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七節 國內醫事服務機構對於推動健保 IC 卡第二階段之態度
然而,在實際推動健保IC 卡第二階段(適應期 2004/1~2004/12)存 放內容如:醫令類別、診療項目代號、診療部位、門診用藥之用法、天數、
明會,惟據悉處方箋交付機構目前尚無讀卡機之相關設備,在無配套措施 之條件下,即催促上路,且其他總額在93 年推動實施 IC 卡憑證之際,均 予緩衝時間準備,在相對弱勢的該部門(健保特約藥局),卻未予任何援助 的情況下(初期廠商之贊助),亦建議放寬條件或時程之考量。且基於成本 效益的考量(多數處方箋交付機構收到處方箋數少),藥師公會全聯會亦曾 發函提出窒礙難行之處,建請在實務面予以提供行政支援﹙如:92 年辦理
多場實施健保IC 卡上路之相關事宜及針對資訊廠商宣導有關讀卡機軟體 程式因應之說明會﹚之時程並放寬條件。
鑒於醫事服務機構逐漸引發的反對聲浪,健保局遂於2006 年 2 月 27 日公告起推出「95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總額其他預算項目-健保 IC
卡登錄及上傳資料品質實施方案」(初期加入此試辦計畫之特約醫事服務機 構需向所屬轄區分局申請核備,且依醫療費用申請該月件數錯誤率>10%即 不予支付,至2007 年起全面推動後各醫事服務機構不需專案申請)。此方 案主要內容為: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資訊端可登錄、讀取及上傳健保局公告 之IC 卡應存放內容,且上傳作業於保險對象就醫之日起 24 小時內辦理完 成者列入成效評比。支付符合此項方案主要項目之醫療服務點數清單件數 之金額,藉以緩和醫療機構對於健保未補助IC 卡週邊設備經費之不滿。
自2007 年 1 月起,採計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符合健保 IC 卡規定登錄上
傳資料勾稽之醫療費用申報件數,依下列原則支付:
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資訊端可登錄、讀取及上傳本局公告之健保IC 卡應 存放內容,且於保險對象就醫之日起24 小時內完成上傳作業者。
二、符合主要項目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各費用年月份之醫療服務案件於 次月20 日前申報之醫療服務點數清單、醫療服務醫令清單資料與健保 IC 卡規定登錄上傳資料勾稽,並依表 2-5 原則支付:
表2-5:醫療服務點數清單每件支付金額
錯誤率X 96 年 97 年 98 年 99 年
<=3% 1 元 1 元 1 元 1 元 3%<X<=10% 0.95 元 0.95 元 0.95 元 不予支付 10%<X<=20% 0.8 元 0.8 元 0.8 元 不予支付 20%<X<=40% 0.6 元 0.6 元 不予支付 不予支付 40%<X<=60% 0.4 元 不予支付 不予支付 不予支付
>60% 不予支付 不予支付 不予支付 不予支付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總則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協定委員會96 年 2 月 6 日費協字第 09600007235 號公告訂定。)
雖然在各縣市醫師公會改採不鼓勵、不協助推動方式,而健保局竭力 推動政策之協調的下仍有逐漸成長趨勢﹙95 年 8 月約 400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