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國外行政法人制度之探討
目前行政法人的推行,只不過是將行政法上的公法人制度,加以全面的推動而 已。就此而言,並未有特別的新意。然而,畢竟此行政法人是整個公法人的一種類型,
我們可以由比較法的制度來作一個檢視。
由行政改革的大環境下,各國政府體認到許多業務並非得由政府來做不可,事實
上若干事務若由企業或第三部門來執行,或能獲致更佳的效果。其中,英國逐步將行 政任務與公務員移轉至行政機構(executive agency)的措施,引起各國學界與實務界 人士所關切與注意。後來,日本在1997年的行政改革會議最終報告中,揭示創設獨立 行政法人制度,使得政府組織再造與職能檢討有了嶄新而不同的選擇方向(戴一凡,
2003)。
本節將探討德國、英國、日本政府如何在不同的環境系絡下透過行政組織內部體 制的改革,發揮更有效率的方式執行公共任務:
壹、英國獨立行政機關制度簡介
政署制度是英國自1988年開始實施的組織設計,是英國文官體制中帶有強烈政策 執行色彩的一種宜屬部會組織,由任期固定、以契約方式聘請之執行長全權負責人 事、財務及服務之政府組織。而民間人士亦有獲選擔任執行長的可能,因而帶給政署 更多的活力。此制度強調提供服務、專業領導、彈性管理、專業價值、彈性人事制度,
並突顯成員對政署本身的強烈認同(嚴錦堂,2004,頁34-41)。
柴契爾夫人於1979年5月4日入主唐寧街後,素有「鐵娘子」(Iron Lady)之稱的 她厲行了一連串的改革政策,當時英國因為過多的社會福利而拖垮了整個財政,造成 政府的空前危機,她一上台後首先減少社會福利,並鼓勵人們更加自立。柴契爾
夫人在英國主政的期間(1979年至1990年),推行了一連串的行政改革,主要分為 兩大階段,第一階段為「雷尼稽核」(Rayner Scrutinies)(1979年至1988年),所謂的「雷 尼稽核」是以雷尼爵士為首(Sir Rayner)所領導的稽核小組,以增進效率、消除浪費為 宗旨 (陳鍚鋒,2005 )。
依據效率小組報告內容顯示(楊乾聖,2005 ):
一、文官體系中的人員都在提供政府服務,其管理與幕僚階層都認為,更清楚定義 並作好預算的管理方式,朝向明確的管理方式發展是必要而有用的。
二、文官多數與提供民眾服務有密切的關係。然而,在管理上兩者似乎並未能密切 的配合。高級文官對於公共服務的管理工作似乎欠缺經驗,但皆能回應部長所 設定的工作優先順序之要求,亦能回應國會的要求,並執行政府的政策。
三、有必要減少部長瑣碎的行政事務工作,使其專注於決策工作即可。
四、財務管理方案雖已建立文官成本意識的概念,但仍未具體發展出一套衡量與控制 執行績效的機制,尤其是在公共服務產出方面。
五、不同類型的工作如適用同一類型的甄補、薪俸與考績制度確實不妥,因此必 須運用不同的管理方式,使管理更具自主性,權力更能下授。
基於上述改革的方向,效率小組報告提出以下三項改革建議(楊乾聖,2004):
一、各部會應成立相關的執行機關(Executive Agency),專責執行各該部會所 應提供 的服務項目,執行機關與各部會之間應訂立一種類似類似契約的工作綱領文件 (A Framework Document)。
二、各部會應實施適當的訓練計畫,以確保所屬人員的服務品質,機關成員須負責 使機關達成最大效能的產出。
三、各部會應指定一位相當於常務次長級的官員擔任專案管理者,使續階計畫能儘 速地推動並持續進行。
獨立行政機關的主要特徵為下列幾項(戴一凡,2003):
一、分權:內閣部會與獨立行政機關各有明確界定的任務,前者負責規劃、協調 等政治性核心工作及法律研究等幕僚性作業,後者承擔服務提供的日常例行 工作。
二、獨立行政機關享有管理自主權:由於執行機關享有管理上的自主,因此更能 專注於資源配置以提高業務的生產力與品質,因此,官僚體制由以往支出及 活動取向,轉變為結果與績效取向。
三、獨立行政機關任務明確而簡單:英國為賦予獨立行政機關自主性,設計一套 契約制度,要求公經理人在一定年限內,就有限種類的公共服務提供,達到 一 定的績效標準。
英國政府在推動行政機關內部的組織改造時,首先將政策執行與政策制定部門二 分,藉由放棄大部分的執行單位,僅保留少數的政策制定部門,有效達成組織精簡以及 縮減政府員額與人事支出的目標。第二,關於執行機構適用對象的選擇上,英國政府排 除適合民營化的對象,找出原由政府機關負責執行但考慮以其他方式經營者,作為進行
執行機構改革的標的目標。再者,則擬定架構文件,以優渥條件吸引來自公、私部門的 優秀人才擔任執行長,並賦予執行機構更高的財政自主性與經營彈性,使其可完全授權 的經營環境下,以新的組織型態達成組織設定目標。最後,政府每隔 3-5 年進行評鑑,
