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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角色壓力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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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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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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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早 期 療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指導教授:張秀玉 博士

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角色壓力之研究

研究生:楊依芳 撰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七 月

(2)

摘要

本研究目的在了解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角色壓力之內涵與程度,藉以呈 現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角色壓力現況,以供早期療育機構在人力配置與工作 分配上之參考,以及提供實務工作者、教育單位、政府單位相關的建議。並且分 析影響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角色壓力之相關因素,期待能協助實務工作者、 早期療育機構、教育單位、以及政府單位,進一步思考上述因素控制與解決之實 務方法,以降低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之角色壓力。本研究採用量化研究的方 式,共寄出調查問卷 153 份,回收有效問卷有 136 份。回收問卷以統計軟體 SPSS12.0 中文版予以分析,使用描述性統計、t 檢定、變異數分析、皮爾森積差 相關分析、逐步迴歸等統計方式,得到下列的主要研究發現與結論: 一、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多數為未婚且資淺的年輕女性;二、面對服務 個案家庭最容易感受到角色上的壓力;三、南部地區的機構社會工作者角色 壓力較大;四、不同的個人基本特質對於角色壓力沒有顯著的差異;五、人 際互動狀況越好,角色不明確壓力越低;六、影響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 角色壓力的因素有是否有負責其他非機構早療業務、社會工作年資、機構是 否有日間托育服務等。 並針對以上結論,提出下列相關建議:一、對社會工作者-增進參與進修 課程的效益、與機構中的同事與主管維持良好的人際互動關係;二、對機構 的建議-降低社會工作者的離職率、考量社會工作者的工作業務量、增進機 構員工的人際互動狀況、在職訓練課程內容需符合工作者所需;三、對學校 的建議-課程內容的思考、家庭服務課程質與量的提升;四、對政府單位的 建議-提高對於社會工作者的重視、改善區域性資源的差異;五、對未來研 究的建議-使用質化研究來探討深層的意涵、探討其他影響變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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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tudy of Role Stress of Social Workers in Early

Intervention Service Institutes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understand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the level of role stress of social workers in early intervention service

institutes and to explore the reasons that affect it.A total of 153 copies

of questionnaires were mailed, of which 136 copies were valid

responses. The data was analyzed by frequencies, percentages,

independent t-test, ANOVA, Pearson correlation, and step wise

regression. The main conclusions as followed:

1. Most of social workers in early intervention service institutes are

single, female, young, and have less working experiences.

2. When working with families, role stress becomes higher.

3. Social workers in early intervention service institutes in south area

have heavier role stress.

4. Different personal characteristics doesn’t affect role stress.

5. When Interpersonal interaction is better, role ambiguity becomes

lower.

6. The reasons that affect role stress of social workers in early

intervention service institutes are non-institute early intervention

affair, social work seniority, day care service.

Based on the results of this study,future suggestions on social

workers, early intervention service institutes, schools, government,

and research were provided.

Key words:early intervention, Social Workers in Early Intervention

Service Institutes, role st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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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陳述 ... 1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7 第三節 待答問題 ... 8 第四節 名詞釋義 ... 9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早期療育服務的意涵與現況... ...10 第二節 早期療育社會工作的意涵與角色 ... ...19 第三節 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的角色壓力 ... ...31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研究架構... ...45 第二節 研究對象... ...46 第三節 研究工具... ...47 第四節 研究程序... ...51 第五節 資料收集與資料分析... ...52

(5)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基本資料分析... ... ...54 第二節 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角色壓力的現況 ... ...63 第三節 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所屬組織變項、個人基本特質與 角色壓力之關係... ... . ...69 第四節 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人際互動與角色壓力之關係 .. 77 第五節 影響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角色壓力因素之探討 .... 79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 ...95 第二節 研究建議... ... ...101 第三節 研究限制... ... ...106

參考文獻

... 108

附件

附件一 專家效度名單... 113 附件二 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角色壓力調查問卷 ... 114 附件三 受訪早期療育機構名單與社會工作者人數 ...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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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目 錄

表 2-1 我國社政系統早期療育發展歷史 ... ...14 表 3-1 人際互動因素分析表 ... ...49 表 4-1-1 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基本資料之次數分配表 ... ...56 表 4-1-2 早期療育機構基本資料之次數分配表 ... ...59 表 4-1-3 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之人際互動情形 ... ...61 表 4-2-1 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之角色壓力 ... ...63 表 4-2-2 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之角色衝突 ... ...64 表 4-2-3 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之角色不明確 ... ...66 表 4-2-4 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之角色負荷 ... ...67 表 4-3-1 機構所在區域、立案時間、辦理早療業務時間、辦理形式、 服務 方式與角色壓力之差異分析表 ... ...70 表 4-3-2 機構人數、負責業務與角色壓力之差異分析表 ... ...71 表 4-3-3 南部地區機構社會工作者自變項與角色壓力之差異分析表..73 表 4-3-4 性別、年齡、婚姻狀況、教育程度、年資、月薪與角色壓力 之差異分析表... ...74 表 4-3-5 參與課程與角色壓力之差異分析表 ... ...76 表 4-4-1 人際關係與角色壓力之相關檢定表 ... ...78 表 4-5-1 影響角色衝突因素之逐步迴歸 ... ...79 表 4-5-2 影響角色不明確因素之逐步迴歸 ... ...81 表 4-5-3 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角色不明確與社會工作年資、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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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5-4 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角色不明確與社會工作年資、日間 托育業務之雙因子變異數分析表 ... ...83 表 4-5-5 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角色不明確與社會工作年資、時段 式到園之雙因子變異數分析表... ...84 表 4-5-6 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角色不明確與社會工作年資、機構 所在區域之雙因子變異數分析表 ... ...84 表 4-5-7 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角色不明確與負責機構非早療業務 、日間托育服務之雙因子變異數分析表 ... ...85 表 4-5-8 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角色不明確與負責機構非早療業務 、時段式到園之雙因子變異數分析表 ... ...86 表 4-5-9 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角色不明確與負責機構非早療業務 、機構所在區域之雙因子變異數分析表 ... ...87 表 4-5-10 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角色不明確與日間托育服務、時段 式到園之雙因子變異數分析表 ... ...87 表 4-5-11 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角色不明確與日間托育服務、機構 所在區域之雙因子變異數分析表 ... ...88 表 4-5-12 影響角色負荷因素之逐步迴歸 ... ...89 表 4-5-13 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角色負荷與是否負責機構非早療 業務、家庭服務業務之雙因子變異數分析表 ... ...91 表 4-5-14 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角色負荷與是否負責機構非早療 業務、年齡之雙因子變異數分析表 ... ...91 表 4-5-15 影響角色壓力因素之逐步迴歸 ...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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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目 錄

圖 2-1 角色仲介模式 ... 37

圖 2-2 角色仲介修正模式 ... ...39

圖 2-3 研究思考脈絡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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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本章將依照問題陳述、研究動機與目的、待答問題、名詞釋義等四個部份來陳述 本研究之緒論。

