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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贈與醫學倫理

第二章 人體器官移植制度之倫理爭議

第一節 器官捐贈與醫學倫理

在器官捐贈制度被普遍推廣的同時,眾人關注的焦點都集中在如何增加器官 的捐贈數量,現今搜尋到的大部分的研究也將器官捐贈制度的存在作為一個前提,

幾乎不去質疑其存在的合理事由,仿佛此制度設計是一個絕對的「善」,而較少 著墨器官捐贈制度的本質。

從倫理學的角度,人格是被認為內含道德性的,而作為人的資格和最基本的 權利,是近代自由主義思潮下,奉行自由、平等、人權等法律價值觀。由此所生 的人性尊嚴與器官捐贈所涉之倫理意義,是密不可分的,若以人之群合性和博愛 觀點觀察,倫理道德是肯定器官捐贈的15。隨著科技之進步,也引發新的風險與 科技應用下所生之倫理問題,如何評價該行為和制度,即須檢視是否遵守:自主 原則、不傷害原則及公平正義原則。

器官捐贈制度分為屍體捐贈和活體捐贈,兩者在倫理和法律上有不同的意義,

屍體捐贈之情形,該個人已經死亡而喪失權利能力,並不生侵害其生命權、健康 權和財產權之問題,不過仍需考量屍體在法律與道德情感上的特殊地位,而有繼 承人之財產權或是殮葬相關權利義務的爭議16。至於活體捐贈,人體器官和組織 屬於人之部分,受到人性尊嚴之最高保障。但是器官與人體分離後,則可以將之

15 許文章(2010),《台灣器官移植困境及其因應之道》,頁 17-18,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 士論文。

16 李悌愷(2004),〈論屍體(骨)之法律性質〉,《台灣本土法學雜誌》,56 期,頁 9-22。

視為法律上的「物」,所有權歸於原主體,不過仍與人格權有密切關聯17。 生命權是基本人權中最重要的權利,是一切其他基本權存在的前提,若沒有 了生命,自由權和財產權的保障則失所附麗。以人體器官移植作為拯救生命權的 方法,亦應遵守尊重生命之原則。亦即在倫理和法律的評價上,捐贈者和受贈者 的生命是同等重要的,對於兩者的保護應是相同的。必須同時考量兩者的生命安 全和身體健康 18。而人性尊嚴亦是憲法中不容侵犯的核心領域 19,生命權的保障 也應從人性尊嚴之觀點出發,使捐贈者和受贈者都不受到外力之不當侵害20。以 確保符合憲法上維護之人性尊嚴,達到人格發展及自我實現。

由於器官捐贈亦是醫療行為之一種,也應受到醫療倫理上四原則21之規範和 檢驗,以下將一一說明。

自主原則(autonomy)係從醫療行為之私密性所生,涉及病人之隱私和私密 身體部位,應當經本人決定醫療之程序和方法。而知情同意又是基於自主原則發 展出的進一步要求。在法律上雖為明列保障醫療自主權,但是已經透過許多醫療 法相關規範體現出此概念,並且法院也認為自主權是一般人格權22。凡是醫療行 為,無論是檢查目的之抽血與採集檢體,或是治療性之打針吃藥和各種侵入性措 施,移除腫瘤和器官摘取及移植,本質上侵害病人之身體權之行為除了為了維持 病人生命所必要之緊急情況外,必須得到病人之同意。

17 邱玟惠(2015),〈論人體組織之無償贈與、有償使用及其衍生物之權利歸屬〉,《法學叢

刊》,60 卷 3 期,頁 76-77;張瑞倫(2005),《人體器官移植或重建之商品責任》,頁 13-14,國 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18 許文章,前揭註 15,頁 20。

19 參照《德國基本法》第 1 條。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585 號及第 603 號解釋。

20 德國學者 Duerig 所提出之客體公式作為判斷標準,其認為凡具體個人被貶抑為客體、純粹的

手段或可替代的人物,便是對人性尊嚴的侵犯。

21 1979 年由 Tom L. Beauchamp 及 James F. Childress 出版之 The Principles of Biomedical Ethics,

提出自主、行善、不傷害及正義原則。

22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89 號刑事判決。

不傷害原則(no maleficence)之宣示在於醫療行為本質上有一定風險,應避 免病人未蒙其利先受其害。而此原則並非禁止一切之風險,而是不讓病人承受不 合理和不必要的風險。在有多種治療手段之情形下,要選擇風險較低、後遺症較 少之方式。

