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本章將依照問題陳述、研究動機與目的、待答問題、名詞釋義等四個部份來陳述 本研究之緒論。

第一節 問題陳述

每個孩子都是在家庭的期待與愛來到這世界的,但是有些孩子在出生前、出生過 程、或出生後,因為某些因素造成生理、心理上與一般孩子不同,因此會有特別的需 求;然而一個有特殊需求孩童的誕生,家庭的不得已面對、接受、與接納,都是相當 艱辛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最需要的是支持和協助,需要社政、醫療、教育不同專業 的一同介入,提供適合孩子與家庭的服務,使孩子有發展潛力的機會,以及減輕障礙 程度,也增進家庭的能力,這就是早期療育的意涵。王國羽(1996)認為早期療育所指 的是針對出生至學齡前兒童所實施的一連串服務措施,服務措施的基本目的是在促進 兒童的發展。

早期療育這個觀念已在美國、香港行之多年,然近期,這個觀念也漸漸地在我國 受到重視。民國八十二年在民間和政府部門的努力下,完成了兒童福利法的修正,正 式將早期療育相關條文納入兒童福利法,在該次的修法中,首度提出有關早期療育通 報與相關服務的辦理規定。之後也陸續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其施行細則」、「身心 障礙者保護法」(民國九十六年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特殊教育法及其 施行細則」、以及「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中,皆擬定了有關早期療育 服務的相關規定 (張秀玉,2003;林欣瑩,2005) 。內政部兒童局在民國九十二年公 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23 條明文規定,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 早期療育、醫療、就學方面之特殊照顧,九十五年修訂頒佈的「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

育服務實施方案」,明定早期療育各項服務之權責單位。由上述國內對於早期療育相關 服務所訂定之相關法令,可得知早期療育是我國近年來頗受重視之兒童福利政策,早 期療育也自然而然地備受重視。

早期療育服務,是多專業間的協調合作,對於這些有特殊需求兒童及家庭,無法 單靠單一專業領域滿足服務對象的多元需求,必須由醫療、教育、社會福利三個領域 的專業人員,以專業團隊合作的方式提供個案最適切的服務(張秀玉,2003;許天威,

2004;蘇映伊,2005)。根據民國九十三年內政部兒童局發佈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 行細則」中第五條規定,所稱早期療育,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 隊合作之方式,依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

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

早期療育的服務是由專業人員合作下提供,其中專業的人員包括了有幼兒特教老 師(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ors)、幼教老師(Early childhood general educators)、醫師(Physicians)、護理人員(Nurses)、職能治療師(Occupational therapists)、心理師(Psychologists)、物理治療師(Physical therapists)、社會工 作者(Social workers)、說話-語言病理師(Speech-language pathologists)、聽力師 (Audiologists)、視覺治療師(Vision specialists)、營養師(Nutritionists)等,但 參與的專業人員則需視服務個案的需求而定(許天威,2004;Block & Block, 2002)。

可知社會工作者亦為團隊中的一員,在評估後針對服務對象及其家庭提供適切的服務。

張秀玉(2003)將早期療育社會工作定義為,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協助發展遲緩 兒童與其家庭,使其可以在資源的協助下,具備完成生活上任務的能力;並藉由社會 工作者在政策倡導與服務方案的設計,協助其參與政治與選擇服務的機會,以透過社

會行動改善不合理的社會情境,維護其應得的服務與權利;以及增強發展遲緩兒童與 其家庭處理日常生活事物的權力與能力,使其可以享有尊嚴的生活。社會工作者的角 色很多元,是資訊的提供者、資源的轉介者、評鑑與療育服務的提供者、資源的倡導 者、情緒的支持者、專業團隊成員的支持者、個案的管理者(林惠芳,1999)。社會工 作者在早期療育專業團隊中的角色,主要是主動支持家庭,用來了解家庭的內外資源 及社區資源,提供給專業團隊了解,不只是家庭社會工作者,也是專業團隊的個案管 理師,除了對家庭、兒童的需求先了解以外,也應當要了解並評量家庭與社區的資源,

整合服務過程中的所有資源,還需參考社會工作者介入的理論模型和社會工作原則,

促使家庭參與專業團隊早期介入計畫的執行(周月清,1998;Shannon, 2004)。

根據內政部於民國九十五年所修訂頒布的「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

中,早期療育社會工作者在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的法令規定下,有個 案管理、資源連結、服務追蹤、團隊協調、家庭教育、宣導倡議等的角色任務。根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可知早期療育社會工作者在法令規定 上有發現、通報、與團隊合作的角色任務。故從我國目前早期療育相關法規中,可得 知早期療育社會工作者在早期療育服務提供中,有發現、通報、個案管理、資源連結、

服務追蹤、團隊協調、家庭教育、宣導倡議、與團隊合作的角色任務。

由於早期療育社會工作既須具備與個案、以及家庭面對面工作的直接服務角色,

又得具備資源連結、倡導等間接服務之角色,可被視為「通才社會工作者」(Generic Social Worker)。學者 Baker 指出通才社會工作者有十三個主要的實務工作角色(引自 曾華源譯,1986),在直接服務角色方面,有 1.支持者(supporter);2.忠告者

