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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國內特殊教育專業團隊服務現況

在現今講求專業化及科技整合的世界,一個人想要靠自身的力量擁有足夠 的知識和能力去面對各種情況是無法做到的,因此透過諮詢、合作與他人共識 來達成目標是必要的(Dettmer,Thurston; & Dyck, 2005)。而台灣在早期並無對 專業團隊合作模式制訂明確辦法,直至民國八十六年,修訂公布的特殊教育法 第十七條中,始對於專業團隊服務提供具體的法源依據。目前各縣市除了特殊 學校內有專任相關專業人員編制外,各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編制各種醫療復健 人員,主要以語言治療服務、職能治療服務、物理治療服務及心理治療服務為 主。

壹、 我國特殊教育專業團隊實施概況

教育部(1999)於「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第六條明文 規定有關我國特殊教育專業團隊運作程序及合作方式,其運作程序如下:

一、 個案評估:由相關專業團隊成員共同就個案討論後再進行個案評估或 由各團隊成員分別實施個案評估後再共同進行個案討論,作成評估結 果。

二、 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專業團隊依前款評估結果透過會議,確定教育 及相關專業服務之重點及目標,完成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

三、 執行並追蹤評鑑:個別化教育計畫之執行及追蹤評鑑,由與個案最密 切之專業團隊成員在其他成員之諮詢、指導或協助下負責為之,或由 各專業團隊成員分別負責為之。

由上述法律規定可知我國在專業團隊實施流程中,乃期盼以專業團隊 合作模式,針對個案依其特殊需求,共同進行評估、擬定計畫及執行並追 蹤評鑑期服務成效。然而各縣市在實施流程上不盡相同,王天苗(2003)

將國內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實施流程相關要點整理如下:

一、 申請及轉介

透過家長、學校教師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士,針對疑似有特殊需求

之學生,向「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與就學輔導委員會」提出鑑定與申請。

專業人員在此階段亦可協助學校教師及家長做初步判斷且提供相關的 諮詢服務。

二、 鑑定

此階段是由相關專業人員,依特殊需求學生的各項能力、學習環 境及家庭狀況進行綜合性的評估,以瞭解學生接受相關專業服務的需 求及內容。

三、 安置

相關專業人員依據特殊教育學生鑑定結果,協助選擇學生所需要 之專業服務種類,並進一步確認是否要為學生申請各項輔助器材或調 整教學環境。

四、 入學輔導

相關人員在確定特殊教育學生安置後,應於開學前位學生準備所 需的相關服務,並參酌專業人員建議調整教學及申請各項輔助器材。

五、 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相關專業人員在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過程中,可依據特殊教育學 生之需求提供教師諮詢並提出專業領域建議。

六、 教學

相關專業人員以間接或諮詢方式,提供教師及家長所需之專業服 務建議,並協助將其轉化成具體的活動內容以融入在學校教學中,專 業人員亦需追蹤執行情形並適時調整服務內容以期達到良好成效。

七、 檢討

相關專業人員與教師及家長共同參與檢討會議,瞭解學生一學期 之學習成效,並依據相關專業服務成效作為日後調整教學目標之內

容。

由上述可知,我國特殊教育專業團隊服務流程中,強調以專業團隊合作 模式,針對特殊教育學生並依據其需求,進行學生專業團隊申請、鑑定及安

置、入學輔導、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教學及最後之檢討。

貳、臺中市專業團隊服務實施現況 一、 組織成員

臺中市特教專業團隊之運作模式是依據「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 人員遴用辦法」第二條規定來運作(教育部,1999b),相關專業人員包括「醫 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社會工作師」、

「臨床心理」、「職業輔導」、「定向行動專業人員」及「其他專業人員」等。

二、 服務對象

學前至國中階段,經轉介評估確認需接受專業團隊服務之身心障礙學 生。

三、 申請流程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11 條規定,在專業團隊進入國小服務之前,必須由 級任或學校行政人員轉介,經過專業團隊的評估以及個別化教育計畫的設計 擬定後,才由專業團隊員到各學校進行服務,且專業團隊之服務亦須接受考 核及輔導。臺中市一百學年度特殊教育方案暨特殊教育專業團隊服務審查計 畫(臺中市政府,2012)中提及申請服務流程如圖 2-3-1 所示

提出申請

需求彙整

舉開審查會議

學校自行聘雇

規劃服務

執行服務

服務檢討

追蹤輔導

家長、學校教師或行政人員針對身心障礙學生需 求提出申請;除申請表外,還需檢附相關資料,

如醫師診斷並醫囑需相關專業人員提供服務或輔 導,相關診斷證明或醫療評估報告提學校特殊教 育推行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附於申請表後送審 教育處(局)特教科相關業務承辦人彙整各校之申 請資料

