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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檢閱

第三節 國內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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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在選舉制度的限制下小黨候選人當選有難度,但在兩大黨競爭造成意識型態 鴻溝時,小黨參選人確實提供了兩黨之外的選擇,也具有潛力能影響選舉的結 果,小黨參選人參選不一定只是為了當選,透過參選的行為本身小黨就能發揮政 治影響力。Collet 與 Wattenberg(1999)檢視 1968 到 1996 的眾議員選舉,發現 小黨雖然當選者少,但至少有 32.0%的選區有小黨或獨立的候選人,且數字不斷 增加,到 1996 年 68.0%的選區有小黨或獨立候選人,他們並發現越競爭的選區,

有小黨或獨立候選人參選的機會越高。上述研究顯示小黨持續參選,並透過參選 將大黨忽視的議題加以表達使大黨加以吸納,具有實際的效果,即使小黨參選人 多半未能真正進入國會。

上述研究可以發現小黨在政治體系中扮演一定功能,雖然美國小黨在國會 中選舉中難以當選,但仍能藉著參選反應大黨忽略的議題,那些議題將被大黨吸 納後落實成為政策,小黨輸了戰役卻贏了整個戰爭;在英國、法國、德國的例子,

小黨或成為聯合內閣的一部分,得以分配到閣員並影響政策,或透過鮮明的議題 立場來影響其他政黨必須調配自己在議題上的態度,即 Satori 說的「組成聯合內 閣潛力」與「勒索潛力」,可見即使只擁有很少的席次,但在政治過程中小黨可 發揮與席次不成比例的影響,本研究則選擇觀察小黨在我國立法過程中很重要的 一段--委員會決議是否將提案送黨團協商此一審議進程上扮演的角色。

第三節 國內相關研究

一、對國會決策理論的研究

決策理論中,委員會中心主義認為議員組成的委員會是為了特殊利益的交 換,議員在連任動機下企圖將特殊利益帶回所屬選區。但在現實中,仍有屬於普 遍利益的法案被提出並通過,這是委員會中心主義所無法解釋的現象。院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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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義則主張委員會是專業分工的場所,將資訊提供給院會,減少政策選項與政策 結果間的不確定性。政黨中心主義認為政黨可解決集體行動的困境,透過將所屬 議員派任至委員會,委員會實是政黨的縮影,故委員會的決議只是反映政黨的偏 好。除此之外,Maltzman(1997)提出「委員會反應性的條件模型」,認為院會、

政黨對委員會的影響力受到委員會管轄議題的重要程度、多數黨黨團的力量、制 度結構的環境脈絡三個變數的影響(劉有恆,2002)。那麼,究竟我國立法院是 屬於哪一種決策模式?

黃秀端(2000)針對第三、四屆財政、教育、司法三個委員會的委員訪談 與觀察,他發現委員依據各自動機選擇加入委員會,而在大部分情況下委員會有 相當程度之自主性,較偏向委員會中心模式,他同時表示所有受訪者對一個問題 的回答都相當一致,即「黨團在委員會審查的過程中很少介入,也很少表達他們 的立場,因此絕大多數委員在委員會的表現與行為,皆不是黨團的代理人。」(黃 秀端,2000:64)但黃秀端也提到那是因為當時黨團並沒有能力規範成員加入某 個委員會。楊婉瑩(2002)則認為第三屆的立院委員會決議缺乏效力,在委員會 內部結構上,委員會由委員自由登記,超過名額上限時以抽籤決定,使委員會無 法反應政黨比例,委員會流於個人化、零碎化而失去代表性,對委員會的專業分 公有負面影響,連帶使委員會權威難以確立。在政策偏好分配上,委員會、院會 與其他委員會在議題偏好上的差異不大,並非委員會中心理論強調的一個委員會 內由極端偏好者組成。最後,在外部決策效力上,委員會的決議常常為政黨協商 所取代。所以從這三方面,楊婉瑩認為我國並非委員會中心模式。盛杏湲(1998)

也以第三屆以前的立委參與委員會的狀況,指出立委遊走在不同委員會間導致喪 失其專業性,致使委員會的決策能力有限。羅清俊(2004)則分析第二、三、四 屆立院通過具有分配政策性質的法案,他發現當政策的利益牽扯到政黨立場時,

