統治者帶來好處。『刑不上大 夫』作為一項對犯罪官員有所照顧的措施之所以行得通,也必須遵循 這一原則。賈誼把這層道理說得很透……原來給犯罪官員以適當照顧, 留點面子,這還是演給群臣看的一齣戲,它可以感化群臣,讓他們心 存感激,更忠實地為最高統治者賣命出力。……這可以看作是『刑不上 大夫』得以實行的一個外部條件。」40呂氏似乎將「刑不上大夫」作 為一種「最高統治者」給「群臣」的優待,但真是如此嗎?如果跳脫 具體政治和社會情境的話,這麼說也算言之成理,但是這麼做既忽略 了先秦到漢代的差異,也忽略了個別歷史事件的特殊性,這正是上述 研究彼此無法透過對話溝通進而累積學術成果的關鍵。 上述研究其實都相當精彩地澄清了此一討論當中的若干疑點,但 似乎並沒有直接從史料自身的性質和背景來說明概念的流傳,還是停 留在字面上的定義和學者個人的判斷,因此相關研究呈現出有所解釋 也有所偏重的情況,終歸無法全面安頓史料的意義。. 第三節. 基本立場. 前引呂友仁關於郭店簡〈尊德義〉早於《孟子》、且《禮記‧曲 禮上》也可能早於《孟子》的意見,提出一點想法和說明,作為本文 基本立場的再度申論與強調。任何關於溯源的研究都有無比的困難與 危險,但是本文對「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研究史的現有成果既 然有種種疑惑,不得不大膽採取另種途徑提出新釋。事實上在先秦文 獻當中各種材料的引用,未必有一貫的、不可變更的定義,常常由引. 40. 呂友仁,〈 《禮記》 「刑不上大夫」舊解發覆〉,頁 197-198。 15.

(21) 用者在各自的語境與脈絡下產生豐富的意義,因此本研究將〈尊德 義〉、《新書‧階級》和〈報任少卿書〉都視為文獻的引用與詮釋者, 他們共同引用了已經存在的某一句話,儘管文句順序和用詞有所出 入,也無法確知這句話最早因何出現,但仍然可以透過對歷史背景與 文本的雙重考察,而對這些文獻作者引用時的基本意圖和詮釋方式, 得到一定的瞭解。 還是回到本章一開始所提出的問題: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以及類似的文獻是被誰引用的?為何引用?文獻本身作何解釋?這 個議題之所以值得再被檢討,是因為將目前為止所見最早的相關材料 《郭店簡‧尊德義》納入討論,藉由其篇章相對完整,且同一批文獻 又可以彼此參照,對於我們挖掘其中思想觀念非常有幫助。如果說過 去討論「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材料只侷限在戰國晚期至漢代 初期,也就是限於戰國諸子、賈誼、司馬遷和《禮記》等傳世文獻, 使得相關研究無法更加深入的話,目前擁有了更早的史料,就必須給 予解釋與說明,至少應該嘗試對這則史料提出適當的安排,這是本文 對相關史料和研究課題的基本立場。. 16.

(22) 第二章 〈尊德義〉的引用語境與脈絡 綜觀「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研究史,研究者似乎直覺地 以先秦大夫受刑之有無以及庶人是否參與禮法規範,作為這句話是否 可信的依據。也就是說,研究者多將這句話視為某種歷史現象的具體 描述或規定:肯定者指出先秦時代大夫如何能夠不受刑、庶人如何不 行禮,再進一步對他們論述中的「禮、刑」進行定義;否定者則常舉 出《左傳》記載貴族受刑作為反證,而以賈誼為此語的首創者。這種 思路的盲點在於,這句話本身未必是「歷史現象的具體描述或規定」, 在史料性質無法確定的情況下所做的各種延伸討論,自然容易莫衷一 是。 如〈序論〉所言,郭店簡〈尊德義〉有「刑不逮於君子,禮不逮 於小人」,《禮記‧曲禮上》有「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何者在 先實在難以判定。但《禮記‧曲禮上》缺少上下文,〈尊德義〉則是 相對完整的篇章,後者更能夠把握文獻作者引用語句之目的和解釋, 因此本章試圖提出〈尊德義〉的幾個核心要素,藉此掌握「刑不逮於 君子,禮不逮於小人」所指涉的對象和內涵。儘管已經有許多學者對 郭店簡進行豐富研究,但首先利用郭店簡與「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 夫」關聯起來的是文獻回顧提及的廖名春,而廖氏的分析畢竟較簡 單,在深入分析〈尊德義〉整體的篇章意旨,以及「刑不逮於君子, 禮不逮於小人」這句話與〈尊德義〉其他部分的關聯之後,本章除了 想證明這句話並不是文獻作者無的放矢、為引而引之外,也試圖證明 這句話的詮釋展現了豐富的道德內涵,而非單純政制刑令的描述。. 17.

