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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器官捐贈相關的倫理議題

綜觀臺灣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相關規定後,可以得知器官移植可能是來自屍體 器官捐贈,也可能是來自活體器官移植,甚至也有利用動物器官進行異種移植試 驗的部分。不過,無論是屍體器官捐贈或是活體器官移植,隨著移植醫療技術愈 來愈發達下,人類可以捐贈移植的器官及組織也逐年遞增,包括心臟(或心瓣膜)、

肺臟、肝臟、腎臟、胰臟、腸、眼角膜、眼球、肌腱、皮膚及骨骼(財團法人器 官捐贈暨移植登入中心,2014),不僅增加器官的再利用性,也提高等候器官移 植病人的新希望。

再者,為了增加器官資源的來源,各大型醫院之醫療人員(目前實務上,尚 包含社會工作師)得主動向病患家屬勸募38,因此也就衍生出一套臺灣特有的器官 捐贈流程,包括(一)發現適合捐贈器官的腦死病患;(二)探詢家屬是否同意該腦 死病人進行器官捐贈;(三)家屬同意後,提供身心關懷、輔導及社會支持;(四) 維持器官捐贈者的生理狀況;(五)申請法律同意摘取之程序;(六)進行器官摘取 手術;(七)妥善保存、運用、分配及移植可用之器官;(八)捐贈者的遺體善後與 喪葬補助;(九)對捐贈者家屬進行後續之追蹤服務(如關懷輔導)及維護受贈者的 生理功能(溫信學,2008)。

儘管如此,器官移植仍是一個具有多項風險的臨床醫療手術過程,不僅涉及 醫學手術的複雜流程,同時也會牽涉到部分非醫學上的倫理議題引發爭議,因此 以下則提出幾項在器官捐贈及勸募過程中常見之倫理議題,並論述說明之。

一、喪葬補助的可行性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明定器官捐贈需以無償為之,來保障捐贈者及受贈者之間 的人權,且遵循應有之醫學倫理及維護社會公平,更重要的則是杜絕非法器官的 買賣行為。不過,臺灣政府為了推行與鼓勵人民參與器官捐贈,對於捐贈家屬均

38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10-1 條:「…醫院為配合器官捐贈風氣之推動,如有適合器官捐贈之潛在 捐贈者,醫院醫療人員得主動向病患家屬勸募,以增加器官捐贈之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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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一定金額的喪葬補助費用;再者,各家醫院亦可根據個案捐贈的種類與數量,

除了給予補助金外,醫療費用上也可以有部份減免或全額補助。然而,這樣的補 助行為是政府與醫院基於人性關懷與感謝的立場所提供的費用,使得醫院的社會 工作師在勸募過程必定會告知家屬此項資訊(目前器官勸募的專業人員通常為醫 院內的社會工作者,並稱之為醫務社會工作師(溫信學,2008)),只不過,無論是 對醫務社會工作師或是對家屬來說,都可能會產生一種矛盾心理。

就醫務社會工作師來說,並不希望被家屬認為器官捐贈行為就是一種器官對 價關係,但基於勸募器官的成功與否,說法上多多少少還是需要以「病患離開了,

但是留下的器官可以幫助很多人…而醫院也會補助一些喪葬費用…」等的方式來 勸說家屬,讓家屬透過捐贈者的遺愛人間幫助其他人之外,同時也能得到少許的 受惠機會(楊敏真,2006);而對家屬來說,亦不願被誤認為器官捐贈是為了某些 經濟考量,如被說道:「…他們一定是為了錢,才會讓人割肉塊(取器官)/ 可 能是沒㈲錢埋葬他啦!不然怎麼會這樣,每個人嘛都要留全屍」(引自黃姝文、

陸洛,2005)。

因此,若摒除掉國家基於人性關懷與感謝而提供一筆費用的利益面,那麼期 望捐贈患者夠遺愛社會並得以善終才是最初衷地醫療目的,而喪葬補助金提供與 獲得的可行性到底為何,則端看醫務社會工作師與家屬在器官勸募過程欲抱持何 種價值信念。

二、替代性決策的適切性

器官捐贈,是一種延續他人生命的大愛行為,但對家屬而言,不僅要接受親 人死亡的事實,還要在親人死亡的哀悼過程中,面對是否器官捐贈的困難決策(黃 姝文、陸洛,2005)。然而,大部分的器官捐贈多屬於意外死亡,對於某些家屬 而言,在驟然失去親人之際,還要在短時間內做出器官捐贈的決定是一種非常複 雜且難以言喻的心理歷程,特別是由父母為死去的子女做出器官捐贈的抉擇時,

