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築物壽命
第二節 各國建築物壽命
2.2.1 我國臺灣地區的建築物壽命
我國臺灣地區的建築物生命週期使用年數狀況究竟如何?陳瑞鈴、林憲 德[4]以民國 70 年至 90 年(計 21 年)期間消滅的拆除建築物為樣本,進行 臺灣之臺北、臺中、臺南、高雄等四大都會區的調查。調查分析以六大用途 別(住宅、商場、工廠、辦公、學校、其他),以及五大構造別(鋼筋混凝 土構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鋼構造、加強磚造、磚石土造、竹木造)進行 分類,建立各建築物之基礎資料與推估。其分析結果如表 2-2 及表 2-3。
表 2-2 我國臺灣四大都會區不同用途別建築平均使用年數 建築物用途別 樣本數 平均使用年數 住宅 一般透天住宅 7,974 23.75
店舖透天住宅 1,199 24.09 公寓集合住宅 96 22.65
宿舍住宅 147 23.99
商場 商場、市場 481 16.01
工廠 工廠 354 19.53
倉庫 134 20.01
辦公 普通辦公 162 20.44
公有辦公 22 23.86
學校 教室 135 25.46
幼稚園 6 21.83
禮堂 5 29.40
其他 旅館 10 30.70
加油站 17 20.71
守衛室 9 16.78
車庫 11 14.45
宗教 19 30.74
餐廳 20 16.45
醫院 12 17.92
戲院 9 30.00
機房 13 19.46
廁所 10 28.00
運動設施 5 17.40
圖書館 3 22.00
展覽室、活動中心 6 24.00 總計 10,859 23.21
(資料來源:陳瑞鈴等[4])
表 2-3 我國臺灣四大都會區不同用途別建築平均使用年數 構造別 樣本數 平均使用年數
鋼筋混凝土造 1,456 17.80 加強磚造 5,257 22.52 磚石土造 2,405 26.83 竹木造 1,225 30.41 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10 11.00
鋼構造 506 11.52 總計 10,859 23.21
(資料來源:陳瑞鈴等[4])
由表 2-2 得知,住宅類建築物的平均使用年數,普遍為 22.7~24.1 年之 間,與四大都會區建築物總平均值相近;而商場類及若干其他類建築的平均 使用年數較短,大約 16 年;工廠、倉庫類則為 20 年;學校教室為 25.5 年;
辦公建築物為 20.4~23.9 年;旅館 30.7 年;醫院 18 年。
商場類的建築使用年數顯得特別短,我們不難推測:商業行為變動頻 繁,與高土地價值是兩大主要原因,為配合商業活動考量而將建築物重建,
提升建築物長期品質與機能推動架構之初步研究
造為 26.8 年;加強磚造為 22.5 年;鋼筋混凝土造為 17.8 年;鋼構造為 11.5 年;鋼骨鋼筋混凝土造為 11 年。而鋼筋混凝土造的建築物之平均使用年數 如此之短,可能是因為國內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的主流時期,約為民國 60 年 代末至 70 年代初,距離調查研究的期間尚短,故所蒐集到的樣本規模還不 足以具代表性。至於鋼構造的樣本案例大多為輕鋼架構造(鐵皮屋),推斷 應屬臨時性或非永久存在目的的建築物,而並不是鋼骨建築物,故平均使用 年數出乎意料地短。另外,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的樣本案例,研判為輕鋼架 加上鋼筋混凝土作為防火被覆,也是屬於臨時性的性質,故平均為 11 年[4]。
若以地區性來看,抽樣調查的結果顯示,臺北的建築物平均使用年數約 為 24 年、臺中約 22 年、臺南約 22 年、高雄約 25 年,可謂差異不大。
然而陳瑞鈴等[4]調查分析所得之建築物平均使用年數為 23.21 年,其樣 本係為民國 70 年至 90 年間拆除的建築物。然而國內建築物何其多,且目前 有更多更多的建築物尚未達到拆除階段。僅就短短 21 年間 10,859 個已拆除 建築案件的資料調查所獲得的結果,以全國建築物數量的尺度來看,這 10,859 個樣本是否周延?是否具有全國代表性?頗令人質疑。為了避免產生 以偏概全的誤解,該研究參考日本的統計預測模式,推估臺灣地區建築物平 均使用年數大約介於 30~40 年之間。
俞國華[5]以民國 90~98 年間的臺北市申請拆除執照的住宅類型建築物 資料為調查範圍,發現取得樣本中,四層樓以下的住宅拆除建築物占全部資 料的 93.8%,其中三層樓以下者便占了 73.6%。顯示已拆除住宅多為低樓層 建築物,推測由於臺北市地價普遍較高,導致低樓層建築物漸漸難以立足於 臺北市。這是因為社會與經濟因素影響建築物壽命之例。
表 2-4 臺北市民國 90~98 年間各構造別拆除之住宅建築物屋齡分布 構造別
屋齡分布
木造 磚造 加強磚造 鋼筋(骨)造 總計
0~5 年 1 1 6 6 14
6~10 年 0 0 0 3 3