(23) 第一節. 春秋時代的刑與禮. ──「刑不逮於君子,禮不逮於小人」的現實基礎. 在討論〈尊德義〉之前,本節先初步把握戰國以前的刑、禮概念, 作為解讀「刑不逮於君子,禮不逮於小人」的先備知識,並且這種刑、 禮所代表的尊卑階級觀念是戰國以前「刑不逮於君子,禮不逮於小人」 的現實基礎。 《左傳》有「常刑」之說,鄭厲公出奔十八年返國後,殺掉作為 內應的傅瑕,並派人對原繁說: 「傅瑕貳,周有常刑,既伏其罪矣。」 (《左傳‧莊十四》)宋國仲幾回應宋元公︰「臣之失職,常刑不赦。」 (《左傳‧昭二十五》)魯昭公兵敗季氏而出奔,輾轉至晉,魯國季孫 意如與晉國荀躒見面,荀躒曰: 「寡君使躒謂吾子: 『何故出君﹖有君 不事,周有常刑。子其圖之!』」(《左傳‧昭三十一》)這些「常刑」 顯然都是針對貴族階層而言的,但上述例子都是以事君有貳心、不事 君為對象,這種與政治鬥爭相關記載當中的「刑」,其實指的是置政 敵於死地或者以肉刑羞辱的手段,總歸來說是一種對擾亂政治秩序者 的處罰。換句話說,我們不應該簡單地把先秦時代對貴族的刑罰當作 是「刑不逮於君子,禮不逮於小人」的反例,因為那些「刑」多半不 是違反法令而施加於貴族,而是一種政治事件的反應。 杜正勝已經指出先秦封建時代「法」和「刑」的來歷是「遺訓」 和「故實」 ,杜氏認為「封建斷獄,近古之典可用,遠古之典亦可用; 本國舊事可引,外國之法亦可徵。所以我們說封建刑書既博雜又缺乏 固定的內容。追究其成分,大概不外「遺訓」和「故實」兩方面。」 41. 既然是「遺訓」和「故實」 ,其實就是春秋時代的貴族階級可以自由. 41. 杜正勝,《編戶齊民:傳統政治社會結構之形成》 (臺北:聯經,1990),頁 235。 18.

(24) 裁量、運用的,即叔向所謂「議事以制,不為刑辟」 (《左傳‧昭六》), 杜預注「臨事制刑,不豫設法也。法豫設,則民知爭端」 ,孔穎達《正 義》曰:「聖王雖制刑法,舉其大綱,但共犯一法,情有淺深,或輕 而難原,或重而可恕,臨其時事,議其重輕,雖依準舊條,而斷有出 入,不豫設定法,告示下民,令不測其淺深,常畏威而懼罪也」 。42這 種刑的運用原則是以整個貴族統治階級相對被治理民眾而言的,其目 的是孔子所謂「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 (《左傳‧昭二十九》),因此「議事以制」是以貴族在政治和社會身 分上的尊貴為前提而存在的原則,這是封建制度下的常例、慣例。《左 傳》記載了叔向和孔子分別對鄭人鑄刑書、晉國鑄刑鼎這種公告成文 法典的批評,除了如杜正勝所說是「封建秩序的大陵替」之外(頁 242),亦呈現封建時代的貴族將刑法之公開與否視為貴賤差別的重 要指標。因此,《左傳》當中大夫受刑之記載,我們不能簡單地將之 視為某人違反法令而受到處罰。明文法的出現在春秋時代是引起貴族 們爭相議論的大事,叔向與子產的論辯和孔子的批評所代表的不但是 具體統治措施的改革,更反映了整體政治社會結構的轉型,意味著封 建傳統在春秋戰國之際受到了嚴厲的挑戰。 籾山明曾以《國語‧魯語》所載「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 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扑」和韋昭注「五刑,甲兵、斧鉞、 刀鋸、鑽鑿、鞭撲也」等五刑為出發點,討論春秋的刑罰秩序,認為 不能籠統地以「兵刑未分」概括之。春秋時期的法秩序是戰國秦漢法 令體系的淵源,必須從整體社會結構的變化來分析。透過梳理,他認 為《魯語》五刑中刀鋸和鞭扑等毀損身體的刑罰,不應視為違法受罰, 而是具有針對性的報復和凌辱;甲兵指戰爭行為;斧鉞則是多半由「司 馬」所執行的軍事行動特定刑罰。春秋時期的統治階層是由「古法」. 42. 《春秋左傳正義》,卷第四十三,昭公六年,頁 1411。本文孔穎達《正義》俱引 用此版本。 19.

