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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陳述

本章主要針對本研究之問題陳述、研究動機、研究目的與名詞解釋加以說 明,茲分述如下:

第一節 問題陳述

依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公佈實施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 界定:「發展遲緩兒童係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 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之情形,並經衛生 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內政部,2004)。由於孩童 本身生、心理上發展遲緩現象,並不是短時間的治療及教育,就可達到與同年齡 孩子發展的水準;加上年齡較小,無法自行選擇與決定療育的方式與過程,所以 家庭在療育工作上,能否提供協助及給予支持,是發展遲緩兒童得以進行療育及 獲得療育成效的關鍵。

發展遲緩兒童在長期的療育過程中,有家人的配合及支持、是否能持續的接 受療育、有無達到療育的目標等相關因素,這都會影響發展遲緩兒童進步的空間

(張秀玉,2006)。Dunst(2002)也提出要使家長成為主動參與者,並瞭解自 己在早期療育系統為長期性且為中樞性的角色。由此可知,早期療育是「以家庭

為中心」(Family-centered)的服務模式,若能在療育過程中,給予家庭資源及 支持,讓家庭能在過程中提升自己的能力,進而協助發展遲緩兒童減少未來形成 障礙的可能性或程度,甚至部份兒童可以趕上發展的里程碑。

根據 Dunst 與 Trivette(1988)提出「以家庭為中心」的介入目的是要評估 家庭的需求,尋找到正式和非正式的資源及支援,以滿足這些需求,並幫助家庭 利用現有的能力,來學習新的技能,以便能運用所需的資源。過程中使家庭有更 好的能力並能善用家庭內、外在的資源,不但能正向地影響到子女、父母以及家 庭功能。這個過程也就是家庭將被賦予權力,增強自己內在的能力。以早期療育 實務理論中,專業人員必須與家庭成員建立夥伴關係,而不是只針對發展遲緩兒 童進行療育活動而已,我們必須重視家庭的所有內在能力,主要強調在於提升家 庭自己能取得幫助和合適的行為,嘗試著從方案中引發出他們的「優勢能力」。

專業人員介入重點應提升家庭優勢和能力,用於支持並且增強家庭功能。在可能 的情況下,所有介入努力的焦點在於促進家庭獲得更多知識和技能的能力,這樣 即能達到增強家庭的功能。

增強權能(empowerment)的意義為掌控自己生活空間與發展各種有力的動 能,在缺少相等資源中,獲得可控制資源的強大過程(Nachshen, 2004a)。在增

強權能過程中,個體能改善自己內心的無力感,能根據自己的意念及想法採取行 動,解決個案現在所面對的困境(趙善如,1999)。故增強權能的觀點不僅是一 種協助的過程、技巧與方法,更是對個體經過處遇後能達到的結果。而學者Dunst 與 Trivette(1988)提出影響增強權能的三個條件 :

ㄧ、個人本身是有潛能讓自己變的更有能力,而個人積極態度是助人關係的一部 份。

二、社會系統若沒有給予足夠個人展現能力或學習的機會,形成個人弱勢的狀況 而非個人本身內在能力不足,此機會正是給予個人增強權能的經驗。

三、增強權能是指個人本身行為改變的過程,假如個人能夠掌握必需處理事務的 感覺,此謂增強權能的過程。

綜合以上三個觀點可看出增強權能是個人本身具有內在能力及權力,在參與 家庭或社會集體活動過程中,可以自己隨著自己意念、想法來處理事務,能夠完 全展現個體的能力及權力。所以,並不是簡單的看發展遲緩兒童家庭的需求是否 被滿足,而是滿足個體需求的同時,是否達到增強權能的結果。

發展遲緩兒童家長若有機會獲得必要的知識和技能,找出自己的優勢能力,

有效地處理日常生活事件,包括配合孩子的療育課程、處理家務,亦能夠掌握他 們的工作、進而使家長被增強權能,讓家庭變得更有能力,而不是依賴專業人員 或者求助於其他系統中。早期療育提供的服務是以家庭為主軸的服務模式,不在 僅限於兒童本身的遲緩問題,強調的是家庭本身是有能力的,鼓勵家庭積極參與 療育,也提供個別化的家庭服務計畫( Individaulized Family Service Plan,IFSP ),

期望家有發展遲緩兒童的家長,面臨到接踵而來的相關問題時,仍有支持來源且 可維持家庭本身運作的功能(陳清惠,2003;張秀玉,2006)。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各類兒童及少年福利、教育及 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 障礙兒童及少年,應通報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將接獲資料,建立檔案管理,

並視其需要提供、轉介適當之服務」(內政部,2004)。目前兒童局已輔導地方 政府(含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設置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轉介中心,建 立遲緩兒童各縣市之單一窗口,統籌彙整疑似發展遲緩兒童資料,辦理下列服 務,以利各項轉介工作。工作內容為 1.受理通報個案;2.協助轉介個案接受評估;

3.安排早期療育服務;4. 個案管理及定期追蹤;5.就學轉銜服務;6.個案再安 置或結案;7.個案資料、評估報告、安置及服務情形之登錄作業及檔案管理;8.

其他有關安置轉介諮詢、追蹤輔導及相關服務(內政部,2008)。從早期療育個

案管理中心服務內容得知,評量並提供發展遲緩兒童家庭之相關服務,是該中心 重要的工作重點。

中部地區共有五縣市,包括苗栗縣、台中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在 五縣市都設有早期療育個案管理中心,共有十五個早期療育個案管理中心。誠如 前文所述,早期療育個案管理中心的服務內容中,皆是以家庭為服務的重點,並 提供家庭適切的服務。本研究所欲探討的便是發展遲緩兒童家長在接受早期療育 服務後的權能感受,研究者認為若能從早期療育個案管理中心取樣,較能獲得本 研究所欲獲得的研究資料,本研究以中部地區十五個早期療育個案管理中心所服 務的發展遲緩兒童家長中,選取本研究之樣本。

社會大眾或是一些專業人員對家有發展遲緩兒童之家庭,仍有一些負向的刻 板印象,例如:家庭長期處與悲傷的狀況、家庭成員因此感情不融洽、經濟陷入 困境、與外界人員較少接觸,在經濟、情緒、社會等多面向,都呈現負向經驗,

則會降低家庭使用早期療育服務的意願與增加對專業的不信任感(周月清,

1998;張秀玉,2003b;鄭夙芬、鄭期緯、林雅琪,2005;Stainton & Besser, 1998)。

雖然有一些負向的經驗等,可能也有正面的經驗等,如:家庭成員本身自己的優 勢能力、或自己尋求正式、非正式資源的能量等,會幫助家庭更有效的去處理相 關的問題(張秀玉,2003b;鄭夙芬、鄭期緯、林雅琪,2005),卻很少被討論。

國內研究「增強權能」議題也涉及多方面的領域,多為心理輔導、政治、教育、

領導、社會工作、醫療護理等領域,在早期療育的議題卻很少文獻探討(張美雲,

2007;鄧倩茹,2008),因此研究者想瞭解發展遲緩兒童接受早期療育服務之後,

知覺被增能的感受,更能協助早期療育領域相關的工作者能以正向的態度來看待 發展遲緩兒童的家庭,支持個人面對不利環境和尋找環境資源的存在,尊重家庭 的選擇與決策,並與家庭建立良好的夥伴關係,作為實務工作上及政策上可以思 考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