第一節 問題陳述

每個孩子都是在家庭的期待與愛來到這世界的,但是有些孩子在出生前、出生過 程、或出生後,因為某些因素造成生理、心理上與一般孩子不同,因此會有特別的需 求;然而一個有特殊需求孩童的誕生,家庭的不得已面對、接受、與接納,都是相當 艱辛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最需要的是支持和協助,需要社政、醫療、教育不同專業 的一同介入,提供適合孩子與家庭的服務,使孩子有發展潛力的機會,以及減輕障礙 程度,也增進家庭的能力,這就是早期療育的意涵。王國羽(1996)認為早期療育所指 的是針對出生至學齡前兒童所實施的一連串服務措施,服務措施的基本目的是在促進 兒童的發展。 早期療育這個觀念已在美國、香港行之多年,然近期,這個觀念也漸漸地在我國 受到重視。民國八十二年在民間和政府部門的努力下,完成了兒童福利法的修正,正 式將早期療育相關條文納入兒童福利法,在該次的修法中,首度提出有關早期療育通 報與相關服務的辦理規定。之後也陸續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其施行細則」、「身心 障礙者保護法」(民國九十六年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特殊教育法及其 施行細則」、以及「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中,皆擬定了有關早期療育 服務的相關規定 (張秀玉,2003;林欣瑩,2005) 。內政部兒童局在民國九十二年公 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23 條明文規定,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 早期療育、醫療、就學方面之特殊照顧,九十五年修訂頒佈的「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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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服務實施方案」,明定早期療育各項服務之權責單位。由上述國內對於早期療育相關 服務所訂定之相關法令,可得知早期療育是我國近年來頗受重視之兒童福利政策,早 期療育也自然而然地備受重視。 早期療育服務,是多專業間的協調合作,對於這些有特殊需求兒童及家庭,無法 單靠單一專業領域滿足服務對象的多元需求,必須由醫療、教育、社會福利三個領域 的專業人員,以專業團隊合作的方式提供個案最適切的服務(張秀玉,2003;許天威, 2004;蘇映伊,2005)。根據民國九十三年內政部兒童局發佈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 行細則」中第五條規定,所稱早期療育,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 隊合作之方式,依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 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 早期療育的服務是由專業人員合作下提供,其中專業的人員包括了有幼兒特教老 師(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ors)、幼教老師(Early childhood general educators)、醫師(Physicians)、護理人員(Nurses)、職能治療師(Occupational therapists)、心理師(Psychologists)、物理治療師(Physical therapists)、社會工 作者(Social workers)、說話-語言病理師(Speech-language pathologists)、聽力師 (Audiologists)、視覺治療師(Vision specialists)、營養師(Nutritionists)等,但 參與的專業人員則需視服務個案的需求而定(許天威,2004;Block & Block, 2002)。 可知社會工作者亦為團隊中的一員,在評估後針對服務對象及其家庭提供適切的服務。

張秀玉(2003)將早期療育社會工作定義為,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協助發展遲緩 兒童與其家庭,使其可以在資源的協助下,具備完成生活上任務的能力;並藉由社會 工作者在政策倡導與服務方案的設計,協助其參與政治與選擇服務的機會,以透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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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行動改善不合理的社會情境,維護其應得的服務與權利;以及增強發展遲緩兒童與 其家庭處理日常生活事物的權力與能力,使其可以享有尊嚴的生活。社會工作者的角 色很多元,是資訊的提供者、資源的轉介者、評鑑與療育服務的提供者、資源的倡導 者、情緒的支持者、專業團隊成員的支持者、個案的管理者(林惠芳,1999)。社會工 作者在早期療育專業團隊中的角色,主要是主動支持家庭,用來了解家庭的內外資源 及社區資源,提供給專業團隊了解,不只是家庭社會工作者,也是專業團隊的個案管 理師,除了對家庭、兒童的需求先了解以外,也應當要了解並評量家庭與社區的資源, 整合服務過程中的所有資源,還需參考社會工作者介入的理論模型和社會工作原則, 促使家庭參與專業團隊早期介入計畫的執行(周月清,1998;Shannon, 2004)。 根據內政部於民國九十五年所修訂頒布的「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 中,早期療育社會工作者在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的法令規定下,有個 案管理、資源連結、服務追蹤、團隊協調、家庭教育、宣導倡議等的角色任務。根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可知早期療育社會工作者在法令規定 上有發現、通報、與團隊合作的角色任務。故從我國目前早期療育相關法規中,可得 知早期療育社會工作者在早期療育服務提供中,有發現、通報、個案管理、資源連結、 服務追蹤、團隊協調、家庭教育、宣導倡議、與團隊合作的角色任務。 由於早期療育社會工作既須具備與個案、以及家庭面對面工作的直接服務角色, 又得具備資源連結、倡導等間接服務之角色,可被視為「通才社會工作者」(Generic Social Worker)。學者 Baker 指出通才社會工作者有十三個主要的實務工作角色(引自 曾華源譯,1986),在直接服務角色方面,有 1.支持者(supporter);2.忠告者

(advisor);3.治療者(therapist);4.照顧者(caretaker)等角色。在間接服務角色方 面,有 1.行政者(administator);2.研究者(researcher);3.諮詢者(consultant)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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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在合併服務角色面向,有 1.能力增進者(enabler);2.中間人(broker);3.調 解者(mediator);4.協調者(coordinator);5.倡導者(advocate);6.教育者(educator) 等角色。而根據 Michael,McKinsey,Thyer and Straka(2000)整理出早期療育社會工 作者的角色,有下列幾種:1.家庭訪視者(home visitor);2.評估者(assessor);3. 家庭諮詢者(family counselor);4.家庭教育者(family educator);5.個案管理者或 服務協調者(case manager or services coordinator);6.家庭倡導者(family advocate);7.團隊成員(team member);8.方案諮詢者(systerms consultant)。可知 早期療育社會工作者的角色是多重且多面向的。 依據內政部所制定的「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中,早期療育服務 的實施包含幾個階段:通報、轉介、聯合評估、療育服務這四個流程。在這幾個階段 中,大多都有其專職的社會工作者,其工作角色與工作內容不盡相同,有需要多加討 論之處。在通報服務流程中,由社會工作者提供的服務內容有受理發展遲緩個案通報、 收集並登錄個案資料、宣導早期療育觀念、安排個案管理系統服務等工作;在轉介服 務流程中,社會工作者的工作內容有案主需求調查、需求評估、療育資源的評估、聯 繫與協調、陪同案主至醫院接受評估鑑定、參與相關療育會議、定期追蹤等服務;在 聯合評估服務流程,社會工作者的工作內容則為評估兒童家庭的家庭功能與資源需 求、針對心理層面進行個人與家族的治療、與家長協調溝通有關於醫療團隊聯合評估 或療育會議的結果;在療育服務階段,社會工作者工作重點有相關療育會議的召開與 聯繫、與其他各階段的社會工作者溝通、提供兒童家長相關的療育資訊、與幼托園所 與國小老師溝通兒童的狀況、爭取更多立法與政策上的支持(張秀玉,2001)。 張秀玉(2003)也提出在通報服務流程中,社會工作者有忠告者、諮詢者等七種角 色;在轉介服務流程,有倡導者、仲介者等五種角色;在聯合評估服務流程中,有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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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者、忠告者等八種角色;療育服務階段,有忠告者、行政者等八種角色。從事社會 工作原本就是一充滿壓力的工作,根據陳寶芳(1983)的調查指出,大部分的社會工作 者表示已感受到工作壓力,小部分的社會工作者表示已有高度的工作壓力;早期療育 社會工作面對的是整個服務個案的家庭,也同時必須扮演專業團隊間的協調角色,其 角色是多重且多樣的,依據張秀玉(2003)的論點,在療育系統中,社會工作者之角色 共有 8 種,其角色壓力可想而知;在長期的壓力逼迫下,若造成負面的影響,則會影 響社會工作者的工作動機以及成就感,進而影響其工作效率,無法在助人工作者角色 上發揮功能,影響到案主及服務單位的權益。療育服務階段雖然處在流程中的最後一 個環節,社會工作者的服務個案量雖然也遠遠少於通報、轉介、聯合評估階段的個案 量,但是由上述可得知,處在療育階段的社會工作者,其所必須擔任的角色並沒有相 對的較少,反而因為其個案數量較少,必須同時擔負其他較不同性質的工作職責,但 是現今的研究卻鮮少有針對此一階段的社會工作者做討論,也較少針對舉辦療育階段 社會工作者的在職進修課程,似乎沒有獲得與其他階段同等的重視。 由社會體系的觀點來看,成員進入組織當中,如能認同於組織,實踐組織規範或 要求,並表現個人的角色能力,貢獻於組織,與組織環境取得協調,則可以成功扮演 該角色。然而,如果成員因角色能力不足,或組織要求不一致,組織環境變遷過於迅 速,使個人無從調適時,便無法順利完成組織中的角色任務,而陷於無所適從的困境, 也就是說組織成員已經承受了角色壓力(王秋絨,1982)。在面臨長期的壓力下,工作 者會顯示出的症狀包括了疲倦、挫折、憤怒、緊張、焦慮、壓抑、神經質、頭痛、心 跳加快、退縮、冷漠、不安、受威脅感、離職、工作效率降低、吸煙過多、失眠、胃 痛、心臟病、高血壓、高膽固醇等各類的身心理與情緒、行為上的負面影響(王延皊, 2002)。壓力不當的累積會造成情緒上的不安、焦慮、認知與行為上的改變、健康上的 變化,進而造成人際關係上的不良情形發生、工作效率降低,甚至耗盡心力、身心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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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而產生倦怠的狀況(藍豔柔,2004)。根據許多研究發現,個人在組織中如面臨各 種角色壓力,將會產生焦慮、緊張、工作不滿意、效率降低等現象;更嚴重的會導致 心因性疾病,或逃避、離職等反應(王秋絨,1982)。由此可知在組織中承受過多的壓 力,會影響工作者的身、心理,更會進而影響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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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者本身曾從事過兩年多的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雖然在療育機構中的服 務對象不如通報或個案管理中心個案量來的多,但是在療育機構中任職,除了要服務 機構中的服務個案以外,另外會有更多不是針對機構個案所提供的工作與責任,相對 的就需要擔任更多的角色,進而會帶來不少壓力;目前有越來越多的相關研究以通報 及個管中心之社會工作者為研究主題,但鮮少與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相關的研究,但 事實上,在療育機構階段的服務提供者,也是有許多可深入了解之面向,本研究則在 此動機下,以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為對象,探討其在工作上所承受的角色壓力。 本研究期待能了解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之角色壓力,期待可以藉此研究結果 提出相關的建議,改善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的角色壓力,增進工作效能。研究目 的有如下: ㄧ、了解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角色壓力之內涵與程度,藉以呈現早期療育機構 社會工作者角色壓力現況之基礎性數據資料,以供早期療育機構在人力配置與 工作分配上之參考,以及提供實務工作者、教育單位、政府單位相關的建議。 二、分析影響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角色壓力之相關因素,並呈現這些因素的 影響程度,期待能協助實務工作者、早期療育機構、教育單位、以及政府單位, 進一步思考上述因素控制與解決之實務方法,以降低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之 角色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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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待答問題

