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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蒐集之資料、文獻分析

第五節  小結

本章節回顧通用化設計推動過程、國內外交通場所從推動無障礙設計到通用化設 計之過程,不同交通場所針對通用化設計準則之研擬到法制化過程等,都可足見通用 化設計於國內發展,在不同專家學者的努力下,各交通場所之主管機關皆已納入重要 的改善方向。

一、 臺鐵、高鐵、捷運車站旅客使用差異性不同,其所衍生的困境亦有所不同

以整體運輸資源有效運用及分工而言,在臺灣西部的軌道運輸,高鐵將是主幹,

主要擔任城際長程運輸,臺鐵是支幹,主要擔任區域運輸,運送各都會區與其週邊城 鎮的旅次,並紓解將來高鐵旅客轉乘的需求,惟東部及跨東西部間的長程運輸仍主要 由臺鐵擔任;而捷運系統是次支幹,運送都會區內(臺北、高雄)的通勤旅次。

相較於高鐵與捷運的旅運差異,臺鐵為肩負各都會區與其周邊的旅次需求、東東 部及跨東西部間的長程運輸,設置高達兩百多個車站,又可依據旅運規模分為六個等 級。因此在鄉村之間常有無人車站的設立,此時無人站體軟硬體的服務支援提供就顯 得格外重要。

此外,伴隨著高鐵車站的陸續擴建,除臺北、臺中、高雄以及未來的南港,都將 有臺鐵、高鐵及捷運二鐵或三鐵之共構的車站,則需考量短、中、長程旅客,同時間 抵達車站時人數暴增的疏運動線規劃、垂直移動(電梯與手扶梯)短時間的大量地使用 之需求。

二、 各交通場所之通用設計準則之分類方式雖不盡相同,但大致可歸類為「旅客動線相 關設施」、「引導設備」、「設施設備」三個面向進行準則研擬

綜整上述相關研究、規範及相關通用化設計準則研擬架構中,不難發現,於交通 場站通用化設計之最大主要目標皆為:如何達成旅客從入站開始至出站,均能於車站 移動過程中,使其安全貼心與滿足旅客各項需要之目標,而考量面向大致皆分為下列 三項:

(一) 主要動線是否順暢無障礙,包含旅客於入站到出站所以移動之動線過程之無障 礙電梯、手扶梯、斜坡道等移動動線規劃。

(二) 引導設備建置情形,包含車站路徑移動、不同交通工具轉乘、如廁、購物、育 嬰哺乳等設施設備方向引導,其引導設備建置是否完善、指標內容是否容易閱 讀、字體是否夠大、符碼文字配合是否合宜、相關設施設備方向指引是否足夠 等資訊提供是否完善。

(三) 產品設施設備提供是否滿足不同特性旅客需要,包含無障礙閘門、自動售票機、

電梯、手扶梯、樓梯、一般廁所、多功能廁所等有關設施設備建置情形,有關 設施設備內容、規格、設置方式等產品本身是否適合多數人使用,滿足不同旅 客之使用需求等等。

三、 公共場所之建構必須遵循現行「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及其他主管機關之相關設計 規範,然而法規僅為最低限之要求,非為最佳設計,未來仍有待交通場站主管機關 透過通用設計觀念之引入,協助現況交通場所改善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2013 年已完成第二次修正,其修正內容係指定著 於建築物之建築構件,設計讓建築物、空間能夠使行動不便者可以獨立到達、進出及 使用。有關的「無障礙設施」包括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 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停 車空間等等項目。

另規範中尚含有「無障礙設備」。「無障礙設備」係指設置於建築物或設施中,使 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建築空間、建築物或環境。例如昇降機之語音設 備、廁所之扶手、有拉桿之水龍頭等等設備。

顯示現況法規已針對相關設施進行設置標準,然法規僅為最低之要求,通用化設 施設計準則之研擬,則應立基於現行法規上,檢視其不足之處及照顧其他不同特性旅 客之需求,期望從現今「無障礙」的環境,協助逐漸達成「通用化」的環境,讓每個 人都能在交通場所使用的過程中感到自在、安心、安全。

四、 國內外交通場站已全面啟動通用化設計準則研擬,各主管機關皆致力於透過通用化 設計概念之引入,將交通場站從達到「無障礙水準」到「達成整體環境無障礙」

交通場所通用化設施設計準則

能圓滑使用特定建物之建築促進法(心建築法)》,及《使高齡者、身障者等使用公共交 通機關時之移動圓滑化促進法(交通無障礙法)》兩法整合為一,推出新的法令《促進 高齡者與身障者利用公共交通設施移動圓滑化相關法》(簡稱交通無障礙法)。

後續則由國土交通省基於本整備指導指針所實施之主要對象,除針對高齡者、身 障者等移動受限者之外,更能以「不論何地、何人,均能自由地、輕易上手」的通用 設計理念為考量,期以再依循本整備指導指針進行整備後,能成為親切和善的旅客設 施。遂頒布《關於公共交通機關旅客設施的移動等圓滑化整備指導目標(無障礙整備 指導目標(旅客設施篇)》及《關於公共交通機關的車輛等的移動等圓滑化整備指導目 標 (無障礙整備指導目標 (車輛等篇)》,供各公共交通事業者於旅客設施及車輛整 備或導入時之參考。

而國內航空站則訂定航空站通用設計規範,其通用設計規範各項目主要以先敘明 該項通用設計之「設計原則」,後規定「設計規範」等明確尺寸要求,如未牴觸前項相 關法令規定,且有特殊因素無法符合或適用本規範之設計需求項目,可採用具有同等 安全與功能性之替代方案。

兩者擬定過程與方向不盡然相同,日本作法為考量既有車站及地下車站等構造上 之限制較多,空間範圍上之掌握困難,主要是希望透過整備指導目標之精神及基本內 涵,作為設施無障礙化之依據考量。並應依其所訂定之原則,配合個別之空間環境,

並適當反映本整備指導目標記載事項,進行設施整備作業。相較之下此作法亦將較能 運用於早期發展空間受限之既有交通場站之改善。

五、 目前考量既有交通場站旅客使用需求、現況交通場站之條件限制等影響,前述回顧 文獻已有初步的替代改善建議

(一) 考量腳踏車、推娃娃車旅客增加,日本建議未來站體之規劃,應視站體運量、

旅客使用特性,增加較大乘載量之電梯,以符合使用需求。

(二) 建置軟性配套設施,如:加強輔助人員訓練、事前資訊提供於網路供下載、建 置手機APP,提供站體平面資訊、無障礙移動路徑等資訊提供。

六、 應於施工計畫前,進行施工動線之規劃、周邊環境替代動線等事前資訊提供,提供 予旅客知悉

考量旅客使用習慣性與方便性,交通場站若有施工計畫前,應進行施工動線之規 劃、周邊環境替代動線、無障礙路徑動線規劃等資訊都應提前公告;另以日本來說,

更著重於視障者步行路徑引導裝置鋪設,降低對旅客使用習慣之衝擊。

交通場所通用化設施設計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