面臨的壓力更是沉重,包括社會文化中的白髮人送黑髮人的禁忌、社會對父母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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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盡保護子女責任的譴責、必須說服親友關於為死者做出決定的壓力等(黃姝文、

卓紋君,2012)。

此外,黃姝文、陸洛(2005)更進一步提到,家屬對死者生前器官捐贈意願的 知情與否,所產生的心理影響是有差異的:若家屬在死者生前就已得知其有意願 器官捐贈,那麼在器官捐贈決策上就比較沒有太大的掙扎,且也會顯得較有自信 的下決定,那種代行決策的心境就會傾向「幫忙完成心願,讓親人走得更安心」

而已。若家屬並不知情死者是否有器官捐贈的意願,且死者生前也未曾表示過,

對家屬而言,面對器官捐贈決策時就會面臨一些心理壓力過程。再者,若死者身 份為孩子的話,則又會牽連到法律上的認同㈹理權問題,甚至還有可能被質疑代 替決策的合法性,因此為了支持自己所做的替代性決定是正確的,多數家屬抱持 的心情則會傾向「這是做好事,親人他會同意的」、「以子之名,代捐贈之實」

來強化決策的信心。

由此可知,器官捐贈,對家屬並不只是一個簡單的口頭決策而已,除了要面 對親人死亡事實,調適失去至親的哀傷之外,還要能夠在決策之後,找到一個使 自己心安理得的決策經驗意義。故,器官捐贈替代性的決策是否合理與適切,除 了對死生前的個性及想法有所理解外,怎樣才是對病患最佳的利益考量,顯得格 外重要,而家屬如何轉化自己的心境,讓此樁善事有正向之意義及價值,也是另 一件重要的經驗。

三、指定器官捐贈的合理性

器官捐贈,相對來說,實是另一個生命的消失。對捐贈者家屬而言,是一件 令人極為哀傷的事情,但對受贈者及家屬來說,卻是可遇不可求的心願,尤其是 在當今人體器官供不應求的情形之下(方冠雅,2008)。因此,礙於屍體器官捐贈 之器官供應不足,政府另外開放國人透過活體器官捐贈進行移植手術,且還可指 定親屬(五親等內)相互捐贈,為那些等候器官的病人們帶來另一個生命曙光。

不過卻有人提出,為何活體器官捐贈可以指定捐贈,屍體器官捐贈卻不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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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學理上,認為屍體器官捐贈之所以無法指定捐贈,乃基於無法判定死者的捐贈 之意,另外亦可能會衍生出許多不可預期的倫理、法律及社會問題。就家屬立場,

有部份家屬覺得,除了幫親人器官捐贈對社會有貢獻之外,另外一個決定器官捐 贈的原因是期望可以藉由「指定捐贈」讓親人有部分的器官在死後亦能夠提供給 目前正在等待器官的親屬使用,使得不僅能夠助人,亦能達到自助。

關於屍體器官捐贈「指定捐贈」的部分,早已出現一首例,但目前政府僅用

「專案」方式核准,完成家屬心願。不過,在未來政府將有意進一步考量是否修 法,即未來民眾為器官捐贈之捐贈者,若其有五等血親、姻親或配偶正在等候器 官且符合醫學考量,可藉由「指定捐贈」的方式,讓親人優先獲得移植;若其有 配偶或三等血親在等候器官,則可將等候順序大幅提前。然,這樣的做法是否合 理、可行,政府仍在觀望,且有待研議。

綜合上面說提出的幾項倫理議題外,前面幾節所論及的華人社會文化觀、死 刑犯及愛滋病患者器官捐贈的可行性、捐贈者與受贈者互相指認的適切性、無心 跳者器官捐贈的合法性等也是目前備受爭議的相關倫理議題。如此之外,尚有學 者提出其他的倫理議題認為需被重視,例如境外等候器官移植、媒體管道取得器 官移植機會等。另外,無論器官捐贈的效益是好或壞,在器官捐贈實務應用上仍 應遵循自主、不傷害、行善及公平等四項原則(譚君琪,2012),如此一來,不僅 人人皆能平等的使用器官捐贈移植的權利,同時也能讓大愛薪傳生命,不斷的延 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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