(25) 和「先王之制」等傳統禮俗所規範,《魯語》五刑中除了斧鉞以外, 都不是觸犯特定法律條目之後的處罰。然而,隨著春秋封建體制的解 體,以晉國為始的軍事改革逐漸擴大其影響範圍,中軍之將同時是國 政首席。透過「蒐」這類國人訓練軍備的傳統禮制,全國統治階層集 中聽取新規範,其中包括軍制、政令、刑法,於是上述「斧鉞」的軍 事秩序原理滲透進內政事務。晉國卿大夫侵凌公室、略地為縣的過 程,事實上是春秋諸國的舊秩序崩壞的共同歷程,而新秩序的嘗試以 「鄭人鑄刑鼎」 、 「晉著刑書」為標誌,將原來僅在軍事集團內執行的 明確規範,擴大至全國人民的日常生活。戰國時期以下的官僚制是君 主執行法令與行政管理的產物,商鞅什伍制告坐法則是戰時軍律在日 常鄰里的實踐,至此農、戰二途為諸國之所嚮,「法」成為強制性命 令, 「刑」成為執行的手段。43籾山氏關於晉、鄭軍事與刑法改革對於 整體封建傳統影響的討論,仍以推測居多,但指出春秋時代的「刑」 有其報復與凌辱的性質則值得注意。也就是說,春秋時代的大夫有刑 雖然明載於史冊,但貴族所受或死或流或殘的刑罰,應理解為政治事 件的後果,必須將刑罰案例的政治衝突脈絡一併考慮,則不能理解為 違反成文法的受罰。 《左傳》沒有記載貴族受黥、宮刑者,44貴族受刖刑者則有五例, 以下分別列出並說明他們作為政治事件的性質: (1)鄭伯治與於雍糾之亂者。九月,殺公子閼,刖強鉏。……君子 謂「強鉏不能衛其足」。(《左傳‧莊十六》)45. 43. 籾山明,〈法家以前——春秋時期的刑與秩序〉,收入籾山明編,《中國法制史 考 證 ‧ 丙 編 ‧ 通 代 先 秦 秦 漢 卷 》( 北 京 :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出 版 社 , 2003 ) , 頁 222-256。 44 籾山明曾列舉《左傳》中轘、膊、投首、屍、醢等對屍體凌辱的刑,以及刖、 宮、鞭等毀損身體之刑,其中「宮」刑只出現在楚靈王對羊舌肸的敵意話語而已, 另外「黥」刑在《左傳》中也未見一例。參籾山明,〈法家以前——春秋時期的刑 與秩序〉,頁 230-231。 45 《春秋左傳正義》,卷第九,莊公十六年,頁 291-292。 20.

(26) 魯桓公十五年,因祭仲專政,鄭厲公命令雍糾殺祭仲,雍糾事洩 被殺,厲公出奔;鄭厲公回國後懲治祭仲黨羽公子閼、強鉏。杜預注 公子閼、強鉏二人是祭仲黨,沒有解釋為何同為黨羽卻有或殺或刖的 區別,但「君子謂強鉏不能衛其足」透露了一點訊息,杜預注「言其 不能早避害也」,也許強鉏比起公子閼在祭仲一黨中並沒有那麼主要 的地位,而且曾經有機會脫身,因此杜預才會認為強鉏未能認清局勢 及早避禍。竹添光鴻認為,鉏是田器,鉏之柄曰足,《左傳‧昭七》 有「弱足者居」 ,杜預注「跛則偏弱,居其家,不能行」 ,因此足之健 康與否係以強弱來描述,《左傳》君子針對以「強」為名的強鉏說他 不能衛其足,也許是一種刻意諷刺。這是政治鬥爭之後貴族受肉刑的 顯例。46 (2)十九年,春,楚子禦之,大敗於津。還,鬻拳弗納。遂伐黃, 敗黃師于踖陵。還,及湫,有疾。夏,六月,庚申,卒。鬻拳葬諸夕 室,亦自殺也,而葬於絰皇。 初,鬻拳強諫楚子,楚子弗從,臨之以兵,懼而從之。鬻拳曰: 「吾懼君以兵,罪莫大焉。」遂自刖也。楚人以為大閽,謂之大伯, 使其後掌之。君子曰:「鬻拳可謂愛君矣,諫以自納於刑,刑猶不忘 納君於善。」(《左傳‧莊十九》)47 鬻拳因為諫君而自刖是比較特殊的情況,可以推測如此激烈脅迫 君主和拒絕國君與軍隊進城的行為,應該會受到嚴厲的懲罰,鬻拳雖 然自願受刖刑,也有可能是當時的規定本來如此。再者,先秦常見受 刖刑者被任命為大閽即守門人,但從文中「謂之大伯」、「使其後掌 之」來看,孔疏謂「楚人以其賢而使典此職,非為刑而役之」,也許 是比較特殊的案例,但也可以看出春秋「臨事以制」的裁量特性。. 46. 參[晉]杜預集解、[日]竹添光鴻會箋,《左傳會箋》(臺北:鳳凰出版社, 1975),卷第三,頁 46。本文《左傳會箋》俱引用此版本。 47 《春秋左傳正義》,卷第九,莊公十六年,頁 298-299。 21.

