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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發展現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我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發展現況

以下就我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發展現況分為,台灣各縣市非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辦法和我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相關研究加以探討:

壹、台灣各縣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臺北市八十六學年度的率先試辦是台灣在家教育合法化的開始,其後 自八十九學年度予以法制化開放試辦或辦理的縣市包含了:高雄市、桃園 縣、新竹縣、新竹市、彰化縣等五縣市;又自九十學年度開始辦理的僅有 台北縣(丁莉杰,2002)。就法令而言,民國86年只有台北市訂有「國民 小學適齡學童申請在家自行教育試辦要點」,直到民國88年國民教育法修 正條文及教育基本法明文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

育,以及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的自由之後,新竹市、桃園縣又陸續頒訂

「新竹市國民教育階段學齡兒童在家教育試辦實驗計畫」及「桃園縣國民 小學學童申請在家自行教育試辦要點」,而其後台北市和台北縣更於89年 底制訂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蘇盈方,2002)。而在參照 丁莉杰(2002)的研究資料與研究者蒐集各縣市教育主管機關的網站法規 資料後,將目前台灣地區各縣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作一介紹比較,

並列表之。

一、台灣各縣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起源

臺北市從民國86年起試辦在家教育至今已歷時五年,其法令名稱由「台 北市國民小學適齡兒童申請在家自行教育試辦要點」更名為「台北市學童 申請自行教育試辦要點」(90學年度),此外其規定內容也有些許更動(蘇 盈方,2002)。而臺北市在家自行教育試辦第四年,人數增加至三十人,

使得教育局對於相關事宜開始思索必須有所規定或鬆綁,又加上「非學校 型態的實驗教育」草案急需定案,於是決定將在家自行教育納入「非學校 型態的實驗教育」實施辦法之中,並確定於九十一年度開始實施,而九十 年度為在家自行教育的過渡時期(方慧琴,2002)。因此,九十學年度試 辦期滿後不再試辦,而改由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將之納入「臺 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中執行。首開先例的臺北市及台北縣 皆根據國民教育法第四條規定制定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而所 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是指「學校教育之外,於非固定校區或在家,以實 驗課程或其他方式所實施之教育」,因此在家教育也適用此規定。

二、綜合比較各縣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表2-1所列之各縣市辦法為2005年各縣市政府或教育局網站所公告,截 至目前為止,全台共有22縣市制定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或在家自行教

育辦法,僅剩下嘉義市、澎湖縣、連江縣未公告相關辦法,由此可知非學 校型態實驗教育在台灣正逐漸受到相當的重視。比較各縣市之相關法令,

可以得知:

(一)法令名稱:

多數縣市法令名稱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但仍有少數縣市法 令名稱仍維持「在家自行教育...」一詞。

(二)發布時間:

民89年-臺北市、臺北縣、苗栗縣、臺中縣、彰化縣五縣市;民90年

-臺中市、嘉義縣、高雄縣、基隆市四縣市;民92年-桃園縣、新竹縣、

屏東縣、臺東縣、宜蘭縣五縣市;民93年-雲林縣、高雄市、金門縣三縣 市;民94年-花蓮縣一縣市。其餘四縣市-新竹市、南投縣、台南市、台 南縣未公告其法令發布時間。

(三)實施階段:

全台皆為六歲至十五歲國民教育階段。

(四)課程內容:

多數皆為申請人提出之課程內容(含學習領域、師資、教材教法、學 習評量),少數縣市規定須依據九年一貫課程編排,亦有少數規定須固定 返校參與課程等。

(五)評量方式:

多數均為依申請人提出之評量方式,少數規定須參加學校舉辦之定期 考查。

以下為研究者根據各縣市政府或教育局網站所公告之相關辦法,所整 理之台灣地區各縣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含在家自行教育)辦法一覽表。

表2-1 台灣各縣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含在家自行教育)辦法一覽表

表 2-1 台灣各縣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含在家自行教育)辦法一覽表(續)

表2-1 台灣各縣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含在家自行教育)辦法一覽表(續)

表 2-1 台灣各縣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含在家自行教育)辦法一覽表(續)

貳、我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相關研究

我國目前有關在家教育之研究有蔡家霖(1998)、王志菁(1998)、

洪國本(2001)、蘇盈方(2002)、丁莉杰(2002)、方慧琴(2002)、

陳瑞桂(2004)、戴辰珊(2005)、林靜宜(2005)、施如娟(2005)及 曾俊凱(2006)等十一篇。

蔡家霖(1998)使用問卷調查法調查國民小學教育人員和學生家長對 在家教育的看法和意見,並分析不同背景的受試者對在家教育態度的差 異,其資料蒐集對象主要以台北市的國小教師和學生家長為主,其部分研 究結果顯示受試者大多贊同台北市教育局在家自行教育試辦要點規定的 內容,但教師和學歷較高的家長認為其內容可更加開放;而有意願選擇在 家教育的家長其原因為「不滿意學校教育」和「想參與子女教育」,且若 政府能有經費補助及學校定期派員訪視則能改變原本不願選擇在家教育 家長的意願;又國小實施在家教育的主要限制為「家長的經濟負擔」、「家 長的教育能力」及「現行教育法規限制」;國小實施在家教育應有配合措 施其中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組成諮詢委員會提供家長諮詢管道」。

