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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立法實施內部控制之可行性

第一節 國內推動現況

施炳煌(2004)指出,我國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地方制度等相關法條 中均無內部控制一詞之使用,至於民間企業,政府則於相關法律中要求企業應建 立內部控制制度,並訂有相關之實施辦法,兩相比較,民間企業已建立制度化的 內部控制,而政府行政機關則屬欠缺。賴森本(2002)檢閱我國現行「法律」條 文中提及內部控制,且與政府機關有關者僅「審計法」一種。在審計法第 41 條 中,規範審計機關派員赴各地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時,得審度內部控制實施之 有效程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第 10 款則要求派員 赴各公營事業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或稽察其一切收支及財物時,除依審計法第 65 條、第 66 條及第 67 條規定辦理外,應注意審度各機關內部控制之執行,應 詳細考核其實施之有效程度。1999 年修訂審計法施行細則時,增訂第 42 條之一,

明定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 59 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 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之隨時稽察,得就採購全案或各該階段作業之全 部或一部稽察之。審計機關辦理隨時稽察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採購是否依 照預算程序辦理。二、採購有無依照法定程序及契約、章則規定辦理。三、採購 之執行績效。四、採購制度、法令及相關內部審核規章之建立情形。五、內部控 制實施之有效程度。六、政府採購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之監督考核情形。七、其 他與採購有關事項。顯然,我國行政相關法律雖未直接規定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但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則認知內部控制之重要性,一方面作為決定審核詳簡範 圍之依據,另方面亦審度受查機關內部控制之執行,並詳細考核其實施之有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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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所以,行政機關應實施內部控制制度之精神已隱含其中。從內部控制之功能 而言,其制度亦應應用於司法、考試、立法及監察等職能中。

近年來,隨著世界潮流趨勢之配合,我國推動政府再造運動,內部控制制度 之系統化與落實情況有所改變。首先是行政院於 2000 年 2 月 9 日訂頒「健全財 務秩序與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要求各機關切實執行。繼而由行政院主計總 處於 2000 年 12 月修正「內部審核處理準則」,規定經由收支之控制、現金及其 他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會計事務之處理及工作績效之查核,以協助各機關發揮 內部控制之功能(施炳煌 2004)。然至今我國並無一針對內部控制制定之法令,

而是散落在各個法律與制度中,與現行依法行政之基本精神無法相配合,顯然立 法實施內部控制制度有其必要。有鑒於此,本研究整理了目前我國法規於內部控 制上有關之規定,藉由了解現有法規有關內部控制之規定(請參見本研究附錄五

「根據現行法規彙整之我國有關政府內部控制及內部審核之法令規定」),考量政 府組織架構,以提出必要的整合或增修之建議。

由本研究整理之我國現有法規有關內部控制之規定可以發現,雖然各法皆有 內部控制之意涵,但多僅止於名稱,有關內部控制之定義、目標及內涵等較實質 之規範,尚未完全具體化。因此,倘若內部控制之缺失無相關法律作規範,在缺 乏規範下,行政機關要提升內部控制有效性只能由各機關首長或其上級機關要求。

因此,內部控制入法,是未來具體實施內部控制制度之必然趨勢。然而,徒法不 足以自行,除了引進內部控制之基本觀念與建立具體內部控制制度外,與其相關 的績效考核也應該融入在內。

施炳煌(2004)針對我國中央行政機關實施內部控制制度,在借鏡國外實施 情形與考量國內目前推動狀況後,曾試擬中央行政機關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準則,

並建議實施準則應涵蓋以下內容:

1. 準則訂定之依據與目的。

2. 各機關內部控制建立及維持之權責單位。

3. 內部控制制度之實施應與員工充分溝通以有利推動。

4. 各機關之內部控制制度涵蓋範圍。

5. 各機關內部控制制度之目標、組成要素。

6. 控制環境成功之基本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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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控制活動應涵蓋之各項循環。

8. 各機關內部稽核組織之工作方式以及稽核結果之作用。

9. 各機關內部稽核組織稽核報告提出之時間、程序與提送對象。

10. 各機關稽核人員工作應具備之態度。

11. 提昇各機關稽核人員稽核品質及能力之方式。

施炳煌(2004)指出,機關首長應對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負最終責任,並建 議機關設立內部稽核任務編組,由副首長直接指揮,負責評估機關內部各單位是 否切實遵行內部控制,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 實施及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本研究根據其建議及國際施行經驗擬 議入法重點於本章第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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