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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理論與研究假設

第二節 研究設計與變數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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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2 研究架構圖(一)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第二節 研究設計與變數建構

一、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本研究的研究範圍是第五屆及第六屆的立法院,時間從 2002 年 2 月 1 日起,

至 2008 年 1 月 31 日止。選擇此段期間是因為自第五屆起方賦予委員會擁有決議 是否送交黨團協商的權力,而第七屆由於委員會由十二個改為八個、立法委員減 半、召委改為每委員會兩名等其他變因會影響研究假設的驗證,另外也會造成與 第五屆、第六屆資料合併的問題。此外,本研究撰寫期間第七屆尚未結束,許多

政 黨 委員會屬性 提案屬性

委員會決議

送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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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正在進行中,若僅取第七屆的前幾會期則難保有選樣偏誤的情況,例如那些 比較複雜、需要討論凝聚共識的提案常在屆期末才完成,卻未能被放入研究中,

這都將造成研究的瑕疵,故本研究未將第七屆納入研究範圍。另外,第七屆立院 中僅存三個黨團,第一大黨國民黨與第二大黨民進黨席次差異非常懸殊,無盟也 僅擁有三席,導致在委員會召委的分配上,幾乎皆由國民黨黨籍委員擔任,51第 一到第四會期間,每會期的非國民黨籍召委俱在兩人以內,交通委員會、司法及 法制委員會甚至七個會期都沒有出現國民黨籍以外的召委,能用來研究小黨召委 對送交委員會的影響力的案子數銳減,這也是未將第七屆納入研究的原因。第五 屆、第六屆立院則是小黨最活躍的時期,透過將第五屆及第六屆符合研究目的的 提案加以歸併(pooled)則能增加總樣本數,有利於統計上的分析。

本研究對於小黨的定義是「在立法院中除了第一、第二大黨之外其他可組 成黨團的政黨,以及國會中的政團。」在研究範圍內符合此定義的包含親民黨、

台灣團結聯盟(以下簡稱台聯)與無黨團結聯盟(以下簡稱無盟)。52

研究方法上,本研究採取「內容分析法」(content analysis),它是將定性的 資料轉化為定量資料後,進行分析的一種量化式分析法(楊國樞、文崇一等,

1997)。其優點為不會影響研究對象;適合於從事長期間研究的縱貫式分析;將 資料結果以量化方式呈現,可以避免價值不中立的問題(王文科,1995:

421-435)。但是內容分析法在編碼過程仍會涉及主觀的判斷與分類,故需經過相 互同意度的檢驗方式來確認其信度。

51 第一會期國民黨籍召委 15 人、親民黨籍 1 人;第二會期國民黨籍召委 15 人、民進黨籍 1 人;

第三會期國民黨籍召委 15 人、民進黨籍 1 人;第四會期國民黨籍召委 14 人,民進黨 2 人;第五 會期國民黨籍召委 15 人,無盟 1 人;第六會期國民黨籍召委 11 人,民進黨 4 人,無盟 1 人;第 七會期國民黨籍召委 13 人,民進黨 3 人。

52 無黨團結聯盟並非於第五屆一開始便組成黨團,無盟成立於 2004 年 6 月 15 日,同年九月方 成立立法院黨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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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內容分析法的資料主要來自國會圖書館的法律提案審議進度追蹤系 統,從中整理出第五屆、第六屆經過委員會審議完成並決議是否送交委員會的法 律案提案。53法律案中包含法律制訂案、法律修正案、法律停止案與法律廢止案,

其中法律停止案是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循正常法定方式宣告廢止法律曠日廢 時,故可藉由通過法律停止案使法律暫時失其效力,待停止原因消滅後即可恢復 適用(周萬來,2008:127-128)。惟筆者檢視第五屆、第六屆立法院並沒有這類 型提案。法律廢止案則多為業務執行完畢、情勢變遷而廢止法律,本研究發現第 五屆、第六屆各有 86 筆與 36 筆提案,其中通過委員會審議者第五屆有 68 筆、

第六屆有 18 筆,但是在審議這些法律廢止案時仍出現由委員會決議送交協商的 情形,並非一律都不經協商,故本研究仍將法律廢止案納為分析對象。本研究所 分析的法律案僅以院會決議交送委員會並由委員會做出決議是否送黨團協商者 為分析對象,所以逕付二讀、由委員會抽出、委員會未審議完成、委員會召委未 排入議程的法律案將不被列入本研究分析中。

本研究的分析單位是符合上述定義的「法律案提案」。值得一提的是,立法 院院會在審議法律案有時會送交兩個以上的委員會,有的則是在委員會審議過程 中改交其他委員會或改由兩個以上委員會審議,本研究則是採取將交付兩個以上 委員會的法案仍當作一筆,編碼時以「主要審議委員會」為編碼的依據,這是由 於在我國立法院的運作中,即便一個提案交付給兩個委員會共同審議,但只有其 中的一個委員會是「主要審議委員會」,主要審議委員會的輪值召委才擁有將議 案排入委員會議程的權力,不是主要審議委員會的召委是無法將該提案排入議程 的,所以無論在提案受到召委、委員會忙碌程度的影響多源自主要審議委員會,