(27) (3)衛侯與元咺訟,甯武子為輔,鍼莊子為坐,士榮為大士。衛侯 不勝。殺士榮,刖鍼莊子,謂甯俞忠而免之。執衛侯,歸之于京師, 寘諸深室。甯子職納橐饘焉。元咺歸于衛,立公子瑕。(《左傳‧僖 二十八》)48 衛成公派元咺奉成公弟叔武參加踐土之盟,但有人說元咺要立叔 武為君,成公於是殺了元咺的兒子,但元咺仍然奉叔武回衛國。甯武 子奉衛成公回國後,前驅射殺叔武,元咺便逃到晉國向晉文公與衛成 公爭訟,甯武子、鍼莊子、士榮為衛成公辯護失敗。輔,竹添光鴻箋 曰「為衛侯相禮」 ;坐,箋曰「坐者,坐獄之主也」 ;大士,杜注「治 獄官也」 ,竹添光鴻引俞樾《茶香室經說》 ,認為鍼莊子只是代理衛成 公坐訟,實際辯論全由士榮負責,因此不勝的後果以士榮的責任最 重、鍼莊子次之、甯武子又次之,所以有死、刖、免的差別,可以看 到死刑以下就是肉刑。49這也是貴族內部的政治事件。 (4)齊懿公之為公子也,與邴歜之父爭田,弗勝。及即位,乃掘而 刖之,而使歜僕。納閻職之妻,而使職驂乘。 夏五月,公游于申池。二人浴于池,歜以扑抶職。職怒。歜曰: 「人奪女妻而不怒,一抶女,庸何傷?」職曰:「與刖其父而弗能病 者何如?」乃謀弒懿公,納諸竹中。歸,舍爵而行。齊人立公子元。 (《左傳‧文十八》)50 掘而刖之,杜注「斷其尸足也」 。僕,杜注「御也」 。驂乘,杜注 「陪乘也」。弗能病者,杜注「不以父刖為病恨也」。 齊懿公與邴歜之父有怨,刻意以刖刑來羞辱死者,肉刑的恥辱性 質在此表露無疑,命令邴歜任僕役也有給予屈辱的意思。閻職則是妻 子被奪,自己被任以陪乘。《左傳》這段敘述極盡羞辱之能事,將邴. 48 49 50. 《春秋左傳正義》,卷第十六,僖公二十八年,頁 524-525。 《左傳會箋》,卷第十三,成公十七年,頁 60-61。 《春秋左傳正義》,卷第二十,文公十八年,頁 660。 22.

(28) 歜、閻職謀弒懿公的行為寫得順暢合理。 (5)齊慶克通于聲孟子,與婦人蒙衣乘輦而入于閎。鮑牽見之,以 告國武子,武子召慶克而謂之。慶克久不出,而告夫人曰:「國子謫 我。」夫人怒。 國子相靈公以會,高、鮑處守。及還,將至,閉門而索客。孟子 訴之曰:「高、鮑將不納君,而立公子角。國子知之。」秋,七月, 壬寅,刖鮑牽而逐高無咎。無咎奔莒,高弱以盧叛。齊人來召鮑國而 立之。 初,鮑國去鮑氏而來為施孝叔臣。施氏卜宰,匡句須吉。施氏之 宰,有百室之邑。與匡句須邑,使為宰。以讓鮑國,而致邑焉。施孝 叔曰:「子實吉。」對曰:「能與忠良,吉執大焉﹖」鮑國相施氏忠, 故齊人取以為鮑氏後。仲尼曰:「鮑莊子之知不如葵,葵猶能衛其足。」 (《左傳‧成十七》)51 鮑牽和高無咎遭讒而受刖、遭逐,以前後敘述來看純然係貴族內 部政治鬥爭。值得注意的是,鮑牽受刖刑以後,齊人將鮑牽的弟弟召 回立為宗主,是否可以推測貴族受了肉刑也就失去某些貴族的身分與 特權,這也許是一個間接但重要的材料。關於「仲尼曰」,杜注「葵 傾葉向日,以蔽其根,言鮑牽居亂,不能危行言遜」,箋注以為文中 之葵不是向日葵,而是一種古人常吃的食用植物,還引焦循《左傳補 疏》所述古詩「採葵不傷根,傷根葵不生」,來說明採葉時不傷其根 使之再長新葉。52《左傳》 「衛其足」之說凡二見,即之前討論的例(1) 與此例(5) ,強鉏、鮑牽都受到一定程度的批評,鮑牽的例子當中更 看到因為受刖刑而喪失宗主地位。 上述材料顯示春秋時代貴族確實有受肉刑的例子,但我們難道要 因為這五例貴族受肉刑的記載而否定叔向「議事以制,不為刑辟」 (《左. 51 52. 《春秋左傳正義》,卷第二十五,成公十七,頁 911-912。 《左傳會箋》,卷第七,僖公廿八年,頁 34。 23.

