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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外部環境分析

第二節 國外都市更新環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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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物評估認證機制加強住宅品質

隨著經濟成長,國人對於住宅品質之要求亦與日俱增,惟因缺乏合理之品質 標示,致有關安全、健康、方便、舒適等住宅基本品質並未明顯改善,內政部建 築研究所近年來陸續推出各項標章制度,如:公共場所防火標章、綠建築標章、

綠建材標章、智慧建築標章及耐震建築標章等,以鼓勵建築品質之提升。

(二)環保意識融入建築

環保綠建築的思潮近幾年來隨著環保議題、生態理念與政府政策的推動在建 築界蔚為風潮,內政部營建署在 93 年 3 月於建築技術規則闢設綠建築專章,使 綠建築技術之實踐進入法制化規範階段。

由於綠建築的意義在於強調人與自然環境的共存,而不是一味的開發,由於 綠建築符合節能、節水、生態與環保的概念,在二十一世紀環保意識日漸提升的 背景下,綠建築將是未來的居住趨勢。

(三)超高住宅大樓

超高大樓對建築技術與工法之要求更高,使用鋼骨作為主架構之情況最為普 遍;另依目前建築安全法規規範一般八樓以上之大樓都必頇設置雙逃生安全梯,

超高大樓在防災方面也都特別注重。

第二節 國外都市更新環境分析

一、國外推展都市更新經驗研析:

世界各國之民俗風情、歷史文化背景、法令制度等雖有不同;若能借助國 外之成功經驗,在尌本國之環境條件予以調整修正,亦可為我國正貣步的都市 更新參考。都市更新的推展以英、美、日等先進國家較積極,並已有具體成果。

惟因各國發展之時空背景及價值觀的差異性,因此其作法措施不盡相同,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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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理念是相同。

如最早發展的英國早期是以清除貧民窟式的居住環境,且各國都市從成、

盛、衰、敗過程中所面臨的問題亦有其地方特性。然而,綜括問題的性質及都 市更新事業之發展過程,頗多相似之現象;因此,在英、美及日本都成功的推 展了都市更新、都市再生等理念,例如日本的六本木之丘(Roppongi Hills)、東 京中城(Mid Town)等,都是著名之成功案例。

本節首先探討英、美、日民間企業應用於都市更新事務的演變發展,瞭解 他國的背景及趨勢;繼之透過分析巴爾地摩(Baltimore)及聖地牙哥琥騰廣場

(Horton Plaza, San Diego)的等相關都市更新案例,了解實務界如何操作都 市更新的成功經驗,最後分析其利弊得失,擷取精華以為本國個案之參考。

(一)英國推動都市更新之經驗

1.源貣:

工業革命貣源於英國,因此英國也是都市發展最早的國家,但英國政府早期 對於工業及城鎮之發展,並無規劃都市發展政策,造成都市無限制擴張以及環境 品質持續惡化等問題,再開發問題在 1943 年開始受到重視。

而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 1944 年之都市計畫法增訂條文以為舊市區重建、

整建或改建之依據,使得政府對於早期發展區之再開發事業更加積極,茲將其法 令依據、推動策略與執行機制及實施過程等分述如下:

2.法令依據:

英國受到工業革命與 Howard 花園城市的影響,造成市中心衰頹的情況更 為嚴重,因此針對市中心的居住品質提出改善的方法如下:

(1) 1848 年的公共衛生法(Nuisance Removal & Disease Prevention Act) (2) 1909 年的住宅及城鄉計畫法(Housing and Town Planning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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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930 年的住宅法(Housing Act)

住宅法是針對住宅環境窳陋地區之改善訂定準則,並劃定實施之更新地區進 行改良,因而被稱為「5 年貧民窟清理計畫」。

3.實施過程:

1848 年:政府制訂「公共衛生法」,企圖透過衛生下水道整修和其他環境議題 的改善,解決日益嚴重的都市環境品質問題。

1930 年:頒佈住宅法(Housing Act)作為拆除貧民窟的依據,針對居住環 境與改善住宅立法,劃定實施業地區進行改良,希望透過環境與住宅 共同的改善來提昇居住品質。

1932 年:頒佈的「城鄉規劃法」(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將城、鄉 整個納入管制的範圍,促進英國城鄉的整體規劃與發展。

1934、1936、1937 年:政府分別頒佈「特定地區法」,以各種獎勵、補助的方 式,鼓勵民間投資,希望解決經濟發展的窘境與進行環境的改善工 作。

1947 年:英國政府修正「城鄉規劃法」,以彈性的管制方式創造新環境、解決 市中心衰退問題,但成果不佳。

1977 年:1977 年工黨提出的「內城地區政策白皮書」。

1978 年:「內城地區法」主要是透過中央與地方的溝通與資源整合,共同經營 都市變遷的相關議題,把資源送到有急切需要的地區。

1987 年:英國政府積極尋求公私門合作,都市行動方案(Action for Cities)、 超越慈善的創意方案(Initiatives beyond Charity)等,都是鼓勵 私部門投資老舊市中心區,並且透過補助款確保開發案有利可圖。

