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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序論

第二節 文獻回顧

有關「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相關論文與專書頗豐,其中 相當數量的文獻是在法制史、法律史等研究架構下附帶地提出解釋,

因此這裡只援引與本論文問題意識相關者進行討論,並不地毯式地整 理羅列所有的研究。5

(一)依據傳統文獻的研究

關於「刑」的定義,李衡梅認為要準確理解「刑不上大夫」這句 話,首先必須理解「刑」是指肉刑,「刑不上大夫」是指肉刑不上大

5 相關整理可參考黎明昌,《刑不上大夫攷》(中國文化大學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3)。

夫,並不是死刑也不上大夫。例如「婦人無刑。雖有刑,不在朝市。」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12),卷第三十四,頁 1101-1102。

7 屈萬里,《尚書集釋》(臺北:聯經,1983),頁 151。

《史學集刊》,1982:1,頁 21-22。李衡梅之後又引用了其他史料來證明「刑不上 大夫」之「刑」為「肉刑」的看法,參李衡梅,〈「刑不上大夫」之「刑」為「肉 刑」說補證〉,《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86:1,頁 35。

13但是李衡梅認為肉刑上不上大夫有其階段性的意見卻有點語焉不 疏,《周禮注疏》(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12),卷第二十九,頁 896;卷 第三十六,頁 1125。

《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2),卷四十八,頁 2257,頁 2260。

人,刑不上大夫」則是對賈誼思想的發揮,漢代經師係以當代政治思 想將這句話竄入經文。18張全民將「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視為 賈誼等漢代學者的妄為竄改略嫌大膽,張氏幾乎完全不考慮賈誼的說 法和〈曲禮〉有其先秦源流的可能性,逕以漢代文獻必有漢代人的思 想痕跡來證成己說,研究方法有武斷之嫌,而且似乎刻意忽略李衡梅 其實也承認春秋時代大夫受刑的事實,此類意見在郭店簡出土後也幾 乎喪失了立場。

黎明昌的碩士學位論文《刑不上大夫攷》全面整理了 2003 年以 前討論「刑不上大夫」的研究文獻,耙梳春秋時代以前「刑上大夫」

的施行狀況,論證春秋時代實無「刑不上大夫」之制;再從賈誼向前 追溯到荀子所說:「刑政平而百姓歸之,禮義被而君子歸之」(《荀子‧

制士》),以及「由士以上則必以禮樂節之,眾庶百姓則必以法數制之」

(《荀子‧富國》),認為這類語言乃是將大夫應以士節自厲的理想給 予具體的描述。黎氏說明荀子提出此說之目的:「荀子將禮外化成為 政治組織的原則與工具……在他心目中的君子必定有德,能內聖以致 外王的自我要求;小人則必須由外而內的刑罰申飭以約束之。」19賈 誼繼承荀子的學說,於《新書‧階級》謂「禮不及庶人,刑不至君子」,

被誤認為此說首倡者,其後又影響《禮記‧曲禮》,黎氏並批評此說 在帝制時代中國所造成的影響及扭曲。這篇論文在思路上與前述張全 民的看法非常類似,而在春秋時代刑罰現象的考證廣度上更有過之而 無不及。但張全民和黎明昌的研究有待商榷之處,在於將解決問題的 手法當作問題本身,似乎只要將荀子、賈誼、禮記之間的關係建立起 來,再提出先秦的大夫均有受刑的記載,就可以澄清「禮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的意義。黎氏的研究方法將思想家本身孤立起來,缺乏 了社會背景和時代脈絡的條件,對於理解「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18 張全民,〈「刑不上大夫」辨正〉,《社會科學戰線》,1991:4,頁 179-181。

19 黎明昌,《刑不上大夫攷》,頁 110-112。

的概念之所以產生和流傳,似乎仍有不足。再者,黎氏雖然重視傳世 文獻中有關材料的聯繫,卻對於郭店楚簡〈尊德義〉當中「刑不逮於 君子,禮不逮於小人」這則史料完全忽略,不能不說是討論此議題的 一項遺憾。20

