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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問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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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希冀探討臺灣地區公共圖書館提供視障資源與服務之現況與所遭到的瓶 頸,並參酌先進國家圖書館視障服務發展的經驗,以提供未來公共圖書館視障資源整合 與視障專責圖書館在輔導與政策推動之參考。本章共分為四節,第一節為研究動機;

第二節研究目的;第三節問題陳述;第四節名詞釋義。

第一節 研究動機

聯合國於2006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明文保障身心障礙者的生命權、平等權、自由權、受 教權、工作權、參政權等各種基本人權,將影響佔全球人口總數至少十分之一的身心 障礙者權利,可說是國際社會保障基本人權的重要發表(林聰吉,2010)。它強調尊重 差別,接受身心障礙者為人類多元及人性之一部分,鼓勵身心障礙者完整有效地參與 社會(唐宜楨、陳心怡,2008)。而我國亦於2007年修訂《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更名為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強調身心障礙者與一般人享有同等的地位,其基本人 權應受到同等保障(林聰吉,2010)。由此可知,人生而平等的人權價值,對於身心障 礙者的人權維護與保障,不論是國際社會或國內,皆已受到普遍的重視。

據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統計截至 102 年第 2 季止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達 112 萬 8,032 人;而視覺障礙者(以下簡稱視障者)人數為 5 萬 6,953 人,占所有身心障 礙者比例 5.05%。雖然視障人口占身心障礙者比例不高,然而與其他障礙類別不同的 是,視障者最大的困境在於無法透過觀察、視覺線索或閱讀等方式,來主動了解外在 環境的人、事、物,因此一切事物的學習與理解,除非倚賴聽覺、觸覺或自我想像,

否則就必須靠他人有目的地教導。換句話說,雖然視覺障礙的人口數並不算多,但如 果社會環境沒有辦法提供一個可以讓其公平取得充分資訊的管道,而又沒有刻意的教 導相關的知識與技能,視障者很容易落入劣勢的環境中(朱貽莊,2010)。同時分析近 十年視障者人數統計除了 99 年呈負值外,其餘數值皆逐年增加(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

2013)。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所指的視障人口統計來自領有殘障手冊者,若含未領殘障 手冊者,則人數當不只此數目。而從 100 年全國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結果,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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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障礙發生的原因,發現超過 51%的比例為後天疾病所致,另外除了先天占 17%外,

因職業、其它事故傷害、交通事故以及不明原因導致等亦占約 20%,而老年退化亦占 9%。顯而易見,現代社會的生活環境以及在高齡化趨勢下,疾病意外等中途失明以及 老化等因素以致發生視覺障礙,將是視障人口增加的重要原因。(內政部、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2011)所以,基於保障視障者生活的基本人權,政府以及社福等機構應持續加 強推動視障者相關服務。

美國圖書館學會所制定的《圖書館權利宣言》(The library bill of right)載明:

「個人利用圖書館權利,不得因其出身、年齡、背景或觀念,而遭到摒棄或剥奪」。

而我國《圖書館法》第 7 條亦揭示:「圖書館應提供其服務對象獲取公平、自由、適 時及便利之圖書資訊權益」。《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第 27 條:「公共圖書館 應考量各類讀者需要,提供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利用教育及特殊讀者服 務」。由前揭可知,公共圖書館肩負社會教育及文化傳播的功能,在資訊服務上應照 顧所有的讀者的需求,尤其面對處於資訊弱勢的視障讀者,更應提供多元的服務,使 其公平、自由、適時及便利地取用資訊,以消彌數位落差。

然而視障者在獲取圖書資訊上一直處於劣勢,除了先天的身體限制外、外在環境 及資源亦不利於其取用資訊及學習。而其所需之圖書資源多半依賴圖書館或視障服務 機構提供,然現行提供視障者服務之圖書館與視障機構館藏資源及設備質量不一,也 無法進行資源整合。目前國內由中央到縣市各級公私立圖書館,可提供視障者圖書資 源服務之圖書館機構並不普遍,且提供之服務程度與圖書資源質量不一,僅有少數針 對視障者服務之圖書館,有比較相對完整之館藏、設備與服務(薛理桂、林巧敏,2012)。

而目前國內提供視障服務的公立公共圖書館主要有7所,與歐美相比,臺灣公共圖書館 視障服務起步較晚,僅有30餘年的歷史,在推動視障服務時,面臨行政方面、人員方 面、服務方面與無障礙環境建置方面等四個問題(呂姿玲,1991;郭麗玲,1994;翁婉 真,2002)。同時薛理桂與林巧敏的研究發現,目前視障服務機構共同的困難為視障資 料製作與利用問題,涉及著作權取得與轉製不易。…且因隸屬於不同單位,並無成立 專責視障圖書館統一管轄,造成資源分散不易整合,館際合作推動困難,易有資源無 法統合運用之情形。現階段對於提供視障者圖書資源服務最大的問題是資訊取得來源 管道的不暢通,無法及時取得出版內容電子檔,造成有工具設備卻無法及時轉置為視 障可讀資源的困境(薛理桂、林巧敏,2012)。