(advisor);3.治療者(therapist);4.照顧者(caretaker)等角色。在間接服務角色方 面,有 1.行政者(administator);2.研究者(researcher);3.諮詢者(consultant)等

角色。在合併服務角色面向,有 1.能力增進者(enabler);2.中間人(broker);3.調 解者(mediator);4.協調者(coordinator);5.倡導者(advocate);6.教育者(educator) 等角色。而根據 Michael,McKinsey,Thyer and Straka(2000)整理出早期療育社會工 作者的角色,有下列幾種:1.家庭訪視者(home visitor);2.評估者(assessor);3.

家庭諮詢者(family counselor);4.家庭教育者(family educator);5.個案管理者或 服務協調者(case manager or services coordinator);6.家庭倡導者(family advocate);7.團隊成員(team member);8.方案諮詢者(systerms consultant)。可知 早期療育社會工作者的角色是多重且多面向的。

依據內政部所制定的「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中,早期療育服務 的實施包含幾個階段:通報、轉介、聯合評估、療育服務這四個流程。在這幾個階段 中,大多都有其專職的社會工作者,其工作角色與工作內容不盡相同,有需要多加討 論之處。在通報服務流程中,由社會工作者提供的服務內容有受理發展遲緩個案通報、

收集並登錄個案資料、宣導早期療育觀念、安排個案管理系統服務等工作;在轉介服 務流程中,社會工作者的工作內容有案主需求調查、需求評估、療育資源的評估、聯 繫與協調、陪同案主至醫院接受評估鑑定、參與相關療育會議、定期追蹤等服務;在 聯合評估服務流程,社會工作者的工作內容則為評估兒童家庭的家庭功能與資源需 求、針對心理層面進行個人與家族的治療、與家長協調溝通有關於醫療團隊聯合評估 或療育會議的結果;在療育服務階段,社會工作者工作重點有相關療育會議的召開與 聯繫、與其他各階段的社會工作者溝通、提供兒童家長相關的療育資訊、與幼托園所 與國小老師溝通兒童的狀況、爭取更多立法與政策上的支持(張秀玉,2001)。

張秀玉(2003)也提出在通報服務流程中,社會工作者有忠告者、諮詢者等七種角 色;在轉介服務流程,有倡導者、仲介者等五種角色;在聯合評估服務流程中,有支

持者、忠告者等八種角色;療育服務階段,有忠告者、行政者等八種角色。從事社會 工作原本就是一充滿壓力的工作,根據陳寶芳(1983)的調查指出,大部分的社會工作 者表示已感受到工作壓力,小部分的社會工作者表示已有高度的工作壓力;早期療育 社會工作面對的是整個服務個案的家庭,也同時必須扮演專業團隊間的協調角色,其 角色是多重且多樣的,依據張秀玉(2003)的論點,在療育系統中,社會工作者之角色 共有 8 種,其角色壓力可想而知;在長期的壓力逼迫下,若造成負面的影響,則會影 響社會工作者的工作動機以及成就感,進而影響其工作效率,無法在助人工作者角色 上發揮功能,影響到案主及服務單位的權益。療育服務階段雖然處在流程中的最後一 個環節,社會工作者的服務個案量雖然也遠遠少於通報、轉介、聯合評估階段的個案 量,但是由上述可得知,處在療育階段的社會工作者,其所必須擔任的角色並沒有相 對的較少,反而因為其個案數量較少,必須同時擔負其他較不同性質的工作職責,但 是現今的研究卻鮮少有針對此一階段的社會工作者做討論,也較少針對舉辦療育階段 社會工作者的在職進修課程,似乎沒有獲得與其他階段同等的重視。

由社會體系的觀點來看,成員進入組織當中,如能認同於組織,實踐組織規範或 要求,並表現個人的角色能力,貢獻於組織,與組織環境取得協調,則可以成功扮演 該角色。然而,如果成員因角色能力不足,或組織要求不一致,組織環境變遷過於迅 速,使個人無從調適時,便無法順利完成組織中的角色任務,而陷於無所適從的困境,

也就是說組織成員已經承受了角色壓力(王秋絨,1982)。在面臨長期的壓力下,工作 者會顯示出的症狀包括了疲倦、挫折、憤怒、緊張、焦慮、壓抑、神經質、頭痛、心 跳加快、退縮、冷漠、不安、受威脅感、離職、工作效率降低、吸煙過多、失眠、胃 痛、心臟病、高血壓、高膽固醇等各類的身心理與情緒、行為上的負面影響(王延皊,

2002)。壓力不當的累積會造成情緒上的不安、焦慮、認知與行為上的改變、健康上的 變化,進而造成人際關係上的不良情形發生、工作效率降低,甚至耗盡心力、身心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