(29) 傳‧昭六》)的說法嗎?這五個貴族受肉刑的例子都能看出作為政治 事件的性質,可以證明的是肉刑在貴族內部政治鬥爭中有給予恥辱的 要素,卻無法證明封建貴族得任意受刑、毫無特權。進一步說,前引 史料貴族受刖刑的例子都是狹義的具體刑制,但史料中我們看到作為 貴族能夠自由裁量以維護封建秩序的「刑」卻是廣義,整部《左傳》 當中只出現五例貴族有肉刑的現象,應該理解為「卿大夫以序守之, 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左傳‧昭二十九》)的表徵, 廣義的「刑」之施用與否是貴族內部根據「遺訓」、「故實」、「古法」 和「先王之制」所決定的,而貴族政治鬥爭當中的個別具體刑罰不能 視之為違反成文法的結果,這是在解讀春秋時代「刑」內涵時必須注 意的。 《左傳‧昭二十九》記載了孔子「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 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的說法,係以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區隔為前 提。孔子認為晉國范宣子著刑鼎將產生嚴重的負面效應,即「晉其亡 乎!失其度矣」 ,傳文中進一步說明「貴賤不愆,所謂度也」 ,民一旦 能夠察鼎知刑,則居於統治地位的貴族「何以尊貴?貴賤無序,何以 為國?」杜預的注解「棄禮徵書,故不尊貴」很值得注意,亦即貴賤 無序是棄禮的表現,換句話說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區隔是「禮」的一 部分。禮關於貴賤、尊卑、上下區別的這層意思在文獻中有許多例子, 晉楚的邲之戰之前,隨武子(士會)曰:「君子小人,物有服章。貴 有常尊,賤有等威,禮不逆矣。」 (《左傳‧宣十二》)孔穎達《正義》: 「言貴有常尊,則當云賤有常卑,而云賤有等威者,威儀等差文兼貴 賤,既屬常尊於貴,遂屬等威於賤,使互相發明耳。」《國語‧楚語 上》記載申叔時描述楚太子的教育內容時提及「教之禮,使知上下之 則」 。君子稱晉國諸大夫禮讓中軍將曰: 「世之治也,君子尚能而讓其 下,小人農力以事其上,是以上下有禮,而讒慝黜遠,由不爭也,謂 之懿德。君子稱其功以加小人,小人伐其技以馮君子,是以上下無禮, 24.

