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知,從知識管理、教育成本效益分析、教育投資論來看,
終身教育對於生產的貢獻是雙重的,一方面是以生產的本質,直接對 物質產品有所貢獻;另一方面是終身教育對其他因素所產生的配置效 果發生影響,突破原有生產因素的限制,以提高生產的效率,執行終 身教育政策時,不應忽略經濟方面的考量。
四、社會學基礎
針對社會學基礎,可從教育機會均等、公民的對話與溝通兩個面 向觀之:
(一)教育機會均等 1.教育機會均等之意義
分析教育機會均等的定義,不外乎兩個基本觀念:(1)即所謂「國 民教育」,每一個人具有相等的機會接受具共同性、強迫性的最基本 國民義務教育,多實施於國中以下階段的基本教育;(2)即所謂「人 才教育」,人人具有相等的機會接受非強迫性、符合其能力發展的教 育,這種教育是分化教育,含有適應個性發展的意義,多實施於高中 以上階段的分流、選擇性教育。所以教育機會均等的概念主要是應用 在「國民教育」與「人才教育」兩方面(陳奎熹,1990)。
教育機會均等的含義係源自於民主的原則,其旨乃在進一步避免 人才的浪費,並促使每一學生能充分發展其潛能。因為教育機會均等 的概念相當複雜,不少學者予以討論。美國芝加哥大學比較教育中心 安德森(Anderson)認為教育機會均等,包含四種含義(簡楚瑛,
1988):
(1)教育機會均等即是提供每個人等量的教育。
(2)教育機會均等係指提供足使每一兒童達到一既定標準的學校 教育。
(3)提供足使每一個體充分發展其潛能教育的機會。
(4)提供繼續教育的機會,直至每一學生的學習結果符合某種既 定的常模者。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於 1965 年指出教育機會均等 之三種意義(張慶勳,1998):
(1)能力相同的青年不論其性別、種族、地區或社會階級都有相 同的機會接受非強迫性的教育。
(2)社會各階層的成員,皆有相等參與非強迫性教育的比率。
(3)社會各階層的青年,具有相等的機會以獲取學術的能力。
林清江(1985)提出教育機會均等概念的演變主要經過三階段:
(1)重視「入學機會」的均等。在許多國家中,來自不同社會階 段、地區、家庭、種族或不同性別的學童,其入學受教的機
會常不盡相同,因此該國的社會成員要求學童入學機會的均 等。
(2)重視「最低受教年限」的實施,並要求各種背景的學生能在 相同品質的學校受教,接受相同品質的課程,並享有相同數 量與品質的教育資源。
(3)重視「受教過程」的機會均等,強調不同背景的學生,接受 相同的教育,受到良好的教化與影響之後,均能成為社會棟 樑之才。
上述發展的概念並非以新汰舊,而係與時擴增。換言之,第二階 段的概念形成之後,第一階段的概念仍然存在。第三階段的概念形成 之後,第一及第二階段的概念依然存在。
所以,教育機會均等的達成,包括消極與積極兩方面。消極面是 不依性別、宗教、種族、家庭背景等,限制學生之入學機會。積極面 則在於協助家庭經濟或身心發展有困難之學生,提供彌補缺陷的機 會,使其能充分發展個人之潛能。質言之,所謂「公平」與「均等」,
是指受教育者「機會」之均等,並非「結果」之相等。
2.教育機會均等與社會公平策略的選擇
教育機會不公平的現象可以從教育資源分配不公平、某些學生就 學機會多於其他學生、某些學生選讀某一課程的機會多於其他學生、
城鄉師資素質的差異等方面看出。這個現象的確是會受到家庭社經背 景、入學選擇機會、城鄉教育資源分配、種族差異、性別差異、入學 策略等後天因素的限制與影響,各國政府為提高低社經家庭子女就學 機會,多從學生教育成本的負擔與排除學生就學財務的困難上著手。
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由於民主思潮的高漲,教育機會均等的理想 乃漸受重視。均等的教育機會被認為是一種人權,是謀發展個人才 智,充實生活知能的主要途徑。教育機會均等理念運用在教育政策上 主要是採取以下的作法(蓋浙生,1985):
(1)大幅擴增教育場所,提供中下階層子女入學之機會。
(2)合理分配教育經費,提供各項經費補助貧者就學:採用發給
「教育券」(Educational Vouchers)、實施助學貸款(Student Loan)、設置獎學金(Scholarship) 等輔助學生就學之方式。
(3)發展特殊教育,加強社會對特殊學習者的重視。
(二)對話與溝通
J.Habermas 的批判理論的重點在溝通行動理論(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以溝通模式而非生產模式為基礎的解放理 論,即是他所設定的「自由公民的對話」、導向「真理」的行動,是 個未受扭曲之溝通的理想狀態(彭懷恩,2000)。
1.思想背景
Habermas 認為理論應該分為「生活世界」和「系統」兩個層次,
