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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尊德義〉的引用語境與脈絡

第一節 春秋時代的刑與禮

──「刑不逮於君子,禮不逮於小人」的現實基礎

在討論〈尊德義〉之前,本節先初步把握戰國以前的刑、禮概念,

作為解讀「刑不逮於君子,禮不逮於小人」的先備知識,並且這種刑、

禮所代表的尊卑階級觀念是戰國以前「刑不逮於君子,禮不逮於小人」

的現實基礎。

《左傳》有「常刑」之說,鄭厲公出奔十八年返國後,殺掉作為 內應的傅瑕,並派人對原繁說:「傅瑕貳,周有常刑,既伏其罪矣。」

(《左傳‧莊十四》)宋國仲幾回應宋元公︰「臣之失職,常刑不赦。」

(《左傳‧昭二十五》)魯昭公兵敗季氏而出奔,輾轉至晉,魯國季孫 意如與晉國荀躒見面,荀躒曰:「寡君使躒謂吾子:『何故出君﹖有君 不事,周有常刑。子其圖之!』」(《左傳‧昭三十一》)這些「常刑」

顯然都是針對貴族階層而言的,但上述例子都是以事君有貳心、不事 君為對象,這種與政治鬥爭相關記載當中的「刑」,其實指的是置政 敵於死地或者以肉刑羞辱的手段,總歸來說是一種對擾亂政治秩序者 的處罰。換句話說,我們不應該簡單地把先秦時代對貴族的刑罰當作 是「刑不逮於君子,禮不逮於小人」的反例,因為那些「刑」多半不 是違反法令而施加於貴族,而是一種政治事件的反應。

杜正勝已經指出先秦封建時代「法」和「刑」的來歷是「遺訓」

和「故實」,杜氏認為「封建斷獄,近古之典可用,遠古之典亦可用;

本國舊事可引,外國之法亦可徵。所以我們說封建刑書既博雜又缺乏 固定的內容。追究其成分,大概不外「遺訓」和「故實」兩方面。」

41既然是「遺訓」和「故實」,其實就是春秋時代的貴族階級可以自由

41 杜正勝,《編戶齊民:傳統政治社會結構之形成》(臺北:聯經,1990),頁 235。

裁量、運用的,即叔向所謂「議事以制,不為刑辟」(《左傳‧昭六》),

杜預注「臨事制刑,不豫設法也。法豫設,則民知爭端」,孔穎達《正 義》曰:「聖王雖制刑法,舉其大綱,但共犯一法,情有淺深,或輕 而難原,或重而可恕,臨其時事,議其重輕,雖依準舊條,而斷有出 入,不豫設定法,告示下民,令不測其淺深,常畏威而懼罪也」。42這 種刑的運用原則是以整個貴族統治階級相對被治理民眾而言的,其目 的是孔子所謂「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

(《左傳‧昭二十九》),因此「議事以制」是以貴族在政治和社會身 分上的尊貴為前提而存在的原則,這是封建制度下的常例、慣例。《左 傳》記載了叔向和孔子分別對鄭人鑄刑書、晉國鑄刑鼎這種公告成文 法典的批評,除了如杜正勝所說是「封建秩序的大陵替」之外(頁 242),亦呈現封建時代的貴族將刑法之公開與否視為貴賤差別的重 要指標。因此,《左傳》當中大夫受刑之記載,我們不能簡單地將之 視為某人違反法令而受到處罰。明文法的出現在春秋時代是引起貴族 們爭相議論的大事,叔向與子產的論辯和孔子的批評所代表的不但是 具體統治措施的改革,更反映了整體政治社會結構的轉型,意味著封 建傳統在春秋戰國之際受到了嚴厲的挑戰。

籾山明曾以《國語‧魯語》所載「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 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扑」和韋昭注「五刑,甲兵、斧鉞、

刀鋸、鑽鑿、鞭撲也」等五刑為出發點,討論春秋的刑罰秩序,認為 不能籠統地以「兵刑未分」概括之。春秋時期的法秩序是戰國秦漢法 令體系的淵源,必須從整體社會結構的變化來分析。透過梳理,他認 為《魯語》五刑中刀鋸和鞭扑等毀損身體的刑罰,不應視為違法受罰,