而非其他共同審議的委員會。

53 其他議案包含領土變更案、預(決)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緊 急命令追認案、行使同意權案、覆議案、彈劾案、罷免案、不信任案既不在法律提案審議進度追 蹤系統中,也不被包含在本研究的分析中。憲法修正案具有特殊意涵,也並非經立法院三讀後總 統公布即完成立法程序,故本研究亦不將憲法修正案納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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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有研究的分析單位是「法案」而非「提案」。所謂法案是將同一時段內 共同審議的相關法律提案當作同一筆法案,這個做法的考量在於「由於同一個法 案的所有不同版本提案在送交委員會審查之後,多半都會以併案審查的方式處 理。」(張哲維,2009:42)也就是說,當兩個提案併案送至委員會審議,委員 會審議的結論是針對兩個提案併案成為的「法案」做成一個結論,假設委員會對 A 提案內容有疑義而決議送交黨團協商,那麼 B 案也會因此一併被送交協商,

即便委員會對 B 案的內容沒有問題。但是本研究選擇以「提案」作為分析單位,

而非「法案」,因為法案會將可能性質不同的提案混為一個案子,例如一個提案 是大幅度修改的全案修正,一個則是少數條文的修正案,但卻因為併案審查而當 作一個法案,則各提案獨特的屬性都將因此被埋沒。其次,本研究的模型將「有 無對案」作為控制變項,所以可以減少有無併案的影響。最後,是否要併案審議 並非單由一讀院會決定,委員會及委員會召委實際上也可決定是否委員會要併案 審議。「第六屆以後,召委慢慢衍生出一種權利,就是院會交至委員會的議案特 別是法律案,要不要併案或是那幾個案子要併案審查,通常是由輪值的召委來做 決定,委員會的幕僚僅會提供建議。」(李舜文,2006:69)第七屆內政委員會 審議「國土復育條例草案」與「國體計畫法」即在委員會中引發與會委員針對是 否要併案審議的討論,審議時委員會主席表示「依照本會慣例,法案經院會付委 之後,對於性質相同的法案,我們都會在第一次審查會一中徵求委員的同意,做 併案審查的決議,但是……國土計畫法和國土復育條例兩案是否併案審查或分開 立法,我們之後再做討論。」54同在第七屆內政委員會審議的「原住民部落經濟 發展條例」與「原住民族地區建設條例」,原由內政委員會決定併案處理,而後 發現原住民族地區建設條例是送內政與財政兩委員會聯席審查,故無法併案,內 政委員會主席則技巧地建議使用臨時動議的方式將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條例的

54 立法院,2011,立法院公報影像系統,瀏覽日期 2011 年 12 月 1 日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92700;0003;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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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條文併入原住民族地區建設條例,55第六屆委員會審議行政院併案交付審議 的海峽兩岸和平促進法及反侵略和平法,56委員會會議一開始就有委員表示兩個 提案性質根本不同,不應併案審議,在主席進行委員會內協商後決議分案審議。

57由上述可知,本研究採取「提案」為分析單位而非「法案」將可以保留更多提 案的特質,併案的影響則可透過「是否有對案」變數加以控制,況且委員會可以 決定是否併案審查,「法案」則是已經被委員會決定的結果,故不宜採用為本研 究的分析單位。

除「內容分析法」外,本研究亦使用使用「文獻分析法」。文獻分析法是尋 求歷史資料、檢視歷史紀錄並客觀地分析、評鑑這些資料的研究方法,由於常需 要大量的歷史資料與文獻,因此亦稱歷史文獻法。當研究者對歷史資料進行蒐 集、檢驗與分析後,便可以從了解、重建過去所獲致的結論中,解釋社會現象的 現況,甚至預測將來之發展(葉至誠,2000:102)。相較於內容分析屬量化的分 析,文獻分析法則偏向質化的研究方法。本研究除檢視國會圖書館的法律提案審 議進度追蹤系統中的立法院公報,閱讀委員會內討論的實際言行與過程外,本研 究亦參考以往學術期刊論文對立法委員訪談的資料,並蒐集報章雜誌的相關報 導。筆者運用方式主要是引述立法院公報中委員的發言與以往研究的訪談記錄,

透過這些立法過程實際參與者原始的對話資料及活靈活現的用語來表達情緒更 能提供數據之外的洞見。新聞報導則對於當時時空背景、委員會審議過程會作完 整的描述。透過訪談與報章雜誌這些質化的資料可更深入的瞭解影響委員會決議 的因素以及在當時時空背景下的因果關係,以彌補量化資料所無法呈現之處,藉

透過這些立法過程實際參與者原始的對話資料及活靈活現的用語來表達情緒更 能提供數據之外的洞見。新聞報導則對於當時時空背景、委員會審議過程會作完 整的描述。透過訪談與報章雜誌這些質化的資料可更深入的瞭解影響委員會決議 的因素以及在當時時空背景下的因果關係,以彌補量化資料所無法呈現之處,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