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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兼顧多種中文使用者,問卷之研究參與者(樣本)暨「中文使用者」

分為四大調查對象:壹、中文一般母語者;貳、以英文為母語之中文學習者

標點符號用法分析體系

標點符號系統對比

測驗題目編製、語料分析

(英文背景);參、以日文為母語之中文學習者(日文背景);肆、中文教學 者;茲詳述此四大調查對象於後。

壹、中文一般母語者

年滿 18 歲,主要是曾在臺灣、香港、澳門、中國大陸、馬來西亞、新 加坡等華語區完成義務教育之華人,其次是家中語言是漢語族語言(標準語 或方言皆可)並曾在任何地區完成相當於小學中文課程之華裔人士。意即能 夠聽說中華民國標準國語/標準華語/規範漢語/中華人民共和國規範普通話 /標準中國語47,並能夠讀寫漢字(傳統字或簡化字皆可)。這是因為此研究 所調查語料是書面語而非口語,無論其母語是否為標準語,只需具備讀寫能 力即符合所需語文條件。

僅限未曾修讀任何本國或外國語文相關科系、研究所、學程、師資訓練 課程,也未曾從事語文專業工作之中文一般母語者。

貳、以英文為母語之中文學習者(英文背景)

年滿 18 歲,凡是來自美國、加拿大、英國(英格蘭、蘇格蘭、威爾斯、

北愛爾蘭)、愛爾蘭、紐西蘭、澳洲(澳大利亞)等地,而且家中語言是英 語(英式或美式皆可),並學過兩冊以上中文教材之英語人士,即符合所需 語文條件,意即具備「初級」以上中文綜合能力。

同樣僅限未曾修讀任何本國或外國語文相關科系、研究所、學程、師資 訓練課程,也未曾從事語文專業工作之英文一般母語者。

參、以日文為母語之中文學習者(日文背景)

年滿 18 歲,凡是來自日本,而且家中語言是日語,並學過兩冊以上中 文教材之日本人,即符合所需語文條件,意即具備「初級」以上中文綜合能 力。

47 日本與韓國指稱「中文」的漢字詞是「中国語/中國語」。非語言學專業之日本人,以 及部分臺灣學者或文人常稱「現代標準漢語」為「北京語」或「北京話」,屬積非成是的 誤用。事實上,日文語境應稱中文的「共同語」為「標準中國語」,中文語境則應稱「國 語」、「華語」、「漢語」、「普通話」,而「北京語」或「北京話」則是一種漢語族方言。

同樣僅限未曾修讀任何本國或外國語文相關科系、研究所、學程、師資 訓練課程,也未曾從事語文專業工作之日文一般母語者。

肆、中文教學者

20 歲以上,教過兩季以上中文課程之中文老師(國語、國文、華語、

華文、漢語、普通話教師皆可),而且不限國籍或族裔。雖不限任教地區,

但若曾在臺灣、香港、澳門、中國大陸、馬來西亞、新加坡、美國、加拿大、

英國(英格蘭、蘇格蘭、威爾斯、北愛爾蘭)、愛爾蘭、紐西蘭、澳洲(澳 大利亞)、日本等地區授課,則可能與其他三大調查對象較有關聯。

中文一般母語者和中文學習者之年齡限定年滿 18 歲,簡述考量因素如 下。根據國家華語測驗推動工作委員會之研究48可知:華語文能力測驗

(TOCFL)之精通級(C2)超越本國高中二年級程度,意即即使是中文母語 者仍需至相當於高中三年級或高中畢業之年齡,即 18 歲,方能達到成人母 語者之中文程度,尤其是書面語,故以法定成年之年齡 18 歲為下限。年齡 雖設限,但教育程度則只排除語文專業背景而不限制高低,因母語者之書面 語能力亦能從校外習得。

中文學習者限定為學過兩冊以上中文教材,意即已學完初級並有先備知 識和能力繼續學習中級以上教材,考量因素有二。其一,由於診斷測驗題目 需評量特定標點符號及空格用法,而特定標點符號或空格可能需搭配某些詞 語、句式、句類,加上閱讀理解語段和語篇亦需具備足夠認字量/識字量和 詞彙量,故本研究之診斷測驗並不適合入門級(CEFR A1 level)中文學習 者。其二,由研究者教學經驗可知,正在學習中級中文課程之中文學習者,

開始需寫長句和中篇作文,但因初級寫作基礎不夠扎實,在標點符號用法上 累積最多尚未糾正之明顯偏誤,而他們的程度約在基礎級(CEFR A2 level)

與進階級(CEFR B1 level)之間,或是已達進階級,例如:已學完新版《實 用視聽華語》第一、二冊而正在學習第三冊或第四冊之學生。

48 藍珮君(2013)。臺灣中小學生華語文能力與 TOCFL 之對應研究。臺灣華語文教學學 會主辦、文藻外語學院應用華語文系暨華語文教學研究所承辦,第十二屆臺灣華語文教 學年會暨國際學術研討會,高雄市。

中文一般母語者和中文學習者排除具備語文專業背景者,考量因素是任 何語文專業人士之語感可能較敏銳,其語文表現可能優於一般人而稍微偏離 普通情況。

中文教學者之年齡限定為 20 歲以上並教導兩季以上中文課程,考量因 素有二。其一,能夠教導中文課程之最年輕老師,可能是相關科系或學程之 大專二年級以上學生,以實習、課業輔導、個別指導(家庭教師)等方式教 導中文學習者,其年齡約滿 20 歲。若是已大專畢業之中文老師,即使跳級 或提前畢業,亦必定年滿 20 歲。其二,為對應學習者學過兩冊以上中文教 材,故教學者亦需教過兩季以上中文課程,意即授課時數 480 小時以上。(每 季約三個月或十二週。若教師一週授課時數為 20 小時,則至學季期末可達 240 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