而是具有針對性的報復和凌辱;甲兵指戰爭行為;斧鉞則是多半由「司 馬」所執行的軍事行動特定刑罰。春秋時期的統治階層是由「古法」

42 《春秋左傳正義》,卷第四十三,昭公六年,頁 1411。本文孔穎達《正義》俱引 用此版本。

和「先王之制」等傳統禮俗所規範,《魯語》五刑中除了斧鉞以外,

都不是觸犯特定法律條目之後的處罰。然而,隨著春秋封建體制的解 體,以晉國為始的軍事改革逐漸擴大其影響範圍,中軍之將同時是國 政首席。透過「蒐」這類國人訓練軍備的傳統禮制,全國統治階層集 中聽取新規範,其中包括軍制、政令、刑法,於是上述「斧鉞」的軍 事秩序原理滲透進內政事務。晉國卿大夫侵凌公室、略地為縣的過 程,事實上是春秋諸國的舊秩序崩壞的共同歷程,而新秩序的嘗試以

「鄭人鑄刑鼎」、「晉著刑書」為標誌,將原來僅在軍事集團內執行的 明確規範,擴大至全國人民的日常生活。戰國時期以下的官僚制是君 主執行法令與行政管理的產物,商鞅什伍制告坐法則是戰時軍律在日 常鄰里的實踐,至此農、戰二途為諸國之所嚮,「法」成為強制性命 令,「刑」成為執行的手段。43籾山氏關於晉、鄭軍事與刑法改革對於 整體封建傳統影響的討論,仍以推測居多,但指出春秋時代的「刑」

有其報復與凌辱的性質則值得注意。也就是說,春秋時代的大夫有刑 雖然明載於史冊,但貴族所受或死或流或殘的刑罰,應理解為政治事 件的後果,必須將刑罰案例的政治衝突脈絡一併考慮,則不能理解為 違反成文法的受罰。

《左傳》沒有記載貴族受黥、宮刑者,44貴族受刖刑者則有五例,

以下分別列出並說明他們作為政治事件的性質:

(1)鄭伯治與於雍糾之亂者。九月,殺公子閼,刖強鉏。……君子 謂「強鉏不能衛其足」。(《左傳‧莊十六》)45

43 籾山明,〈法家以前——春秋時期的刑與秩序〉,收入籾山明編,《中國法制史 考 證 ‧ 丙 編 ‧ 通 代 先 秦 秦 漢 卷 》( 北 京 :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出 版 社 , 2003) , 頁 222-256。

44 籾山明曾列舉《左傳》中轘、膊、投首、屍、醢等對屍體凌辱的刑,以及刖、

宮、鞭等毀損身體之刑,其中「宮」刑只出現在楚靈王對羊舌肸的敵意話語而已,

另外「黥」刑在《左傳》中也未見一例。參籾山明,〈法家以前——春秋時期的刑 與秩序〉,頁 230-231。

45 《春秋左傳正義》,卷第九,莊公十六年,頁 291-292。

魯桓公十五年,因祭仲專政,鄭厲公命令雍糾殺祭仲,雍糾事洩 被殺,厲公出奔;鄭厲公回國後懲治祭仲黨羽公子閼、強鉏。杜預注 公子閼、強鉏二人是祭仲黨,沒有解釋為何同為黨羽卻有或殺或刖的 區別,但「君子謂強鉏不能衛其足」透露了一點訊息,杜預注「言其 不能早避害也」,也許強鉏比起公子閼在祭仲一黨中並沒有那麼主要 的地位,而且曾經有機會脫身,因此杜預才會認為強鉏未能認清局勢 及早避禍。竹添光鴻認為,鉏是田器,鉏之柄曰足,《左傳‧昭七》

有「弱足者居」,杜預注「跛則偏弱,居其家,不能行」,因此足之健 康與否係以強弱來描述,《左傳》君子針對以「強」為名的強鉏說他 不能衛其足,也許是一種刻意諷刺。這是政治鬥爭之後貴族受肉刑的 顯例。46

