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器官捐贈社會議題之實務案例探討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器官捐贈社會議題之實務案例探討

臺灣推行器官捐贈至今已有十多年,卻直到 2013 年國內發生臺大醫院曾御 慈醫師不幸意外死於他人酒駕車禍,家屬發揮大愛捐贈其器官的事件,才掀起一 陣器官捐贈風潮。短期間,提高國人器官捐贈的意願及捐贈數量,也讓國內的器 官捐贈議題開始被關注,甚至開始展開各式各樣的宣導活動,促使一直存在於社 會之中的器官捐贈需求議題逐漸受到重視。以下則引用近年來有關器官捐贈的社 會案例,以了解臺灣近年來器官捐贈的現況與影響。

一、社會文化議題 — 全身器捐!腦溢血喪命,醫院員工遺愛 40 人案例

2014 年高雄市一名旗山醫院工作的員工因腦溢血昏倒,經醫院急救後,醫生宣布腦死,該 名員工的父親悲傷之餘發現心愛的兒子生前簽了器官捐贈同意書,一度拒絕讓他進行器官捐贈,

畢竟社會觀念還是希望能夠保留全屍,經過半小時的掙扎後,決定尊重他的遺願,將心臟、肝臟、

眼角膜、皮膚血管等捐出來,共造福 40 個人9

華人社會文化裡,對於死亡比較避諱且不輕易談論之。再者,對於死後身體 的存留,保有「全屍」的信念,這樣的觀念來自兩個傳統文化的影響,一是《孝

9 全身器捐!腦溢血喪命醫院員工遺愛 40 人,東森新聞,2014 年 8 月 14 日。

13

經》裡的孝道觀念「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故保留全屍 是一種對父母盡到孝道的本份。另一則是民俗信仰中的禁忌觀,即「無全屍如橫 死」(釋德嘉,1999),所以認為即使死亡身體的樣貌仍然會影響家庭或後代子孫 的整體運勢,因此鮮少有家屬願意主動為親人進行器官捐贈。不過有學者認為這 樣的想像,僅是一種無法面對家人死亡的事實,以及對死後未知世界的恐懼感(柯 莉珊等人,2011)。

另外,華人社會文化是以家族主義為主,重視家庭倫理觀念,特別是家人意 見。因此,在保守的風氣之下表達或決定是否器官捐贈的意願或決策,容易產生 矛盾、衝突、掙扎的心理過程,導致現今多數有意願器官捐贈的人,為了不讓家 人難過或害怕受到親友責難,而寧可低調的簽署,直到死亡的最後一刻才讓家人 或親友得知、發現。

由此可見,社會文化的風俗民情以及家族意見是國內在推行器官捐贈的阻礙 原因之一。為了改善此現象,多數學者認為可以藉由多數人利用宗教力量尋求心 理慰藉的管道角度切入,例如「化小愛為大愛」、「遺愛人間」、「救人一命,勝造 七級浮屠」等宗教教義中慈悲、仁愛關點出發,讓家屬感受到器官捐贈對家族是 有正向效應(如對社會有貢獻、一種欣慰的榮耀),那麼不僅專業人員在勸募過程 會顯得較為順利,家屬也會更願意以「成人之美」的意念做出器官捐贈決策。另 外,也有部份民眾認為可以以「結善緣」的信念來改變對死亡的看法及心態,即 讓別人因器官捐贈的大愛存活下來;讓自己因器官捐贈遺愛人間,同時也獲得善 終。

二、法規制度適切性議題 — 愛滋病患、死刑犯、指定捐贈案例

(一)擬開放愛滋病患器捐案例

一名肝硬化卻感染愛滋的病患,亟需換肝延命,雖然子女有願意捐肝救父,但被告知因人 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即「愛滋感染者未被納入等候器官移植名

14 單」,使得子女恐無法捐肝盡孝10

臺灣目前在器官捐贈的捐贈者身分中,愛滋病患者是備受爭議的人口群之一,

爭議的論點在於「是否適合器官捐贈」。這樣的爭議與考量乃基於國內早有相關 條例規定,若捐贈者被篩檢出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陽性、庫賈氏病,以及其他不 能控制的感染是絕對不被接受捐贈,此外若有敗血症疾病、開放性結核病、藥物 成癮、病毒性腦炎等也是被排除在捐贈名單之外(財團法人器官捐贈暨移植登入 中心,2014),是故,縱使國外已有愛滋感染者捐給愛滋感染者之案例,但國內 仍不敢輕易鬆綁,特別是 2011 年臺大醫院曾發生誤植愛滋器官,導致五名受贈 者分別疑似感染愛滋,一度造成人心惶惶。不過就器官資源分配的公平性及人道 考量,目前政府有意讓愛滋患者的器官捐贈給同為愛滋的病患,且僅限於活體器 官的互贈,惟屍體器官捐贈部分仍不得開放,以避免國人陷入感染的高風險中,

而讓一樁捐贈美意成為一生憾事。

(二)醫院拒死囚器官,柯文哲:國際壓力 案例

法務部槍決六名死刑犯後,欲送往高雄某醫院進行器官捐贈,卻遭婉拒,院方表示不希望做 出傷害臺灣國際形象的舉動,即是 2008 年國際移植醫學會在土耳其發布的「器捐醫學倫理準則」,