依據上述的研究目的,本研究的待答問題如下: 一、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角色壓力的現況為何? 二、不同的組織變項下,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角色壓力差異情形為何? 三、不同的個人特質變項下,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角色壓力差異情形為何? 四、不同的人際關係變項下,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角色壓力差異情形為何? 五、影響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角色壓力的因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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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名詞釋義

一、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

本研究中所指的早期療育社會工作者(social workers in early intervention service institutes),是指服務於提供早期療育服務機構之社會工作者,不包括服務 於聯合評估中心、通報轉介中心、以及個案管理中心的社會工作者;本研究之早期療 育機構包括兒童福利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機構只要有提供早期療育日間托育 或時段式療育服務,並聘請社會工作者負責其相關的業務,即為本研究之研究對象。

二、角色壓力

就角色壓力(role stress)的內涵而言,是指角色不明確、角色衝突、角色過度負 荷。本研究的角色壓力指的是外在的角色期望或要求不明確、不一致、或過多時,而 使工作者感到無法順利完成其角色任務所造成的心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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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文獻探討的內容,主要分為三部份,首先第一節為早期療育服務的意涵與現 況、第二節探討早期療育社會工作的意涵與角色、以及第三節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 者的角色壓力。

第一節 早期療育服務的意涵與現況

本節首先對於早期療育服務的意涵做相關的文獻探討,接下來則對台灣早期療育 服務的實施現況來加以討論。

一、早期療育服務的意涵

要對於早期療育服務的意涵有所了解,則必須從早期療育服務的定義談起,下文 中提出一些國內外相關法令以及學者的看法,以及後半部整理出有關於早期療育服務 重要性的相關文獻探討。 (一)早期療育服務的定義 美國將早期療育服務界定於 0~2 歲與 3~5 歲兩個階段,乃根據聯邦政府在 1997 年通過「障礙者教育法修正案」(Individual with Disability Education Act P.L.105-17),分為「早期介入」C 法案(Part C 0~2 歲),及「幼兒教育」B 法案(Part B 3~5 歲)。而根據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定義,所稱早期療育, 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 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 Bailey 和 Wolery(1992)指出,零至六歲發展遲緩與身心障礙兒童及其家庭教育 性、治療性、預防性與家庭支持性服務,早期療育服務基本前提是提供上述服務,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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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增加發展遲緩兒童在未來發展改善與進步的可能性,並能協助有發展遲緩兒童的 家庭其成長與適應的能力(引自張秀玉,2003)。Meisels(1989)認為早期療育最主要理 由是基於嬰兒智能和發展是動態的,且會受到環境的影響,透過一連串持續性及系統 性的努力,可協助 0~3 歲有障礙或發展危機的兒童及其家庭發展最大的潛能。 Savage 和 Culbert(1989)將早期療育定義為,提供教育與治療服務給零至三歲發 展遲緩嬰幼兒及其家庭。Shonkoff 和 Meisels(1990)認為早期療育是指在幼兒早期(零 至三歲)所進行的以家庭與兒童成長為主的干預方案,方案內容包括治療、訓練和教育 等。Simeonsson(1990)認為早期療育服務的目標主要是透過初級、次級和三級預防, 有效減少障礙兒童的產生,及減輕其障礙狀況和防制惡化的情形,並透過早期的訓練 和教育來彌補發展遲緩的現象。 萬育維、莊凰如(1995)認為早期療育是針對 0~6 歲之學前兒童且具有特殊需求之 嬰幼兒及其家庭,所提供之各項專業性整合服務,希望經由早期治療、復健或福利方 案等措施,防患未然的培育嬰幼兒之生活適應能力。王國羽(1996)認為早期療育所指 的是針對出生至學齡期兒童所實施的一連串服務措施,服務措施的基本目的是在促進 兒童的發展,方案內容包括各式治療、訓練、與教育等。郭煌宗(1996)也提出,早期 療育是利用多專業整合性服務,來解決發展遲緩或發展障礙(尤其是 0~6 歲)的各種醫 療、教育、家庭及社會相關的問題,一方面開發孩子的潛力,及減少併發症,最後讓 孩子在適當的年齡及能力之下整合入社會團隊中,並有效的減少長期的社會成本,而 所採用的一種人性化、主動而完整的關切服務系統。 許天威(2004)指出早期療育為,泛指提供發展遲緩幼兒及家庭專業性的醫療、復 健、特殊教育及社會福利等協助,以充分發展兒童身心潛能,具有早期發現、早期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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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與療育的功能。另外簡璽如、柳雅瀞(2006)也提出這樣的界定,早期介入是一種人 性化、主動而完整性的服務,透過各專業團隊合作介入的服務,來解決發展落後之情 形,以便能支持家庭並加強兒童的發展,一方面開發兒童的潛力,一方面減輕障礙程 度及併發症,讓孩子能和同齡孩子一樣過正常生活,融入社會團體中,以有效減輕家 庭負擔及社會成本。 由上述國內外學者上述的定義,可知早期療育有兩個重要的意涵,第一,早期療 育是針對六歲以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的孩子所提供的一種服務,其包含了醫療、教 育、以及社會福利的協助;第二,早期療育服務的提供,不只是針對發展遲緩或身心 障礙孩子本身而已,而是將服務對象擴及到孩子所處的整個家庭,透過服務來支持家 庭並發揮家庭的最大潛力。 (二)早期療育的重要性 Meisels(1989)認為早期療育最主要理由是基於嬰兒智能和發展是動態的,且會受 到環境的影響,透過一連串持續性及系統性的努力,可協助 0~3 歲有障礙或發展危機 的兒童及其家庭發展最大的潛能。 神經心理學家證實指出,個體腦細胞及神經發展尚未成熟時,透過接受適當感覺 刺激與訓練,其腦部的損傷部位可獲得更好的發展(郭煌宗,1997)。嬰幼兒的認知及 發展能力是動態且具有可塑性的,早期療育及相關服務,不但可以及時發現潛伏的障 礙,防患障礙程度之加深以及障礙範圍之擴大,降低障礙所可能造成的傷害,積極啟 發兒童獨立行動的潛力,並可以降低兒童入學後的學習挫折與教育成本,同時也可以 透過個別化的親職教育和家庭服務,提升家庭處理障礙嬰幼兒的知能(黃秀梨、邱怡 玟,1999)。以年齡和認知發展的概念來說,因三歲以前兒童腦部的可塑性較大,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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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是黃金時期,及早發現他們的發展遲緩現象,並給予適當之療育服務,除可減少 本身的障礙程度,防範障礙所造成的傷害,將兒童的能力發揮到最大的程度(連心瑜、 吳亭芳、陳麗如、毛新春,2005)。 從經濟效益的觀點來說,發展遲緩與障礙兒童,若能及早接受早期療育,提早融 入社會群體的互動,與一般兒童進行互動與學習,發展出正常的行為模式,進而培養 其獨立生活自理能力,能有效地減輕家庭負擔與社會福利成本的支出,周文麗、鄭麗 珍、林惠芳(2002)就曾提出,從國家的整體投資建設角度來看,投資早期療育一元能 為國家和社會省下一百元。 張秀玉(2003)在參考相關文獻後,也歸納出早期療育對於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 庭、社會上具有下列幾個功能,1.發展遲緩現象的改善;2.發展潛能的激發;3.提供 發展遲緩兒童家庭的支持性服務;4.降低社會的成本;5.兒童人權的提升。許天威(2004) 也提出實施早期療育有幾個重大理由:1.我國相關法案及法規對於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的支持;2.認定兒童的身心發展能力是動態的,受環境影響,需經由持續性及系統性 的療育措施加以激發;3.若是越早接受早期療育服務,越能減輕或消除原有障礙的程 度及因原有障礙而衍生的二度障礙傷害;4.憲法上兒童及家庭權益的維護;5.社會有 必要建立早期療育服務體系,以服務特殊兒童及其家庭,使其與一般人一樣享有生活 品質;6.提供家庭多元的支持與協助,除了壓力調適與心理支持外,也協助家長獲得 所需的教養保育訊息、保育技能,以及社會福利資訊與支持;7.可協助父母與特殊兒 童營造良好的互動關係,也提供父母及全家成員正確的互動技巧與訊息,對維繫家庭 關係有正面的功能,以避免家庭二度傷害。 綜合上述,可知早期療育的重要性可分為幾點來加以討論:在生理發展方面,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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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療育的及早介入,是為了在孩童發展尚未成熟前,給予適當的相關介入,以期促進 其身心發展的最大可能或減少惡化的情形發生;在經濟效益方面來說,早期療育的介 入可以減少日後的社會成本支出;對於家庭來說,早期療育服務的提供可給予相關的 教養、資源協助,可以提供支持,減輕家庭的壓力。

