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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背景:器官捐贈現況陳述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器官捐贈現況陳述

第一章 緒論

有多少人正在面臨器官衰竭、飽受洗腎的惡夢中煎熬?而能夠承蒙上天眷顧,透過器官捐贈的贈 與,獲得猶如生命重生的「禮物」,是多麼得來不易!故此秉持著「為了〝你〞活得更好」的信 念,是一種不辜負他人恩澤的感恩心態,也讓這份大愛延續下去。

改寫自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2012)《生命再現--重生》。

第一節 研究背景:器官捐贈現況陳述

器官捐贈,獲有「神的禮物」的美譽。這樣的美譽來自一個有意願遺愛人間 的天使,願意將最後的生命奉獻給另一個生命,讓生命的新頁再度展開,而那「美 意的大愛」,也能繼續延續下去(李淑如,2012)。因此「器官捐贈,展現大愛,

生命薪傳」亦逐漸成為近年來器官捐贈一系列行銷活動推廣的口號。

臺灣器官捐贈醫學科學技術隨著時代的日新月異,發展臻至成熟,移植手術 的成功案例不僅逐年提升,且在各種新型抗排斥藥的相繼研發之下,讓受贈者接 受移植手術後,擁有一年的存活率達至 90%的穩定的品質(尤其是心臟、肝臟、

腎臟移植者),顯而易見地,臺灣的器官捐贈移植手術已不再是實驗試驗階段,

而是擁有更純熟的技術來嘉惠病人並延續生命(柯文哲,2000)。另外,依據財團 法人器官捐贈暨移植登入中心(2015)即時統計資料顯示,截至 3 月 15 日止,臺 灣地區目前有效等候接受器官移植的病人共有 8,591 人,而同意器官捐贈的歷年 累計有 279,521 人,不過卻發現(表 1-1),最後實際死後有器官捐贈(即指屍體器 官捐贈)的人數僅約兩百人左右。由此反映出兩種現象,一為器官捐贈醫療技術 的提升,並沒有讓需要接受捐贈移植的病人減少,反而逐年增加,使得多數患者 等不到器官而抱憾而終的情況已非鮮事,同時也讓臺灣陷入與全世界國家共同面 臨的瓶頸:器官資源的供不應求。另一為儘管國人同意器官捐贈的人數比例很高,

不過一般到最後還是不太會輕易地轉化為實際行動(Mohs & Hübner,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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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2010-2014 年屍體器官捐贈統計

捐贈類別

年份

捐贈器官(案例數) 捐贈組織(案例數)

捐贈器官 人數 心臟 肺臟 肝臟 腎臟 胰臟 眼角膜 皮膚 骨骼

2014 年 80 10 95 210 12 2 298 31 35 223

2013 年 77 6 93 197 18 4 259 32 32 202

2012 年 76 5 90 190 9 1 224 27 30 193

2011 年 89 8 104 244 15 - 313 30 36 229

2010 年 81 5 81 190 15 - 293 33 37 209 註:亞東紀念醫院小兒外科陳芸副教授與器官移植小組於 2007 年經衛生署通過獲准執行小腸移植臨床試 驗,四年內有五例成功移植案例,手術成功率達 100%,半年存活率 80%,衛生署於 2011 年專家會議討 論下,將小腸移植正式納入器官捐贈移植項目(亞東紀念醫院院訊,2012)。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器官捐贈暨移植登入中心歷年統計。

器官資源的供不應求的現象來自哪些原因呢?研究者透過彙整臺灣最近三 年來的器官捐贈相關新聞報導,大略歸納出五點可能的原因,包括(一)未告知簽 署的秘密:每個人行善助人的方式不盡相同,但一般常聞捐贈者於死後器官捐贈 的助人行為多採低調、秘密簽署的方式,此現象有部分原因來自於東方「家族主 義」觀念所影響,特別是考量家人的意見。因此,為了不讓家人難過或害怕受到 親友責難,故鮮少跟家人提起或討論有關器官捐贈相關議題,僅僅把器官捐贈的 行善念頭埋藏在心裡,直到死亡的最後一刻才被家人發現;(二)傳統文化的牽制:

在東方傳統文化裡,有所謂的「身體髮膚受之父母、怎可毀傷」、「保留全屍,以 免影響家運」的思想觀念存在,認為保持身體的完整性,是一種表達父母養育的 尊重;另外,也有人認為人死後的身體樣貌仍然會影響家庭或後代子孫的整體運 勢,因此大多數的家屬很少主動提出要幫家人器官捐贈的決定,不過這也可能是 一種家屬無法面對親人死亡的事實,以及對人類死後未知世界的恐懼表現(柯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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珊、樓文菁、莊雯如、張瑞燕、林麗華,2011);(三)錯誤迷思的傳訛:器官捐贈 的風氣並不鼎盛,尤其是在臨床勸募的過程中,發現有部分家屬雖然有意願器官 捐贈,但最不願意捐贈眼角膜及骨骼,而拒絕捐贈的理由包括「擔心死者找無回 家路」、「怕火化時沒有骨灰」等,可見這些迷思仍受到傳統的風俗民情所影響,

