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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捐贈模式(經濟補償)

在文檔中 人體器官移植之法律與政策 (頁 92-108)

第四章 其他人體器官移植之相關政策

第二節 鼓勵捐贈模式(經濟補償)

提到以金錢作為對價給付予捐贈者,大多會以涉及器官買賣而被禁止。在 1983 年,美國維吉尼亞洲的一名外科醫師因為涉犯醫療詐欺,而被吊銷執業執 照。該名醫師成立了國際腎臟交換公司,寄送手冊至 7500 間醫療院所,提供中 介契約予腎病末期患者和願意捐腎者。他的目的是希望向第三世界購買腎臟,並 在美國銷售。他大膽的構想和作為,引發了媒體的關注,也催生了美國之國家器 官移植法(National Organ Transplant Act, NOTA)之制度來禁止器官買賣。在 1984

到 1989 年間,WHO 和其他 20 幾個國家紛紛通過了與 NOTA 類似的法律,英國 國會也迅速地修法,當其發現當地之醫師在涉入摘除並且販賣外國人之器官。由 此,奠定下器官交易絕對禁止之倫理共識。

惟,當今的社會風氣已不同,對於器官的需求也大幅增加,而器官可否買賣 一直是個長期爭論的倫理議題,贊成者認為基於市場經濟,可以增加器官來源,

達到解決器官短缺之問題,又可以避免黑市交易。賣方得到金錢用來提高生活,

買方用金錢換回健康,雙方各取所需,相互得益,整體福祉有增無減。如果禁止 器官市場合法化,只會令市場地下化,屆時中介只會從中作梗,謀取暴利,買賣 雙方只會蒙受更大損失。同時,個人享有處分其器官之自由和權利,應該尊重其 自主權。即使器官移植存在一定的風險,但是基於自主決定而為的冒險,法律不 應該限制,就像法規不會禁止登聖母峰和深海潛水282

反對者則認為,這樣的情形是剝削經濟弱勢者的市場,導致不公平的現象。

容許器官自由市場開放,結果只會兩極分化。賣方必定是窮人,買方必定是富人,

正如賣血市場就是這種景況。最終,富人獲得優良的器官進行移植,但窮人為了 生活只能出售自己或家屬的器官,彷彿只是用作延長富人壽命的工具,而伴隨著 物化和商品化人體器官之隱憂。同時個人並非出於完全的自由出賣器官,而是為 現實所迫283。甚至可能出現為了改善家境,而賣出會導致自己喪命之重要器官。

第一項 補償制度漸成趨勢

雖然器官之交易還是存有極大的爭議,但是若是以補償形式,且受到嚴謹的

282 Janet Radcliffe Richards, From Him That Hath Not, in ETHICAL PROBLEMS IN DIALYSIS AND TRANSPLANTATION 53, 53 (Carl Kjellstrand & J. B. Dossetor eds., 1992).

283 MICHAEL J.SANDEL,WHAT MONEY CAN'T BUY: THE MORAL LIMITS OF MARKETS (2012).

監督管制,或許是可以達成共識的。生物倫理學家 John Harris 與 Charles A Erin 主張人體器官市場應該至少具備三大條件:一、該市場僅限於一個特定的地緣政 治區域,如某個國家或歐盟,只有公民或該地區的居民才允許出售或接受器官。

二、必須有一個中央公共機構,負責制定和管制所有買賣過程,並按照醫學標準 分配器官。三、價格處於一個合理的水平,吸引人進入市場284。這些要件是來排 除跨國器官走私與富國剝削貧窮國家,同時通過中央控制銷售和分配,確保器官 給予最需要的人,而非有能力支付的人。制定的價格在於使此誘因足夠增加供應 量。這樣的有償捐贈制度,也有正反評價。支持者認為,提供誘因和補助會增加 器官數量,降低社會成本;捐贈者和其家人並未因捐贈本身而受有直接利益,給 予他們適當的補償是合理的;這樣的行為也不違反倫理,因為捐贈者仍是出於幫 助他人的目的。相反的,反對者認為,有償補助會導致利他主義的捐贈精神流失;