行善原則(beneficence),在不傷害他人之外,行善原則要求我們要進一步關 心並致力提升他人的福祉。傳統醫學著重為病人解除病痛,恢復健康,事實上病 人的利益有複雜的面向,如果僅關注片面之醫療考量,可能忽略了病人的整理利 益。行善原則之目的在於促成病人個人效用極大化,亦即其最大利益。由於每個 個人之差異,所追求和需要的利益也不相同,故需要權衡病人之情形、主觀價值 來給予對其最適切之醫療措施。

正義原則(justice),若以「什麼是人應該得的」之觀點來看,正義被解釋為 對人公平、正當及適切的處置,它指出在面臨相抗衡的主張或訴求時,必須以公 平的基礎來執行裁量的道德義務。醫學倫理範疇內和正義原則相關之議題相當廣 泛,舉凡微觀分配層面,例如醫師開處方、使用稀罕不足的維生儀器,和巨觀分 配層面,例如國家醫療資源及預算之分配、健康保險政策的制定等。然而儘管有 不同的正義理論被提出,正義原則基本上乃為追求對相衝突的主張提供合乎道德 的解決方法,以達到對於社會上各種負擔、利益或資源能有公平合理的分配及處 置23

在器官移植的議題中,這四個原則都受到挑戰。爭議較大的是活體捐贈,從 一個健康的活體上摘取器官,勢必違反不傷害原則。然而,這個行為的界限究竟 在哪?捐贈者所需承擔的風險是無庸置疑的,但如何權衡每個個人的生命價值,

即是我們所面臨的難題,癥結在於「不傷害原則」和「行善原則」之間的衝突。

23 蔡甫昌、李明濱(2002),〈當代生命倫理學〉,《醫學教育》,6 卷 4 期,頁 387。

該如何權衡捐贈者所需承受的風險,以及受贈者所能獲得的利益,對捐贈者而言,

救親友一命是否真的能帶來心理上的善果?捐贈器官是否會有潛在的生理痛苦?

就「自主原則」而言,捐贈器官是案主自決的行為,必須確保這個決定過程是在 完全自由且資訊充足的情況下進行。就捐贈者決定的自由而言,患者的醫療團隊 或家人的渴求盼望是否會對可捐贈者的決策過程造成間接的壓力?就資訊充足 的前提而言,當一位潛在的捐贈者知道親友生命垂危時,我們很難保證他可以完 全了解和吸收所有獲得的資訊。潛在的捐贈者當下往往為了救親友而不考慮自己 未來將承受的健康風險。器官移植手術完成後,現實或許會有落差,部份捐贈者 會面臨始料未及的感染或併發症等等。在這種情況下,自主原則不易確保。就「正 義原則」而言,主要的問題在於捐贈器官的無償特性上。在全球大部份地區,捐 贈的器官都是免費的。這種做法是否能夠保障一個社會不因非法器官交易而威脅 到正義原則?器官捐贈者不但無法獲得任何實質的好處,更需單獨承受所有的術 後風險,這是否意味了正義原則受到危害?而在屍體捐贈中,如何分配和處理稀 有的器官,才符合正義,需要考量受贈者的那些條件,也是個爭議。

針對上列之問題,在器官移植的領域中,醫療倫理四原則之應用就必須更加 審慎。自主原則之確保在於,應確認捐贈者是在出於知情同意、自願、非受到脅 迫或壓力情況下所做成決定,建議有專業的評估團隊來把關。不傷害原則之遵守,

考慮到活體捐贈者無可避免地受到身體上的傷害,但是若整體利益大於可能之傷 害時,仍可以視為符合此原則。移植團隊在這方面必須謹慎地評估風險及帶來的 好處。行善原則要求進一步關心提升他人福祉,以利他主義為基礎,為了他人利 益犧牲自己。在承擔一些風險和成本的情況下,仍給予自己喜好之事務或需要幫 助之人協助,此時是出於單純的關心或尊敬,是一種自由的選擇,非出於責任和 義務。正義原則應用在醫療照護倫理時,著重在是否公平地分配不足的資源、是

否尊重人的權利及道德允許的法律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