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國中語文資優生鑑定現況
本節重點在於描述國內國中語文資優鑑定的現況,第一部分先說明鑑定的法 源依據,接著於第二部分探討新北市國中語文資優鑑定的狀況,並分成「能力評量」
和「書面審查」兩個管道的進行討論,第三部分描述新北市語文資優學生安置與服 務現況,第四部分則進行各縣市國中語文資優生鑑定流程的比較,然而「書面審查」
管道因為多數縣市並未在鑑定簡章中詳加說明,且通過人數非常少,故不列入此部 分的討論範圍。。
一、 國中學術性向資優鑑定法規
民國102 年修訂的《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 16 條,將學術性 向資賦優異做如此的定義:「學術性向資賦優異,指在語文、數學、社會科學或自 然科學等學術領域,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其鑑定基準依下列 各款規定之一:
(一) 前項任一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 十七以上,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檢附專長學科學習 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 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 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三) 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別優異,經主辦單 位推薦。
(四) 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並刊載於學術性刊物,經專家學者或導教師推薦,並檢附 具體資料。
二、 新北市國中學術性向資優鑑定
上述的法規標準,反映在鑑定實務上如何操作?以新北市為例,國中學術性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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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優鑑定共分為「能力評量」和「書面審查」等兩種管道,分述如下:
(一) 書面審查
「書面審查」管道對應的是上述標準的第二至四款。若要符合第二款標準,數 理類必須是三年內在「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獲得全國前三等獎項,語文類 則是在「全國語文競賽(即席演說、作文個人組)」獲得全國前三等獎。上述條件 有個但書:若學生參加的是科展等團體競賽「個人貢獻度在 60%以上者,由鑑輔 會綜合研判之;個人貢獻度在20%以上未達 60%者,須進一步接受複選評量」。第 三款部分,簡章規定「學術研究單位應為公立大學或經由中央政府行政部會核准之 學術單位、研究機構。語文研習活動之輔導應為至少一年30 小時以上之輔導,且 能提出主辦單位具體證明及研習過程中具體表現紀錄者。」若符合上述兩項原則,
且「於該研習活動之成就表現達該群體前3%者,由鑑輔會綜合研判之;表現達該 群體前 15%但未達前 3%者,須進一步接受複選評量。」至於第四款的「獨立研 究」必須是「近三年個人所從事之研究成果」,且「推薦之獨立研究應經過國內、
外學術性刊物公開發表或登載,並提出具體證明者,是否屬學術性刊物,由本府鑑 輔會認定之」(新北市政府,2015)。
事實上,對於資優鑑定來說,語文類要通過「書面審查」的管道,所遇到的困 難比數理類更大,因為第二款的「全國語文競賽」(即席演說、作文個人組),每年 各只有3 個得獎名額,而非像科展有許多得獎者。第三款方面,國內目前並沒有任 何學術機構,長期輔導「國文」或「英語」相關的學科研習活動。至於第四款標準 (獨立研究)的成果要刊載於學術性刊物,對「國文」和「英語」這兩個領域更是困 難。
在這種情況下,自102 至 104 學年度,新北市國中學術性向資優鑑定的「書面 審查」管道數理類共有26 人申請,1 人直接通過鑑定(3.85%),6 人免初選(23.08%),
其餘 19 名申請者未通過,但是語文類則是從未有學生申請「書面審查」。由此可 見,不論是數理類還是語文類,雖然法規上提供多元的鑑定方式,但實務上符合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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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二至四的「書面審查」資格的學生都是鳳毛麟角,絕大多數學生只能循著傳統的
「能力評量」的方式通過資優鑑定,而且語文類這種情況比數理類更加嚴重。
(二) 能力評量
新北市的語文資優鑑定的管道二「能力評量」共分成初選及複選兩個階段進行。
102 學年度為入學前鑑定,初選於 3 月舉行,複選於 4 月舉行,實施對象為小六學 生(當年 9 月入學國中),學生需向設有資優班的國中報名並至國中考試;103 學年 度起改採入學後鑑定,初選於9 月舉行,複選於 11 月舉行,實施對象為全市國中 七年級學生,但報名、考試仍在設班國中舉行。初複選的考科、計分方式和通過標 準分別敘述如下:
1. 測驗項目
初選階段實施的測驗包括「語文性向測驗」(蕭金土、林邦傑、陳景蔚、鄭惠綾,
2010)、「語文學習性向測驗」(蘇芳柳、周中天,2009)、「國文能力測驗」及「英語 能力測驗」。複選測驗包含「填空重組」、「看圖作文」、「影片理解」等3 個英文相 關的測驗,以及「口語表達」、「文章改寫」、「照片寫作」等3 個中文相關的測驗,