二、早期療育服務的實施現況

此部份有關於我國早期療育服務的實施現況的相關文獻探討,主要分為兩部份, 首先從早期療育服務的發展歷史談起,以及介紹我國早期療育服務的實施特色與內涵。 (一)我國社政系統早期療育服務的發展歷史 民國八十二年兒童福利法修正時,正式將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納入法令 中,我國的早期療育服務正式推動,有關我國社政系統早期療育發展歷史參考張秀玉 (2003)、盧麗卿(2004)整理出下表: 表 2-1 我國社政系統早期療育發展歷史 時間 重要大事紀 1993 年 ◎早期療育相關條文納入兒童福利法。 1994 年 ◎內政部委託專家學者進行「我國早期療育制度規劃之 研究」。 1995-1997 年 ◎內政部辦理「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轉介中心實驗 計畫」,以及辦理「赴日、赴港、赴美考察發展遲緩兒童 早期療育服務計畫」。進行全國資源調查並邀請內政部 官員進行早期療育機構參訪,另拜會台北市醫療單位 進行發展遲緩早期發現、療育服務與評估鑑定中心的 模式建構,並進一步整理早期療育轉介服務流程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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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格式。 1996 年 ◎內政部邀集社政、衛生、教育與民間代表成立「發展 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小組」。 1997 年 ◎內政部頒布「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 ◎行政院衛生署選定台北市婦幼醫院、台中榮民總醫院、 成大醫學院附設醫院、高雄醫學院附設醫院、以及花蓮 慈濟綜合醫院成立「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 1999 年 ◎衛生署補助成立 24 家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 ◎內政部兒童局成立。早期療育業務由內政部社會司移轉 至兒童局。 2000 年 ◎國內 21 個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 療育通報轉介中心」。 2001-2002 年 ◎內政部兒童局規劃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個案 電腦系統」正式開發完成。藉由此系統的開發與運作, 提供各通報轉介中心掌握發展遲緩兒童目前接受服務的 狀況,以及接受早期療育服務的人口數與特質。 ◎全國 25 個直轄市、縣(市)政府皆成立「發展遲緩兒童 早期療育通報轉介中心」。除澎湖縣外,24 個直轄市、 縣(市)政府都成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個案管理 中心」。 2003-2007 年 ◎陸續修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明定 各服務流程的分工與職責,強化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 特教、醫療、社政療育資源整合研商會議。 由上表可知早期療育在我國有備受關注的趨向,從一開始的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 育推動小組,到頒布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進而成立發展遲緩兒童早 期療育通報轉介中心以及個案管理中心,可得知早期療育服務在我國有越來越受重視 的現象。 表 2-1 我國社政系統早期療育發展歷史(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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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早期療育服務的實施特色與內涵 張秀玉(2003)提出國內早期療育服務有幾項特色: 1.以學齡前的發展遲緩兒童與其家庭為服務的對象並採取預防性的觀點。 2.早期療育強調在行政支援部分由社政體系、教育體系、醫療體系的專業團隊的 方式來提供服務,在臨床實務上也強調以跨專業團隊合作的模式提供協助。 3.提供早期療育越早越好,最好在六歲以前,才能掌握早期療育服務介入的時機。 4.在提供早期療育服務時,必須將家庭視為處置的重點。 5.視每個個案發展遲緩情況的不同,設計個別化的教育方案或個別化的家庭服務 方案。 也就是說,國內早期療育服務的特色是針對六歲以下的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 由團隊合作模式的方式來提供預防性、且個別化的服務。 根據內政部民國八十六年所頒布的「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早期 療育服務的實施包含了幾個階段:通報、轉介、聯合評估、療育服務。以下則依上述 四個流程順序,加以介紹每個階段的實施要領。 1.通報 早期療育的核心精神就在於「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故發現並及時通報必然是流 程中的第一部,此部份即建立通報系統,讓家長、醫生或其他兒童照顧者發現兒童有 發展遲緩的可能現象時,能有主責的通報中心,透過服務的主動提供,以加強有效資 源的運用。 主管機關要輔導下列機構(或人士)辦理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措施:(1)公、私立托兒 所,(2)兒童福利機構,(3)一般家長、監護者或保母,(4)社會工作者。藉由(1)產前 檢查,(2)新生兒篩檢,(3)健兒門診,(4)社區護士,(5)醫療院所來發現疑似的個案。 而(1)各公、私立幼稚園,(2)學校及學齡前特殊兒童教育機構也有義務通報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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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轉介 在發現兒童有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的現象時,除盡速通報之外,更重要的是 要能轉介到合適的單位接受服務,針對家庭的需求,轉介給相關的專業人員與單位, 幫助個案及其家庭可以獲得適當的醫療、教育、以及社會福利資源。 依法須設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轉介中心並辦理下列服務:(1)受理通報個案, (2)辦理個案登錄作業,(3)安排個案評估鑑定時間地點,(4)個案檔案管理及定期追 蹤,(5)會同評鑑團隊訂定轉介相關資料格式,(6)其他有關鑑定轉介諮詢。 3.聯合評估 評估鑑定方面,由相關專業人員組成團隊,對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進行全面 性的評估與鑑定,了解兒童發展的現況。 依法須:(1)輔導教學醫院及公立醫院規劃辦理發展遲緩兒童團隊評鑑服務事宜, (2)協調省立醫院配合所在地方政府有關單位規劃辦理發展遲緩兒童團隊評鑑服務事 宜,(3)協調市(縣)立醫院規劃辦理發展遲緩兒童團隊評鑑服務事宜。 4.療育服務 針對個案的狀況,並徵求家庭的意願與想法,將個案安置到合適的療育機構,接 受個別性或團體性的相關早期療育課程,期盡快達到發展的進度,或減輕發展遲緩上 的差距,目前提供療育服務的單位有包括醫療院所、特殊教育單位、幼兒教育單位、 以及社會福利機構等。 依法須協調提供發展遲緩兒童安置處所及計劃:(1)醫院所設復健療育機構或門診 復健,(2)學校及特殊兒童教育相關機構,(3)兼收發展遲緩兒童托兒所、幼稚園,(4) 兒童福利機構與相關療育機構,(5)其他復健療育服務計畫,(6)辦理六歲以上發展遲 緩兒童教育輔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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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國早期療育機構在療育服務進行方式,可以分為幾種,包括有機構式(中心 式)、家庭式(由治療師或特教老師提供到個案家中提供服務)、巡迴輔導(由治療師或 特教老師到幼托園所提供服務),以及採取混合的方式。 自民國八十六年頒布此實施方案,至今已十年,在剛起步推動的幾年,自然有相 當的績效,可是也有一些執行上的困難。林惠芳(2001)指出在通報轉介中心有後送早 期療育單位資源分布不足且不均、相關配套措施未達健全、個案轉銜及轉介體系之資 料彙整與流程未建立運作機制、各中心之間對資源轉介理念欠缺共識與合作意願、以 及家長對早期療育服務工作欠缺意識感等等的問題;在早期療育委員會運作,也遇到 專家代表仍以醫療、復健與特教人員佔多數的問題;社福界遇到的困境為專業人力不 足、缺少橫向之資源服務系統、與其他專業領域協調合作遭遇的行政困難;在聯合評 估中心亦有療育機構不足、與個管中心或通報中心彼此資訊不交流、各階段工作缺乏 明確角色定位等困境 (引自萬育維、王文娟,2002)。 許天威(2004)也指出在早期療育在執行上有下列困難:1.醫療衛生單位人力負荷 太大、耗時費力;2.社政單位在執行上無法承擔醫療與教育單位;3.教育部門對於出 生至三歲的嬰幼兒托保業務無從過問等的問題。 綜合上述,可知目前我國在推行早期療育的服務有幾項困境:在醫療衛生方面, 有人力、時間負荷的問題;教育部門則有因分工權限,無相關配套措施的問題;在社 政方面,亦有資源不足、人力不足,以及與其他單位合作有難處的困境。在社政方面 的人力不足問題,則突顯出該領域的社會工作者的工作負荷量會相對的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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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早期療育社會工作的意涵與角色