現代社會最根本的危機在於生活世界受到系統的宰制或殖民,而系統 即是工具理性伸張的結果,而溝通理性則仍保存在生活世界這一片乾 淨的土地上(曾慶豹,1998)。Habermas 對國家調節的資本主義的 看法,認為十九世紀的資本主義中曾在社會和國家之間起調節作用的 公共領域,逐漸為技術和官僚制度的發展所吞噬。他的理論所依據的 是,法蘭克福學派關於公共領域正在衰落和非政治化公共社會(彭懷 恩,2000)。在晚期資本主義社會中,公共領域也可以是官僚統治公 共輿論的媒介。公共論域本身所展開的公共性,即在於「公眾運用其 理性於公共事物的討論」之中,即「在公共討論中民眾以互為主體性 的方式進行批判性的討論,形成自己的意見」(曾慶豹,1998),所 以我們可說公共言談論辯亦是種溝通行動。
Habermas 歷經無數次的學術論戰,不斷的擴大、修正、補充原 先理論上的不足,關心真理、普遍性、解放的問題,對於資本主義社 會的批判,建立其哲學體系,完成其「溝通行動」的實踐理論。
2.溝通行動理論
Habermas 的 溝 通 能 力 的 觀 念 是 修 正 瓊 斯 基 的 語 言 能 力
(linguistic competence)的觀念而來,其目的在重建溝通行動之 一般性的預設及規則,以顯示說話者的溝通能力,故普遍語用學即是 溝通的理論。合乎文法之語句的形成固然有其一定的規則可循,如語 法的、語義的及語音等部分;而在溝通的情境中,選用適當的語句也 同樣有它自己的一套規則,即普遍的語用規則。Habermas 要從重建 的觀點來探討語言使用的普遍特徵,即不論特定之社會文化標準。
資料來源:黃瑞祺,2001:228
有效聲稱是 Habermas 的溝通行動理論之基礎,此背景共識包括 四種有效聲稱(黃瑞祺,2001):
(1)言辭的意義「可以理解」-可理解聲稱(comprehensibility claim)。
(2)命題內容是真實的,即說話者提供聽者某些「了解」的材料
-真理聲稱(truth claim) 。
(3)言辭行動是正當得體的,即「了解」雙方的關係-正當聲稱 (rightness claim)。
(4)說話者的意向是真誠的,即說明者要使自己能為對方所「了 解」-真誠聲稱(truthfulness claim)。
理性討論之層次的逐步深刻化是合理之共識的保障,理想的言談 情境才能容許反省層次之逐步深刻化。理想的言談情境之假定一方面 是現存之生活形式的構成要素,另一方面又預示了理想的生活形式。
Habermas 指出理想的言談情境(ideal speech situation)有四種:
(1)在理性論辯的過程中,所有潛在的參與者都有相等的機會從 事溝通的言談行動。
(2)理性討論的參與者都必須具有相等的機會,使用陳述性的言 談行動,以便進行解釋、說明、質疑、反駁與辯解,沒有任 何先前的概念,可免於被檢討和批評。
(3)理性討論的參與者都必須具有相等的機會,使用表意性的言 談行動,自由表達自己的態度、意向及情緒,以便參與者能 互相瞭解。
(4)理性討論的參與者都必須具有相等的機會,使用規約性的言 談行動,如命令、反對、允許、禁止等,以便排除只對單方 面具有約束力的規範,即排除特權。
溝通行動的基本假定之一,即行動者對於自己的意見、行動,在 互動過程中,能夠加以說明、辯解,是理性討論的因子,因此 Habermas 認為理性的溝通必須容許說話者能夠自由地選擇溝通的方式。反之,
凡是一個溝通結構存在有系統的限制(systematic constraint),
使參與者無法在不同的溝通方式之間自由作選擇,即是「有系統地扭 曲的溝通」(systematically distorted communication),這種假 溝通造成相互誤解的體系,因而導致假共識。然真正的共識必定包含 自由同意的觀念,反之,在扭曲的溝通結構中,根本不可能有「自由 同意」。
總之,溝通行動理論是歷史、社會的理論,可掌握西方理性主義 的發展,並應用在公共領域的議題上,其重要貢獻如下(胡夢鯨,
1993):
(1)溝通行動理論的建構,使有關行動理性的詮釋從目的理性轉 變為溝通理性,且在實際的行動中,此種轉變使目的理性和 溝通理性有可能形成相容互補的關係。
(2)溝通行動理論的建構,造成行動哲學典範的轉變,從意識哲 學典範轉變為語言哲學典範,且行動理論與系統理論的結 合,使傳統批判理論對工具理性擴張的批判,也轉變成對系 統擴張的功能性批判。
(3)溝通行動理論的內容與建構方法廣泛而特殊,同時綜合論證 理論、符號媒介互動理論、語言學、分析哲學和詮釋學等,
而建構成理論的體系。
(4)溝通行動理論放在歷史脈絡中時,對西方理性化的發展,提 供新的詮釋架構,建立理想的言談情境而無宰制的溝通,以 使人類理性批判的潛能得到充分的開展時,便能恢復生活世 界的理性和理想的秩序。
(4)溝通行動理論放在歷史脈絡中時,對西方理性化的發展,提 供新的詮釋架構,建立理想的言談情境而無宰制的溝通,以 使人類理性批判的潛能得到充分的開展時,便能恢復生活世 界的理性和理想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