以上討論在此議題的研究史當中佔有相當比例,其關注核心有 二:一是刑的定義,一是大夫是否有刑,這類研究所討論的時代從商、

周一直涵括到春秋、戰國,雖然幫助我們了解先秦刑罰的施用狀況而 有一定貢獻,但多半未能直接闡述「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被引 用的原因,而將討論重心放在先秦時代的大夫、貴族階層是否有刑 罰,以及這句話所指的刑罰種類為何,對於另外半句的「禮不下庶人」

則常常沒有說法或模糊帶過,黎明昌先生整理這些說法成下方歸納表 格可供參考。21

20 黎氏論文的註 315 曾引用郭店楚簡的〈成之聞之〉,以說明大逆不道、違背人倫 等概念的考古材料線索,但對同一出處的〈尊德義〉則未予留意。

21 黎明昌,《刑不上大夫攷》,頁 14。

(二)針對郭店楚簡〈尊德義〉的研究

郭店楚簡的出土,為此一研究課題提供了新材料。1993 年 10 月,

郭店楚簡出土於湖北荊門的郭店一號楚墓,發掘者推測該墓的下葬年 代為戰國中期偏晚,約在公元前四世紀中期至前三世紀初期,即公元 前 350 年左右,下至公元前 278 年秦將白起拔郢之前的半個多世紀 內,郭店簡的年代下限則應略早於墓葬年代。22徐少華進一步比較已 出土楚墓的形制以及墓中器物的種類和造型,認為郭店一號楚墓的時 代應屬戰國晚期早段,其下限不晚于白起拔郢,又可能是此段中相對 較早者,具體年代應在西元前 300 年稍後不久;墓主人是楚國下大夫 或元(上)士一類中等偏下貴族。23年代的推估是幫助我們揣想郭店 簡對話對象的參照條件,如果說郭店簡的成篇時間略早於墓葬年代的 話,那麼從時間點可以發現,郭店楚簡大概略晚於商鞅變法時期。從 時間點來看,公元前 359 年衛鞅進說秦孝公變法;前 356 年秦用衛鞅 為左庶長,下變法令;前 338 年秦孝公去世,衛鞅被車裂而死。24考 量〈尊德義〉內容上與法家針鋒相對的政刑觀念,有理由考慮這是一 篇以當代法家思想為潛在對話目標的文獻,相關討論詳下。

舉出以〈尊德義〉為材料來討論「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 研究之前,先說明本文所使用的〈尊德義〉文本。有關〈尊德義〉的 簡序、編聯與分章,曾有許多學者提出不同意見,本研究採用的是曹 峰的簡序與分章,曹氏又是依據廣瀨薰雄的整理再加上些微的改動。

25廣瀨薰雄參考陳偉和陳劍的看法,認為郭店楚簡〈尊德義〉11 號(百 八)、12 號(百四)、15 號(百一)、28 號(百)簡的簡背數字應該作

22 湖北省荊門市博物館,〈荊門郭店一號楚墓〉,《文物》,1997:7,頁 35-48,

頁 98-99。

23 徐少華,〈郭店一號楚墓年代析論〉,《江漢考古》,2005:1,頁 68-72。

24 年代斷定參考楊寬,〈戰國大事年表〉,參楊寬,《戰國史》(臺北:臺灣商務,

1997),頁 701-734。

25 曹峰,〈《尊德義》分章考釋〉,《中國文字》,34(2009),頁 51-73。

為簡序和分章的重要參考依據,由此而出的新排列能夠全面安頓郭店

2008.02.19 , 檢 自 :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793 , 檢 索 日 期 : 2011 年 11 月 22 日。廣瀨氏的排序又是以陳偉和陳劍的討論為基礎,相關文獻出處 店楚簡研究》(瀋陽:遼寧教育出版社,1999.01),頁 55-58;也以〈郭店楚墓竹簡