需要給予多少補償額也無法確切計算,使得行政管制難以運作;富人對窮人的剝 削情形還是可能出現,排除經濟的誘因才不會產生弊病285

不可忽略的事實是,在活體捐贈的過程中會帶給捐贈者許多經濟上的負擔,

直接的支出有:為了捐贈所前往之檢查、預約和住院的車馬費、住宿費、不被保 險給付的醫療費。間接的支出則有為了檢查和住院的薪資減少、康復期的薪資減 少、聘請看護、保母或是管家等其他費用 286。有調查顯示平均一個捐贈者所需支 出的金額是 3089 美金±2354 美金287。更有 133 名潛在捐贈者中之 24%表示他們

284 Bob Brecher, Organs for Transplant Donation or Payment?, in PRINCIPLES OF HEALTH CARE ETHICS 993, 993-1002 (Raanan Gillon ed., 1994).

285 Archil Chkhotua, Incentives for Organ Donation Pros and Cons, 44 TRANSPLANT.PROC.1793, 1793 (2012).

286 Katherine S. Clarke et al, The Direct and Indirect Economic Costs Incurred by Living Kidney Donors—A Systematic Review, 21 NEPHROL.DIAL.TRANSPLANT. 1952, 1952 (2006).

287 Mark D. Odland et al, Initial Experience with Laparoscopic Live Donor Nephrectomy, 126 SURG. 603 (1999).

不願捐出器官給親友,是因為預期到經濟上的沉重負荷288。基於上述問題,國際 上有嘗試以補償政策來解決。在人權與生物醫學公約的歐洲議會上,提到「人體 器官和其部分,不能帶來經濟上的增加或是相當的利益。但是,上述的條文不能 阻止給予不是經濟上增加或是相當的利益性質的給付,尤其是對於捐贈者薪資減 少的補助及合理正當的醫療補助和與移植相關的支出289。」根據世界醫療學會所 提之人體器官移植聲明裡,寫到「有對價支付器官移植的行為是被禁止的,但是 出於適當地補償移植過程中所生之摘取、運送、保存和植入之費用,是被允許 的290。」另外,WHO 所頒布之人體細胞組織器官移植之指導原則亦闡釋:「購買 細胞、組織和器官來進行移植應該被禁止,但是不包含合理補償捐贈者所生之薪 資減少、恢復期之開銷及保存器官之費用等等291。」由此可知,雖然國際上的觀 點仍是不容許器官的販賣,但是對於適度地補償捐贈者是給予空間的。

第二項 伊朗模式

實際的情況是,已有國家在法律上給予捐贈者和其家屬補償,或是被稱作類 似器官交易制度。1988 年伊朗開始實施有償腎臟移植制度,由 DATPA(Dialysis and Transplant Patients Association)組織從事媒合,非親屬捐贈者可以獲得兩筆 財務補償:政府會提供近 1200 美元之財務補助和保險,以及受贈者或是慈善機 構會給予近 2300 到 4500 美元之財務補助,假若受贈者處於貧困,則由慈善團體

288 R. S. Knotts, W. F. Finn & T. Armstrong, Psychosocial Factors Impacting Patients, Donors, and Nondonors Involved in Renal Transplant Evaluation, 15 PERSPECTIVES 11 (1996).

289 Addi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and Biomedicine Concerning Transplantation of Organs and Tissues of Human Origin, Jan. 5, 2006, ETS No.186, http:

//conventions.coe.int/Treaty/en/Treaties/html/186.htm (last visited Jan. 12, 2019).

290 WMA Statement on Human Organ Donation and Transplantation, 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 http://www.wma.net/en/30publications/10policies/t7/ (last visited Sept. 28, 2019).

291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Guiding Principles on Human Cell, Tissue and Organ Transplantation, 90 TRANSPLANTAT. 229, 229 (2010).

