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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立法實施內部控制之可行性

第三節 研究建議

本節試就行政院主計總處於研訂中央行政機關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準則(以下 簡稱實施準則)時,該實施準則之條文內容應如何研訂加以探討。

由於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業已研訂私部門(民間企業)適用之內部控制實施辦 法或處理準則,例如金管會訂有「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可供參考。另美國國會審計總署亦訂有美國聯邦政府內部控制準則,雖然私部門 與政府部門有所不同,美國之國情與我國亦互異,然而管理制度仍有其共通性,

值得借鏡參採。爰依我國國情,就我國政府相關機關在訂定實施準則時,應有之 內容分析如下:

一、私部門(民間企業)與美國聯邦政府之內部控制處理準則均採用 COSO 之內部控制架構體系,且由前幾章之探討,COSO 之內部控制架構體系 亦可適用於我國中央行政機關,因此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訂實施準則時,

應可採用。

二、美國聯邦政府內部控制準則僅作一般性之架構規定,而我國私部門民間 企業適用之處理準則,尚規定應根據該準則之引導,據以訂定書面之內 部控制制度,並規定內部控制制度應有之內涵,及通過制度之程序。為 使我國中央政府行政機關適用之規定力求週延,應可參採私部門(民間 企業)之處理方式。

三、政府機關之控制活動有其特殊性,除收入、支出、資產經管、負債管理 外,尚有施政計畫如何達成其績效等,爰將該等活動均予納入,以求週 延。

國內法律如審計法第 41 條已授權審計機關得審度各地機關內部控制實施之 有效程度,但尚無要求各單位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相關法條。建議於國內現有適 切法律中,增訂條文要求各機關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前項內 部控制制度之相關準則。試擬政府內部控制處理準則建議大綱如表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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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稽核評估:依據年度稽核重點執行稽核工作,統合或運 用相關稽核評估職能,客觀檢視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 行是否有效,就發現之缺失提出改善建議,並提出年度 稽核報告。

內部稽核應持續追蹤各業務單位內控缺失改善情形。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 書之功能

對外部人士(如監督機關、主管機關及社會大眾)公開或 提供各機關落實內部控制之情形。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 書之出具期程

明訂各級機關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期程及方式。

內部控制專案查核 明訂各機關內部控制專案查核之依據及進行方式。

附則 本通則(或處理準則)之生效日期

資料來源:本研究

政府機關之法規貴在可行,為使上述實施準則能為各機關所接受,並具可行 性,似可於訂頒前,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會同中央各主管機關開會研商,建立共識,

訂頒後,多加說明與宣導,務期法規能依據該單位施政目標、風險辨認與管理持 續落實執行,並隨時因應施政目標、政策、環境之改變而改善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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