由此可見,我國公共圖書館目前在推動視障服務方面確實面臨了諸多問題,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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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視障資源整合方面,尚待思考解決之道。而自100年12月發布《視覺功能障礙者電子 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乃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0條之1第2項之條文制定,

指定國立臺灣圖書館為視障專責圖書館,並規定應辦理的電子化圖書資源服務事項,

以保障視障讀者利用資訊的權益。本研究希冀藉由探討我國公共圖書館視障服務現況 及營運的問題,借鑑先進國家視障服務發展經驗,擬出發展與建議,提供未來公共圖 書館視障資源整合與專責圖書館在輔導及推動全國視障服務政策之參考,以保障視障 者之「知的權利」及「資訊平等」權益,以提升我國公共圖書館視障服務的內涵及品 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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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目的

根據上述研究動機,本研究旨在探討臺灣地區公共圖書館視障資源分布與服務現況 及其營運管理上的問題,提供未來公共圖書館視障資源整合及視障專責圖書館輔導推 廣與政策推動之參考。具體目的為:

一、 了解公共圖書館視障館藏資源及提供視障服務之現況。

二、 探討公共圖書館提供視障服務的營運問題及困境。

三、 分析公共圖書館視障資源整合服務的可能性。

四、 提出公共圖書館視障服務與資源整合之相關建議,提供公共圖書館及視障專責圖 書館參考。

第三節 問題陳述

本研究欲探討下列問題:

一、 公共圖書館目前提供視障圖書資源類型與數量為何?

二、 公共圖書館目前提供視障服務的內容與方式為何?

三、 公共圖書館在視障資源館藏發展與服務遭遇的問題?

四、 公共圖書館是否有視障資源不足,須進行資源整合性的問題?可進行的合作方式 為何?

第四節 名詞釋義

一、視覺障礙(Visual Impairment)

本研究所稱之視覺障礙者,係指行政院衛生署修訂之「身心障礙等級」領有身心 障礙手冊,障礙類別為視覺障礙者。在本研究中之視覺障礙者均簡稱為「視障者」。

依 97 年修訂之「身心障礙等級」,將視覺障礙定義為: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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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視覺器官(眼球、視覺神經、視覺徑路、大腦視覺中心)之構造或機能發生部分或 全部之障礙,經治療仍對外界事物無法(或甚難)作視覺之辨識而言。身心障礙之核 定標準,視力以矯正視力為準,經治療而無法恢復者。分為以下輕、中、重三個等級:

(一)輕度:1.兩眼視力優眼在 0.1(含)至 0.2 者(含)者。

2.兩眼視野各為 20 度以內者。

3.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 30 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 10DB(不含)

者。

4.單眼全盲(無光覺)而另眼視力在 0.2(含)至 0.4(含)者。

(二)中度:1.兩眼視力優眼在 0.1(不含)以下者。

2.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 30 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 15DB(不含)

者。

3.單眼全盲(無光覺)而另眼視力 0.2 以下(不含)者。

(三)重度:兩眼視力優眼在 0.01(不含)以下者或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 30 度 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 20DB(不含)者。

二、公共圖書館

依《圖書館法》第4條第2項 公共圖書館︰指由各級主管機關、鄉(鎮、巿)公所、

個人、法人或團體設立,以社會大眾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推廣社會 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之圖書館。

依《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第2條公共圖書館之分類包括:

(一)公共圖書館,包括國立圖書館、直轄市立圖書館、縣(市)立圖書館及縣(市) 文化局(中心)圖書館(以下簡稱縣市圖書館)、鄉(鎮、市)立圖書館(以下簡 稱鄉鎮圖書館)。

(二)私立公共圖書館指由個人、法人或團體設立,以社會大眾為主要服務對象,

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推廣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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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試圖瞭解公共圖書館視障資源與服務的內涵,茲整理與本研究相關之文 獻,以作為文獻探討的基礎。首先從國內公共圖書館視障資源與服務所依循的法規與 服務標準進行探討、其次瞭解視障資源的類型與國內視障資源製作分布現況,並檢視 公共圖書館提供視障資源服務的情形,以及營運管理上的問題與瓶頸等部分進行探 析,並再參酌先進國家推動上述服務的發展經驗,最後提出分析及歸納,以利瞭解國 內外推動視障資源服務的現況及內涵。

第一節 法規及服務標準

法規為一切活動計畫推動的依據,視障者居資訊接觸不利局面,若有法律基礎為後 盾,當加速公部門對視障者提供必要服務(林慶仁,2010)。圖書館組織發展唯賴圖 書館法案及相關標準之規範,方得以確立定位及恢宏功能,圖書館事業的發展成效須 依據圖書館標準檢驗,是故圖書館視障服務亦不例外(吳英美,2001)。

法規為一切活動計畫推動的依據,視障者居資訊接觸不利局面,若有法律基礎為後 盾,當加速公部門對視障者提供必要服務(林慶仁,2010)。圖書館組織發展唯賴圖 書館法案及相關標準之規範,方得以確立定位及恢宏功能,圖書館事業的發展成效須 依據圖書館標準檢驗,是故圖書館視障服務亦不例外(吳英美,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