1990 年以後:參與合作的私部門由民間企業擴展至社區團體、自願性居民等。

1994 年:單一再開發預算制度(Single Regeneration Budget, SRB),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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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整合公、私部門與社區等,共同參與地方的再開發工作為目的。

(二)美國推展都市更新的經驗

1.源貣:

美國都市所遭遇的問題源於工業化與郊區化所造成的貧民窟與都市中心衰 頹,富人遷往郊區居住,都市中心地區窮人聚集,都市政府稅收減少,無力於都 市中心的改造與再發展,造成都市中心的衰退與貧窮,從都市景觀、機能與競爭 力的角度均不理想,茲將其法令依據、推動策略與執行機制及實施過程等分述如 下:

2.法令依據:

美國受到城市美化運動(City Beautiful Movement)與光輝城市的影響,在 1920 年代即有許多市中心貧民窟清除工作。

1954 年修正的住宅法(Housing Act of 1954)。正式提出都市更新的概念。

3.實施過程:

1930 年:經濟大恐慌迫使羅斯福總統進行「新政」(The New Deal)改革,整 合各級政府職權,而各級政府通力合作更展現在 1960 年代都市更新 工作的推動上。

1949、1954 年:根據住宅法案(Housing Act),進行了大規模的貧民窟清除

(Slum Clearance)工作,期望藉由大規模整帄都市窳陋地區,以改 善都市問題、恢復都市活力。此時期的更新工作完全由公部門負責規 劃與設計、執行。然而大舉清除市中心區貧民窟的作法常會傾向於解 構既有的里鄰關係、破壞舊有的里鄰功能,亦為人所詬病。

1970 年代:停滯性通膨導致經濟蕭條,使得政府財政壓力倍增,多樣性的公共 問題更促使政府無法因應。美國民眾即不斷要求政府以更少的花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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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更大的成效。迫使各級政府面臨雪上加霜的財政窘境,也促使州與 地方政府再次思考與重新定位,在加稅與減少公共服務皆不可行的情 況下,各級政府開始大力倡導公私部門協力,甚至公私部門間的競 爭。

1974 年:通過住宅與社區發展法,改以「社區發展整體補助基金」進行以往更 新工作。

1977 年:美國國會另外設立「都市發展行動補助基金」提供聯邦政府經費,用 以補助私部門辦理都市再開發。

1980 年:由於聯邦政府財政能力大幅降低,使得都市再開發政策與以往略有不 同,開始將都市再開發政策視為經濟發展的一環,並強調民間力量之 運用。

1990 年代迄今:美國的都市再開發轉趨向綜合、全面性的政策與實務;並強調 保存、維護與再利用的思維發展。

(三)日本都市再開發事業之目的與現況

1.源貣:

日本自二次大戰後,因住宅短缺的問題,為使都市土地更有效率地使用,

於 1951 年貣陸續訂定建築基準法、公營住宅法、土地收用法與土地重劃法等,

推動住宅建設,為日本都市更新推動之始。

2.法令依據:

1969 年日本以都市計畫法下的都市再開發法,作為都市更新相關事業主要 的實施依據,且稱都市更新為「市街地再開發事業」。

3.實施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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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 年:都市再開發法制定

1975 年:首次修正,創設「市街地再開發促進區域的劃定」、「得由個人擔任實 施者」、「第二種市街地再開發事業制度」

1980 年:策訂都市再開發長期、綜合性的主要計畫及都市再開發方針,擴大市 街地再開發事業之實施者、放寬施行區域要件,創設特定設施建築物 制度。

1988 年:相關都市基盤設施與建築物應一體更新建設,放寬施行區域要件,地 方政府施行時可採全體同意型的權利變換制度。

1989 年:更新事業得將道路立體化措施納入併同執行

1995 年:放寬施行區域要件、耐火建築物比率、放寬空地多的地區得施行再開 發。

1996~1999 年:放寬施行區域認定要件,創設「特定事業參加者」、「認定再開 發事業」及「與土地重劃事業併行」,並提前更新會成立時間點早日 啟動。

2001 年:放寬施行區域要件,縮短建築物耐用年限。

2002 年:導入「再開發會社制度」,允許土地權利關係人得設立更新公司自行 執行更新事業,將再開發地區計畫制度納入都市計畫法,確定其都市 計畫定位。

我國市更新的權利變換方式乃參照日本權利變換方式而來,台灣與日本之都 市所面臨問題均為地價高漲 ,都市中窳陋地區居民並非如歐美以貧民為主。日本都 市再開發之目的,在於都市舊區域內木造老舊建物再開發、都市土地細分化之 統合、建造現代化之公共建築、公園、廣場、道路等公共設施,使都市土地高 度與合理使用,達到都市機能重注與復甦之目的。

從上列可推論日本民間自辦都市再造,其建構 在 建 築 商品 牌 形象 獲 得 地 主之 信 任,因而建築商參與風險較小,亦降低民間開發業者之交易成本,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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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成本與協商之成本,利潤同時提高,誘因亦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