王志菁(1998)則使用理論分析與比較研究法,主要分析美國和英國 的在家教育實施情形,其部分研究結果顯示:就教育權觀點而言,在家教 育是父母對子女教育的選擇權,就自然主義的觀點而言,在家教育強調以 兒童為中心的學習;又選擇在家教育的因素十分複雜,其中宗教因素佔有 相當高的比例;在家教育是父母合法的教育權,但仍需受有關教育當局監 督管理;在家教育課程發展多由高度結構化朝非結構化發展;在家教育可 透過整合許多資源與運用達到目的;在家教育的兒童在學科與社交能力均 有優異表現。

洪國本(2001)是使用問卷調查和結構式觀察檢核表分析的方式來研 究自家教育學童在生活適應、學習適應和社會適應的表現,資料蒐集對象

為在家自行教育試辦學校之學校教學與輔導訪視人員、家長和學生的意見 和看法,其中部分研究結果顯示學校人員認為在家自行教育學童之生活適 應、學習適應和社會適應整體表現尚可;在家自行教育家長認為其子女在 生活適應、學習適應和社會適應整體表現良好;在家自行教育家長一致贊 成繼續試辦在家教育;在家自行教育學童認為自己在生活適應、學習適應 和社會適應整體表現優良;就結構式觀察與實際輔導訪視所得發現在家教 育學童言行舉止、進退禮儀、生活體驗和學習活動等方面均有不凡的表 現,其影響理念則為家長管教態度、教育理念及宗教信仰。

蘇盈方(2002)則是主要使用訪談法,輔以文件分析法探討我國在家 教育之實施情形,主要對象為居住於台北縣、市,桃園縣、市和花蓮縣的 十一個在家教育家庭家長,其部分研究結果顯示:在決定在家教育過程 中,宗教信仰是影響家長養育觀的主要因素,且不滿足於教育現況,因此 與配偶、子女共同決定在家教育;在家教育教學情形方面,主要依學校課 程標準、進度來設計課程和教學計畫,而主要教學者為母親,主要教材為 教科書,採多樣化教法、校外資源和評量方式;而影響在家教育的因素有 在家教育的助力、在家教育的挑戰、與學校的互動、對政策法令的因應之 道等;而在實施在家教育後,受訪者認為其子女學習更加有效率,而且家 庭凝聚力增強,但需付出代價及避免掉入某些陷阱。

丁莉杰(2002)本研究採取個案研究法進行研究,以新竹市在家教育 個案之一為研究對象,研究資料的收集,以觀察為主,訪談和文件分析為 輔。部分研究結論顯示:選擇在家教育的因素包含了宗教信仰、對兒童教 育的觀點、對學校與社會的觀點及法令開放,又雙親希望達成因材施教的 目標,讓孩子在不受污染的環境下長大、學習更多學校無法開設的課程、

能與孩子建立更親密的關係、讓孩子學習更多元。確實有為孩子的最佳利 益考量,但是缺乏與同儕間的合作互動;教學計畫的理念有建立正確的價 值觀、培養孩子主動學習的精神、注意孩子的基本能力;在教材選擇方面,

預設孩子的興趣並以分科的方式作選擇。教學方面,屬於個別化教學型態 並搭配戶外教學。在評量方面兼顧形成性評量和總結性評量。在生活作息 上,有很規律的作息表,主要目的是警惕雙親可能鬆懈或疏忽的警訊。課 程實施後,主軸圍繞著「品格」課程進行;在教學方法上,通識和語文課 程,媽媽大致是以:複習--講述新內容─實做的流程進行。但會依當下發生 的問題,做教學方式的調整。數學的教學方式,則是教一點做一點測驗,

確定所教的學會後,才進行新的進度。活動課程中游泳和籃球課,都是以 混齡教學方式進行;在課程架構上雖由媽媽主導,但會依孩子的需求而有 彈性;但是在課表的排定上,是由媽媽安排的,而且不易為了孩子的要求 而改變;在學習情境的環境方面,選擇家中最開放的空間--餐廳,較不會 有壓迫感,有助於用開放的心情學習。

在上課情境營造上,使用禱告和專心遊戲,是一項相當值得學習的方 法;在學習評量方面,分為在「課程進行中之評量」、「學習歷程紀錄」

在上課情境營造上,使用禱告和專心遊戲,是一項相當值得學習的方 法;在學習評量方面,分為在「課程進行中之評量」、「學習歷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