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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交通場站相關法規及手冊彙整分析

第二章  蒐集之資料、文獻分析

第四節  國內交通場站相關法規及手冊彙整分析

壹、 國內相關法令與規範

內政部1988 年 12 月對《建築技術規則》增訂了「第十章公共建築物殘障者使用 設施」共有11 條條文,至 1996 年 12 月進行第二次修正為「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 使用設施」,後續陸續進行了三次進行部分條文的修正。2012 年內政部更為因應領有 身心障礙手冊者的人數增加,以及兼顧快速人口老化的需求,正式修訂《建築技術規 則》的第十章為《無障礙建築》專章,並於2013 年 1 月開始實施,國內進入全面無障 礙化時代。相關法令與規範重點彙整如下:

一、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交通運輸系統是支持行動不便者經營日常生活的關鍵與樞紐。依據建築技術規則 設計施工編第170 條,公共建築物種類及適用範圍包括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運)。

候船室、水運客站。航空站、飛機場大廈等,皆須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 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於 101 年10 月 1 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10808741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 2013 年 1 月開始實施。

此次修正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刪除原條文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種類,為便利行 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爰明定新建、增建建築物均須設置無障礙設施,應全面 無障礙化。

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中強制規定公共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類型包含:無 障礙通路、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停車位、無障礙標 示以及無障礙客房等項目,故於交通場所新建、增建及改建過程中,皆須遵照該規範 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規定辦理。

二、 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建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交通場所通用化設施設計準則 條號 條文內容

大眾運輸事業之固定運輸場站或轉運站應依實際需求設置無障礙設施及 設備,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與維護。

第4-1 條

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於運輸營運者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 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 礙運輸服務,及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 及設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四、 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自民國97 年起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第四項規定 訂定此辦法,內容界定大眾運輸業者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

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運輸服務。設置辦法規劃須 設置清楚設置無障礙標誌及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時間資訊於手冊、時刻表等處。

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通需求評估與服務調查研究結果,

邀集相關身心障礙團體代表、當地大眾運輸業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共同研商,於大 眾運輸業者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

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並商訂實施時間。其餘章節針對提供無障礙運輸 服務之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鐵路、捷運、空運、水運設施訂定需具備之無障礙設施。

從此辦法內容可知,主管機關考量全面性交通設施無障礙化的困難,所以交由地 方單位邀集焦點團體自行檢討提供無障礙運輸頻率,然為求運輸需求全面性,宜定期 檢討增減班次及提具替代方案。

貳、 交通場所無障礙設施及通用化設計推動情形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協助身心障礙及行動不便旅客搭乘各型航空器出入國境,或 至國內各地區洽公、探親、旅遊,遂於2012 年擬定「航空站設施通用設計規範」,提 供給現有航空站之新建及改建之用,雖非本案研究範疇,但仍可作為本案擬定交通場 所通用化設施設計準則之參考。

另軌道系統之之交通場所,包含臺鐵、捷運以及高鐵場站皆已有針對「通用設計」

進行討論以及逐步的站體改善工程,例如: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曾委外對於車站 內「通用設計」設計準則進行研擬,車站通用設計目標為接待、運送旅客抵達目的地 的功能,與提供安全、安心、舒適的環境需求。在通用設計考量下,從使用者觀點思 考,如何提供大眾得以快速、流暢地移動,例如:無高低差之地板、寬敞的剪票口、

提供易瀏覽、易明瞭的導覽系統以及簡潔乾淨的化妝室等。

本研究將就目前各交通場站所提供之無障礙設施內容、通用設計討論重點項目等 內容進行討論與分析。

一、 航空站通用化設計規範

(一) 規範項目與內容

本規範所涵蓋設施及設備,係針對旅客便利使用予以訂定,以作為航空站各項服 務旅客設施新增、改建之設計準則。並且為周全考量行動不便者處境,以安全、獨特、

整合、輕量、可及、美觀等特性,落實通用設計原則。

未來航空站應參考本規範辦理,其通用設計規範各項目主要以先敘明該項通用設 計之「設計原則」,後規定「設計規範」等明確尺寸要求,如未牴觸前項相關法令規定,

且有特殊因素無法符合或適用本規範之設計需求項目,可採用具有同等安全全與功能 性之替代方案。航空站設施通用設計規範項目如下:

交通場所通用化設施設計準則

(二) 各項目通用設計研擬原則

交通場所通用化設施設計準則

(1)「標誌系統、引導標示、方位標示、說明標示、可變式資訊表示裝置」等 5

交通場所通用化設施設計準則

項目 設計原則

交通場所通用化設施設計準則

(二) 通用化設計規劃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在考量鐵路車站具接待、運送旅客抵達目的地的功能,與 提供安全、安心、舒適的環境需求之通用設計考量下,委外辦理「通用設計」設計準 則」研擬,從使用者觀點思考,提出「容易行動」、「容易了解」、「容易使用」三項為 設計目標,其目標內容說明如下:

表2-27臺鐵場站通用設計設計目標

設計目標 內容

容易行動  從入口道車上從車上到出口的動線模擬思考。

 設施間動線連貫且一致性。

 減少進站出站、上車下車、步行距離、轉乘接駁不便。

 配合車站周遭整體發展。

容易了解  明確且容易辨識、了解的資訊及標誌導引系統。

 整體考量軟、硬體設施配置、色彩管理及減量。

容易使用  確認設施功能、配置及使用方便性。

 普及至老弱婦孺、身心障礙色彩管理及減量。

資料來源:「通用設計」設計準則,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2012)

該案更針對車站「建築物」、「設施設備」、「標示與標誌」,提出車站通用設計說明:

1. 建築物

建築物共包含「售票窗口配置」、「剪收票閘門配置」、「補票窗口配置」、「室 內通路走廊」、「廁所盥洗室」、「樓梯」、「坡道」及「扶手電梯電扶梯」八項內 容,設計原則說明如下:

表2-28車站通用設計-建築物設計原則說明

項目 說明

售票窗口配置  依人行靠右側行走的習慣,售票窗口配置於進站主要動線右側,避免 出入站旅客動線交錯。

剪收票閘門配置  依人行靠右側行走的習慣,剪票閘門配置於進站方向右側,收票閘門 配置於出站方向右側,避免出入站旅客動線交錯。

補票窗口配置  依人行靠右側行走的習慣,售票窗口配置於出站主要動線右側,避免

交通場所通用化設施設計準則

項目 說明

交通場所通用化設施設計準則

項目 說明

交通場所通用化設施設計準則

表2-30車站通用設計-標示與標誌設計原則說明

項目 說明

旅客標誌系統

 建築物外設置建築物提供之服務設施標示。

 以「符碼化」優先「代碼化」次之「雙語化」再次之,為國際化 溝通設計元素之選定順序。

導引標誌系統

 清楚導引各動線方向。

 依應辨識方向之距離與視覺高度範圍,適當調整標誌高度。

 以「符碼化」優先「代碼化」次之「雙語化」再次之,為國際化 溝通設計元素之選定順序。

 共構站場或旅次多動線不明空間寬敞易迷失之車站,應設置地面 引導標示。

站務空間標誌系統  清楚標示空間名稱與用途。

列車運行標誌系統  清楚標示列車編號與上下車位置。

逃生標誌系統  清楚並連續標示逃生方向與設施。

月台邊緣警示線(磚) 警示標語

 離月台邊緣 1 公尺處,設置 10 公分寬之黃色無凸點地磚,緊接 設置30 公分×30 公分之凸點警告磚,顏色配合地坪設計。

資料來源:「通用設計」設計準則,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2012)

三、 捷運場站系統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交通部 http://www.motc.gov.tw/

然而,隨著社會之脈動與設計觀念之改變,為符合「提供民眾一個安全、便捷、

交通場所通用化設施設計準則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http://www.dorts.gov.taipei/

四、 高鐵

交通場所通用化設施設計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