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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之發展、困境及相關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之發展、困境及相關研究

本節主要說明國中輔導工作的發展,以瞭解專任輔導教師孕育而生的背景,並 透過介紹專任輔導教師角色工作與內涵,深入探討其工作困境,最後蒐集近幾年 國中專任輔導教師相關之研究,做一統整性之介紹。

一、國中輔導工作的發展

國內學校輔導工作從民國初年萌芽,於民國57年開始設置輔導教師,直至民國 101年國民教育法在國中新設專任輔導教師,而學生輔導法於日前通過,未來將開 放更多輔導教師名額。政府於政策層面著手,由上而下影響著學校輔導工作的發 展,為最主要的幕後推手。以下將針對輔導教師職務之開端,探討至近期專任輔 導教師孕育而生的歷程與背景,瞭解國中輔導工作發展過程與脈絡。

(一)九年國民義務教育—設置國中輔導教師一職

民國 57 年實施九年國民教育,在新設的國民中學普遍設置「指導工作推行委 員會」,並頒訂「指導活動課程標準」,增列每週一小時的「指導活動」課程,聘 用指導活動教師進行團體輔導工作,此為我國各級學校發展輔導的開端(宋湘玲、

林幸臺、鄭熙彥、謝麗紅,2008;吳芝儀,2005;連廷嘉,2005;張植珊、吳正 勝,1999;張麗鳳,2006)。自此之後,教育部便陸續推動高級中學、大專院校與 國民小學之學生輔導工作,增設專任或兼任性質之輔導教師(林家興、洪雅琴,

2001;陳秉華,1999;張植珊,1983)。民國 64 年為降低「指導」式威權色彩,「指 導活動課」才更名為「輔導活動課」(吳芝儀,2005;張植珊、吳正勝,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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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民教育法—確立國中輔導教師編制與專業資格

民國 68 年公布施行《國民教育法》,其中第 10 條條文規定「國民小學應設輔 導室或輔導人員;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輔導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遴選具有專 業知能之教師聘兼之,並置輔導人員若干人,辦理學生輔導事宜。」此規定首開 國內將輔導室成為正式組織編制的法源依據,也確立了輔導人員編制與職責(王 麗斐、趙曉美,2005;張麗鳳,2006)。

民國 72 年配合國民中學輔導活動課程的修訂,更改「輔導活動時間應由輔導 本科或相關科系畢業,受過專業訓練的教師擔任」,建立了輔導專業人員的資格(連 廷嘉,2005)。之後於民國 88 年修訂《國民教育法》多項條文,第 10 條條文修改 為「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 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 專任為原則。輔導室得另置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 條文中不僅將「輔導人員」改為「輔導教師」,職務也從「兼任」改為「以專任為 原則」(王麗斐、趙曉美,2005)。

乍看十分有利於專業發展,卻因條文過於模稜兩可,如「…以專任為『原則』」,

並未具有強制性,且與《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標準》

所規定之「輔導主任、組長與輔導教師均『由教師兼任』」有所不同,導致在實際 執行上未依法落實(王麗斐、趙曉美,2005;陳金燕、鄭曉婷、楊景雯,2005;

引自張麗鳳,1999),造成學生輔導工作難以朝向專業化發展(林清文,2007)。

(三)輔導工作六年計畫

教育部以「舒緩青少年問題的嚴重程度」和「逐步建立輔導體制」為主要推動 方針,於民國 80 年 7 月至 86 年 6 月執行「輔導工作六年計畫」。從培育輔導人才、

充實輔導設施、整合輔導活動、擴展輔導層面等方面著手,期以專業計畫之實施,

帶動輔導工作之發展。其重要績效包含學校教師輔導知能普遍提升,大部分教師 已具輔導概念,有助於增進其輔導學生的能力。另外透過朝陽方案、璞玉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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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手計畫、春暉專案及認輔制度的的實施,以輔導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的學生,

對於青少年問題、校園暴力問題也具有相當的輔導效果(宋湘玲等人,2008)。雖 因教育經費的縮編與人力不足之故,輔導工作六年計畫實際執行僅達預估執行量 三分之一,總目標達成度約四成(鄭崇趁,2000),但自民國 87 年度起,青少年 輔導計畫延續了輔導工作六年計畫,並全面推動認輔制度,以認輔制度、輔導法、

生涯輔導、輔導網絡四者為主(宋湘玲,2008)。但該計畫的推動並未使輔導教師 的負擔因此減少,反而面臨了多樣化的評鑑方案與行政負擔,兼任輔導老師也因 教學負荷重,因而壓縮可服務諮商的時間(林家興、洪雅琴,2002)。

(四)國民中學試辦設置專業輔導人員方案—專業輔導人員進駐學校

人力不足一直以來都是學校輔導工作的阻礙與困難,根據教育部在 87 年的「學 校輔導工作專案報告」,便發現各級學校輔導工作均有明顯人力不足的問題,其中 又以國中小最為嚴重(王仁宏,2003;張麗鳳,2006;林家興、洪雅琴、黃炤容、