11~15 年 1 2 1 13 17 16~20 年 2 9 5 34 50 21~25 年 7 6 16 48 77 26~30 年 2 2 34 86 124 31~35 年 1 12 93 85 191 36~40 年 5 27 110 28 170 41~45 年 2 24 67 17 110 46~50 年 0 3 21 2 26
51~55 年 0 0 3 0 3
56~60 年 0 0 1 2 3
總計 21 86 357 324 788
(資料來源:俞國華[5])
以上表資料,屋齡以分布範圍取中間值粗略計之,則可以得到木造住宅 建築物平均屋齡約為 27.5 年、磚造約 34.68 年、加強磚造約 35.83 年、鋼筋(骨) 造約 28.22 年,各構造別總體平均約 32.36 年,與前述陳瑞鈴等[4]推估臺灣 地區建築物平均使用年數大約介於 30~40 年之間差異不多。但不管如何,以 鋼筋混凝土造為例,與國內稅法壽命(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與設計使用年數 50 年,有一大段距離,顯示我們沒有使建築物充分發揮它的價值至極大。這 部分仍有好一段路要努力。
2.2.2 各國建築物壽命
提升建築物長期品質與機能推動架構之初步研究
物分開處理,故民眾將建築物視為年限償還的資產;6.建築物品質良莠不齊,
造成民眾態度上將建築物認為是拋棄式,用完即丟。
而鄰近的日本也有建築物短命的問題。日本早稻田大學小松幸夫教授調 查,發現日本建築物不論是木造住宅,或是鋼筋混凝土辦公大樓,大約 40 年左右即被拆除,除了文化財等級的,超過 100 年的十分稀少。其原因歸納 有[7]:1.空地交易,因為土地比建築物更重要;2.遺產繼承時,為了土地分 割而拆屋;3.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生活環境劇烈改變,包括生活西洋化、家具 增大;4.家電普及,舊有房屋無置放空間;5.設備水準提高,如浴室改在屋 內、熱水與冷暖氣供應普及、資訊設備成必要;6.構造設計改變;7.法規改 變等等。
那麼,中國大陸呢?劉存[1]整理了部分特別短命建築的案例,其使用年 數最長 29 年,最短 1 年,其拆除原因包括:1.地產開發;2.利用率低;3.不 均勻沈降;4.為高鐵建設讓路;5.城市規劃;6.交通綜合改造;7.場館重建;
8.拆除重建;9.設計失誤。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缺乏長遠規劃確實是建築物 的大殺手。
以上是針對中國大陸特別短命的建築所歸結的拆除原因。而整體來說,
中國大陸的城市建築,平均使用壽命也大約是 30~40 年。互聯網曾發表「中 國為何缺少百年建築」一文[8],認為:1.一屆政府一套規劃的短視行為;2.
崇拜 GDP、大搞形象工程的錯誤政績觀;3.拆遷賣地的利益驅動;4.無法迴 避的品質問題等,造成中國大陸建築物的短壽現況。劉存[1]則系統性地整理 了中國大陸建築物普遍短命的形成原因,分為功能性、經濟性、政治性,及 建築拆除評價體系的缺失等四大類。整理如下表。
表 2-5 中國大陸建築物短命的形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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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設計使用年限
我國建築物的設計使用年限,依據內政部發布之「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 及解說」,是將建築物設定以 50 年使用期限,進行耐震設計的設計地震力需 求。它是基於考慮使用 50 年,該建築物會面臨多大災害/為害(機率問題),
據此訂出設計規範,並非指房屋歷經 50 年後即成為危樓。
中國大陸則在《民用建築設計通則》與《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
中,將建築設計使用年限具體規定:臨時性建築為 5 年、易於替換結構構件 之建築為 25 年、普通房屋和構築物為 50 年、紀念性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為 100 年。此外,《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中提到,在設計使用年限內,
建築結構構件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一、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條件下,能承受各種可能荷載。
二、正常使用時具有良好工作性能。
三、正常維護條件下具有足夠耐久性能。
四、設計規定的偶然事件發生後仍能保持必要的整體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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