(30) 亂虐並生,由爭善也,謂之昏德。」(《左傳‧襄十三》)這裡的君子 小人均指統治和被統治階級而言,「禮」在這些材料當中是封建時代 貴族身為統治階級的重要政治概念,「禮」也是能夠維持尊卑上下等 差以及政治秩序穩定的重要因素。 前述討論呈現出描述春秋時代的文獻當中,禮、刑帶有封建貴族 維護統治階層的性質,傳世禮書則可以看到一個次序和規畫更加嚴格 的貴族社會。禮書中有些條目說刑人在祭祀時不被允許參與、出現在 公共和神聖場合,《周禮‧秋官‧蜡氏》︰「凡國之大祭祀,令州里 除不蠲,禁刑者、任人及凶服者,以及郊野。」53《禮記‧王制》更 說︰「爵人於朝,與士共之。刑人於市,與眾棄之。是故公家不畜刑 人,大夫弗養,士遇之塗弗與言也;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 亦弗故生也。」54亦即將刑人驅逐出一般人的生活領域以外,任其自 生自滅。前者只說刑人隔絕於祭祀場合之外,後者則似乎連日常生活 領域也與一般人分離,顯見禮書的諸般規定不一定彼此呼應,也不一 定是現實的描述,但從中仍透露出「刑」作為區別社會身分的手段。 禮書也有各種貴族減免刑罰的記載,《周禮‧秋官‧小司寇》︰ 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以八辟麗邦灋,附刑罰:一曰議親之辟,二曰議故之辟,三 曰議賢之辟,四曰議能之辟,五曰議功之辟,六曰議貴之 辟,七曰議勤之辟,八曰議賓之辟。55 命夫命婦,鄭玄注引喪服傳認為是大夫和大夫之妻,他們不用親身參 與訴訟。《周禮‧秋官‧掌戮》說︰「唯王之同族與有爵者,殺之于 甸師氏。凡軍旅、田役,斬殺、刑戮亦如之。」王之同族與有爵者即 使有死罪也不公開施刑,而是交由甸師氏隱密執行。《禮記‧文王世. 53 54 55. 《周禮注疏》,卷第三十六,頁 1139。 《禮記正義》,卷第十二,王制第五,頁 420-421。 《周禮注疏》,卷第三十六,頁 1071-1075。 25.

(31) 子》也有類似的描述(小字為鄭注)︰ 公族其有死罪,則磬于甸人。 不於市朝者,隱之也,甸人,掌郊野之 官,縣縊殺之曰磬。其刑罪,則纖剸,亦告于甸人。纖讀為殲,殲,剌 也。剸,割也。宮、割、臏、墨、劓、刖,皆以刀鋸剌割人體也。告讀為鞠,讀 書用法曰鞠。公族無宮刑。宮割,淫刑。56. 公族有死罪由甸人以縊的方式執行,刑罪也由甸人執行,宮刑則不對 公族施行。《禮記‧文王世子》更生動地描述了一位判處死罪的公族 被請求赦免的過程(小字為鄭注)︰ 獄成,有司讞于公。其死罪,則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 罪,則曰「某之罪在小辟。」 成,平也。讞之言白也。辟亦罪也。 公 曰:「宥之。」宥,寬也。欲寬其罪,出於刑也。有司又曰:「在辟。」 公又曰:「宥之。」又,復也。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 不對,走出,致刑于甸人。 對,荅也。先者君每言宥,則荅之以將更寬 之,至於三,罪定不復荅,走往刑之,為君之恩無已。 公又使人追之,. 曰:「雖然,必赦之。」有司對曰:「無及也。」罪既正,不可宥, 乃欲赦之,重刑殺其類也。 反命于公。 白已刑殺。 公素服不舉,為之. 變。如其倫之喪,無服。素服,於凶事為吉,於吉事為凶,非喪服也。君 雖不服臣,卿大夫死,則皮弁錫衰以居,往弔當事則弁絰。於士蓋疑衰,同姓則 緦衰以弔之。今無服者,不往弔也。倫謂親疏之比也。素服亦皮弁矣 ,親哭. 之。不往弔,為位哭之而已。君於臣,使有司哭之。57 傳世文獻中有諸多關於隔絕、放逐刑人的規定,也有刑人服役的 記載,滋賀秀三採取了比較宏觀的視野,認為諸般文獻也許各自來源 於不同的時代,而把這些衝突現象理解為社會狀況的漸次演變。總括 而言滋賀氏以中國刑罰的起源為出發點,認為把為惡者驅逐於社會之 外,是放逐刑、死刑和肉刑等中國刑罰的最基本目的,其中肉刑主要. 56 57. 《禮記正義》,卷第二十,文王世子第八,頁 752-753。 《禮記正義》,卷第二十,文王世子第八,頁 753。 26.

