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背景與研究動機
本章針對研究問題,共分五節說明,第一節為問題背景與研究動機,
第二節為研究目的與預期成效,第三節為名詞釋義,第四節為研究範圍,
第五節為研究限制。
第一節 問題背景與研究動機
以下就問題背景與研究動機分述如下:
壹、問題背景
二十一世紀的今日,全球各地的政經、文化正急速轉變,在此同時為 了因應瞬息萬變的社會,各國政府與民間都極力呼籲推動教育改革的重要 性與需求。而我國政府為有效推動教育改革工作,於教育部召開第七次全 國教育會議之後,在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成立「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 員會」,該委員會歷經兩年審慎研議,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日提出「教育 改革總諮議報告書」,揭櫫教育改革五大方向:一、教育鬆綁;二、帶好 每位學生;三、暢通升學管道;四、提升教育品質;五、建立終身學習社 會,及八大改革之重點項目。其中針對教育改革的理念之「父母的教育權」
一項提出,為維護未成年人的學習權,父母的教育權應給予適當的保障,
因為兒童的身心發展尚未成熟,無法依賴自我學習的方法實現其學習權,
因此保障兒童受教育的權利就是在保障兒童的學習權,但是兒童缺乏主張 基本權利的能力,必須由父母(或監護人)代為主張和爭取,於是肯定父 母在教育上的權利,便是間接保障了兒童的學習權。
先前聯合國 於 1959 年發表的「兒童權利宣言」中明確指出:「有責 任教育及指導兒童者,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其指導原則。此責任首先應 屬家長。」雖然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訂有「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
與義務」,但國家除要求父母盡義務讓子女接受國民教育之外,對於家長 選擇不同教育型態和參與各種教育決策,也應予以保障,國家更應鼓勵私 人興學,俾便發展各種型態的學校,提供選擇的機會。 但是我國於民國 68 年公佈的「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 理為原則。」相當程度減損了父母為子女選擇教育型態的權利。因此在民 國88 年修訂此法後,其內容修正為「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
並鼓勵私人興辦。」不僅提供私人辦理國民教育的法源依據,更鼓勵各種 實驗型態學校的興起,父母在考慮兒童最佳利益的情形下,可選擇適合其 子女的教育型態,教育選擇權的擴充因此涵蓋到辦學權,在不妨礙教育機 會均等的原則下,國家對於私人興學應加鼓勵。
教育選擇權此一概念於1950 年代美國興起,起因於公立學校教育品質 低劣,美國經濟學家佛利曼(Milton Friedman)建議運用自由市場的競爭 原則,使家長能夠為其子女選擇適合的學校,並由政府發放教育券作為就 讀補助費用,藉此機制促使學校改善其教育品質,此論點受到教育界的重 視,所以家長教育選擇的呼聲日益增高。但我國國民中小學採學區制,限 制了家長為其子女選擇教育的機會,直至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頒布 的教育基本法第八條中明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 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 校教育事務之權利。」此法令終賦予父母為其子女選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 育的權利。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首次出現是在國民教育法(88 年 2 月 3 日)
修訂通過之後,於該法的第四條第四項:「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國民教育 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訂之。」
其「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係指學校教育以外,於非固定校區,或在家以 實驗課程或其他方式所實施之教育。而正當每一個進步國家無不致力於發 展學校教育,好培育其國家發展所需的未來人才時,不分國內外,卻有一
群家長正將孩子留在家中進行在家自行教育。
而在我國,在家自行教育此一型態原僅適用於民國七十三年五月頒布 的「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規定,及七十六年三月頒布的 「特 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十三條所規定的對象-重度智能不足或重 度肢體障礙及多重障礙之學生。但近年來申請在家自行教育之個案已非全 屬此類學生,這些家長或因宗教因素,或因對學校教育失望,或因自身擁 有其他教育理念而選擇自己教育孩子,因此近幾年將此類個案所實施之在 家自行教育劃入「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此一教育型態中。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在家自行教育雖然實施不久,而成效也非短時 間能檢視,但觀察各縣市紛紛於近幾年均制定出其相關辦法,可見得有其 一定的重要性。尤其原來北部的個案多為因信仰基督教而選擇在家自行教 育,更組成慕真在家教育協會來推廣,而另一批在家自行教育者則實施經 典教育,甚至有相關網站及大學教授推廣此一教育型態,使得非學校型態 實驗教育之在家自行教育之個案人數愈趨增加,但反觀學校教育中一切師 資、設備、經費,皆由政府提供,但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在家自行 教育的家長同樣也是納稅人,既沒有享受到學校教育的資源,而其所選擇 之教育型態亦已法制化,但目前政府仍未編列其應得之相關經費予以補 助。