社會工作在早期療育服務中是重要的一環,要了解早期療育社會工作的角色,則 必須要從早期療育社會工作的意涵談起,進而整理出有關早期療育社會工作者角色與 任務的相關文獻,以及最後提出的是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的角色與任務。

一、早期療育社會工作的意涵

此部份的文獻包括兩部份,第一部分為社會工作的意義與功能,第二部份提出是 社會工作在早期療育服務中的重要性。 (一)社會工作的意義與功能 林勝義(2001)指出社會工作是助人的活動、助人的過程、助人的方法、人群服務 的專業、以及是一種社會制度。社會工作者的工作目標在於協助社會上的弱勢群眾, 以其專業的知識、技能來協助需要幫助的人,藉此改善其因貧窮、失業、歧視或其他 社會不公平所引發的問題。徐震、林萬億(1997)提出社會工作是一門專業,是由政府 或專業機構透過各種專業助人者的提供,以科學的知識為理論基礎,以藝術的運作為 實施過程,所進行的一種人群服務,其宗旨是要協助個人或社會解決問題,發展個人 潛能,改善個人生活並增進社會福利。

美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 NASW)

指出,「社會工作的基本宗旨在增進人類的幸福,協助人們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特別

是滿足弱勢、受壓迫和窮人的需要」(NASW, 1994)。另外,NASW 整理出社會工作有四 個主要的目標,也可以說是社會工作的四個功能:1.增強人們解決問題、抗衡與發展 的能量,社會工作者以一個使能者(enabler)的角色來幫助人,幫助那些解決問題能力 較低或能量較低的人,增強或發展其能力;2.連結人與環境體系,以獲得資源、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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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機會;3.促進環境體系有效與人性的運作來提供人們資源與服務,倡導更多的服務 方案與機構,並為案主的利益辯護,使體系運作人性化;4.社會工作者扮演規劃者與 政策開發者的角色,發展與促進社會政策(引自林萬億,2002)。美國社會工作教育委 員會(The Council on Social Education,CSWE)亦說社會工作是「致力於促進人類幸 福,消除貧窮和壓迫的專業」(CSWE, 1994)。這些主張除了強調社會工作是助人的專 業外,也強調其在消除貧窮、壓迫和協助弱勢族群的重要角色(Hepworth,Rooney,& Larsen, 2002/2006)。 陳月娥(1998)也指出,現在社會工作或稱社會事業,是指由政府機構或社團,所 從事以協助個人、家庭、團體、社區、或社會發揮其潛能,運用社會資源,調整其關 係,以解決或預防其問題,並進而改善其生活或促進其福利的一種助人專業服務活動。 綜合上述,可知社會工作是透過政府或專業機構各種專業助人者的提供,以科學 的知識為理論基礎,基本宗旨在增進人類的幸福,來發展個人的潛能,協助人們滿足 其基本生活需要,尤其是滿足弱勢、受壓迫和窮人的需要。其目標是要增強或發展那 些解決問題能力較低族群之能力、連結人與環境體系、促進環境體系有效與人性的運 作、發展與促進社會政策。 (二)社會工作在早期療育服務中的重要性 所謂的「早期療育社會工作」是指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協助發展遲緩及其家庭, 使其可以在資源的協助下,具備完成生活上任務的能力;並且藉由社會工作者政策倡 導與服務方案設計,協助其參與政治與選擇服務的機會,透過社會行動改善不合理的 社會情境,維護其應得權利;進而增強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處理日常生活事物的權 利與能力,使其可以享有尊嚴的生活(張秀玉,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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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療育服務的提供是一種多專業介入的模式,一般包含了醫療、教育、以及社 會福利三大領域,這些專業人員以合作的方式,提供給孩子及其家庭最適切的服務。 在這些專業人員當中,社會工作者是協助家庭找資源與提供整體性資訊服務的專業人 員,張秀玉(2001)指出,社會工作者為早期療育過程中最早介入的專業人員之ㄧ,其 工作範圍為發展遲緩兒童之通報、轉介及社會福利,並提供兒童及其家庭各項服務及 個案管理。另外,早期療育服務強調以家庭為中心,所以家庭是社會工作介入早期療 育服務之著力點。 社會工作在早期療育領域中所扮演的角色,是資訊的提供者,資源的轉介者,家 庭評估與療育服務的提供者,更可以是資源的倡導者,家長情緒的支持者和專業團隊 成員的夥伴。社會工作者的焦點不再只是放在兒童的內在世界,也不單是介入表面的 家庭與社會環境,當在計畫與進行助人的處遇時,必須要了解多元的取向(Wedd, 2006)。 由上可知社會工作在早期療育服務流程中佔有其重要的地位,不管是從通報、轉 介、個案管理、到社會福利資源的提供、以及的家庭各項服務,都可看出社會工作在 此領域中的重要性;另外社會工作在早期療育領域中的角色有資訊提供者、資源轉介 者、家庭評估與療育服務提供者、資源的倡導者、家長情緒的支持者、政策的倡導者、 以及專業團隊成員的夥伴,可知社會工作在早期療育領域中的角色是很多元的。

二、早期療育社會工作者之角色與任務

要了解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的角色壓力,必須先了解早期療育社會工作者的 角色,以及其延伸出的任務,故此部分的文獻主要分為兩部份,第一部分為早期療育 社會工作者的角色,以及第二部份早期療育社會工作者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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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期療育社會工作者之角色