王明傳,2000)。為改善學校輔導工作,增設專業輔導人員已是共識(林家興,2002), 但仍在評估哪一類人員比較能夠幫助學生,同時又能推展學校輔導工作?於是,

教育部於 86 至 87 學年度推行「國民中學設置專業輔導人員試辦要點」,授權地方 政府教育局各自對外招募具備輔導或社會工作專長的「專業輔導人員」,或是「專 任輔導教師」,進駐校園協助處理學生適應困難、偏差行為或中途輟學等問題,主 要負責直接與間接輔導(林家興等人,2000;林家興、洪雅琴,2001;林家興、

洪雅琴,2002)。但後續並無招募到適合的專任輔導教師,所以最後只試辦了專業 輔導人員之部分。此方案大多數相關人員認為成效良好,且滿意專業輔導人員的 工作表現,並建議繼續辦理此方案,約有五成的受訪者認為現階段國民中學輔導 工作最需要的是比照高中職設置專任輔導教師,而大約兩成的受訪者則認為需要 設置社會工作師(林家興等人,2000),故期待可在各級學校現有教師編制員額外,

另增專任輔導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的約聘名額(林家興等人,2000)。雖此方案立 意良善且獲得支持,但礙於缺乏經費,當兩年試辦時限過去,除了經費較充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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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新北市、高雄市和臺中縣自籌經費繼續試辦此方案外,其他縣市皆因經 費因素停辦(林家興、洪雅琴,2002),本欲讓專業輔導人員進駐學校,舒緩學校 輔導人力不足問題的方案,依舊走入歷史。

(五)九年一貫的實施

民國 91 學年度教育部正式實施九年一貫課程,將輔導活動、童軍活動以及家 政活動合併成綜合活動學習領域,其主要內涵是指凡是能夠引導學生進行實踐、

體驗與省思、並能驗證與應用所知的活動,期待打破三個科目的藩籬,引導學生 從活動中學習,但卻讓學生更不清楚輔導教師、家政教師、童軍教師與綜合活動 科教師的區別,也使輔導教師成為綜合活動科教師,其專業性更形模糊(李慧賢,

2003,張麗鳳,2008)。

(六)國民教育法—增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

為解決長期學校輔導人力不足狀況(王仁宏,2003;楊欣翰,2010),民國 98 年教育部通過「國中階段精緻國教發展方案」,自 99 學年度起「補助國民中學班 級數 21 班以上學校,增置 1 名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經費」,其後 101 年因國民教育 法第 10 條與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訂定,國民中學 改為每校均需增置專任輔導教師一人,且依據教育部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 要點修正規定,101 年起依班級數增置專任輔導教師,連續五年將增置二千餘名專 任輔導教師,以充實輔導人力,改善輔導教師工作負荷過重之現象,逐年增加專 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進程如表 2-1-1 所示(教育部,2012)。

表 2-1-1 國中逐年增加專兼任輔導教師進程表

年度 班級數 專任 兼任

101~102 年 10 班以下

1 人 1 人

11 班以上 2 人

103 年

10 班以下 1 人 1 人 11 班至 48 班 1 人 2 人 49 班至 50 班

2 人 2 人

51 班以上 3 人

104 年 10 班以下 1 人 1 人

17 第1010082649C號。行政院公報第018卷第095期。

(七)學生輔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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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中專任輔導教師之角色介紹

為更理解國中專任輔導教師此一新職務,以下針對其角色進行基本介紹,分為 三個部分進行說明:國中專任輔導教師之專業聘任資格、工作職掌與內涵以及各 縣市國中專任輔導教師之工作項目。

(一)國中專任輔導教師之專業聘任資格

於「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中,關於國中 專任輔導教師之選任及專業知能規定(教育部,2012):

1. 輔導教師不得由學校主任、組長兼任。但國小六班及國中三班以下之學校由未 兼任主任或組長之教師擔任輔導教師確有困難者,報經縣市政府同意後,不在 此限。

2. 專任輔導教師應具之專業知能:

(1)於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五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A.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中等學校合格教 師證書。

B.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2)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應具有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 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3. 輔導教師每年輔導知能在職教育進修時數應達十八小時。

(二)國中專任輔導教師工作職掌與內涵

根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教育部

(2012)提出對輔導教師在學校三級預防輔導模式與輔導教師之角色功能有明確 之規劃,如表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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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性方法羅列出工作職掌,而各縣市政府仍可依據自身之特色與需求訂定之。以 下將專任輔導教師之工作內涵整理成三大類,分別為核心工作、必要工作以及特

則性方法羅列出工作職掌,而各縣市政府仍可依據自身之特色與需求訂定之。以 下將專任輔導教師之工作內涵整理成三大類,分別為核心工作、必要工作以及特