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本節根據前述之研究目的,經由統計分析結果,將本研究所得到的結論陳述 於下文。
一、發展遲緩兒童家庭多為低社經家庭
發展遲緩兒童從發現、鑑定為發展遲緩兒童,到開始接受早期療育服務時,
家庭功能是需要轉變及調整、家人的角色由單一到多重的,經濟重擔則落在父母 其中ㄧ方,照顧發展遲緩兒童的責任則是由父母另ㄧ方或是祖父母來代理。本研 究結果發現這些家庭當中經濟活動狀況超過六成單薪家庭為多,另外這些家庭的 收入約四成為2 萬至 4 萬;約有兩成的家庭收入為 2 萬元以下,而家庭在面對發 展遲緩兒童多重的檢查診斷及療育活動,也必須來回奔波家庭與醫院或機構,這 之間所花費的療育費用、交通費,對一個家庭來說確實是沉重的經濟負荷。此外,
本研究發現發展遲緩兒童之家長的社經地位,將近八成至九成為低社經地位,其
中母親身份有兩成為外籍配偶,而父親年齡約有八成於31~50 歲左右,而母親約 有八成為 21~40 歲,父母親年紀相差為 10 歲以上,父母親教育程度都為高中
(職)、專科畢業最多,佔六成左右。如父母親對發展遲緩兒童的認知了解多少?
夫妻之間是否有共識?該如何照顧孩子的親職教育?遇到困難時有何資源?家 人是否願意幫忙照顧?是否支持?該以家庭經濟打拼,還是以孩子的療育活動為 優先?當這樣弱勢家庭面對這些問題又是一大考驗,由以上可知,發展遲緩兒童 的家庭多為低社經之狀態。
二、不同家庭背景變項在增強權能感受並無顯著差異
本研究發現發展遲緩兒童不同家庭背景變項,如家庭結構、宗教信仰、有無 低收入戶證明、家庭經濟狀況在增強權能之個人層面、人際層面、社會政治層面 並無顯著的差異。從研究結果得知中部五縣市發展遲緩兒童家庭結構有超過六成 為折衷家庭及小家庭,有八成以上父母為已婚狀態,由此可知孩子的生活起居大 多由祖父母或是父母來照顧。在這些家庭中有將近九成的就業率,所以都有穩定 的收入。另外,在宗教信仰方面約有八成左右,都有自己固定的宗教信仰,其中 以佛教、道教為多,顯示大多數的人們在心情無助低弱時,仍會尋求宗教帶給自 己心靈的慰藉及依靠,也就是說這些研究樣本在家庭背景的差異並不大,研究者 認為這或許是此部份的結果沒有顯著差異的原因。
三、家庭收入不同,其人際層面之權能感受也會不同
本研究發現多數發展遲緩兒童家庭收入普遍不高,但在人際層面中的增強權 能感受是有達顯著差異。也就是說家庭收入的高低,會影響家長在人際層面中的 增強權能感受。倘若家庭的收入不穩定或偏低,則會帶給一個家庭相當大的壓 力,父母可能會以家庭經濟為考量,而捨去孩子的療育課程,父母雙方若為了家 庭的經濟而必須上班,更是無法配合療育活動。相對家庭有穩定且較高的收入,
發展遲緩兒童家長則可以選擇多ㄧ點的自費療育活動,在家庭的經濟分配下是較 彈性的,也會有更多的時間去尋求資源以及相關資訊,跟專業人員及其他發展遲 緩兒童家長的人際互動相對比較高,故家庭收入的高低其增強權能感受也會有所 不同。
四、外籍母親其增強權能感受高於本國籍母親
本研究結果顯示本國籍與外籍母親的增強權能感受是有差異的。台灣近年跨 國婚姻盛行,外籍配偶有逐年上升的趨向,不難發現現今發展遲緩兒童大多數由 母親為主要照顧者,又受到中國傳統文化「男主外,女主內」的影響,母親必須 照顧孩子及料理家中一切大小事。本研究外籍母親的增強權能感受平均分數高於 本國籍,但其原因可能目前兒童發展個案管理中心在收案過程中,會將外籍配偶 歸為第一線的重點服務個案,會將發展遲緩兒童的相關資訊、資源及早期療育的