根據 Michael,McKinsey,Thyer and Straka(2000)整理出早期療育社會工作者的 角色,有下列幾種-

1.家庭訪視者(home visitor):訪視個案家庭,實地了解案家生活環境。 2.評估者(assessor):評估個案家庭需求與資源。

3.家庭諮詢者(family counselor):個案家長的疑惑諮詢對象。 4.家庭教育者(family educator):教育個案家庭應有的觀念及想法。

5.個案管理者或服務協調者(case manager or services coordinator):對服務個案 進行個案管理,並在服務資源間擔任協調者的角色。 6.家庭倡導者(family advocate):針對個案家庭應有的權利進行倡導的角色。 7.團隊成員(team member):專業團隊成員的一員,專業團隊成員通常包括 醫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語言治療師、 特教老師、心理師、社工師等等。 8.方案諮詢者(systerms consultant):接受服務個案有關於方案計畫內容的 諮詢。 張秀玉(2003)認為早期療育社會工作者將發展遲緩兒童之家庭視為處置重點時, 應扮演的角色與任務為- 1.忠告者(advisor):視個案家庭目前所面臨的問題情境,提供專業上的建議。 2.行政者(administator):運用行協調的技巧,讓案家可以迅速獲得所需的服務 與資源。 3.諮詢者(consultant):個案家庭對於政策、資源有不了解時,應耐心的為其 解釋。 4.仲介者(broker):視個案家庭的問題,協助其媒合適當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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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使能者(enabler):家庭的失功能是因為社會結構問題和資源的不足,因此 社會工作者需要協助個案家庭爭取協助的權力,協助提升 家庭解決問題的能力。 6.倡導者(advocater):對現在不足的資源,或不合理的政策,與個案家庭一同 爭取應有的權益。 7.研究者(researcher):在實務上對於接受早期療育服務之家庭處置的經驗, 進行相關研究,並評估服務的成效,將研究結果作為 學術界與實務界的參考。 另外,張秀玉(2003)也提出早期療育社會工作者對個案家庭需求提供服務時應有 的角色,分為心理支持層面以及工具性支持層面,在心理支持層面的角色有- 1.支持者(supporter):給予個案家庭情緒上的支持。 2.使能者(enabler):協助家長學習在教養孩子上的相關知能,增加解決問題的 能力。 3.治療者(therapist):協助個案家庭改變因為壓力而產生的不良心理反應。 4.忠告者(advisor):協助個案家庭了解問題困境,提出專業上的建議。 在工具性支持層面的角色有- 1.仲介者(broker):協助個案家庭媒合、連結所需要的資源。 2.協調者(coordinator):協助案家了解目前的問題,並協助獲取適當的資源。 3.調解者(mediator):案家在使用資源上有發生衝突時,早療社工員應協助協調。 4.倡導者(advocater):協助案家爭取所需的資源、政策立法,鼓勵家長組織 自助團體,爭取權益。 5.行政者(administator):運用行政溝通、協調的技巧,協助案家能更有效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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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所需的資源和服務,並定期追蹤服務的狀況。 6.諮詢者(consultant):案家對於相關政策、法規不清楚時,社會工作者應耐心 的為其解說,並提供相關資訊。 楊玲芳(2006)提出,早期療育社會工作師的角色功能共有七個- 1.支持者:針對案家面臨的問題情境,給予家長情緒上的支持,更表達 出願意一起面對並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 2.使能者:增強家長教養及面對解決問題的能力。 3.忠告者:針對案家面臨的問題,提供專業分析判斷與建議,進而協助家長 做出最佳決定。 4.資源媒合者(仲介者):視案家的問題來協助媒合適切的資源。 5.倡導者:當案主所需之資源不存在,或機構拒絕提供服務給某一特定案主 時,社會工作師需努力為案主爭取所需的服務。 6.協調者:協調角色大多運用在機構間的服務協調,目的在達到彼此 之間的合作共識。 7.諮詢者:案家對於政策、概念、資源等方面不清楚時,應充分解釋澄清 讓案家清楚了解。 另外在早期療育專業團隊中,社會工作者扮演的是”串連”的角色,串連著家庭 與專業人員,串連著家庭與相關療育資源,甚至串連著家庭中的每個重要他人(陳雅 玲,2003)。 早期療育社會工作者的角色,有一些是國內外學者都有指出的,包含有諮詢者、 協調者、倡導者,另外 Michael 等人提出的教育者與國內學者提出的使能者角色,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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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功能亦是相似的;陳雅玲(2003)提出的”串連”的角色,則表示其為仲介者的角 色,國內學者亦皆強調此角色的發揮。但在相異處,Michael 等人有提出早期療育社 會工作者評估者的角色,即社會工作者必須確實的評估案家的需求與資源;國內的學 者提出忠告者、支持者的角色,可知國內學者著重於社會工作者對家庭提供的建議及 支持。另外,綜合上文,可知國內外學者針對早期療育社會工作者的角色,提出有忠 告者、行政者、諮詢者、仲介者、使能者、倡導者、研究者、支持者、治療者、協調 者等共 10 種角色,若從事該工作的社會工作者本身沒有足夠的能力或周遭沒有充足的 資源協助,那麼面對如此多元的角色扮演,則勢必會造成其工作上許多無形的壓力, 甚至進而影響工作的品質。 (二)早期療育社會工作者之任務 根據內政部於民國八十六年所頒布的「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中, 對於社政單位有明文規定需負責下列的業務- 1.在通報與轉介方面:建構個案管理電腦資料庫,掌握個案動態,建立個案 追蹤機制;建構跨縣市資源網絡、早療個案轉介與 追蹤制度。 2.在療育與服務方面:建構發展持遲緩兒童學前融合與轉銜服務;鼓勵增設 社區化之療育機構,並規劃多元與創新性服務計畫; 針對幼托園所提供巡迴輔導服務,加強其發展遲緩兒童 早期療育之專業知能;建構早療單位(社政、醫療、教育) 的合作模式,提供完善、連貫性的服務方案;推展在宅 療育服務,以滿足早期療育個案之需求;落實家庭支持 系統及家長親職教育技巧課程訓練,提升家庭功能。 3.在宣導教育訓練方面:獎助各早療單位或機構辦理親職講座或成長團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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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家長參與,提升家長之知能。 由上列內容可得知,早期療育社會工作者在「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 案」的法令規定下,有個案管理、資源連結、服務追蹤、團隊協調、家庭教育、宣導 倡議等的角色任務。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22 條中,規定各類兒童及少年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 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應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兒 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也規定所稱早期療育,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 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 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可知早期療育社會工作者 在法令規定上有發現、通報、與團隊合作的角色任務。 總結上述,從我國目前早期療育相關法規中,可得知早期療育社會工作者在早期 療育服務提供中,有發現、通報、個案管理、資源連結、服務追蹤、團隊協調、家庭 教育、宣導倡議、與團隊合作的角色任務。 張秀玉(2003)也指出早期療育社會工作有幾項任務,1.協助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 庭擁有公平的機會、增強相關的能力去接近或使用資源,使其可與一般人有相同的機 會,獲得可以協助其改善目前不利生活情境的資源;2.重視服務對象的獨特性與個別 性,應以發展遲緩兒童與其家庭的個別性與獨特性為基礎,來設計相關服務的提供與 表格;3.協助發展遲緩兒童與其家庭建立完整的社會支持網絡,藉由各系統之間的合 作與協助,使其擁有更完整的社會支持網絡;4.以人與環境的雙重焦點作為處置的基 礎,使兩者可以結合,以協助發展遲緩兒童與其家庭得到最適合的服務;5.以評估 (assessment)取代診斷(diagonsis),來檢視案主和案家的問題,並注重增強權能方法 的運用,以提升發展遲緩兒童家庭在面對問題挑戰時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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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重毅、蔡桂芳(2004)提出早期療育社會工作者的任務有:1.家庭訪視並評估孩 童生活狀況;2.評估孩童與家庭之心理社會之發展;3.對於家庭成員提供個別性或團 體諮商。楊玲芳(2006)歸納出社會工作師在早期療育的工作任務有六個:1.協助家庭 成員間的互動關係;2.協助紓解家庭壓力及增強解決家庭問題的能力;3.協助家庭與 社會間的互動;4.協助家庭積極運用療育資源,使幼兒順利接受療育;5.提供家庭情 緒支持,協助父母面對子女發展遲緩障礙的問題;6.教導父母相關知識與技巧,並期 待訓練父母成為幼兒的個案管理者。Malone, McKinsey, Thyer & Straka(2000)也提 出早期療育社會工作者的幾項任務:1.熟悉早期療育之相關政策;2.了解家庭文化對 發展期待的差異,以擬定合適的計畫;3.以家庭為中心來評估家庭需求,強化家庭參 與服務計畫;4.了解提升家庭優勢與增強權能的原則;5.要具備整合新知識的能力; 6.提升父母與專業人員之間的夥伴關係;7.要有對服務輸送模式差異,以及其他專業 角色的察覺及敏感度;8.對轉銜有充分的了解;9.對於服務不同文化的對象具備文化 的敏感度;10.對教育、醫療、以及社區中的各種資源網絡有掌控能力。 由上述所提出的相關法令及相關文獻,可了解早期療育社會工作者的任務除了有 針對個案本身的發現、通報、個案管理、服務追蹤以外,對於家庭要連結資源、提供 家庭教育服務、提升家庭的能力,在專業團隊的部分要維持成員間的協調合作、促進 家庭與團隊的夥伴關係,另外在早期療育觀念方面也有宣導倡議的任務,在如此多元 的任務指派下,社會工作者是否有能力及相關資源可以勝任工作,以及面對多重任務 所承受的壓力,是否會對於工作態度及效率有所影響,是需要多加以思考的面向。