(2)十九年,春,楚子禦之,大敗於津。還,鬻拳弗納。遂伐黃,

敗黃師于踖陵。還,及湫,有疾。夏,六月,庚申,卒。鬻拳葬諸夕 室,亦自殺也,而葬於絰皇。

初,鬻拳強諫楚子,楚子弗從,臨之以兵,懼而從之。鬻拳曰:

「吾懼君以兵,罪莫大焉。」遂自刖也。楚人以為大閽,謂之大伯,

使其後掌之。君子曰:「鬻拳可謂愛君矣,諫以自納於刑,刑猶不忘 納君於善。」(《左傳‧莊十九》)47

鬻拳因為諫君而自刖是比較特殊的情況,可以推測如此激烈脅迫 君主和拒絕國君與軍隊進城的行為,應該會受到嚴厲的懲罰,鬻拳雖 然自願受刖刑,也有可能是當時的規定本來如此。再者,先秦常見受 刖刑者被任命為大閽即守門人,但從文中「謂之大伯」、「使其後掌 之」來看,孔疏謂「楚人以其賢而使典此職,非為刑而役之」,也許 是比較特殊的案例,但也可以看出春秋「臨事以制」的裁量特性。

46 參[晉]杜預集解、[日]竹添光鴻會箋,《左傳會箋》(臺北:鳳凰出版社,

1975),卷第三,頁 46。本文《左傳會箋》俱引用此版本。

47 《春秋左傳正義》,卷第九,莊公十六年,頁 298-299。

(3)衛侯與元咺訟,甯武子為輔,鍼莊子為坐,士榮為大士。衛侯 不勝。殺士榮,刖鍼莊子,謂甯俞忠而免之。執衛侯,歸之于京師,

寘諸深室。甯子職納橐饘焉。元咺歸于衛,立公子瑕。(《左傳‧僖 二十八》)48

衛成公派元咺奉成公弟叔武參加踐土之盟,但有人說元咺要立叔 武為君,成公於是殺了元咺的兒子,但元咺仍然奉叔武回衛國。甯武 子奉衛成公回國後,前驅射殺叔武,元咺便逃到晉國向晉文公與衛成 公爭訟,甯武子、鍼莊子、士榮為衛成公辯護失敗。輔,竹添光鴻箋 曰「為衛侯相禮」;坐,箋曰「坐者,坐獄之主也」;大士,杜注「治 獄官也」,竹添光鴻引俞樾《茶香室經說》,認為鍼莊子只是代理衛成 公坐訟,實際辯論全由士榮負責,因此不勝的後果以士榮的責任最 重、鍼莊子次之、甯武子又次之,所以有死、刖、免的差別,可以看 到死刑以下就是肉刑。49這也是貴族內部的政治事件。

(4)齊懿公之為公子也,與邴歜之父爭田,弗勝。及即位,乃掘而 刖之,而使歜僕。納閻職之妻,而使職驂乘。

夏五月,公游于申池。二人浴于池,歜以扑抶職。職怒。歜曰:

「人奪女妻而不怒,一抶女,庸何傷?」職曰:「與刖其父而弗能病 者何如?」乃謀弒懿公,納諸竹中。歸,舍爵而行。齊人立公子元。

(《左傳‧文十八》)50

掘而刖之,杜注「斷其尸足也」。僕,杜注「御也」。驂乘,杜注

「陪乘也」。弗能病者,杜注「不以父刖為病恨也」。

齊懿公與邴歜之父有怨,刻意以刖刑來羞辱死者,肉刑的恥辱性 質在此表露無疑,命令邴歜任僕役也有給予屈辱的意思。閻職則是妻 子被奪,自己被任以陪乘。《左傳》這段敘述極盡羞辱之能事,將邴

48 《春秋左傳正義》,卷第十六,僖公二十八年,頁 524-525。

48 《春秋左傳正義》,卷第十六,僖公二十八年,頁 524-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