貳、研究動機
基於上述問題背景,遂引發研究者對此研究的興趣。尤其近年來,國 小學童受到社會環境、家庭因素以及電視媒體、網際網路…等因素影響,
使得校園文化亦不同於往常,校園暴力的增加、學習態度的低落、學力程 度的降低等等問題愈趨嚴重。
研究者目前本身即為體制內的國小教師,任教至今雖僅有六年,但曾 擔任級任導師五年,任教領域包含語文領域、數學領域、社會領域、健康
與體育領域、藝術與人文領域、綜合活動領域及彈性課程等。這五年來根 據研究者的實際教學帶班經驗發現,因著九年一貫課程的實施,為了改革 以往所謂僵化的學校教育,增加了許多過去所沒有的課程在學習節數中,
例如:綜合活動領域、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中的電腦課程、語文領域中的 英語和鄉土語言、鄉土教材、藝術與人文領域中的表演藝術以及彈性課程 等,這樣一來學生所接觸的科目增加了,但為了所謂減輕學生學習壓力,
總的學習節數並未增加,相對的,原來就有的科目學習節數卻減少了,例 如:國語課從以往的十節減為五節,但學習內容份量不變,如此一來,課 本內容無法加深加廣,老師光是趕課上完基本內容都嫌時間不夠用,更遑 論書法、作文、說話、閱讀指導課等當然沒有多餘時間可上,甚至刪除這 些課程,學生的國語能力當然下降,再加上使用電腦打字的機會增加,學 生文章錯字連篇,文句不通的情況比比皆是。
又數學課以研究者曾經任教的中年級為例,一週的數學課只有三節,
而綜合活動領域卻也是三節,彈性課程也有二到三節,佔去了以往的數學 節數,加上學生數學能力低落、建構式數學解題方式較費時,同樣的基本 的課本內容亦是在趕課中完成,自然不若以往數學課有較多節數可讓學生 練習,但是某些程度較好的學生因為課後還有安親班或補習班的加強,依 然可以維持較好成績,而程度較低的學生,上課時無法跟上,而老師亦因 教學外的許多班級雜務需處理,無法擠出足夠時間給予補救教學,加上家 中無法提供上安親班、補習班等,因而致使數學成績難以提升。
在這樣的情況下,還有越來越多的特殊學生在普通班中,例如:過動 兒、情緒障礙生、自閉症學生等,使得老師需要花較多時間在班級經營、
處理突發狀況等,使得實際上課時間又更少。因為這種種現象普遍存在學 校教育中,有些家長於是以實際行動將孩子帶回自己家中自行教育,但是 這些家長們為了孩子的教育,不惜犧牲自己原有的工作收入、時間、金錢,
甚至受到周圍親友的反對壓力,卻仍毅然決然選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
在家自行教育的型態,實令人佩服,不禁令人好奇究竟是什麼樣的動力,
驅使這些並非每一個都富裕的家長們,捨棄長久以來的學校教育,而毅然 決然將孩子帶回家中,自己負起教育的重責大任?而又是什麼樣的原因支 持這些家長們堅持這樣的教育型態?又學校教師都是經過一定的師資培 育過程與實習才能勝任教師一職,若沒有受此教育的家長要如何在家自行 教育孩子呢?這種種問題,使得研究者因身為國小教師,更極欲探討這樣 的教育型態所教育出來的孩子與學校教育的學生之差異,以及其教學方 式、內容及家長們的理念與策略,上述所言均為本研究的主要研究動機。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
本研究之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如下:
壹、研究目的
基於上述研究動機,本研究之主要研究目的如下:
一、探討個案家長選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因素。
二、瞭解台東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現況。
三、瞭解個案與學校及教育主管機關的互動。
貳、研究問題
基於上述研究目的,本研究之主要研究問題如下:
一、個案家長選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因素為何?
二、目前台東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實施現況如何?
三、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個案與學校及教育主管機關
的互動情形如何?
第三節 名詞釋義
茲就本研究中之重要名詞,予以界定詮釋如下:
壹、教育選擇權 ( school choice )
本研究中所指之教育選擇權乃是以家長的教育選擇權為主,其意義是 指國民教育階段內之學生家長,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有選擇所欲就讀之 學校的自由與權利。
本研究中所指之教育選擇權乃是以家長的教育選擇權為主,其意義是 指國民教育階段內之學生家長,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有選擇所欲就讀之 學校的自由與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