三、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之角色與任務

在了解早期療育社會工作者的角色與任務後,此部分的相關文獻則更進一步來探 討有關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的角色與任務,主要分為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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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以及早期療育社會工作者任務兩個部份來加以探討。 (一)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之角色 張秀玉(2003)曾指出在早期療育各個服務流程中,社會工作者所應擔任的角色; 在療育服務系統中,角色有下列幾種- 1.行政者(administator):運用有效率的行政方式,來協助個案迅速獲得所需要 的服務。 2.協調者(coordinator):針對提供給個案的服務方案,與其他專業人員協調, 或擔任專業人員間的協調者。 3.調解者(mediator):調解資源系統之間,以及資源與個案間的衝突。 4.倡導者(advocater):為個案爭取法令和政策上的支持,協助獲得最需要的 資源。 5.忠告者(advisor):給予案家專業上的建議,協助案家能選擇最適切的療育 資源。 6.諮詢者(consultant):以專業知識來為案家詳細地介紹相關的資源。 7.使能者(enabler):藉由相關親職教育和教養資訊的提供,增進案家教養的 能力。 8.教育者(educator):藉由宣導的方式,來協助案家有較正面的想法,並增進 大眾對早期療育的了解。 在早期療育機構當中,為提供更適切的服務給予個案其家庭,機構本身會自己網 羅相關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以提供個案個別化且獨特性的服務計畫,在這專業團 隊中,機構的社工員亦有其應擔任的角色,楊玲芳(2006)則指出在早期療育專業團隊 中,社會工作師有幾種角色- 1.諮詢者:澄清的橋樑,讓案家了解專業團隊中各領域之專業人員提出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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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協調者:專業團隊間的溝通協調,以及與案主間的計畫協調。 3.行政者:運用社會工作管理等專業知能,使專業團隊運作之工作流程更順暢。 4.整合者:將專業團隊中各領域之專業人員提出的建議加以整合,以提供 一致性、全面性的服務。 目前國內學者討論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角色之文獻數量不多,但可看出早期 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所應扮演的角色有行政者、協調者、調解者、倡導者、忠告者、 諮詢者、使能者、教育者、整合者等共 9 種角色。由上述文獻的定義中,可了解其 9 種角色當中屬於直接服務的有調解者、忠告者、諮詢者的角色,屬於間接服務的有行 政者、協調者、倡導者、始能者、教育者、整合者的角色,研究者認為早期療育服務 中,與家庭共同合作是重要的一環,故將角色壓力量表情境都設定在家庭與資源提供 者、機構之間,且在參考相關文獻,考量研究時間及本身的研究興趣後,只選取早期 療育社會工作者倍感壓力的角色進行研究,也就是調解者、協調者、倡導者、連結者 四種角色,加以探討其角色壓力。 (二)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之任務 相對於上文中的所提出的角色,社會工作者在療育服務階段的工作任務方面,張 秀玉(2003)提出有下列幾項任務: 1.機構內、外相關療育會議的召開、聯繫。 2.提供發展遲緩兒童家長相關的療育資訊。 3.與早期療育服務各階段的社會工作者,針對案主與案家的狀況,進行溝通, 並與特殊教育人員、醫療相關人員溝通協調發展遲緩兒童的個別化教育計畫、 個別化服務方案,以及與其家庭的個別化家庭服務方案。 4.針對即將進入幼稚園、托兒所或小學就讀的發展遲緩兒童個案,與學校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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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個案狀況與早期療育知能的概念進行溝通,以期協助個案在教育學習上 能夠順利轉銜。 5.爭取更多立法與政策上的支持,協助開拓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大環境 的資源。 在早期療育機構當中,在專業團隊中,機構的社會工作者應當擔負的任務有:1. 與家庭建立夥伴關係;2.提供團隊成員有關家庭需求及能力之諮詢;3.與社區服務協 調合作;4.提供團隊成員有關文化對家庭造成的衝擊,並提供文化上可勝任的任務(李 重毅、蔡桂芳,2004)。 沈麗盡(2004)的研究中也提出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有幾項任務:包括接案、 資料建立、訪視評估、資源連結、轉介、家庭危機壓力處理,另外也要針對家庭失功 能、迫切療育需求、支持系統薄弱的家庭,提供經濟支持、社會支持網絡建立、以及 家庭功能重建的服務。 研究者在訪談現職早期療育社會工作者後,得知在個管服務中早療社會工作者的 工作內容有親職教育、在職訓練、觀念宣導、入學前準備、個案管理、專業團隊評估、 連結資源、方案申請與執行、行政工作等,而療育服務階段,也就是機構中的早期療 育社會工作者的工作任務有辦理親職教育活動、家庭服務、員工在職訓練、個案資源 連結、方案申請與執行、個案管理、團隊服務、行政工作等。 綜合上述,可整理出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的任務有幾個面向:一、針對個案 的部份,包括有接案、建立資料、訪視、轉介、提供療育服務;二、對於家庭,要提 供相關資訊、建立夥伴關係、提供經濟及社會支持、重建家庭功能;對於機構中的專 業團隊,要提供有關家庭的相關資訊;三、在行政工作部分,要召開相關會議、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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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服務階段的工作者合作、爭取案家的相關權益、並與社區相關服務協調合作。雖然 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服務個案相較與轉介通報、個案管理單位的數量來的少,但 是從上述的相關任務討論可以得知,在療育階段的社會工作者的工作任務,並沒有相 對的較少,其所必須承擔的工作及角色壓力也是需要多加以關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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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的角色壓力

本研究主要為探討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的角色壓力,欲了解角色壓力,本節 則首先由角色壓力相關理論談起,進而整理出有關於角色壓力的相關研究,以及最後 提出有關於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角色壓力的影響因素。

