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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內部稽核部門之設置

第三章 政府內部控制之評估

第三節 政府內部稽核部門之設置

內部稽核屬於內部控制「監督」要素的重要組成部分。內部稽核人員負責個 別評估組織之內部控制運作情況,提出報告與改善建議,具有強化內部控制功能 的作用,是落實內部控制的重要環節。內部稽核人員在評估內部控制之妥適性與 有效性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其功能的有效發揮有助於內部控制之持續有效運 行。

國際內部稽核協會(The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於 1978 年發布「內部 稽核執業準則」,以提升內部稽核人員之專業水準及組織地位。其後並大幅度增 修其原發布之執業準則及解釋,將其與內部稽核定義、內部稽核職業道德規範、

立場聲明書、實務諮詢、實務指引等加以整合,統稱為「國際專業實務架構」

(International Professional Practice Framework,簡稱 IPPF),以協助內部稽核人 員確保其工作品質。近年來,內部稽核之工作範圍更加擴大,除提供確認性服務 外,並提供諮詢服務,以協助組織改善營運及增加組織價值。

根據 IPPF,內部稽核為獨立、客觀之確認性服務及諮詢服務,用以增加價 值及改善機構營運。內部稽核協助機構透過有系統及有紀律之方法、評估及改善 風險管理、控制及治理過程之效果,以達成機構目標。因此,內部稽核部門執行 其業務時,應評估機構治理、風險管理及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的有效性,並針對 可能的缺失,提出相關的改善建議,以協助機構增進其治理及風險管理之成效,

進而改善營運,達成機構經營目標。至於內部稽核業務則通常包括財務稽核、營 運稽核、遵循稽核、電腦稽核、績效稽核、管理稽核及專案計畫稽核等。

此外,內部稽核部門能否發揮功效的關鍵因素之一,在於其是否具有適當的 權限及自主性。所謂適當的權限,係指在執行稽核工作時,內部稽核人員能夠透 過設施、紀錄及人員,順利取得必要之資訊;高度自主性則指內部稽核人員可以 在不受箝制、無外來壓力的環境下,提出其稽核發現及結果。換言之,內部稽核 人員應與受查的業務相互獨立,且直接向董事會或最高管理階層報告。此種直接 報告的關係,可以對整個機構展現內部稽核部門的獨立地位,使內部稽核得以進 行客觀、獨立的評估,並提高其建議被採行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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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內部稽核工作之重要性,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專業資格、正直的人格、

獨立、客觀及豐富的知識與經驗。內部稽核人員面對資訊科技的快速發展,電腦 化作業及分散式資料儲存之環境,則應持續進修,以汲取最新的知識與技能,進 而整合運用各種稽核技術,使內部稽核部門發揮其應有的功能。

一、 政府內部稽核職能

在政府機構,法律依據乃是確保內部稽核工作獨立性及財務資源無虞之關鍵 因素。政府是否訂有相關法律或規範,就政府內部稽核之原則、制度及功能等予 以一致性規定,殊為重要。荷蘭、瑞典及美國皆有相關法令規定,要求於政府組 織建置內部稽核功能,例如荷蘭政府會計法(Dutch Government Accounts Act 2001)

規定各機關會計人員之工作須重新編組,俾提供機關相關之稽核服務;瑞典政府 內部稽核條例(Ordinance in Internal Audit of Government Agencies 1994),規定政 府各機關應建置內部稽核功能;美國稽核長法(Inspector General Act 1978)則設 置美國聯邦政府各機關之稽核長,並賦予其主要任務。

澳大利亞、加拿大及英國並無法律明文規定政府內部稽核部門之建置。不過,

加拿大國庫委員會秘書處所修訂的內部稽核政策(Revised Policy on Internal Audit)

規定,各機關必須自 2001 年開始設置內部稽核部門。而英國政府內部稽核手冊

(Governmental Internal Audit Manual)中之政府內部稽核準則(Governmental Internal Audit Standards)規定,主計官應依據其職掌訂定內部稽核相關規範。

至於政府內部稽核部門之執掌範圍為何?哪些機關必須接受其稽核?可依 上述各國政府內部稽核部門之設置情形,區分為二種。第一種係由中央內部稽核 部門負責所有中央政府機關之稽核工作,例如瑞典除於規模較大之部會設置個別 之內部稽核部門外,並在總理辦公室內設有政府內部稽核部門,負責總理辦公室、

其他機關及公共事務辦公室等之內部稽核工作。加拿大國庫委員會秘書處亦於 2004 年 11 月宣布,新成立之主計長辦公室應對 63 個規模較小之機關辦理內部 稽核。