同時也讓不少等待移植器官的病人喪失重生的機會1;(四)拒絕部份人口群的器官 捐贈:在器官捐贈報導當中,發現臺灣目前在器官捐贈的捐贈者身分,有兩個人 口群較備受爭議,一為愛滋病患者,另一為死刑犯。就愛滋病患者器官捐贈的部 份,備受爭議的論點在於「是否適合器官捐贈」?主要是因為國內現行法規命令 有明訂,若捐贈者被篩檢出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陽性、庫賈氏病,以及其他不能 控制的感染疾病的話,則是絕對不能捐贈,也不被接受捐贈;此外,捐贈者若有 敗血症疾病、開放性結核病、藥物成癮、病毒性腦炎等,也是會被排除在捐贈名 單之外(財團法人器官捐贈暨移植登入中心,2014),故此,目前對於開放愛滋病 患者器官捐贈的相關法規仍不敢輕易鬆綁2。另外,就死刑犯器官捐贈的部份,

備受爭議的地方在於「是否合乎人權」?詹文良(2012)指出,從法學的觀點而言,

死刑犯器官捐贈有違個人憲法保障之人權,特別是在身體自主權的部份。也就是 說要讓死刑犯在生前理性且自願地表示「願意器官捐贈」是不可能的事情,尤其 是在面臨死刑的條件情境下;另外,從醫學觀點來看,除了違反西方醫學文化中 的倫理行為外,也違反國內腦死判定程序3的法令規定。也就是說醫師參與死刑 執行的倫理議題早已備受爭議,再加上刑場上並非備有精密的相關醫療儀器可供

1 怕找無回家路?眼角膜最常遭拒器捐,華人健康網,2012 年 12 月 3 日。

2 衛福部醫事司長王宗曦表示,依據相關條例規定,愛滋感染者不能器捐,但國外已有感染者捐給感染者,

考量器官分配公平性,國內將擬修法開放感染者器捐給感染者。至於感染者與非感染者一起等候器官,則 仍需修改《器官捐贈移植作業手冊》且有待討論。蘋果日報,2014 年 8 月 12 日。

3 依據臺灣腦死判定準則第 3、4、12 條規定,病人陷入昏迷指數為五或小於五之深度昏迷,且須依賴人工 呼吸器維持呼吸,以及昏迷原因已經確定。另外,腦死判定應由具判定資格之醫師二人共同為之,且須進 行二次程序完全相同之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其中第一次與第二次測試需間隔四小時。此外,人體器官移 植條例第 7 條亦明定: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屍體,非經依法相驗,認為無繼續勘驗之必要者,不得摘 取其器官。但非病死之原因,診治醫師認定顯與摘取之器官無涉,且俟依法相驗,將延誤摘取時機者,經 檢察官及最近親屬書面同意,得摘取之。

4 則是採用「推定同意」(presumed consent/ Opt-out law),即若民眾生前沒有表明 不願意器官捐贈(以註記等方式或簽立拒絕器官捐贈書),則醫師就可以合法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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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爬梳過去相關研究,發現器官捐贈意願除了會受到社會的風俗民情,

以及立法政策的影響之外,也會因為不同人口特性而衍生出簽署意願與實際有簽 署註記的人數有所差異的情形,諸如以不同性別及年齡層已簽署註記情形而言,

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調查發現,臺灣 61.8 萬簽署器官捐贈同意卡的民眾當中,

有超過 65%為女性,其中以 31 至 40 歲少壯族女性占 25.17%,是同年齡男性的 2.2 倍(華人健康網,2013);另外,從器官捐贈簽署意願與實際有簽署註記情形 來看,杜懿韻(2010)以醫護及非醫護相關科系學生進行器官捐贈行為的知識、態 度與意願關係之研究調查結果發現,大學生在器官捐贈簽署意願上比例是偏低的 (已簽署器官捐贈同意卡之醫護學生者占 6.3%,非醫護學生占 5.2%),而在國外 的研究發現,如 Perenc, Radochonski & Anna Radochonski (2012)針對波蘭大學 625 位大學生進行器官捐贈和移植態度的調查,發現願意登記成為器官捐贈者的學生 僅有 24%,而實際有註記完成的更僅有 3%。

除了上述不同人口特性會造成簽署意願與實際有簽署註記的人數有所落差 的現象外,有國外學者則開始從心理層面因素進一步探究其他可能影響器官捐贈 簽署意願的因素,例如 Cohen & Hoffner (2013)從同理心角色及利己利他覺察等 心理因素預測來探討青年人如何決定成為器官捐贈者,在其研究結果發現,同理 心在器官捐贈意願中有正向預測力,特別是同理關注,會連帶影響個人的利他覺 察。簡言而之,同理關注部分涉及個人情感反應,即「一種欲幫助他人減輕痛苦 的感受」,因此,倘若個人能夠關注到他人器官衰竭的痛苦及等候器官捐贈的需 求,那麼就會引發個人決定是否成為器官捐贈者的重要關鍵。另外,在

Wilczek-Ru_zyczka, Milaniak, Przybyłowski, Wierzbicki &Sadowski (2014)的研究 當中,發現雖然同理心在活體器官捐贈、屍體捐贈或骨髓捐贈意願之間沒有關聯 性,但卻可以進一步發現缺乏器官捐贈意願的受試者,其同理心程度比較低。

綜合上述,可以得知,影響個人器官捐贈簽署意願的原因,可能來自社會的 風俗文化、國家採用的器官捐贈相關立法制度、不同成長背景的人口特徵因素、

同理心等。然,是否還有其他潛在因素,則有待更多的研究討論與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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