代為支付。Charity Foundation of Special Diseases 是個非政府組織,負責提供金錢 給付於非親屬的捐贈者。第一步驟是捐贈者及受贈者向 Association for Supporting Renal Patients 申請,並且捐贈者要簽屬切結書來保證不會向受贈者索取任何關於 移植的費用。受贈者也會簽屬保證不會向捐贈者為直接的補償。在移植手術後,

捐贈者會送出相關文件,包含醫院所開出之手術證明,此時 Charity Foundation of Special Diseases 才會撥出固定的款項給捐贈者292。由於給付款項是固定的,捐贈 者不能因為自己特殊的血型或是擁有其他容易配對成功的因素,來獲得更多的補 助。在此制度中,醫師會告知受贈者親屬捐贈有其醫學上的優勢,可以減少排斥 現象和預後較良好,但是如果病人沒有適合的親屬或是親屬不願捐贈,則該病人 會被轉介到 DATPA,進行配對。至於希望捐贈的主體,會與 DATPA 聯繫加入配 對,但是不會因此獲利,也不會因配對成功而額外獲有收益,移植團隊也不會從 中有額外的收入。在此過程中,不會有仲介的介入,所有的運作皆由國立大學醫 院執行,並且由政府出資。伊朗的實施結果是 1999 年底該國清空了等候腎臟的 病人名單,而目前 50%以上末期腎臟病人得以獲得具有功能的腎臟而存活。為了 杜絕國際器官移植旅行,伊朗亦禁止外國人自伊朗獲取器官293

一、支持伊朗模式

就倫理層面,伊朗模式有受支持的理由。其中一個說法是,當伊朗國內全面 清除了等待名單上的病人,意謂著富人和窮人都受惠。要不然就會僅有有錢的病 人受到配對,而窮人還是繼續等待器官。統計之下,在 500 名受贈者中,有 50.4%

292 Javad Zargooshi, Iranian Kidney Donors Motivations and Relations with Recipients, 165 J.

UROLOGY 386, 386-92 (2001).

293 Ahad J. Ghods & Shekoufeh Savaj, Iranian Model of Paid and Regulated Living-Unrelated Kidney Donation, 1 CLIN.J.AM.SOCY NEPHROL. 1136, 1136 (2006); Ahad J. Ghods, Changing Ethics in Renal Transplantation Presentation of Iran Model, 36 TRANSPLANT.PROC. 11, 13 (2004).

是窮人,36.2%是中產階級,而 13.4%是富人 294。這歸功於活躍的慈善組織,它 們幫負擔不起的受贈者支付了大部分的費用。有償器官交易制的一大隱憂即是,

造成富人階層剝削窮人階層,但是根據伊朗模式的調查,捐贈者和受贈者的家庭 背景、教育程度和經濟水準沒有必然的關聯和差異。會造成容易出現剝削窮人的 情形是,當提供了一筆無法拒絕的高額款項,會使窮人為了獲得該筆錢,而變賣 自己的器官,但是當金額只是相當於經濟上的補償,則不至於發生剝削的情況。

伊朗模式並非一個器官市場,首先捐贈者不是因為器官本身而獲得金錢,而是基 於他們所花之時間和薪資短少等不便,所給予的固定金額作為彌補。第二,受贈 者不是給付獲得器官一事,所以無論器官的品質好壞,都是給予捐贈者相同的金 額。第三,全部的運作不涉及仲介的介入。甚至這個系統避免了許多親屬捐贈所 產生的被迫情形,在 1988 年前伊朗所有的腎臟捐贈都是來自親屬間的捐贈 295, 自從有了非親屬的補償制度後,親屬捐贈的人數開始減少。因而有論者相信隨著 親屬捐贈之減少,代表著非自願的捐贈也降低了。由於伊朗的文化民情所致,受 迫的親屬捐贈是常見的,故此制度之出現,解決了親屬捐贈給捐贈者帶來的家族 壓力和心理上壓迫,反而更能符合倫理的要求296

除此之外,過去靠著單純利他主義的無償捐贈,無法應付龐大的器官需求,

有償制度或許該被考慮。例如:美國在 2001 年的幾項提升器官捐贈率的法案中

有償制度或許該被考慮。例如:美國在 2001 年的幾項提升器官捐贈率的法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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