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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以下分別從立即可行建議及中長期建議加以列舉。

建議一

建議參考本研究針對交通場所電梯、電扶梯數量及位置之設置等相關建議,作為未來檢 視或改善之參據;立即可行之建議

主辦機關: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臺中市捷運工程處、高雄 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之需求、國內外觀光客使用大眾運輸工具之需求,交通場所設 置電梯、電扶梯數量是否充足、位置是否合宜需加以重視。建議參考本研究現場調查 成果,配合該交通場所之實際狀況,如使用人數、類型或使用大件行李者數量等,於 場站內規劃增設或改善電梯、電扶梯。

建議二

建議參考本研究針對交通場所指標性引導設備之高度、字體大小、使用字形、色彩、周 邊光環境等相關建議,作為未來檢視或改善之參據;立即可行之建議

主辦機關: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臺中市捷運工程處、高雄 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大型場站(例如臺北車站)不僅存在臺鐵、捷運、高鐵等軌道運輸系統,還包括 臺北轉運站、臺北都會公車系統、商場地下街等多種運輸與商業活動,因此新舊指標 系統所使用引導設備之文字、符碼及顏色等樣式皆不相同,新的指標設置後恐影響原 先指標系統可視性或產生不同光源互相干擾等問題,為改善此現象,有賴建置整體性

指標引導系統配置原則,並統一設置。建議參考本研究針對指標性引導設備改善建議,

配合實際狀況,於場站內改善指標性引導設備。

建議三

建議將本研究研擬之旅客動向相關設施、指標引導設施、設施設備等三面向設置原則,

納入未來規劃交通場站之參考;中長期之建議

主辦機關: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臺中市捷運工程處、高雄 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協辦機關:中華民國交通部、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 條規定:「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 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及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 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 施。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或依本法定之。…」,為使 更多身心障礙者可獲得其應有之權利,建議將本研究研擬之旅客動向相關設施、指標 引導設施、設施設備等設置原則,作為未來交通場所通用化設計之參據,據以訂定交 通運輸場所通用化設計之指標。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

附錄一:審查意見回應表

交通場所通用化設施設計準則

附錄二:期中審查意見回應表

交通場所通用化設施設計準則

出席人員 審查意見 執行單位回應

1. Tolerance for Error 為縱使操作者誤 判也不致發生危險(因為設計者都是

交通場所通用化設施設計準則

出席人員 審查意見 執行單位回應

附錄二:期中審查意見回應表

附錄三:期末審查意見回應表

交通場所通用化設施設計準則

2. Barrier-free Design 與 Accessible Design 意義相同。

出席人員 審查意見 執行單位回應 P.154-155、P.156-157。

2. 以調整本案準則格式寫法,詳報告 書第四章第二節。

附錄三:期末審查意見回應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