概念帶給家長,而外籍配偶因語言不同、文化差異,較少有機會獲得外界的協助 及支持,相對若有問題則會尋求個管員或其他所信賴的早期療育專業人員的協 助。對於專業人員的協助,較容易感到滿足、或是外籍母親的韌性較強,習慣自 行處理問題,即使資源缺乏也能有較佳的增強權能感受等。至於何種原因造成本 研究中的外籍母親增強權能感受的得分,高於本國籍母親,則需待未來研究加以 釐清。
五、不同的幼兒變項對增強權能感受無顯著差異
本研究發現發展遲緩兒童不同幼兒背景變項,如幼兒性別、出生排行、有無 發展遲緩證明、發展遲緩類別在增強權能之個人層面、人際層面、社會政治層面 並無顯著的差異。中國傳統文化比較重男輕女,但從本研究結果發現發展遲緩兒 童為男童的人數較多,但在增強權能感受量表上與女童得分分數差不多,並無顯 著差異。此外,在發展遲緩兒童出生排行,雖在統計分析上無顯著差異,但從平 均數上可發現獨生子女的增強權能感受分數高於其他排行。由此得知,當發展遲 緩兒童家長只有一個孩子時,也是家庭中的第一個孩子,父母會特別的重視及珍 惜,倘若又發現孩子有遲緩的狀況,亦會花費更多的心力去尋找資源、參與早期 療育的課程等,增強權能感受也隨之提升,其餘幼兒變項雖無顯著差異,也可供 後續研究探討。
六、發展遲緩兒童的年齡不同,家長之增強權能感受有所不同
當每個孩子在被家長充滿幻想、期待的心情來到家庭,家庭成員ㄧ定是對孩 子百般的呵護、無微不至的照顧。若發現孩子有些發展遲緩情形,家長仍會抱持 著希望,認為再過一段時間就會好、大雞慢啼的錯誤認知。直到孩子上幼稚園階 段,與同儕的相處或老師的發現,家長才認知到孩子的發展比一般孩子較為落 後,歷經這些過程時,難免有一些憤怒、憂鬱、悲傷、無力感等負向感受,相對 家長在此階段有較強烈的動機去尋求資源。而本研究結果也發現發展遲緩兒童之
「幼兒年齡」對增強權能之個人層面是有差異的,且6 歲以上發展遲緩兒童高於 4~6 歲的發展遲緩兒童,探究其原因可能為 6 歲以上的幼兒要準備進入小學,接
受國小義務教育,父母亦會爭取孩子相關的資源及權利,在過程中無形提升父母 的個人增強權能感受。
七、增強權能感受中以社會政治層面較弱
從研究結果發現認為,中部地區發展遲緩兒童之家長是擁有適當程度的增強 權能,而在增強權能三層面中以人際層面較佳,其次為個人層面,社會政治層面 最低。總而言之,在人際層面中,發展遲緩兒童家長在接受早期療育服務之後,
家長能適度去接收早期療育相關訊息,也能與專業人員配合且持續進行相關的早 期療育活動,但遇到不合理的事情,家長仍不會主動與專業人員爭取,仍為被動
的接受服務。然而,發展遲緩兒童家長對早期療育的成效是肯定的,且能有正向 的態度看待孩子發展情形,但對於家庭經濟、日常生活大小事、時間調配等較無 法掌控的。此外,發展遲緩兒童家長對其他家長亦能感同身受,表示願意協助其 他發展遲緩兒童的家長,但對於自己及孩子的權利並不是很了解,以及社會政治 活動的參與力仍是較薄弱,如參加家長團體、法規的內容、制定法律的過程等,
對發展遲緩兒童家長而言,雖然能認知社會政治活動是很重要,卻覺得自己並不 是有很大的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