(32) 意義在於加之肉體的毀傷,是社會廢人、市民權被終身剝奪的象徵, 「刑臣」 、 「刑餘之人」等詞也才帶有不潔、不祥和侮辱的性質,至於 充任賤役是後來的逐漸制度化。58杜正勝則直接論證史料中貴族受肉 刑的例子本不多見,史料中也有貴族知死刑之不能避免而選擇自殺的 例子,這是一種有死無辱的態度,杜氏因此進一步判斷所謂「刑不上 大夫」 ,恐怕指大夫無肉刑而言,如此則與史實較符合, 《白虎通‧五 刑》解釋「刑不上大夫」的一種說法「或曰撻笞之刑」,則未免作賤 封建貴族。59杜氏雖然直接以肉刑定義「刑不上大夫」 ,而不考慮歷史 上的引用者是否也作此解釋,但杜氏對於封建時代貴族政治的理解很 值得參考,如果「刑不上大夫」只是強調先秦身為統治階級的貴族可 免撻笞之刑,那麼這句話流傳下來的必要性其實根本不高。 本文不擬深入考察禮書的這些描述是否對應真實的制度,只是想 指出先秦文獻當中確實呈現出一種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之間區隔 性的政治觀念,這種區隔以封建貴族階層長期以來擁有的傳統── 「遺訓」 、 「故實」 、 「古法」和「先王之制」──為基礎,本文關注的 禮、刑其實都是這些封建傳統的投射。陳來曾經認為春秋時代中期以 後關於「禮」的政治性概念逐漸出現,呈現出「禮的政治、行政的意 義過於禮的禮賓、儀式的意義」 ,以及「『禮』的順逆,主要看宗法等 級的原則能否在政治──行政體系中貫徹」之趨勢;「禮樂文化的結 構、模式雖未根本改變,禮樂文化的框架及其要素仍然存在,如各種 朝聘禮儀、賦詩歌舞等等;但是,宗法危機四起,政治秩序轉為政治 衰朽,這促使有智之士對禮文化的傳承加以反思,他們不再注重於儀. 58. 滋賀秀三認為「『刑不上大夫』之格言是一種理想主義主張,它是戰國時代隨著 刑罰的日常化而產生的。試看《左傳》等史料,許多卿、大夫等統治階級成員,也 留下了被處死刑的記錄。當時的歷史事實說明,刑是不避大夫的。看來,應該從 對後世的影響程度,而不是從起源的古老性出發,來評價『刑不上大夫』之說。」 參滋賀秀三,〈中國上古刑罰考——以盟誓為線索〉,收入劉俊文編,《日本學者 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八卷 法律制度)》 (北京:中華書局,1992),頁 18-23。 59 杜正勝,《編戶齊民:傳統政治社會結構之形成》,頁 237-240。 27.

(33) 章度數,不再『屑屑焉學儀』,而要求把禮作為守國、行政、得民的 根本原則。」60這樣的講法儘管還有些疑問,例如西周只將禮視為儀 式、儀節而不賦予政治意義嗎?從西周到春秋的這種概念轉變在貴族 階層中是普遍還是部分現象呢?亦即我們在多大程度和範圍上能得 出這種結論?但我們確實能在春秋時期史事當中發現一種政治現實 與傳統理念之間的緊張、張力。 前引杜正勝認為「刑不上大夫」恐怕指無肉刑而言,又說貴族知 死刑之不免,也都盡可能自殺,反映了有死無辱的心態。這種心態是 基於貴族政治慣例還是道德教養?先來看看貴族以自殺避免受刑的 例子,魯國慶父(共仲)殺二君而奔莒,莒人歸之於魯,「及密,使 公子魚請。不許,哭而往。共仲曰︰『奚斯之聲也。』乃縊。」 (《左 傳‧閔二》)61奚斯即公子魚,慶父從哭聲知弒君之罪必不可免而自縊。 《左傳‧昭二》記載子產脅迫公孫黑自殺的事件,更明顯呈現貴族階 層以自殺代替直接受刑的思維: 秋,鄭公孫黑將作亂,欲去游氏而代其位,傷疾作而不果。 駟氏與諸大夫欲殺之。子產在鄙聞之,懼弗及,乘遽而至。 使吏數之,曰︰「伯有之亂,以大國之事,而未爾討也。爾有 亂心,無厭,國不女堪。專伐伯有,而罪一也。昆弟爭室, 而罪二也。薰隧之盟,女矯君位,而罪三也。有死罪三,何 以堪之?不速死,大刑將至。」再拜稽首,辭曰︰「死在朝 夕,無助天為虐。」子產曰︰「人誰不死。凶人不終,命也。 作凶事,為凶人。不助天,其助凶人乎?」請以印為褚師。子 產曰︰「印也若才,君將任之。不才,將朝夕從女。女罪之不 恤,而又何請焉?不速死,司寇將至。」. 60. 陳來,《古代思想文化的世界:春秋時代的宗教、倫理與社會思想》(臺北:允 晨文化,2006),頁 265。 61 《春秋左傳正義》,卷第十一,閔公二年,頁 353。 28.