也就是伊斯坦堡宣言,明文禁止醫師利用死刑犯器官,若醫生違規,可能造成自身生涯有所影響,

同時連帶影響臺灣國際形象。故此不僅讓醫生們備感壓力外,也讓全臺灣八千名等待器官捐贈的

病患,少了重生的機會11

臺灣另一個受爭議的器官捐贈人口群為死刑犯,特別是在於「是否合乎人 權?」過去在中國大陸地區,曾公然使用死刑犯的器官作為器官捐贈用途,認為 這樣的允諾可以帶來兩個好處,包括滿足病患對器官資源的迫切需求及讓死刑犯 達到悔過的願望(曠玲,2006)。就國內而言,學者詹文良(2012)則從醫學與法學 的觀點切入,提出兩個反對使用使死刑犯作為器官捐贈資源來源的理由:(1)違

10 愛滋病患擬開放親屬活體器捐,中華日報,2014 年 8 月 11 日。

11 醫院拒死囚器官柯文哲:國際壓力,華人健康網,2012 年 12 月 24 日。

15

反基本人權:乃即使是死刑犯,仍有所謂的身體自主權,且是個人的基本人權之 一。不過對於死刑犯而言,面臨即將接受死刑的情境下,要完全出自於理性、自 願地表示「願意器官捐贈」是困難的,因此有意願器官捐贈的意思表示是令人爭 議的地方。(2)腦死判定程序的合法性:在刑場上鮮少備有精密的醫療儀器,因 此若依據國內腦死判定流程,要求在場的醫師判定是否合乎「腦死」是非常困難,

且也是一件很大的疑問,況且也很可能產生讓死刑正當且合理化的疑慮。由此可 知,死刑犯器官捐贈與國家形象有違並無直接關聯,反而是我們應當省思其他的 器官資源在哪,而非將死刑犯視為重要的器官需求來源。

(三)首例!腦死指定器官捐贈五等姻親案例

一名僅 21 歲年輕張姓病人因意外造成頭部重挫,經主治醫師診治病人昏迷指數結果為 3 分,

而家屬瞭解到生命無法挽回後主動提出器官捐贈想法。經移植團隊與家屬會談後,悉知病人的姨 丈是成大醫院腎臟移植等待者,同時病人家屬也提出「是否可將其腎臟指定捐贈給其姨丈」之想 法,但受限於現行法規未明確規定有關「腦死指定器捐受贈對象」,故為了達成家屬圓夢的心意,

院方協助家屬向衛生署以專案方式申請核准「同意器官捐贈可指定捐贈五等姻親」,使得捐贈者 的姨丈在內共有 3 名病人獲得重生,創下國內第一例腦死指定器官捐贈給姻親的案例12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當中,僅可窺見若民眾進行活體器官捐贈時,有特別的親 等限制須留意,主要是用來防範及避免親屬間指定贈予的時候,有情感利益或金 錢買賣之嫌,而違反器官捐贈為無償之行為的原則。至於,屍體器官捐贈因無法 斷定死者意思,故就指定贈予或親等限制就沒有特別條例規定之(蔡政芳,2012)。

儘管如此,仍有家屬希望即使是屍體器官捐贈,也能夠將器官指定捐贈給自己有 需要的親人,讓家人也能受惠,因此衛生福利部日前最新公告「人體器官移植分 配及管理辦法」修法表示,未來民眾為器官捐贈之捐贈者,若其有五等血親、姻 親或配偶正在等候器官且符合醫學考量,可藉由「指定捐贈」的方式,讓親人優 先獲得移植;若其有配偶或三等血親在等候器官,則可將等候順序大幅提前,讓

12 首例!腦死指定器官捐贈五等姻親,華人健康網,2012 年 6 月 19 日。

16

等候機會增加13。藉此讓器官捐贈不再只是遺愛他人的禮物,也可以是嘉惠親人 的另一種庇蔭。

三、捐贈之間倫理議題 —〈南部〉子器捐母罹癌「2 兒」回來照顧案例

民國 100 年 5 月,鳳山區一名曾姓國中生不幸墜樓後腦死,父母同意為兒捐出心臟、肝臟、

腎臟及血管等器官嘉惠他人,翌年母親節前夕,院方舉辦器捐感恩追思會,捐贈家屬(曾男的母 親)卻在會場中一眼認出受贈者,並表示:「我兒子的心臟在你身上」,爾後兩人相擁而泣,同時 也受到另一名受贈者的指認與感謝,如今捐贈家屬(曾男的母親)雖然肺腺癌轉移至腦部,接受住

院治療,不過獲得了兩名受贈人以感謝之意日夜照顧,三人形同母子14

或許,法規明訂,器官不得買賣,但我們卻很少想像得到,撇除金錢的物質 糾葛,實際上,對於親人思念的情感拉扯才是最濃烈,也最難割捨。援此,在器 官捐贈裡就有一個不成文的規定「捐贈家屬與受贈者不能互相指認」,來減少捐 贈者與受贈者之間的一些無端情感糾葛。不過,倘若受贈者欲表達其感恩之意,

國內各大醫院每年會舉辦器官捐贈的感恩追思會,讓捐贈者家屬與受贈者一同出 席,透過醫護人員、社會工作師或器官捐贈協會人員來轉達受贈者對捐贈家屬的 恩惠,以及感念捐贈者無私的愛,讓捐贈家屬親眼看到那些受贈者的重生,並獲

國內各大醫院每年會舉辦器官捐贈的感恩追思會,讓捐贈者家屬與受贈者一同出 席,透過醫護人員、社會工作師或器官捐贈協會人員來轉達受贈者對捐贈家屬的 恩惠,以及感念捐贈者無私的愛,讓捐贈家屬親眼看到那些受贈者的重生,並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