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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的組織概況與工作執掌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國中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的組織概況與工作執掌

本節針對國中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相關文獻加以探討,包括學校行政的 意涵及國中學校行政組織概況等兩部分,茲分述如下:

壹、學校行政的意涵 一、學校行政的定義

專家學者對學校行政之定義不一,廣義言之,學校行政工作的內容包 括學校全部的事務;狹義來說,學校行政工作是指除教學工作以外的事 務。茲將各研究者對於學校行政的定義摘要如表 2-1 所示。

表 2-1 國內研究者對學校行政之定義

研究者及年代 學校行政的定義

吳清山(1993)

學校行政即是學校處理之一切事務,舉凡人、事、財、物等 各方面都包括在內。因而學校行政乃是學校機關依據教育原 則,運用有效和科學的方法,對於學校內人、事、財、物等 業務,作最妥善而適當的處理,以促進教育進步,達成教育 目標。

柯進雄(1997) 行政是公務的推行,學校行政即是學校的各項業務作系統的 管理,以求經濟而有效地達成教育目標。

鄭彩鳳(1998)

學校行政乃是根據教育之原理原則及有關法令規定,運用有 效及經濟的方法,對學校組職相關之人、事、物、財等要素,

作系統化的經營管理,藉以促進教育進步,進而達成學校教 育目標的一種歷程。

謝文全(2002)

學校行政是對學校教學以外的事務作系統化的管理,以求有 效而經濟地達成教育的目標。它包含四項內涵即學校行政所 處理的是學校教學以外的事務並做系統化的管理其目的在達 成教育目標並應兼顧有效及經濟。

表 2-1 國內研究者對於學校行政之定義(續)

研究者及年代 學校行政的定義

鄭百芬(2003)

學校行政是一個學校事務管理的過程,包括了計畫、組織、溝 通、協調及評鑑的歷程,須結合學校組織中的人、事、物的有 限資源,來達成既定的教學目標及教育目標。

徐永明(2005)

學校行政是為達成學校的教育目標,透過行政程序(計畫、組 織、溝通、協調、評鑑),對學校事務系統管理,以求最有效 而經濟的方法,來達成教育目標。

陳淑惠(2006) 學校行政處理的是學校各項業務,凡是支援學校活動的各項事 務均為學校行政。

陳宥均(2010) 學校行政是為達成教育目標,以計畫、組織、溝通、協調、評 鑑為手段,並善用人、事、財、物等資源的組織運作歷程。

資料來源:本研究者整理。

綜合以上幾位研究者所言,可歸納出學校行政的定義如下:學校行政 的本質是具有教育性和服務性的,在於導引和支援教與學,為師生服務,

而其所使用的方法,乃是採用有系統、有組織的方法,處理各項業務,以 提高工作績效。最後的目的,在於促進教育進步,達成教育目標。所以,

學校行政不僅是目標的達成,而且也是達成目標的一種歷程。

二、學校行政的內涵

謝文全(2002)指出學校行政所處理的事務大約區分為兩大類,一為 教學、一為行政。教學是師生之間直接達成教育目標的主要活動,而行政 則為支援教學,是間接達成教育目標的事務。行政事務一般可分為教務、

學務(訓導)、總務、人事及公共關係等五大項,其具體內容如下所述:

(一)教務行政:指與教學有關的行政事務,主要包括學校目標的擬定、

課程發展與設計、學生學籍管理、教學成績考查、學生 編班及教學研究發展等。

(二)訓導(學務)行政:指與學生有關的行政事務,主要包括學生行 為之訓練管理與輔導、學生身心保健、學生安全維護、

學生行為之考察與獎懲、學生自治活動及學生校外生活

指導等。

(三)總務行政:指與經費設備有關之行政事務,主要包括工程營繕維 護、物品購置、財務管理、文書處理、檔案管理、經費 出納與會計及印信之典守等。

(四)人事行政:指與學校教育人員有關的行政事務,主要包括教育人 員甄選、任免、遷調、考核、待遇、保險、資遣、退休、

撫恤及在職進修等。

(五)公共關係行政:指與社會環境有關的行政事務,又稱為學校與社 區關係(school-community relation),主要包括社區暸 解、社區關係建立、社區資源運用及社區服務等。