教育局先行延聘學者專家依據審查核定標準進行 書面審查,審查結果於教育局網站公告,若學校 對公告之書面審查結果有意見,可填寫複審申請 表,教育局將視情況至學校實地訪查或請各校相 關人員親至審查會場說明。

學校行政人員收到教育處(局)核定公文後,根 據核准申請之服務對象、項目和時數,由學校自 行聘雇相關專業人員到校服務。

學校教師與相關專業人員共同擬訂個別化教育計 畫,並邀請家長參與。

相關專業人員指導教師或家長復健技巧、課程相 關建議和提供諮詢服務,由教師或家長依建議協 助身心障礙學生。經過一段時間,再針對學生的 表現進行追蹤,討論是否調整服務方式或內容。

學校教師和相關專業人員檢討服務的成效和適切 性,以決定要繼續或中止申請該項服務。

進行「臺中市政府督查所屬學校執行特殊教育專 業團隊暨特殊教育方案工作計畫」,不定期到校抽 查訪視,重視專業團隊運作方式和專業互動。

圖 2-3-1 臺中市專業團隊服務申請及實施流程

四、 服務內容

依據臺中市特殊教育方案暨特殊教育專業團隊服務審查計畫(臺中 市政府,2012)中說明專業團隊服務內容如下:

(一)申請項目包括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心理治療師、語言治療師、

教師助理員等。

(二)協助經醫師診斷需相關專業人員輔導之身障特教生,其服務內容為:

提供個案專業評估、協助擬定學生IEP、教師教學輔導技巧、家長諮 詢服務等,不以個案治療為目的。

五、運作模式與服務方式

(一) 運作模式採多專業合作模式

根據江煒堃(2002)、李佩珊(2007)及楊敏芸(2004)針對臺中縣 市研究結果得知,臺中市目前運作模式介於多專業與專業間運作模式,但 相關專業團隊人員個別對家長及學生負責,且各專業人員到校服務時間不 一,缺乏討論交換意見及修訂治療目標之共同時間,專業間彼此協調合 作功效未顯而專業人員與家長、教師間的聯繫機制亦未彰,因此研究者認 為仍趨近於多專業合作模式為主。

(二) 服務方式採間接服務為主

目前臺中市除特殊教育學校中設置專任人員,且採直接治療服務之 外,臺中市教育局(2012)強調仍以間接服務方式為主,特殊教育相關專 業人員每兩周至少到校服務一至兩次,並不提供直接治療服務,於學期開 始階段相關專業人員到校評估學生之能力與學習表現,參與IEP會議及擬 定計畫之內容;依專業提供教師及家長在課程中學生所需之教育、衛生醫 療及轉閒輔導等課程相關建議,且指導教師將復健計畫內容融入課程與 IEP中;不定期針對學生學習狀況進行追蹤,並調整服務內容或方式;於 期末檢討服務之成效,決議服務是否繼續。

六、服務成效評鑑

現今社會講求績效,特殊教育也不例外,提供學生「適性」與「無障礙」

之生活與學習空間,目前特殊教育專業團隊服務便傾向追求質的提升,因此 評估績效與鑑定成果亦是專業團隊服務的一大重點。顏倩霞(2005)試擬特殊 教育專業團隊服務評鑑項目如下:1.相關專業服務計畫是否落實。2.學校能 否按部就班、逐一達成各項計畫。3.治療師能否協助老師瞭解學生的障礙程 度及學習潛能。4.能否針對學生的特質給予老師適切的建議。5.治療師的建 議是否切合學生能力與教師教學需求。6.治療師有無進班觀察與評估。7.

治療與評估過程中能否進行多元方式。8.是否確實填寫相關服務紀錄。9.

對於治療施之服務有無適當的考核方法。10.治療施是否提供家長適當建議 活動。

針對特殊教育專業團隊服務之檢核,臺中縣政府於2005年間推行「臺中 縣政府督察所屬學校執行特殊教育專業團隊暨特殊教育方案工作計畫 」(臺 中縣政府,2005),內容包括(一)不定期到校抽查訪視(二)辦理諮詢會議(三) 辦理個案研討會(四)辦理「特殊教育團隊」及「特殊教育方案」服務檢討會 (五)實施服務滿意度調查及分析。

綜合上述所知,臺中市對於專業團隊運作及評鑑有明確的規定及計畫,

目前強調運作模式以跨專業合作模式為主,各類治療師服務是協助經醫師診斷 需相關專業人員輔導之身障特教生,治療師在學校不應進行直接治療,須採間 接服務方式,相關專業人員與學校教師為學生擬定服務計畫,若需提供直接治

目前強調運作模式以跨專業合作模式為主,各類治療師服務是協助經醫師診斷 需相關專業人員輔導之身障特教生,治療師在學校不應進行直接治療,須採間 接服務方式,相關專業人員與學校教師為學生擬定服務計畫,若需提供直接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