委員會的角色幾乎銷聲匿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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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的研究範圍是針對第二屆到四屆以前的立法院,但是立法院自第五屆 第二波國會改革以來,又有了新的風貌。筆者認為在經過第二波國會改後,委員 會已非委員自由登記並抽籤決定,第五屆的委員會是由政黨比例產生,政黨對委 員會的分配的權力正是政黨中心主義的特色,第五屆的變革使委員會的分配從具 有委員會中心主義的「自我選擇」(self selection)改變成為委員會是政黨意識型 態的縮影。即便第五屆新賦予委員會決議是否將法案送交協商的權力,但 2472 筆提案中,仍有 546 筆送交協商,且其中將近八成為委員會決議,僅 22.2%由由 院會決定送黨團協商(黃秀端、何嵩婷,2007)。這顯示第五屆後委員會仍然深 受政黨的影響,而政黨依然具有在院會否決委員會決議的權力。故筆者認為從第 一波國會改革起賦予黨團制度化的權力,到第二波國會改革使委員會按照政黨比 例組成,皆使得我國立法院的決策重心往政黨移動。惟以往國會決策理論中,政 黨中心主義僅強調多數黨的影響,而缺乏少數黨、小黨對於委員會的影響,這就 是本研究欲為以往研究補足之處。

二、對議程設定的研究

我國對議程設定的研究主要偏重負面議程設定,也就是議程阻絕的部分。

內容則偏重在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競爭,特別是在分立政府時行政機關的提案 是否被立法機關阻擋。黃秀端(2003)結合議程設定與程序委員會,研究當時的 執政黨是否因為無法掌握國會多數,特別是因為無法掌握程序委員會來主導議 程,而造成行政院的法案受阻。該研究指出在立法程序上程序委員會應該僅擔任 資格審查的角色,只要提案符合法定要件,就必須送院會付委審查,但黃秀端發 現當時的在野黨常透過程序委員會為法案做實質審查,並擋下他們不喜歡的法 案,使之沒有機會送交院會排入委員會。故看似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競爭,實 是源自於一個政黨掌握行政機關,而另一個政黨擁有國會多數。吳東欽(2005)

以第二屆到第六屆第四會期為研究範圍,比較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時的立法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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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誰主導,得出在分立政府的國會是由在野黨來主導立法議程的結論,程序委員 會也從配合行政部門的推進者轉變為抵制行政部門的守門者。吳東欽認為議程阻 絕的主因是源自於分立政府下的政黨競爭,如同 Cox 與 McCubbins 的結論,政 黨才是議程設定的主導者。

上兩篇研究重視的立法進程在程序委員會,掌握議程的是政黨。鄭勝元

(2005)的研究則著重於在委員會階段的議程設定,強調委員會召集委員所擁有 的權力。他將議程先劃分為監督議程與立法議程,監督議程包含業務報告、專題 報告、預算解凍案;立法議程則是法案的審查。研究結果顯示各黨的召委都傾向 設定所屬政黨的立法議程,展現正面議程設定的能力,使所屬政黨的法案儘快過 關。召委的資深與教育程度也影響安排哪類的議程,教育程度高、資深的召委傾 向設定立法議程。作者特別強調召委會受到所屬黨籍的影響,執政黨召委多為立 法議程設定,在野黨召委則傾向安排監督議程。

除了程序委員會、召委在委員會的議程設定外,李誌偉(2009)則企圖找 出哪些進程最常被使用於負面的議程設定上,他發現少數黨多透過黨團協商進程 來封殺提案,多數黨除了黨團協商外,也可以透過所屬召委不排入議程來封殺提 案。這個結論與盛杏湲(2010)相同,常設委員會與黨團協商是主要封殺議案的 進程,不過盛杏湲的研究主要是著重哪些法案在立法的審議進程上走的比較遠,

她認為相較立法委員的提案,行政院提案有比較高的比例是授與普遍利益,因此 行政院的提案在審議進程走得較委員提案來得順利。另外,盛杏湲(2010:12)

認為提案審查過程中若有協商則對議案的審議進程是有幫助的,經過協商彼此妥 協的議案審議進程走得較為順利,在這個部分送協商表現為正面議程設定的手 段,與李誌偉(2009)的結論強調政黨透過協商封殺提案的負面議程設定剛好相 反。盛杏湲的研究雖將議程設定的影響力放在分立政府時期的行政機關與立法機 關,但行政院實際上是執行執政黨的意志,分立政府下行政與立法間的競爭,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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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是執政黨與在野黨間政黨的競爭。

回顧以往國內有關議程設定的研究可以得知委員會與黨團協商是兩個在議 程設定中十分重要的進程。委員會擁有決議送交黨團協商與否的權力,而黨團協 商除了是封殺法案的進程外,經過協商的法案的審議進程反能在立法過程中走得 更遠,這同時展現黨團協商正面與負面議題設定的功能。歸納以往的研究,政黨 在議程設定上扮演中重要角色,然而以往研究多針對國民黨、民進黨兩大黨在議 程設定上的角色,鮮有針對台聯、親民黨、無盟等小黨(黨團與政團)在議程設 定上的研究。本研究就是要檢視小黨在影響委員會決議是否送交黨團協商上扮演 的角色。

三、對黨團協商的研究

我國自第一波國會改革將黨團協商制度法制化後,便吸引學者對此議題加

我國自第一波國會改革將黨團協商制度法制化後,便吸引學者對此議題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