鄭彩鳳(1998)指出學校行政的內涵可分成:(一)管理的內容:包 括教務、訓導、總務、輔導與公共關係,亦即人、事、財、物之管理(二)

管理的手段與策略:包括計畫、組織、領導、溝通與評鑑等(三)管理人 員:即領導者的角色(四)管理目的:提昇學校效能,達成學校之教育目 標。

歸納分析以上各處室職掌可知,擔任行政職務的教師一方面扮演以教 育學生為主的教學角色,一方面又須擔負冗雜且原本陌生的行政職務,這 樣的多重負荷常會使老師產生相當程度的壓力。

貳、國中學校行政組織概況 一、國民教育法

依據總統府於民國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十 條、第十二條之規定,有關行政組織之設置與員額編制綜合整理如下: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 任期制,任期一任為四年,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

(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

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

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三)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 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 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輔導室得視實際需要另 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

(四)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 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

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五)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學 校規模較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 編制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二、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學校教師主要以教學為主,同時也要兼辦行政工作。事實上目前我國 國民中學只有校長 、人事主任、主計主任、總務處組長(出納、文書、

事務組長)及學校職員是專職人員,其餘的行政工作皆由教師兼任。國民 教育法施行細則(2004)第十四條中說明: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行政組 織,除依本法第十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標 準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外,得參照下列各款辦理:

(一)各處 (室) 之下得設組。

(二)每班置導師一人。

(三)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下設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其規模較小學 校得合併設置跨領域課程小組。

(四)實驗國民小學及實驗國民中學得視需要增設研究處,置主任一人,

並得設組。

(五)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處、室掌理事項,得參照下列各款辦理

1.教務處: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

教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教學 評鑑,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2.訓導處:公民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團 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3.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等事項。

4.輔導室 (輔導教師) :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 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 行,並辦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等事項。

5.人事單位:人事管理事項。

6.主計單位: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設教導處者,其掌理事項包括前項教務處及訓導處業務。

綜上法規,中小學學校行政人員,係指在中小學學校組織中,處理一 般行政事務、協助與支援學校教師之教學的人員(張明輝,1998)。雖然 本研究論述之國中行政人員包括有校長、專任主任(人事及會計主任,由 具國家考試及格依法派任或遷調者)、兼任主任(由教師兼任,如教務、

訓導、總務及輔導主任)、專任組長(如事務及出納組長,其任用同上列 專任主任)、兼任組長(由教師兼任,如教學、設備、註冊、訓育、生活 教育、衛生、體育、輔導、資料及特殊教育組長)、專任職員(如幹事、

人事助理員、會計佐理員、護士)。但是本研究將只針對由教師兼任之主 任及組長分析探討,其餘不在本研究之內。

三、新北市立國民中學教師員額編制作業要點

新北市立國民中學教師員額編制作業要點詳細說明新北市立國民中 學班級編制與教師員額編制標準,整理如表2-2所示。

表2-2 新北市立國民中學現行班級編制與教師員額編制標準表

班級數 行政編制

6 班以下 置教師兼教導、總務、輔導主任,教師兼教務、資訊、訓導組長 各一人。

7 班~12 班 置教師兼教務、訓導(學務)、總務、輔導主任,教師兼教學設備、

註冊、資訊、訓育、體育衛生、輔導、資料組長各一人。

13 班~60 班

置教師兼教務、訓導(學務)、總務、輔導主任,教師兼教學、設 備、註冊、資訊、訓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輔導、資料組 長各一人。

61 班以上 除上述編制外,訓導(學務)處及輔導室得共置教師兼副組長一人 至三人。

設有特殊班 置教師兼特教組長一人。

資料來源:本研究者整理。

國中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之授課時數係以班級數來訂定,因此學校規 模大小不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每週的授課時數亦有所差異,茲根據新北 市100學年度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務行政手冊整理如表2-3所示。

國中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之授課時數係以班級數來訂定,因此學校規 模大小不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每週的授課時數亦有所差異,茲根據新北 市100學年度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務行政手冊整理如表2-3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