(34) 七月,壬寅,縊。尸諸周氏之衢,加木焉。62 這段敘述有幾點值得關注,第一,子產為何「懼弗及,乘遽而至」? 竹添光鴻箋曰「兩下相殺,則罪有所分,而國法不得伸,危害多端, 故懼不及也」的這個意見頗能把握其中關鍵,63亦即在駟氏、諸大夫 與公孫黑正面衝突之前,子產就必須先以鄭國執政的身分處置公孫 黑,以免國內徒增事端。在公孫黑伐伯有、與公孫楚(子南)爭室、 強與鄭國諸大夫成薰隧之盟時,子產之所以始終不採取行動,一方面 是判斷時機未到,貿然行動徒與公孫黑所屬駟氏勢力正面衝突,國內 情勢必亂,一方面也靜待公孫黑累積更多鄭國內部對他的反感,最後 的快速行動則避免爆發大規模衝突,既維護了公室尊嚴又維持了國內 秩序。64第二,儘管公孫黑此刻已招致鄭國內部所有貴族的不滿,子 產大可直接施予死刑,即傳文所謂「大刑將至」、「司寇將至」,但子 產還是採取逼迫公孫黑自縊而死的方式,三番兩次強調其所作所為已 經到達不能免罪的地步,公孫黑才終究自縊而死。公孫黑對於自己的 行為似乎並不感到羞愧,對於子產反覆強調的「大刑將至」和「司寇 將至」也並不表現出恥辱, 事實上公孫黑一開始也不願意自殺,這 從他的一再推辭可知,或許公孫黑仍然尋求轉圜空間,與國內其他宗 族尚有合作空間。因此以自殺代替受刑,在春秋時代是基於貴族政治 的慣例,所謂有死無辱也應該理解為維護封建貴族身份上的體面,而 不具有道德意義。 本節論述的「禮、刑」係作為封建傳統當中維護尊卑貴賤上下的 62. 《春秋左傳正義》,卷第四十二,昭公二年,頁 1353-1354。 《左傳會箋》,卷第二十,昭公二年,頁 45。 64 竹添光鴻還認為:「此一段結局子皙事,子皙三罪,子產一味包荒,至此乘機討 死,直作迅雷不及掩耳手段,此非但疾作之機不可失,亦以眾怒欲殺之機不可緩 也。前者專伐伯有,駟氏方助之;昆弟爭室,諸大夫猶為謀之;薰隧之盟,六子 且聽其強與,而大史書之;今眾皆不堪,不趁此時聲罪致討,則子皙雖死,亦止 私戮,而非國誅。」杜預也有類似的理解,魯昭公元年公孫黑與公孫楚爭室而子產 不討時,杜注認為「子產力未能討」;公孫黑強與鄭國諸大夫成薰隧之盟時,杜注 認為「子皙強,討之恐亂國也」。參《左傳會箋》,卷第二十,昭公二年,頁 46。 63. 29.

(35) 元素,可以理解為一種廣義的政治概念,而不是具體的儀節或刑罰, 甚至也不必有道德意義,這是〈尊德義〉「刑不逮於君子,禮不逮於 小人」在春秋時期的現實基礎,是基於封建傳統中統治者與被統治者 的區隔性而產生的一種說法。下節討論的〈尊德義〉全篇以人君為治 出發,卻處處強調道德在政治上的正面作用,「刑不逮於君子,禮不 逮於小人」的解釋也連帶被賦予了道德色彩,這種現象饒富興味,顯 示了思想性文獻與政治傳統和現實之間的緊張與張力。. 第二節. 〈尊德義〉的詮釋. (一)〈尊德義〉的篇章主旨. 要解釋「刑不逮於君子,禮不逮於小人」這句話,必須放在整篇 〈尊德義〉當中一併考慮。廖名春對於簡文的理解是︰「簡文首先提 出『尊德義,明乎人倫』 ,才『可以為君』 。第二段認為人君『賞與刑』 『不由其道,不行』 。第三段認為世上諸事『莫不有道』 ,但『人道為 近』 , 『是以君子人道之取先』 。第四段認為『善取』 ,人方『能從之』, 所以人君當以『善取』為上。第五段認為為政者當以『教導之取先』。 第六段繼續論述教民、導民的重要性。第七段認為『君民者,治民復 禮』 ,治國要能實行禮治,不能放任自流。第八段認為『率民向方者, 唯德可』 ,而『德者,且莫大乎禮樂』 ,治民必須德治,而禮治是最大 的德治。第九段、第十段認為德治在於『為政者』的身教。第十一段 認為『動民必順民心』,而要使『民心有恆』,就必須『求其養』,解 決民生問題。」65並且根據簡文當中多處與《論語》 、 《孟子》 、 《禮記》. 65. 廖名春,〈荊門郭店楚簡與先秦儒學〉,收錄於《中國哲學》編輯部編,《郭店 楚簡研究》(瀋陽︰遼寧教育出版社,1999.01),頁 55-58。 3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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