一、角色壓力理論

此部分的相關文獻整理分為三部份,第一是有關於角色的概念以及角色理論,第 二部份為角色壓力的內涵,第三部份則為角色壓力的理論模式。 (一)角色的概念與角色理論 角色是由一組與該位置相關的期望或行為所組成,只有在互動關係中才有意義且 才能被確定。社會學將角色定義為個體在社會組織內,所扮演的職務或必要之行為。 角色創造了自我認同,也建立了自我身份的自我概念。角色可能從我們或他人的期望 而來,在某些條件下,角色是歸屬於個人的,也可能因為我們的作為而獲得(Payne, 1995)。Turner(1996)也提出角色指的是某些特定的行為,而這些行為是從社會結構中 的地位而來的。 一般而言,角色的定義可歸為四類:一為角色是個人與他人在互動過程中的交互 關係,所著重的是角色產生的過程;其次為角色是一種他人所賦予的行為期待,其所 著重的是行為模式;第三,角色是一種行為的規範或評鑑的標準;最後,角色是指個 人所分配的職務或身份(尤幸玲,1993)。 角色的概念及形成過程可以從結構和過程兩個面向來探討(林東龍、范麗娟, 1998): 1.結構角色理論-社會結構決定角色形成的重要因素,個體在社會相互聯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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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中扮演各自的角色,個體必須聽從權威者的命令,依照權威者的角色期來扮演 該角色,故此著重在探討個人如何將期待內化成行為,以及個人將自己與他人的期 待相互比較等。 2.過程角色理論-認為角色是協商出來的,不是將規範內化而來的,人們在日常生活中 透過與他人的互動才能產生出自己的角色,故此面向著重在探討人們行為與互動中 的一致性如何。 角色理論(role theory)是討論有關人們與他人的互動,以及他人的期待和反應如 何引發我們以特殊的方式回應(Payne, 1995);而角色理論提供了分析社會行為的方 法,也重視環境對個人的各種影響,甚至提供了一套理論和分析個人行為與社會環境 之間關聯性的方法(Turner, 1996)。 角色理論的概念包含有角色期待、角色認同、角色知覺、角色壓力等,以下就這 幾個概念做解釋: 1.角色期待(Role Expectation) 每個社會地位都被賦予著某些權利義務,而形成了社會對特定地位會產生特定的 行為或想法的要求,這就是所謂的角色期待,但是這些角色期待會隨著所屬的團體和 環境,甚至於個人,而有些不同(Turner, 1996)。角色期待有兩個來源,其一為個人 本身對角色的期待,亦即自己認為具有該角色者應該有何種的行為表現,另一個角色 期待的來源是來自於公眾對某一個角色的期望,這兩個之間不一定相同(曾華源, 1986)。另外也有學者認為角色期待是來自四個方面(Payne, 1995):(1)規範-來自於 社會文化的期待,(2)自己-自己對於要扮演的角色所希望達成的行為,(3)他人-個人 生活中的特定他人對於此角色的期待,(4)參照群體-個人所屬族群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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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角色認同(Role Identity) 角色認同是指人在社會上扮演不同的角色,必須在這個場合扮演一個角色,又必 須在另一個場合扮演另一個角色,各種角色都有眾所期待的行為標準,這個行為標準, 就是角色認同的對象。也就是說,角色認同指的是個人的態度和行為可以與角色一致。 3.角色知覺(Role Perception) 角色知覺指的是人在社會上對於所扮演角色的認知與判斷,也有可能包括對此角 色行為社會標準的認知。角色扮演者本身,在思考社會對其該角色的期望後,經由反 省、組織等歷程,整理出對該角色的主觀想法。 4.角色壓力(Role Stress) 個人對於角色的要求不易達成,可能來自於社會結構中存在著成員含糊、不協調, 或不可能完成的要求,可分為三種類型:角色的不明確、角色衝突、以及角色過度負 荷,詳細的角色壓力內涵將於下文中介紹。 角色理論主要可分為角色的定義、角色期待、角色認同、角色知覺、角色壓力幾 個重要的議題,而研究者對於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的角色壓力較有興趣,故以角 色壓力為本研究的主軸。 (二)角色壓力的內涵 對一般角色壓力而言,Kahn 等人(1964)分為客觀事實與主觀經驗兩種型態,客觀 事實的角色壓力是指組織中之社會與環境特質確實具有某些不利角色活動之因素,而 造成不良之角色特性;在主觀經驗之角色壓力方面,則是經由客觀之不利因素,而影 響到個人對角色之不良知覺與認知的歷程,進而產生角色壓力。前者指的是一種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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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本就存在的狀態,而後者則是個人受環境狀態所引起的心理歷程。 以 Kahn(1964)的觀點,角色壓力包含了有(引自王秋絨,1982): 1.角色的不明確(Role Ambiguity) 角色不明確是指個人無法獲得清晰的角色期望,或面對角色期望不一致的混淆狀 況。角色不明確的內涵包括個人缺乏履行角色的知識來源,這些知識來自他人明確的 期望,或來自組織對於職責的規定。而角色不明確可從四個方向加以衡量(梁瑞安, 1990):(1)是否了解他人對自己的期望,(2)對工作目標了解的程度,(3)對工作範圍 與職責了解的程度,(4)對工作方法與工作步驟了解程度。 2.角色的過度負荷(Role Overload) 指角色要求過多,使角色表現者無法在一定的時限內完成,是一種量的過度負荷; 或角色要求水準太高,超過個人能力所能及的範圍,是一種質的過度負荷。根據實證 研究發現,量方面的負荷過量情形比質方面還要普遍。角色的過度負荷可能有兩種情 形,一是角色要求過多,無法在一定期限內完成,或是指角色要求水準過高,超過該 角色個人能力範圍。 3.角色衝突(Role Conflict) 此方面的研究甚多,研究者對其定義也不甚一致。但多半都指出角色規範或期望 的不一致是角色衝突產生的主要來源。 角色衝突主要是因為他人期望的不一致,或者他人期望與個人人格之間的矛盾所形 成;前者可分為二類,一為源自個人扮演同一個角色時遭遇到的不一致期望,另一為 個人扮演二個以上不同的角色所承受的不一致期望。曾華源(1980)指出,角色衝突可 分為兩種,一種是外在的衝突,指個人同時具有數個對立的角色而造成的結果,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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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是內在的衝突,其同一個角色有不同的期望或不清楚的期望而造成的。 就其產生的原因而論,角色衝突可分為幾種類型: (1) 角色間的衝突(inter-role conflict):一個人同時扮演數個角色,而這些角色各 有不同的規範與期望,導致個人無法調適這些要求,完成角色義務與期望,形成矛 盾狀態。 (2) 角色內的衝突(intra-role conflict):指居於某地位者,因角色背景中的成員所 施予的不同期望與要求,而感到左右為難的情形。依角色期望的來源又可分為來自 同一施予者的不同期望(intra-sender conflict),指的是同一個角色期望者,對 角色表現者所施予的期望本身即矛盾;或來自不同施予者的不同期望 (inter-sender conflict),指不同的角色期望者所表現的期望不一致。 (3) 角色要求與個人人格之間的衝突(role-personality):此種衝突指的是他人期望 與自我期望或個人的價值、態度不相符合的情形。 無論是角色的不明確、角色的過度負荷、或角色衝突,都意謂著角色表現者在其 所處的社會體系中,由於社會結構發生不平衡的現象,而無法成功的行使其角色的狀 態。 當角色期待不一致時,造成角色衝突,就個人方面來說,將會使個人有無力感、困 窘、罪惡感或挫折感,就整個社會系統來看,角色衝突是一種人際間衝突的癥候,不 僅會影響整個社會系統無法完成原先的目標,也會使社會秩序有不穩定的現象發生(曾 華源,1980)。 綜合上面的文獻,本研究採用 Kahn 的觀點,將角色壓力概念主要分為角色不明 確、角色過度負荷、角色衝突三個面向來作為研究的主要討論面向。

數據

圖 2-1  角色仲介模式(role episode model)(Kahn et al.,1964:30)
表 4-2-3 早期療育機構社會工作者之角色不明確(n=136)  題 號 題目  總是 n  (%)  常常 n (%)  很少 n (%)  從未 n (%)  平均數  標準差  1  當我在替機構中發展遲緩兒童家 庭爭取相關權益時,我不知道家 庭對我的期望是什麼。  4  (2.9)  28  (20.6) 98  (72.1) 6  (4.4)  2.22  0.567 2  當我要提供資源給機構中發展遲 緩兒童家庭時,我不知道要做到 怎樣的地步,家庭才會覺得滿意。  4  (2.9)  52
表 4-3-1 機構所在區域、立案時間、辦理早療業務時間、辦理形式、服務方式  與角色壓力之差異分析表  變項  類別  平均數  t 值  F 值  機構所在區域      北部    57.975  中部    58.558  南部    61.792  東部    53.500  3.331 * 機構立案時間      0~5 年    63.384  6~10 年    61.111  11~15 年    58.243  16~20 年    58.000  21~25 年    60.222
表 4-3-2 機構人數、負責業務與角色壓力之差異分析表  變項  類別  平均數  t 值  F 值  員工人數      10 人以下    57.973  11-30 人    60.979  31-50 人    58.600  51 人以上    60.000      1.119  負責其他業務  是  61.114  否  57.791  2.314  負責的業務  個案管理  無  57.214  有  59.553  -0.971  家庭服務  無  58.571  有  59.396
+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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