如果執行機構無法達成經營目標則予以裁撤,若能達到設定的績效目標,則予以留任
(楊乾聖,2004)。
英國獨立行政機關模式多年的結果,已形成中央政府組織及文官體系之重大轉 變,負責決策的核心部會大幅萎縮,而職司管制,提供服務的政府次級機關則更趨向 私部門的企業管理方式,不斷朝精簡效能的方向改革。此一制度演進經驗,對於我 國政府體系及文官體系的未來發展已提供極為豐富的參考資料(戴一凡,2003)。
綜合以上發現:政署之首長採任期制,且大多以公開徵求方式為之,以契約聘請 之執行長全權負責人事、財務及政署服務之政府單位,內部成員有來自公部門或民間 者,但均不屬文官(公務員)保障範圍。歸納來說,政府機關轉化為政署的區別標準 在於「該業務是否無法委外」。且此種設計,容許一定規模的政署進用自己的人員,
適用自己針對職務與薪資結構等發展出來的人事制度。因政署營運成敗責任由執行長 擔負,因之使責任的歸屬更明確,由於執行長並非永業制,其因業績壓力,易使得執 行長在工作態度上較常任文官更為積極。
壹、 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制度概述
如同當代各國的歷史發展進程一般,日本行政體系在二次世界大戰以後,首先 面對時空環境轉變的影響,造成行政事務漸趨複雜、多樣化,人民對政府的依賴日漸加 深現象產生,是以,在這種情境下,官僚體系規模開始不斷擴張以應付與日俱增的行政 任務。然而一如韋伯科層體制的宿命,當行政組織過度膨脹、擴張至超越組織的最適當 規模後,機關內部出現組織僵化、無效率的弊病,政府亦開始就此進行改革。易言之,
隨著大政府時代走入歷史,日本政府亦搭上新公共管理的改革列車,尋求創造出更具 活力、有彈性的行政組織之良方(楊乾聖,2004)。
1996橋本內閣成立行政改革會議,並提出改革方針,建議將執行事務性工作、不
涉及政策擬定之機關,改制為獨立行政法人,以減少中央政府不必要之業務量,並提 高工作效率與品質,加強業務處理之透明度。此項建議獲得採行,並納入1998年「中 央省廳改革基本法」中,旋於1999年七月通過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及相關的施行法 律,日本政府從此開始著手推動獨立行政法人改制工作(李逸洋,2004,頁55-70)。
日本行政法人制度之基本概念;各法人設立之目的及任務,各於其設置法令中 明定之。主管機關對法人之監督、干預,限於法人之業務及組織運作有關基本範圍,
法人對於自身組織運作之裁量及自主彈性,儘可能予以擴大,以確保其有彈性、有 效果之經營,提升對國民之服務品質(李朝富,2003)。日本總務省行政管理局截 至2003為止,日本共有六十二個獨立行政法人、六十一個特殊法人及二十三個認可 法人必須受資訊公開法的約束,確保其經營、財務控制能在有效率的範圍內使用(楊 乾聖,2004)。
一、獨立行政法人制度的設計
獨立行政法人制度為日本政府為因應行政改革的需要而創立的,他的出現反應了 時代的變革與未來政府架構發展的走向,此制度的理念因襲了英國政署的精神並以日 本本土的需要而加以改良,此制度的設計具有下列的特徵:
(一)個別法人之目的、任務、相關之業務、組織運作之基準及架構,亦於各該 設置法或依據該設置法所定之規則中定之。另各該法令中亦規範主管大臣 對於獨立行政法人之監督、干涉,應以與法人業務及組織營運相關之基本 項目為限。
(二)由於上述之制度設計,得以防止各法人依其本身之判斷、裁量,自行擴增 與國民需求無關之業務。限制主管大臣之事前干涉,故可確保法人於組織 營運上之裁量、自律性。並在業務營運之彈性及效率化獲得確保的情形之 下,將行政規制的重點轉化為效率化及質量的提升。
(三)在本制度下仍得有互助等福利厚生制度之適用,維持以前具公務員身分時
得以享受之福利厚生水準,在俸給方面則導入反映業績之制度。
(四)引進評鑑機制評估業務執行成果。除公開各項業務內容、業績、評鑑結果 等資訊外,並就法人事業存續之必要性及應否予以民營化等議題,定期予 以檢討(陳鍚鋒,2005)。
一、獨立行政法人運作之重要原則
日本獨立行政法人的運作有下列原則:
(一)業務之公正性、透明性及自主性原則。 根據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第3條第 1項規定:「獨立行政法人,鑑於其事務及事業係從國民生活及社會經濟
(一)業務之公正性、透明性及自主性原則。 根據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第3條第 1項規定:「獨立行政法人,鑑於其事務及事業係從國民生活及社會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