共計6 個測驗。然而「文章改寫」及「照片寫作」自 103 學年度起合併為「國文作 文」,故103、104 兩個學年度入學的複選成績僅有 5 個測驗。初選「國文能力」、
「英語能力」測驗及複選評量各測驗皆為教師自編測驗,由具備學科專長之教師與 學者專家組成工作坊,其中教師負責命題,學者專家負責審題。各測驗的內容題型、
配分及實作評量評分方式將於第三章第二節「研究工具」詳加描述。
2. 計分方式與通過標準
102 學年度的初選所有測驗分數轉換為平均數 100,標準差 15 之標準分數,任 1 測驗之標準分數 115 分(含)以上即通過初選。複選部分,測驗分數亦轉換為平均 數100,標準差 15 之標準分數,再以「各測驗分數加總」作為複選總成績,超過 600 分(即「各測驗之平均數加總」)者則通過鑑定。
103 學年度新北市在語文資優鑑定的計分方式和通過標準方面有很大的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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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初選「語文性向」和「外語性向」測驗之外,其餘測驗的分數計算皆轉變為「得 分率 x 100%」,不再跟當年度的受試者比較。通過標準方面,初選的標準是「任一 性向測驗達標準分數130 分(含),或任一能力測驗達新北市鑑輔會決議之切截標準 (國文 75 分,英語 90 分)」,此能力測驗的切截標準是由命題小組設定,再由該年 度鑑輔會決議。複選分數則為「五個測驗的得分加總」,總分為500 分。複選通過 標準309 分,和初選一樣由命題小組設定,並由鑑輔會決議。
104 學年度初複選之計分方式與通過標準與 103 學年度大致雷同,但仍有修正 的地方。首先,複選「看圖作文」及「影片理解」等 2 個測驗在總分計算時加權 0.5,其餘測驗仍維持 1 的權重,故複選總成績的滿分降為 400 分。通過標準方面,
該年度初選通過標準更趨嚴格,必須要「性向測驗任一達標準分數 130 分(含)以 上」或「性向測驗任一達標準分數 115 分(含)以上且能力測驗原始分數任一達本 市鑑輔會決議之切截標準(含)以上(國文 70 分,英語 70 分)」才算通過。該年度複 選通過標準為227 分,因計分並非標準分數,無法和 103 學年度比較。
三、 新北市語文資優學生安置與服務現況
在資優學生安置的議題中,「集中式資優班」與「分散式資源班」之爭一直是 廣受爭議的話題。在學理上,兩種安置模式對於學生的學業成就、自我概念、行政 配套上各有其正負向的影響(郭靜姿等,2009),但 2006 年 5 月中部四縣市因舉辦 一般資優學生統一考試統一分發作業,相關的師資、設備與經費卻沒有到位,教育 現場人員甚至表示,設立的班級目的是「避免學生外流」而非「推廣資優教育」,
引發社會各界「資優班即升學班」的爭議,教育部遂於民國96 年規定國中階段資 優教育不得集中成班(張英鵬、呂宛珍、吳東融、林暐晨,2007)。《特殊教育法》於 民國 98 年修訂時,遂於第 5 條第 2 款即明訂「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之實 施):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特殊教育法,2014)。
此次修法之後,國中階段的資優教育服務也以這三種型式進行,「集中式資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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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北市方面,原有的國中數理、英語類集中式資優班從98 年修法後就轉型 為「分散式資源班」,英語資優班在100 學年度則轉型為「語文資優班」。自102 學 年度起,除「分散式資源班」之外,新增「特殊教育方案」的服務模式。若學生所 就讀的學校設有資優資源班,則安置於此類班級,學生平時在普通班上課,遇國文 課、英語課則抽離至資優班學習「基礎英語」、「基礎英語」、「國文閱讀寫作」、「英 文閱讀寫作」等學科領域課程或「情意輔導」、「獨立研究」等特殊需求領域課程。
若安置人數超過資優資源班可收的上限(每屆 30 名,同分則增額錄取),或是所就 讀的學校沒有設置資優班,則以「資優教育方案」方式提供特殊教育服務。資優教 育方案的實施方式分為「校內方案」及「假日方案」兩種。前者於就讀學校內實施,
每週上課一到兩節,採抽離原班(國文、英語)課程或外加(午休、課後輔導、社團) 方式進行,師資和課程均由校方負責。後者對象為全市資優方案生,由教育局特教 科召集市內資優教育團隊所規劃充實課程及活動,於學期中的週末假日借用特定 學校場地實施,各科每學期上課7 次,每次 3 小時,每次上課都主題和授課者皆不 同。方案生都可以根據自己的興趣和能力,與個管教師共同決定所參加方案的種類 和科目。除此之外,通過資優鑑定也是參加「縮短修業年限」(免修、加速或跳級) 的必要條件。簡而言之,新北市在國中階段的資優教育服務以「資優資源班」或「資 優方案」為主,輔以「縮短修業年限」,視學校資源、學生興趣和需求決定所提供 的資優教育服務。
由於本研究的研究對象來自明志國中、光復高中(國中部)、鷺江國中等 3 所設 有學術性向(語文類)「資優資源班」學校,研究者也針對各校的資優教育發展沿革 進行描述:
(一) 明志國中:民國 94 年將校內原有的美術班轉型為英語資優班,成為新北市第
(一) 明志國中:民國 94 年將校內原有的美術班轉型為英語資優班,成為新北市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