認為漢人所編《禮記‧曲禮》的相當一部分內容,是早於孟子的一類 報》,1987:5,頁 4;郭建、姚榮濤、王志強,《中國法制史》(上海:上海人民 出版社,2000),頁 16;曾代偉主編,《中國法制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頁 32。轉引自呂友仁,〈《禮記》「刑不上大夫」舊解發覆〉,收入彭林編,《中國 經學》(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9),頁 198。

30 章景明,〈〈曲禮上〉「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解釋〉,收入國立臺灣大學 中國文學系編,《「孔德成先生學術與薪傳」硏討會論文集》(臺北:國立臺灣大學 中國文學系,2009),頁 1-16。此文出處承游逸飛學友告知,特致謝忱。

為賞罰的依據,而往往僅憑一己之喜怒好惡來決定獎懲的輕重,使所 有臣民百姓,完全無法預知自己行為的後果,這就是所謂的『天威叵 測』。在這種情勢下,身為臣下的大夫,縱然身分尊貴,也只能戒慎 恐懼,小心行事,以免逢君之怒而遭不測之禍。」31這個理解仍然有 以今度古的傾向,文中所謂「古代禮治社會」是指哪一時期呢?其運 作機制如何?與「刑不上大夫」有何關聯?若無進一步論證似乎難以 成立,章氏對史料似有過度詮釋的疑慮。

劉信芳認為〈尊德義〉簡 31「刑不逮於君子,禮不逮於小人」的 記載才合乎先秦的歷史現實,「刑所以不及於君子,是因為君子依禮 行事,一言一行,無不合於禮的規範,以其超越於刑之上,刑逮不著 君子」,32《禮記‧曲禮上》的「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則是經典 傳承與重建過程中的錯誤修改︰「如果將『刑不逮於君子』與『刑不 上大夫』作一比較,遍檢先秦典籍,只有大夫犯法受辱被刑的事例,

而絕無刑君子、殺君子、轘君子之類記載。『刑不逮於君子』是合情 合理且合於文獻記載的;而『刑不上大夫』,無論注家如何費盡心思,

其解釋都不可能是通暢的,這當然不是注家的錯,而是這句話原本就 是有問題的。」33劉氏認為《曲禮上》的這句話在理論上不合理,漢 代以前也找不到可靠例證,而「刑不上大夫」既然有問題,「禮不下 庶人」也有其不合理之處「『禮不逮於小人』在先秦是實際存在的,

而『禮不下庶人』則不合於先秦禮制的實際情況。」34

簡單地說,劉氏將相關史料當中的君子、小人以及大夫、庶人視 為完全不同的概念群,但對於兩組詞句的內涵究竟所指為何卻有些語 焉不詳。以小人和庶人的差別為例,劉氏先說「小人或不及於禮,或

31 章景明,〈〈曲禮上〉「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解釋〉,頁 13。

32 劉信芳,〈「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辨疑〉,《中國史研究》,2004:1,頁 27。

33 劉信芳,〈「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辨疑〉,頁 27-28。

34 劉信芳,〈「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辨疑〉,頁 28。

言行不合於禮的規範,或者依『禮』的『序』的意義,小人還夠不上 那個等級」,並舉「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論語‧為政》) 和「君子固窮,小人窮斯濫矣」(《論語‧衛靈公》)為參照,似乎將 小人歸於道德範疇義;但隨即又說小人不具備相應的財力、物力及體

言行不合於禮的規範,或者依『禮』的『序』的意義,小人還夠不上 那個等級」,並舉「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論語‧為政》) 和「君子固窮,小人窮斯濫矣」(《論語‧衛靈公》)為參照,似乎將 小人歸於道德範疇義;但隨即又說小人不具備相應的財力、物力及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