第二種作法則由政府各部會分別設置內部稽核部門,以負責各該部會之內部 稽核工作。採用此種作法的國家較多。例如在澳大利亞、英國及美國,無論是政 府各部會、局處及自主機關(例如英國之非部會公共團體及美國聯邦機構)均設 置個別之內部稽核部門;荷蘭政府各部會及部分自治團體亦設有內部稽核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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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則針對較大規模之部會設有個別之內部稽核部門。

我國行政部門目前採取分散式內部稽核之作法。以下說明政府內部稽核業務 現況及其運作機制之優缺點。

二、 我國行政部門之內部稽核—依業務區分

我國行政部門現行之內部稽核業務主要可區分為財務、績效及方案評估,以 及防弊,其分工及職能則包括財務稽核、績效稽核與方案評估及防弊業務,依序 說明如下。

(一)財務稽核

主要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負責,職司政府預算、決算、會計、統計及普查等業 務,並於各機關(構)設置會計(主計)單位,辦理上開財務稽核工作。另行政 院為提升政府施政效能、依法行政及展現廉政肅貪之決心,於民國 100 年 2 月 1 日頒定「健全內部控制實施方案」,成立「行政院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由 行政院主計總處擔任幕僚機關,各機關分別組設內部控制專案小組,據以落實執 行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

(二)績效稽核與方案評估

由行政院研考會、經建會、工程會及國科會負責,職司施政計畫之審議、追 蹤管考及績效評估等。依行政院民國 98 年 4 月 17 日訂頒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 施政績效管理要點」等規範,各機關運用目標管理策略,研定施政績效目標,並 應就達成情形進行施政成效之檢討,以落實績效稽核與方案評估。配合行政院組 織改造,本項業務未來將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科技會報負責。

(三)防弊業務

主要透過設置於全國行政機關(構)之政風機構,其直接參與機關內部行政 運作,有效執行線索發掘及防貪機制,進而發揮「內部控制」之內部監督及稽核 之機制。另由民國 100 年 7 月 20 日新設立之法務部「廉政署」統籌辦理廉政防 弊業務,其核心職能在於防貪業務,並整合公私部門及社會參與等廉政工作,以 提升預防貪瀆事項及督導全國政風業務之功能。

三、 我國行政部門之內部稽核—依部門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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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府之行政部門目前雖未設置專責之內部稽核部門,但研考、人事、政 風、會計、審計等部門都從事內部稽核之相關工作,如圖 3-9 所示。茲分別說明 上述部門之內部稽核執掌如下。

圖 3-9 中央行政機關政府稽核評估職能現況

資料來源:本研究

(一)研考部門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目前辦理的「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之管制 及考核事項」,與內部稽核工作有關。行政院研考會為協助行政院所屬各行政機 關提升施政效能,訂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評估要點」,就業務、人力、

經費三個面向衡量各機關的施政績效,其分為策略績效目標及年度績效目標之評 估。前項策略績效目標,係指各機關依據組織、功能、職掌及業務推展之需求,

提出以四年為期程,預期達成之中程施政目標;年度績效目標,係指各機關為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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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策略績效目標,每年度應訂定之具體性目標。

(二)人事部門

人事單位目前辦理之公務人員考核事項、各機關組織員額評鑑及績效獎金實 施計畫訪查,與內部稽核工作有關。例如「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 核要點」規定,各機關對屬員進行工作考核時,應本全面品質管理原則,除考量 其工作性質、數量及時效外,並應注意其處理之正確性、完整性及成本觀念,暨 人際溝通能力、團隊精神、工作態度、創造力、思考力、應變能力。對於表現優 異與不合要求者,應列入紀錄。

各機關組織員額評鑑係依照「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組織員額評鑑實施要點」

之規定辦理。為瞭解各機關組織員額現況,以發現現存缺失,提供具體意見,俾 作為業務改進之參考及形成決策之依據,行政院應組成專案小組,對各機關之任 務、職掌、組織、員額及人員士氣等施行實地評鑑。該專案小組成員包括行政院 秘書處、主計總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人事行政總處等機關代表暨外聘之學 者、專家。

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評估作業手冊規定,各機關每年均需提報績效 報告,並依據評核結果辦理獎勵作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落實績效管理制度,

爰積極推動績效獎金實施計畫。除明確規範適用對象、績效獎金發給種類、績效 評核方式及實施方法以外,並規定於計畫實施期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得隨時 會同有關機關組成訪查小組,實地瞭解辦理情形。

(三)政風部門

政風機構目前辦理的「關於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 項;政風興革建議事項;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與內部稽核工作有關。法務

政風機構目前辦理的「關於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 項;政風興革建議事項;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與內部稽核工作有關。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